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
我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我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引言
该文档旨在对我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居
民户籍管理条例是我国为了规范和管理居民户籍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背景
居民户籍管理条例是我国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它对居民的户籍登记、变更、迁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建立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户
籍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
居民户籍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户籍登记:规定了居民户籍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居民应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2. 户籍变更:明确了户籍变更的情况和程序,包括婚姻、离婚、出生、死亡等情况下的户籍变更要求和办理流程。
3. 户籍迁移:规定了居民户籍迁移的条件和手续,包括居民迁
往其他地区或国家时的迁移要求和程序。
4. 户籍管理机构:明确了户籍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居
民户籍档案的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
5. 户籍保护:强调了居民户籍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明确了未经
授权不得查阅、使用居民户籍信息的规定。
实施和监督
为了确保居民户籍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
机制和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户籍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
履职;同时,公民也应加强自我监督,积极配合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结论
我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居民户籍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的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
---以上为简要介绍和分析,仅供参考---。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是指在2024年实施的有关户籍管理的新规定。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可能的一些方面的变化:
1. 户籍迁移政策:可能会有更加宽松的户籍迁移政策,允许更多的人口在城市间迁移,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
2. 城市落户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可能会简化落户程序和条件,帮助外来人口在城市中获得合法身份和权益。
3. 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可能会加强城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提高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水平。
4. 子女落户政策:可能会对户籍非城市的人员的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和就业机会,减少子女落户城市的难度。
5.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能会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并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创新机制。
这些都只是可能的变化,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和需求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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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大学生就业的一道屏障

户籍制度:大学生就业的一道屏障什么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关系和居住地等进行记录、管理和统计所采用的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主要由户籍管理、户口迁移、户口证明、户口登记等构成。
通俗地说,就是指一个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和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管理区域不一致。
户籍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对于即将面临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户籍制度成为了他们找工作时最大的问题之一。
因为户籍制度的存在,他们经常会遇到许多就业难题。
影响就业机会一些城市对外来人口就业政策比较严格,很多单位更加倾向本地人,很多工作机会瞄准的都是本地人。
据数据显示,户籍在非本地的人相对于本地人的就业机会会少很多。
影响社会保险和福利当一个人离开自己的家乡去别的地方工作时,他们的社会福利保障就会受到影响。
由于户籍划分的不同,他们的养老金和各种福利待遇也会有所不同。
就业的人如果没有在本地缴纳社保,离职后也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就算有了也只是基本的医疗和养老金而已。
影响升学和发展户籍制度对于大学生还有一个影响就是升学和发展。
一些城市的高端学校是针对本地户籍的,甚至很多高考政策也会有所不同。
如果没有本地户籍,就有可能被排除在这些政策之外。
在职场上如果没有本地户籍,以后升迁和求职的机会更少。
加强户籍改革的必要性改革户籍制度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加强户籍改革的必要性也越来越明显。
户籍改革可以解决很多社会问题,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加强市场监管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市场监管和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市场需求制定合适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规定,帮助人们获得更多职业技能。
增加职业技能,可以提高员工的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
改善户籍及流动人口管理体系改善户籍及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制定相应政策,为人口流动提供便利。
户籍改革可以更好地弥补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不足,提高其生活水平,保障其合法权益。
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网络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投入的力度,建立高质量的公共基础设施网络。
农村四大基本制度

农村四大基本制度
农村四大基本制度是土地制度、户籍制度、集体产权制度以及乡村治理体系。
1.土地制度: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户籍制度:户籍表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身份状况,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3.集体产权制度:集体产权制度是指对农村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实现形式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制度安排。
4.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对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这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体系,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的新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政府加强对户籍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虚假户籍和户籍造假行为。
2. 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控,进一步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并设立更严格的落户条件。
3. 推行更加公平公正的落户政策,考虑个人综合素质、社会贡献、就业情况等因素,减少户籍歧视现象。
4. 鼓励城市对外来人口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例如教育、医疗、就业等,以缓解人口压力。
5. 提高城市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的覆盖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为城市居民和新落户人口提供更好的保障。
6. 建立健全的人口统计与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为政府制定人口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7. 鼓励优秀人才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通过优厚的待遇和政策支持吸引人才去支持和发展落后地区。
8. 鼓励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对周边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人才培训和技术交流,促进区域间人口和经济的均衡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可能的新规定做出的假设,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真正的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需要通过法律或政策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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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口登记第五条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注销登记等。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
第七条公民死亡后,应当及时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第八条户口迁移登记包括市内迁移、省内迁移和跨省迁移。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户口注销登记包括迁出注销、死亡注销、出国(境)注销等。
公民办理户口注销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户口迁移第十条户口迁移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迁移理由;(二)具有合法的居住证明;(三)符合迁入地的人口规模和结构要求。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程序:(一)提交迁移申请;(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四)迁入地公安机关接收;(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第十三条户籍证明是指用以证明公民户籍关系的书面材料,包括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
第十四条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其户籍关系、户口迁移等情况。
第十五条身份证件是指用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书面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身份证件,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出租。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范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尊敬的市民朋友: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制度,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管理效率,我市决定在2024年起实施一系列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强化信息采集与核对
1. 所有新生儿在出生登记后,将由医院将其个人信息直接录入户籍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居民迁入我市的,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等必要材料,并进行信息核对与登记。
二、完善居住证制度
1. 基本建立居住证与户籍挂钩的制度,居住证具有与户籍同等地位的证件。
2.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我市户籍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权益,且在经济、就业等领域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三、严格控制户口迁入
1. 严格执行我市户口迁入政策,对无固定就业、住房、交纳社会保险等条件的人员,不予迁入户籍。
2. 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建立积分制度进行筛选,积分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迁入户籍。
四、优化户口管理服务
1. 加强户籍管理机构的建设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服务意识。
2. 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的办理渠道,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五、加强信息共享与联网
1. 建立户籍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以上为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的范文,具体实施细则将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们相信,通过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户籍制度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公平、高效的服务。
谢谢!。
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篇一」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户籍管理制度「篇二」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
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
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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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一、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
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
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
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
《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
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
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
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
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
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
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
“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
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
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
[1]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
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
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
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
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
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
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
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
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
[2]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
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
”[3]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
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
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
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
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
根据北朝西魏大统XX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
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
“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
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
”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
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
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
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
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
[4]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
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二、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
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
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
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
[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
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
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
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
”[8]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
[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
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
每里置正一人。
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
”[11]《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
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
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
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xx、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
[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
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
[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
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
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
“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
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
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
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
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
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
”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
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
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
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
[14]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
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
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
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三、户籍制度的历史特征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
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
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历代政府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最高,它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
我国历代政府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户籍地域性。
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
如金朝规定:“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
”[15]明朝规定:“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
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
”[16]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户籍等级性。
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
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
它可享受以下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
作为特权户种的官户在宋代以后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