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籍制度
中国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变迁

中国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变迁中国的户籍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历朝历代的更迭,户籍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迁。
本文将从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的户籍制度变迁进行详细介绍。
1.秦汉时期:在秦汉时期,户籍制度主要是为了确立人口数量,实行兵役制度和征税计划。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实行轧制为基础的人口普查,并明确规定每户的人口数量。
2.唐宋时期:唐宋时期,户籍制度基本延续了秦汉时期的轧制制度。
但也有一些变化,如征兵对象的变化和户籍的正式制度化。
唐朝时期,户籍制度发展更为完善,实行了以户为单位的征兵制度,通过户籍人口数量的统计,确定每个户口需要提供的兵役人员,实现了社会稳定和统一、此外,唐朝还建立了正式的户籍制度,明确规定了人民的身份和职责。
3.明清时期:明朝时期,门第观念十分严重,户籍制度逐渐成为社会等级的一部分。
明代实行了籍贯制度,即根据出生地或家族的户籍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户籍制度限制人们的迁移和社会流动,加强统治者对人民的控制。
到了清朝,户籍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清朝实行了户口迁移制度,并将户籍分为军户和民户等不同类型。
军户主要是为了征集士兵和维护边疆安全,而民户则是为了管理人口和收取赋税。
此外,清朝在户籍制度上还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包括人口数量、家庭成员、年龄、职业等信息。
总的来说,中国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变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1.人口普查的发展:从秦汉时期的初步轧制到唐宋时期的明确统计,再到明清时期的确定记录,人口普查手段逐渐完善,为统治者征兵、征税等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2.社会等级观念的加重:从明代开始,门第观念对户籍制度的影响逐渐增强,户籍成为人们社会地位和身份的象征,限制了人们的迁移和流动,加强了统治者对人民的控制。
3.户籍类型的细分和功能的增加:随着社会发展,明清时期的户籍制度将户口分为军户、民户等多个类型,不同类型的户籍具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为统治者的管理提供了便利。
4.记载内容的详细化:清代户籍制度在记载内容上下了更大的功夫,对每户人口的详细信息进行了记录,包括人口数量、家庭成员、年龄、职业等,为政府日常管理提供了便利。
现代中国户籍制度

现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由中国政府根据国情和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和实施的一套居民身份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现代中国户籍制度的主要内容:
1.户籍概述:中国的户籍制度基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用于管理和统
计人口信息,为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2.农业户口:农业户口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包括农民、渔民等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这些
居民在农村有土地或农田经营权,并享受相应的农村土地政策和农村公共服务。
农业户口通常与农村所在地相关联。
3.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是指城市居民,包括城市雇佣工人、学生、退休人员等。
他们
根据就业、学习和居住的需要,获得相应的非农业户口,在城市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4.户籍迁移:中国户籍制度允许居民通过户籍迁移,即转移户籍所在地,实现从农村到城
市或城市到城市的转移。
这是为了适应人口迁移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并提供更好的就业、教育和居住条件。
5.公共服务差异:由于户籍制度存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区别,所以在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一
定的差异。
一些公共服务资源更倾向于城市居民,如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
政府正在努力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户籍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户籍歧视、农民工权益保护等。
为了构建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户籍制度,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促进城乡一体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以下简称“户籍制度”)是指国家对居民的居住地、身份、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在中国,户籍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与人们的身份、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关系。
本文将围绕着户籍制度的概念、历史、现状及特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户籍制度是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下,为了实现国家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户籍是指国家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流动情况的登记,记录人口数量和人口流动情况,以便管理和服务,具有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监督等作用。
户籍制度是管理和控制人口流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规定。
二、历史中国的户籍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
最早的户籍制度被称为“籍贯制度”,是西周时期开始实行的。
在这个制度下,人们的身份和所属家族是由出生地、祖籍地(籍贯)来确定的。
到了西汉时期,户籍制度经过一定的改革,成为了“乡里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人们的身份和地位是由他们所居住的乡里来决定的。
到了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经历了更深层次的变革,成为了“户口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户口被确定为记录居民基本信息的主要手段,并且规定了居民的人口统计方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居民的基本信息被记录在户籍簿上,并且规定了人口迁移、流动、变更等方面的规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籍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和灵活。
三、现状目前,中国的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主要指农村居民,而非农业户口则包括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
在这两种类型的户口中,城市居民的非农业户口是高级别的户籍类型。
由于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的划分很明显,其对人口流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很明显。
在现代社会中,户籍制度主要发挥以下作用:1. 管理和控制人口流动。
通过居民的户籍来进行人口流动控制和管理。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是由中央政府实施的一套管理人口的制度,对于古代中国的社会运行和人口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主要包括户(宅)籍和口(人)籍两部分。
一、户(宅)籍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主要通过户(宅)籍来管理人口。
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登记,统计家庭成员的人口状况和基本信息。
每个家庭都必须按时上报有关信息,并随时更新。
户籍簿是一份详细记录各个家庭成员的人口资料的文书。
1. 家族血统在古代中国,家族血统非常重要,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户籍制度通过记录每个家庭成员的名字、年龄、关系等信息,帮助维护家族的血脉传承,确保家族的连续性和稳定。
2. 劳动力调配户籍制度也为中央政府提供了一个管理和调配劳动力的手段。
通过户籍,可以统计每个地区的劳动力资源情况,根据需求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确保社会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3. 社会管理户籍制度还是古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每个家庭成员的登记和管理,可以掌握人口分布情况、劳动能力、财富状况等信息,方便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
二、口(人)籍除了户籍,中国古代还有一种与户籍相辅相成的人口管理制度,即口(人)籍。
口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记录个人的出生、死亡、婚姻等重要信息。
1. 人口统计口籍记录了每个人的出生、死亡、婚姻和迁徙等信息,可以为中央政府提供人口统计的依据。
通过统计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政府可以掌握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2. 社会控制口籍还可以用于社会控制。
在古代中国,一些重要的行政命令、政策通告等会通过人口登记的方式传达给各个家庭。
这种制度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传播,并便于政府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3. 缴纳税收古代中国的税收往往是按人头来征收的。
通过口籍,政府可以清楚地掌握每个人的纳税情况,对税收进行合理安排和征收,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如对个人自由和流动的限制,以及对社会阶层固化的影响等。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国居民的户籍制度,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户籍管理。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一节户口登记1. 居民在出生、迁入或变更户籍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2. 户口登记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关系、住所地址等内容。
3.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更新户籍信息。
第二节户籍证明1. 居民可以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户籍证明。
2. 户籍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居民的户籍情况。
3. 户籍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户籍证明,并保护居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户籍迁移第一节户籍迁入1. 居民因故迁入他地的,应当到达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2. 户籍迁入应当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户籍迁出1. 居民因故迁出原地的,应当到原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 户籍迁出应当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户籍变更第一节个人基本信息变更1. 居民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户籍登记机关审核。
第二节家庭关系变更1. 居民的家庭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 家庭关系变更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户籍登记机关审核。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一节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1. 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
2. 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节处罚措施1. 对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的具体执行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中国户籍制度简介

中国户籍制度简介一、中国户籍制度流变1954年宪法——公民具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
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1、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地方改革的所谓“蓝印户口”政策依据】二、如此制度产生的原因1、历史:户籍与赋役;贵族特权;社会控制2、天朝: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自我分析:1、历史传统,制度的恢复;2、当时社会环境的需要,即“大跃进,重工业生产,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的开展,以及城市无物可用;三、当前改革的进展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问题是本质未变)。
目前,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的户籍登记制度依然没有松动的迹象。
2010年3月1日——临近2010年两会开幕之时,大陆的13家媒体罕见地自发联合发表社论,呼吁两会“尽快废除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此社论同时还得到境内3家网络媒体支持。
万恶的户籍制度

万恶的户籍制度万恶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指国家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和统计的制度。
而在中国,户籍制度一直备受诟病,被称为万恶的户籍制度。
原因有多方面,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巨大不平等。
在中国,户籍分为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两类,对应着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
农村户籍的人即使在城市居住和工作多年,仍然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和待遇。
他们无法享受到城市的优质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面临着缺乏社会保障的风险。
因此,许多农村户籍的人选择到城市打工,但由于他们没有城市户籍,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不仅工资低,而且生活条件也差得多。
其次,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
农民工是指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工作的农民。
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无法正式在城市定居、享受城市居民的权益。
他们往往在城市担任低技能、低薪水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待遇不公。
一方面,他们长期与家人分离,无法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另一方面,他们的子女没有城市户籍,也难以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这使得农民工一直处于社会的边缘,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此外,户籍制度还导致了劳动力资源的浪费。
中国的户籍制度使得人们没有自由选择居住和工作的权利,限制了人们的流动性。
许多有能力的人被困在了低效率的地区,无法发挥自己的才华和能力。
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地区在人才和劳动力短缺的情况下,却无法吸引到外来的人才和劳动力。
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最后,户籍制度使得人们的基本权益受到剥夺。
根据户籍制度,人们只有将自己的户口迁往就业地才能享受该就业地的各项福利和权益。
然而,户籍迁移的条件和程序复杂繁琐,使很多人无法顺利迁户。
这就意味着他们无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而且面临着被开除出租房、被迫返回原籍等问题。
这对于那些迁出户籍地又父母亲居住并享受福利待遇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侮辱和剥夺。
综上所述,万恶的户籍制度使得城乡之间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剧,农民工陷入弱势地位,劳动力资源浪费,人们的基本权益受到剥夺。
我国户籍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统计、档案、证件等内容的行政法律制度;广义的户籍制度则包括与户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不仅是提供人口统计的基本信息资料,而且包括与公民的身份、职业、迁徙等权利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指出,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化,融入城市社会。
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
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中国户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
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
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
在中国,法律规定户口簿也是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很多歧视性政策得以实施的依据。
比如,在教育方面,不同城市户籍的学生,面临的竞争是不平等的。
拥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户籍的学生,可以凭户口优势低于其他城市学生的分数(目前部分省市高考不为统考。
但需要指出的是统考卷的总分要高于地方卷。
)考取本地的大学。
在就业方面,很多城市招录公务员、一些公司招录职工,都会倾向于有本市户籍的应聘人员。
必须指出的是,在某个城市生活,不一定意味着拥有这个城市的户籍,除非是官方认可的有限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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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带来的经济后果,城 市物资短缺条件下的被动选择,以及农村推进合作化 运动的需要,都是促使中国户籍制度在50年代中期发 生一次强制性变迁的重要原因。 这种政策转变的直接后果,一方面改变了城镇人口在 建国后迅速膨胀的局面,减缓城市人口增长,但矫枉 过正的后果是迟滞中国城市化的步伐;另一方面,户 籍制度阻碍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阻隔了经典 的刘易斯人口流动模型的实现,虽然适应了当时短缺、 计划的经济环境,但也使得中国的比较优势长期不能 发挥。
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入镇农民转变身份,成为新 的城镇居民并与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二 是农民入镇时要支付一定的建镇费、开发费等,即城镇户 口成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 户口;三是城镇户口不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农转非指标,但 只在当地有效,迁往其它城镇时不予承认。这一措施也在 全国各地掀起了买卖户口热潮农民每人可以4000元到数万 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小城镇户口。 1992年5月4日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以公安部名义下发了 《关于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错误做法的紧急通 知)),对各地卖户口行为进行制止。尽管如此各地并未停止 上述行为,最突出的是将户口同购房、投资、学历等不同 限制性条件相关联。
பைடு நூலகம்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推行了一系列关于户籍制 度的改革措施。首先,要求户口登记范围广泛,据 《商君书·境内》记载,国内的男女户口全部登记在册; 其次,要求出生的登记入册,死亡的注销户口,这是 中国最早的人口出生和死亡的动态登记。此外,还将 全国的人口进行身份和职业的划分。 (二)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发展时期 到秦朝建立时,户籍制度已略有规模。户口册上除了 写明户主的姓名、籍贯、身份及家内人口的情况外, 籍册中所有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也必须在户口册中 标明,便于官府区分不同身份和不同地位,以此来控 制社会秩序。
(四)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是徭役征发的重要参考 (五)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的 重要手段 中国基层乡里组织作为古代户籍管理的基层组织来行使国 家行政职能。秦朝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 地方上实行郡县制,县以下依次是乡、亭、里、什、伍, 来负责所在区段的治安事宜。另外,族有族长、家有家长, 他们都承担着相应的治安任务,这种类似于军事化的社区 管理体制,便于中央统一管理。 中国古代户籍管理模式成为封建社会治安管理的有效手段。 如清代的保甲制取代了明朝的里甲制,主要职责是警卫、 察看人员的出入情况。
1964年《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 案)》和1977年《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 定》两项制度的出台,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 和“适当限制”两个原则,基本堵住了从农村迁 往城镇的大门; 1975年的宪法修订中,则干脆取消了公民“居住 和迁徙自由”的条款。从此,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利受到严格限制,而城市准入资格也顺理成章地 成为一种紧缺的社会资源。
户籍管理制度出现根本变化是在1958年。当年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 例》对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 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否 则将无法办理迁出手续。这种社会管理方式的根本变 迁体现了制度的外生刚性,昭示了强大无比的国家意 志,并在后续出台的政策规定中一再强化。 新中国成立之初具有“准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 以及在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中国首部《宪法》里, 都明确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古代户籍制度的作用
(一)统治阶级通过户籍管理维护其利益 中国古代的生产工具简单、生产力落后,生产效 益的高低只能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的多寡。是否清 楚地掌握国家控制下的国土面积和农民数量的多 少,成为一个国家盛衰的晴雨表。中国古代的君 王正是通过户籍制度达到对土地、臣民拥有无上 的统治权的。 通过户籍手段强制分户,鼓励以自耕农小家庭为 社会单位组织生产活动,既便于户口登记和统计 也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1949-1978的中国户籍制度演变
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建立,肇始于城市,以1951年7月 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为标志。当 时从巩固新中国政权出发,中央政府把“维护社会治 安,保障人民之安全”作为城市户口管理的首要任务, 规定了立户、迁入、迁出、出生、死亡、临时居住以 及其他相关事项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原则。 1953年进行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为建立全国范围的户 口登记制度奠立了基础。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 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时,开始把农村纳入到 户口登记管理的范围之内。
同年,为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安部又颁发了《关于城镇暂住人 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对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16周 岁以上人员,可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 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员,采取雇用单位和 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 登记造册,及时报送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 《寄住证》。 1992年8月,公安部拟制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 的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涉及对象为外商亲属、投资办 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执行办法是实行“蓝印户口”(由于“当 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户口簿印鉴为蓝色,故也称作“蓝印户 口”),即允许他们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 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民 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也就是要求公安 部门准予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 农民及其家属转为非农业人口,落常住户口等。 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仅局限在县以下小集镇 层面,县城和城市的户籍制度依然未有丝毫松 动。
第二阶段(1985年一1992年):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农转非”政策引发的矛盾不断凸显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居 民身份证制度。根据此项条例的规定,凡16周岁以上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要申领身份证;居民在办理 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以出示 身份证,证明其身份。 身份证携带方便,突破了传统“一户一簿”的局限性, 不记载农业、非农业户口类型,转变了户口簿在证明 身份时可能隐含的公民地位的不平等,有利于构建平 等的公民文化和公民社会。
中国户籍制度
户籍与户籍制度
户籍,依《辞源》的解释是指登记居民户口的簿册。 《维基百科》中的解释为:户籍,又称户口,是一种主 要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方法。 户籍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 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统计、档案、 证件等内容的行政法律制度;广义的户籍制度则包括与 户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不仅是提供人 口统计的基本信息资料,而且包括与公民的身份、职 业、迁徙等权利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户籍管理制度
源于三代、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正式建立于秦朝,此后 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中国社会中影响最久、意 义最深远、历史作用最大的社会制度。 (一)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产生的雏形 我国古代最早实行的是人口登记制度,考古发现早在商代, 就有关于人口清查统计的记载。在甲骨文中如“八日辛亥 允,灾伐二千六百五十人。”“以人八千,在驭。”等数 字比比皆是。 随着奴隶制度的不断发展,到了西周时期,奴隶主为了能 牢固控制奴隶、扩大耕地,必须对奴隶数量及具体情况有 所了解,人口登记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西周设有 “司民”这一官职,掌理户籍、计点民数;三年进行一次 人口调查,数字上报周王,以辅佐其施行政治。
(三)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最终作为体系而确立 清初沿袭明制,直到光绪年间,对户籍制度进行 了彻底的改革,效仿日本警察户口编审制度,成 立了警察局,发布巡警清查户口条规,并制定户 籍法,进行户口调查。户数调查按照民政部所定 的门牌号码来编订,门牌号一旦确定,若要迁移, 户主3日内需报巡警机构注册。 自此,中国户口统计日渐形成规模,户籍管理制 度渐入正常轨道。清宣统三年(1911年)颁布了户 籍法,这是我国第一个现代户籍法。
第三阶段(1993年一2001年):小城镇户籍制度改 革由试点到全面实施
1995年7月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1997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允许已经在小 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乡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 城镇常住户口。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数量的 增长。 但仍然在制度上做出一定限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可以进入 的仅仅是小城镇,大中城市仍然门槛高筑;二是农民进入小 城镇必须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的自建房,实际上是以货币 形式在农民面前筑起了一道门槛,将大批低收入的农民拒 之门外;三是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必须首先将承包地和自留 地无偿上交,增加了农民入城的风险和机会成本,许多人 也因此而放弃了进城的努力和尝试。
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户口登记内容要求非常详细, 并且在中央和地方都设有户籍管理的专职官员。 隋唐时期,统治者为防民户逃亡,在继续推行北魏时期 “三长制”的基础上,加强基层管理,整顿入户编制,用 “三长”这个基层组织实行“大索貌阅”。到唐朝时户籍 管理已相当完备,实行“团貌”和“输籍定样”,一年一 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管理较为缜密。 户籍制度经过宋朝和元朝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明朝推行了 户帖制度。为防假冒、伪造,每份户帖上有编号,加盖官 印,一式两份,一份交于百姓留执、一份上交户部。明政 府还在里甲制的基础上编造黄册(即户口总册)。
(二)封建统治者通过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 和随意迁徙 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带动了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的发 展,大面积的土地需要开垦,需要控制人口流动, 将农民长期固定在一定的区域内。 从秦朝的“什伍连坐”到汉朝的“案比”都实行 十分严厉的互相监督、互相检举的连坐制度, “脱籍”不仅本人要治罪,而且亲属乡邻以及执 掌户籍的官吏都要治罪,以此将劳动人民强制地 束缚在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