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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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院关于印发《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的通知-衢中法(2014)85号

衢州中院关于印发《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的通知-衢中法(2014)85号

衢州中院关于印发《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的通知正文:----------------------------------------------------------------------------------------------------------------------------------------------------衢州中院关于印发《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的通知衢中法(2014)85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2014年8月25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为妥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一)计算方法。

一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一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0%,伤残等级每降低一级,赔偿比例相应降低10%,10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存在一级伤残的,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二)城镇居民标准的适用。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城镇居民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形:1.城镇居民。

2.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

车祸伤残赔偿责任划分

车祸伤残赔偿责任划分

车祸伤残赔偿责任划分一、车祸伤残赔偿责任划分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闵高法行[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20日闵高法行[2008]2号)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视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质证要点文档

人身损害质证要点文档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一次性结算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不论是作为哪一方的代理人,都应当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详细审核,以检视其各赔偿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正规凭据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给付。

(《解释》第十九条)律师审查内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收费单据、住院病程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诊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检查资料等是否齐备;上述证据是否有原件;治疗费用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

实践中有受害人出具由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个体医生开具的诊疗收费单据,对此应关注该证据的效力,一般来说是不具备证据资格的。

2.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第二十条)2.1原告举证:(1)误工时间证明,为医院在《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资料上记载有病人出院后需要休息若干时日的记载;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2)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形式有:银行存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2.2被告质证:(1)审查误工时间:依据医院证明;(2)审查工资收入:①银行存折,一般较易认定,但要注意时间、主体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②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这类证据出现的较多,其中工资收入证明的证据效力一般不高;③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实务中这类证据一般是为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所出具,个人以为村委会不具备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资格(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的除外),无权出具该等证明。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参照国有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三)护理费:1、按照实际支付的误工费确定;2、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参照国有同行业居民效劳业工资标准计算(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计算,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个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892666.00元 100000元二级伤残: 803399.40元 90000元三级伤残: 714132.80元 80000元四级伤残: 624866.20元 70000元五级伤残: 535599.60元 60000元六级伤残: 446333.00元 50000元八级伤残: 267799.80元 30000元九级伤残: 178533.20元 20000元十级伤残: 89266.60元 10000元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267200.00元 100000元二级伤残: 240480.00元 90000元三级伤残: 213760.00元 80000元四级伤残: 192380.00元 70000元五级伤残: 160320.00元 60000元六级伤残: 133600.00元 50000元八级伤残: 80160.00元 30000元九级伤残: 53440.00元 20000元十级伤残: 26720.00元 10000元(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计算二十年。

202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202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202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202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一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致死是很严重的车祸事故,由此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难以想象的伤痛,伤痛难以抚平,但是金钱补偿是必要的。

由于不同城市经济的存在差异,导致各个城市的车祸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金额不同,下面是网的为您介绍的车祸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要按城市标准计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镇户口,要么是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

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3、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计算公式:(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202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二每年因车祸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由此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难以想象的伤痛,伤痛难以抚平,但是金钱补偿是必要的。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_2021交通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_2021交通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_2021交通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希望大家喜欢。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交通事故赡养费标准

交通事故赡养费标准

交通事故赡养费标准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造成人员的死亡,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也给其他人带来沉重的伤痛,在众多需要负责的民事责任中,赡养费是比较重要的一种费用,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赡养费标准吗,我接下来为你进行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交通事故赡养费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可以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死亡双重赔偿。

一、民事赔偿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1、丧葬费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母亲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支付5年;3、死亡赔偿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赔偿20倍。

民事赔偿使用过错原则,受害者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者赔偿责任。

二、工伤赔偿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2、母亲属于供养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30%按月支付直至死亡;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三、交通事故抚养费计算方式1、城镇居民中: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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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
获赔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获赔
法律设立死亡赔偿金城乡标准的初衷是为了合理填补被害人损失。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赔偿,其主要目的是弥补财产损失。

法律之所以设立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而对两者的赔偿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

随着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常年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其收入、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这类公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如何赔偿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曾经的以户籍为依据“一刀切”,遭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质疑,认为这是同命不同价,违背了社会公平,人为地制造不平等。

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的历史现状,我国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

目前,判断受害者的损失采用何种赔偿标准计算时,原则上仍是以户籍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本律师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受害者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点及性质、收入来源及收入情况、生活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更加准确的确定所要采用的赔偿标准。

作为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最高
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的答复即《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该复函明确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目前,越来越多农村学生到城市就学,这些群体常年在城市学习、生活,其生活、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其户籍仍在农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

因此,在没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对这些群体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确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农村户籍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已一年以上,虽没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其主要任务是学习文化知识,其还没有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创造收入,因此对在校生来讲没必要结合主要收入来源地来认定城镇居民标准,这也符合最高院复函填补损害的立法精神,故在校生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判断伤者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依据,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受害者的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生活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更加准确的确定所要采用的赔偿标准。

在校生日常生活已融入城镇,有着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其身份、消费发生变化,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获赔。

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按城镇标准获赔,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具有前瞻性和公正性。

当前随着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增强的现状,“同命不同价”正在向有条件的“同命同价”悄然发生着转变,故对有关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在校生视为城镇居民能最大限度化解“同命不同价”的矛盾,符合国家户籍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大方向,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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