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停车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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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宝根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置与建设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

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2.4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

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第四章附则4.1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市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已经2019年1月11日第7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1日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价综发〔2018〕30号)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等相关规定,对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收费标准调整范围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定,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二、收费类区划分特定区(道路停车):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一类区:明城墙以内;二类区:明城墙以外至二环路(含二环立交桥下)以内;三类区: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停车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为每天8∶00—21∶00,其中8∶00—10∶00、17∶00—19∶00为早、晚高峰时段,其它时间为非高峰时段。

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时间为24小时,不分时段。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7月28日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2.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27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市政、消防、质监、工商、税务、市容园林、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5日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西安停车产业化道路,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建筑超配建且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的泊位。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条件:停车场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各项建设手续齐全;接入西安智慧停车平台。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三)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

(四)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已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独立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按交通用途评估价减半收取,地下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分层登记。

(六)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单位可以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5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5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阎良中心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边界如下表,详见附图1和附图2。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为配建标准下限,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指标。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市政办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已经2012年7月5日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日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收费类区划分(一)特定区(道路停车)。

由市交警支队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一类区。

明城墙以内为一类区。

(三)二类区。

明城墙以外二环路以内为二类区。

(四)三类区。

二环路以外为三类区。

二、收费标准机动车停车费以每车位每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道路停车。

特定区6元。

一类区4元。

二类区3元。

三类区2元。

道路咪表收费执行所在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二)经营性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

执行同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地下停车场。

一类区3元,二、三类区2元。

停车场摩托车停放(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每辆每次1.5元。

需要长期停放者,具体价格可与经营者协商。

(三)游览参观点停车场。

每次每车位5元。

(四)执法专用停车场。

机动车每车位每天20元,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每天10元,电动自行车(不带脚蹬)每天8元,电动自行车(带脚蹬)每天5元。

(五)单位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执行同类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道路停车收费时段每天8∶00至21∶00点。

上述类区划分、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时段适用于我市城郊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航天、沣东、港务等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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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①用地划拨: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

②城市建设规费减免: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③资金补助: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补助标准
1.公共停车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配建停车场: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3.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④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措施:
a)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
车场一律取消;
b)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c)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停车
办)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到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

若配建商业,占地面积应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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