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路内停车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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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管理办法

西安市停车管理办法

西安市停车管理方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立及标准停车,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改善城市停车状况,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立,通过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市场化运营,统筹、整合全市公共停车资源,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立,提升停车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协调,明确职责(一)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为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在市交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停车设施规划与建立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立与管理。

(二)现行涉及停车设施审批、执法等管理体制暂时不变,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继续分别负责人行道占道停车和车行道停车执法监视与违章处分。

(三)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市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停车资源市场化运营与管理。

二、加快规划编制,推动停车设施有序建立(四)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的原那么,由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城六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我市“十二五”及中长期停车场开展专项规划。

(五)按照新区不欠账,老城区还旧账的原那么,加快编制“十二五”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立专项规划。

结合人防设施、地铁车站、交通枢纽等建立工程,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的地下地上等资源,在“城六区”及各开发区建成一定数量及规模的公共停车设施。

(六)城市新区(包括新建开发区、集中改造区)建立必须严格执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要分区域、分地段补建、插建停车场(库),以建立现代化立体停车场为主,与地铁、公共交通相衔接,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市政办发〔2012〕100号 2012年6月8日《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八条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第九条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第十条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宝根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置与建设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

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2.4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

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7月28日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2.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27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市政、消防、质监、工商、税务、市容园林、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是由西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依据《城市居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GB 50376-2018)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GB 50096-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配建标准。

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情况,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有以下要求:1. 住宅区停车位数量根据不同住宅类型和户型,停车位数量要求不同。

一般情况下,住宅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每户公寓住宅配建不少于0.8个停车位,每户别墅住宅配建不少于2个停车位。

2. 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根据建筑面积计算,一般情况下,配建标准应满足:医院每千平米医院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5个停车位,学校每千平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8个停车位,商场每千平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个停车位。

3. 停车位设计要求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规定的尺寸标准和便捷性要求,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宽度、高度、坡度和路面状况也需要符合要求。

同时,停车场还应配备适量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安全护栏等,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4. 停车位分布要求停车位应均匀分布在建筑物周围,合理布局,保证车位利用率和车辆进出的便捷性。

停车场布局还需要考虑到停车场的容量和建筑周边的交通情况,考虑交通流线和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选择。

本标准适用于在西安市境内新建、重建、扩建及改建的各类不同性质、用途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行,将有力推动城市交通和停车设施的建设,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之,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规划措施,通过规范建筑物停车位的配建设计,实现合理、便捷、安全地停车,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阎良航空基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明城墙内部地区;二类地区:明城墙和二环之间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表1 分区范围说明图1 停车分区示意图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值。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4《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可按表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2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2.5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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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课程名称停车场规划设计西安市路内停车设施调查与研究题目土木工程学院院(系)交通工程1402专业班级王春峰姓名学号140202036指导教师田准2017 年7 月7 日目录一、绪论 (1)二、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比较 (1)三、停车设施调查 (2)四、西安市路内停车现状问题 (4)五、停车问题解决措施研究 (6)一、绪论停车设施作为城市中心商业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心商业区的停车设施已不能跟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产生一系列问题。

我国城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旌的建设己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路内停车现象日益严峻,严重阻碍交通,本文以西安市为例,通过调查分析,对路内停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比较1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分类1.1路边式停车(1)布局:占用人行道用地布置停车位。

应用:国内普遍存在,由于个体交通在生成和流动上具有很强的自发性,难以控制,使人行空间完全被占据,自人行道进入建筑的行人需穿越停车场,增加人行的困难性和危险性。

无隔离带的路边停车布局:靠近道路红线,毗邻车行道布置,出入口以停车位为单位,设置便捷。

应用:应用:是国内外路内停车中最常见的模式,常在城市支路设置,可结合非机动车道布置,减少对非机动车的干扰。

(3)有隔离带的路边停车布局:有明确的出入口,与人行道结合布置,垂直向不便于人流穿越。

应用:因其对交通干扰小,距离目的地近,常用于沿主次干路布置的商业街区,第 1 页客运交通临时停放。

1.2路中式停车利用中央隔离带的路中式停车一单排布局:设置在道路中央,车辆可以前进停车,前进出车,通常结合车行道作为转向待行区设置。

应用:出行者需要步行到目的地,不适合设置在车流较大的地方。

国外常结合BRT道路,用于交通换乘,在国内常用于高架桥下停车。

利用中央隔离带的路中式停车一双排布局:在道路中央隔离带位置设置双排停车位,可在双排车道间设置停车专用辅路,增强秩序性,结合两侧隔离带布置人行路线。

应用:常见于道路较宽的干路,可结合u字掉头车流进行渠化,从而分担干路口转向压力,减少路段左转干扰。

1.3特殊停车场(1)利用中央隔离带的地下停车布局:立体化的交通布局,占用的交通用地面积最小,建设成本高。

应用:在商业区等机会成本高的地段使用隔离带地下停车,通过交通分层来缓解和疏导交通压力,在日本最为常见。

商业区地下停车场集中布置,可以形成一个大型人流集散点,结合地下商业街布置,提高其经济效益。

三、停车设施调查路上停车场调查停车场调查是采用不同调查与分析手段,测定停车设施现状及需求量的若干参数,以便掌握规划区停车特性,分析规律,从而为停车设施规划与管理提供实际参考资料和数据的基础工作。

由于不同类型的停车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不同的停车特性,为此,在停车调查中,需要根据停车的特性选择调查的日期和时间。

(1)调查时间考虑到停车需求的波动性,除了特殊要求,停车调查应当在平日进行。

而旅游景点的停车需求的高峰多出现于节假日,为此,旅游景点的停车调查应当选择在节假日进行。

而调查时间原则上应在包括停车需求的高峰小时在内,连续进行 8个小时以上,但考虑到调查目的、人力等原因,许多停车调查仅在高峰小时内进行。

而停车需求的高峰因停车场的性质、位置而不同,如住宅停车场的调查时间应包含早晚的时间,餐饮、娱乐则应包含夜间一定的时间,而办公区第 2 页应在一天中的工作时段内。

因此,有时需要事先进行预备性调查,以提高调查数据的可靠性。

(2)调查方法①连续观测法调查人员对于停放的车辆从停车开始到停车结束连续观测的方法。

有牌照式和非牌照式两种。

所谓牌照式是在调查中要记录车辆牌照,来区分停车车辆;而非牌照式则是调查时不记录停车车辆的牌照。

由于前者可以区分具体车辆,因此较多采用。

②断续观测法该方法是调查人员每隔一定时间(一般为 15 分钟)在调查区域巡回一次,对调查地区内停放的车辆进行登记调查。

其方法也有牌照式和非牌照式两种。

③询问调查为了了解停车目的、停车设施到目的地的距离、停车时间等信息,对停车者进行询问,其方法主要为问卷调查,且回收的方法不同,可以当面填写后回收问卷或填写后邮寄回收问卷。

本文中所用的调查方法是有牌照式断续观测法,即调查员每隔 15 分钟在指定的调查区域巡回一次,并记下调查地区内停放车辆的后四位车牌号。

调查的时间则根据调查地点的不同而不同,每次调查的持续时间一般在含高峰小时在内的四个小时,必要时增加至八个小时。

调查地点的选择也是和调查目的相结合的,地点的选择必须涵盖路内路外,公共及配建,城市中心及副中心,商业、娱乐、办公及住宅在内。

且还要考虑调查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尽量选在调查员容易到达、环境条件良好的地区。

停车场泊位数(个)平均停车时间(分)周转率(%)利用率(%)高峰停车数(个)乐居场路路内停车98 128 2.21 112 103第 3 页四、西安市路内停车现状问题路上停车场西安市的小汽车发展迅速,且停车场的历史欠账比较多,只有大力发展路上停车场来弥补路外停车场的不足,因此西安市的路上停车场所占比例较高。

经过进一步的同一规划和管理,现已撤销了一些不合理的路上停车场,同时在某些支路的两则新建了大量占道停车场。

经调查,西安市现有路上停车路段 692 个,总泊位数 38360 个,占总泊位数 10%,其中 66%的泊位设置在主干道和次干道上,造成对中心市区道路通行能力和街区市容环境的不利影响。

近年,西安市确定了首批 630 个合法的占道停车收费站点其中特定区域 3 个(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6 元),一类区域 69 个(每小时 4 元),二类区域 230 个(每小时 3 元),三类区域 328 个(每小时 2 元)。

这些站点全部归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管理,配有统一的收费员、P 字牌。

除了首批停车站点之外,西安市正在规划第二批停车站点。

除政府部门公布的停车站点外,其余收费站点都是违法的,车主可拒缴停车费。

如在公布的站点发现乱收费等情况,车主可直接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投诉。

占道停车收费站点的设置是动态管理的,会随着道路条件、交通条件、路外停车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改变而实时调整。

按照要求,停车站点应设置在支路、交通负荷较小的次干道以及有隔离带的非机动车道上,当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 6 米或人行道宽度小于5米时禁止设置站点,设置的站点应与交叉口、公交车站、单位出入口等留有足够距离。

第 4 页西安市由于对静态交通的重视程度不够,缺少系统的研究和规划,且缺乏较完善的停车政策,对于将规划区内的停车场挪为他用或非法停车的现象惩罚的力度不够,再加上西安市私人小轿车的迅速增加,更加导致了西安市停车供需比例的严重失衡。

停车位紧缺且比例失调。

西安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停车设施现状12目前在全市停车位普查统计的 38.4 万个停车位中,配建泊位 33.9 万个,路外公共泊位 0.68 万个,路内占道 3.8万个(含未划线车位),三者之间的供应比例为 88.2%、1.8%、10%。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城市停车设施的供应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位为主、路外停车位为辅、临时占道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三者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基本为 0.85:0.1:0.05,由此西安停车位数量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公共和临时占道停车位的比例存在严重失调,公共停车位的缺失,不得不靠临时占道来弥补,这就加剧了交通拥堵。

居民意识薄弱,违法停车现象严重违法停车不仅使城市的停车系统变得混乱,也对动态交通系统产生很大影响,在交通高峰时期造成交通堵塞,严重的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违法停车一般出现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两则,一方面由于居民对违法停车的意识比较薄弱,导致一些停车者只注重停车的方便性,而忽视了停车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违法停车也体现出了停车设施在规划时考虑的不够周全,车位的数量及位置设置的不够合理。

车位规划不合理,导致停车困难。

车位规划不合理体现在不同的方面,首先是车位的数量设置的不合理,对停车的吸引量预测的不准确,使部分停车者因无法停车而拒绝前来或绕道而行,给附近其他道路增加了交通压力。

其次是停车设施的位置规划不合理,停车设施的位置应根据其不同的服务半径合理设置,太多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太少则会造成停车困难。

再次是停车设施的出入口设置不合理,出入口是最容易造成交通堵塞的地方,它的规划设计和停车场附近的交通秩序有密切的关系。

停车诱导信息不明确,增加道路交通量西安的停车诱导信息系统远远落后于其他大城市,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停车诱导信息系统能有效的减少停车者的停车时间,而西安的停车诱导信息系统还没有普及,只有一些较大的商场或酒店的地下停车场设置了此系统,且显示的信息不够明确,大多只显示了剩余车位数,而没有具体的位置和路线,这些都能给停车设施使用者造成困扰。

管理制度不严谨,惩罚力度不够制度的不严谨主要体现在对占道停车的管理中,对占道停车位的设置、收费缺乏统一的管理,严重影响了停车设施功能的有效发第 5 页挥。

例如一些被取消的占道停车位没有及时画上明显的标志;有些收费员乱收停车费、不撕发票;停车设施因管理部门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管理方式,且票价不统一;有些配建停车场的车位挪为他用。

五、停车问题解决措施研究路内停车收费管理策略路内停车收费管理策略的制定需在充分考虑其收费目的、停车费率定价依据以及定价所遵循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即要解决好为什么要实施路内停车收费政策以及怎么收的问题。

城市实施路内停车收费的目的就是利用停车收费费率这种经济因素对城市交通调控作用,以改善城市道路的通畅性,缓解交通拥堵,实现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的良性互动关系;利用停车收费费率维护路内停车与路外停车竞争的公平性,以促进城市停车产业化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具体比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当区域(时段)的交通拥挤时,通过路边停车收费调节道路交通流量;•当区域(时段)的交通不拥挤,路边停车泊位供不应求时,通过路边停车收费调节停车位的供求关系;•当区域(时段)的交通不拥挤,路边停车泊位供大于求时,通过路边停车收费规范路边停车行为。

路内停车定价依据•服务成本。

包括停车设施的土地、建造、设备、经营成本 (整个停车设施的经营成本,而不是仅仅考虑单个车位的经营成本) ,服务成本可以作为路边停车收费费率的下限。

•路边停车费率的容忍度。

路边停车点使用者所能接受的停车收费费率,即停车者对停车服务的支付意愿,是路边停车收费费率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将其作为路边停车收费定价模型的约束条件。

•合理报酬。

路边停车收费旨在调节道路交通量、调节停车位的供求关系和规范停车行为,所以路边停车的收入和支出相抵,应有合理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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