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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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后,员工可否讨要此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后,员工可否讨要此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后,员工可否讨要此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 前言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工作条件和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签订或补签。

对于员工来说,如果劳动合同未签订或补签,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工资待遇方面。

因此,本文将探讨在补签合同后,员工是否有权讨要此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 合同补签的意义和目的补签合同是指在劳动关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并保护双方权益,将过去某段时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定化的签订劳动合同。

补签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劳动关系约定或签订不完善的情况,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合法合规运作。

3. 未签劳动合同的影响和责任在一些情况下,雇主和雇员可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这可能会对员工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待遇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在未签劳动合同期间,雇主不能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雇主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雇佣员工的基本信息;•雇主不得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应得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4. 补签合同的效力及规定补签合同是补正过去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约定。

补签合同的签订纠正了此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使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补签合同只能纠正劳动合同未签订的问题,并不能改变员工在此前劳动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权益。

5. 讨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可能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通常不会有双倍工资的赔偿。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在中国大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劳动关系存在的,则视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编者语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下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

案例一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直到今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

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

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

裁判结果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

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

案例二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

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

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结果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1.代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2.补签与倒签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3.二倍工资基数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

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司法裁判观点汇总-解读山东省高院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第23条

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司法裁判观点汇总-解读山东省高院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第23条

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司法裁判观点汇总-解读山东省高院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第23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二十三、关于补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二倍工资争议处理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劳动者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主要是对于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予以明确,我个人不太认同这种“立法”模式,原因是,补签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笼统的、容易产生分歧的概念,会议纪要的这条规定很容易在适用产生分歧。

补签劳动合同一般有三种形态:1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与劳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一致,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点也是实际签订日期;2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与劳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一致,但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点前移,甚至可能前移至最初实际用工之日;在许多判例中,这种情形被界定为狭义的补签;3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与劳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不一致,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点和劳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均前移,甚至可能前移至最初实际用工之日,在许多判例中,这种情形被界定为倒签。

这也就是我为什么说,补签这个概念容易产生分歧了,比如在我们山东省的许多案例中,第三种形态也被称作补签。

有人说有分歧怕什么,会影响结果吗?会的,比如曾经在微信朋友圈疯狂转发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倒签、补签劳动合同的意见为题目的文章,就阐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狭义的补签劳动合同形态,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而倒签劳动合同形态,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本次会议纪要二十一条关于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中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也很容易让人得出实际签订日期与劳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一致,但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点前移的狭义补签形态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然时效从补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干啥?这样就可能把会议纪要二十三条的规定中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界定为前述的形态三,只有这种形态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倒签和补签的区别案例

劳动合同倒签和补签的区别案例

劳动合同倒签和补签的区别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说小王的事儿。

小王在一家挺酷的互联网公司上班,公司业务那叫一个忙,大家每天都跟小陀螺似的转个不停。

小王呢,入职的时候就稀里糊涂的,公司HR 也忙得晕头转向,结果就把签劳动合同这事儿给耽搁了。

二、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过了几个月,公司HR突然想起来还有劳动合同没签呢。

这时候呢,他们就找小王补签合同。

补签是啥意思呢?就是把合同日期写成实际应该签合同的那个日期,比如说小王是1月1日入职的,现在都4月1日了才签合同,那合同上就写1月1日。

HR 跟小王说:“小王啊,咱们之前忙得晕头转向的,这合同忘签了,现在补上哈。

”小王心里虽然有点嘀咕,但想着公司也不是故意的,就签了。

这种补签的情况呢,就像是你本来答应人家1月1日给个东西,结果拖到4月1日才给,但是你在这个东西上写的还是1月1日,算是对之前没做的事儿做个补救。

三、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再说说小李的遭遇。

小李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也是入职的时候没签合同。

过了一阵子,公司发现没签合同不太好,于是也找小李签合同。

但是呢,公司耍了个小心眼。

他们把合同日期写成了现在的日期,比如说小李是2月1日入职的,现在是5月1日签合同,合同上就写5月1日。

这就是倒签。

公司跟小李说:“小李啊,咱们现在签个合同哈。

”小李没太在意就签了。

这倒签就有点像你2月1日借了人家东西没打借条,5月1日补借条的时候,你把借条日期写成5月1日,好像这个事儿就是5月1日才发生的一样,其实是想掩盖之前没签合同的事实。

四、两者的区别及影响。

1. 合法性方面。

补签合同,只要公司能证明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没及时签合同,并且把合同日期写回应该签的日期,在法律上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解释。

比如小王的情况,如果公司能拿出当时业务繁忙的证据,并且小王也认可,那在劳动纠纷的时候,可能不会受到太大的处罚。

倒签合同就有点危险了。

因为它有故意掩盖未及时签合同事实的嫌疑。

像小李的公司,如果小李之后和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小李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2月1日入职的,而合同是倒签的5月1日,公司可能就会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要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处罚。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导读:【裁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若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赵某于2014年12月4日入职被告中山市某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从事配料工作。

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首次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家具厂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倒签为2014年12月4日,经家具厂要求,赵某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倒签为2016年1月1日。

2016年5月31日赵某辞职获批。

2016年6月16日,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家具厂支付自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家具厂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赵某支付2015年6月16日至12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6537号民事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观法评析案件争议焦点:1、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2、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在2016年4月1日补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家具厂存在胁迫情形,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该合同约定的期限虽已覆盖之前整个劳动合同期间,但并不当然免除家具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责任,赵某于2014年12月4日入职,家具厂至迟应于2015年1月4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其2016年4月14日方补订,故应支付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1、双方虽存在倒签劳动合同行为,但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倒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就业关系法律依据。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员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的重要能力。

本文将通过解析劳动合同法的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补贴案例描述:A公司在2018年2月1日雇佣了B先生从事销售工作,但B先生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A公司对其补贴不纳入工资,导致B先生在2019年2月因追索补偿离职。

B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认为A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共计1.5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用人单位A公司并未与劳动者B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同时,A公司未将对B先生的补贴纳入工资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B先生在追索补充正当权益时获得了法律支持,并请求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补偿金1.5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按照违约方提供的证据,支付违约金。

该案例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即便是在缺失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补贴,以确保员工享有合理的权益。

案例二:离职员工要求返还培训费,用人单位拒绝返还案例描述:C公司在2017年聘请了D女士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系为未来签订的合同关系。

后来,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用人承认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并与劳动合同约定了培训费用及赔偿方式。

2019年5月1日,D女士离开了C公司,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培训费7100元,但C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且离职未达到约定期限的理由拒绝了其请求。

案例分析:前提条件是D女士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C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其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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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编者语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
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下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

案例一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直到今年1月27
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

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

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

裁判结果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

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

案例二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

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

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
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结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才补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009年8月27日,法院判决由公司向俞某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45.45元。

专家解析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为“补签”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另一种为“倒签”
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的就是第一种观点。

观点二
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纳的就是第二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

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

特别注意,如果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下面我们就来看这个案例。

案例三2011年2月1日,赵先生应聘至永州某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

直至2012年1月20日,双方补签了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

赵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2011年2月1
日至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日期也为2011年2月1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但他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

最后,双方通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专家解析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特别是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即使赵先生将劳动合同拿去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为2012年1月20日,他还需举证自己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是在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

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因此,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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