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首先,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数据,每年全球有数百万儿童被拐卖,他们被迫参与非法劳动、性交易等活动,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折磨。
因此,全面禁止拐卖儿童是保护儿童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举措。
其次,拐卖儿童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气和社会秩序。
名人名言中有一句话是“儿童是国家的未来”,而拐卖儿童的行为无疑是在摧毁国家的未来。
如果不加以严厉打击和全面禁止,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最后,全面禁止拐卖儿童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法律规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儿童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拐卖儿童。
各国应该遵守这些国际法律文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儿童的权益。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
首先,拐卖儿童行为的存在是由于社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所致,比如贫困、教育落后等。
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只是治标不治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才能最终杜绝拐卖儿童的现象。
其次,一味地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导致一些负面的后果。
比如,一些家庭因为生活困难而不得不将孩子送往城市打工,这种情况下,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使这些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困境。
最后,全面禁止拐卖儿童可能会给执法机关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由于拐卖儿童的行为往往是隐蔽的、组织化的犯罪活动,要全面禁止拐卖儿童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和投入,这对于一些资源匮乏的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拐卖儿童虽然是一种积极的举措,但也需要考虑到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和挑战。
因此,在实行全面禁止拐卖儿童之前,需要充分权衡各方利弊,制定出更加全面、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被拐卖儿童的法律保护

被拐卖儿童的法律保护被拐卖儿童的法律保护:回归家庭,拯救未来一、引言:揭开拐卖儿童的阴影拐卖儿童是一个让人心痛的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仍然有不少无良分子将孩子作为商品,进行非法贸易,给受害人以及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
因此,建立并完善儿童拐卖的法律保护机制势在必行,以拯救这些无辜受害者的未来。
二、建立专门法案,从源头杜绝拐卖儿童的行为针对拐卖儿童行为,立法应当追求全面的覆盖,并由专门的法案加以规范。
该法案应设定明确的拐卖儿童的定义、责任主体、法律适用范围以及惩罚措施。
同时,通过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如刑法、人口贩卖等法律条文的修订,将相关罪行如非法交易、组织犯罪等与拐卖儿童的行为相连接,从而形成立体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加强警务力量,破获拐卖案件积极开展警务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民众对拐卖儿童行为的敏感度,培养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起警民协作的良性循环。
另外,扩充警方力量,特别是儿童保护部门的警员,增加侦破、救助这些案件的能力。
同时,与辖区社区建立紧密的联系,通过家访等方式及时了解家庭状况,提前预警和干预,减少被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
四、完善拐卖儿童的救助机制,提供综合保护对于被拐卖儿童来说,法律保护仅仅只是第一步,更需要提供全面的救助和保护措施。
建立由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员、法医学专家、志愿者等多学科组成的专业团队,为受害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
同时,配备足够的康复设施和资源,提供心理治疗、教育培训、职业安置等综合服务,帮助这些孩子尽快走出心灵创伤,重返正常的生活。
五、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拐卖儿童是一个跨国性的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打击。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刑警组织等,分享情报并追踪跨国犯罪网络。
此外,还可以通过签署双边协议、共享经验,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交流等方式,增强各国间的合作,共同维护儿童权益和福祉。
六、加强家庭教育,建立和谐家庭关系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和杜绝拐卖儿童的重要因素。
妇联打拐工作总结

妇联打拐工作总结引言妇联打拐工作是指妇女联合会积极参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工作。
这项工作旨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免受拐卖和性剥削的伤害。
本文将总结妇联打拐工作的成果、存在问题以及如何改进工作效果等方面。
一、成果总结自妇联开始开展打拐工作以来,我们取得了一系列令人鼓舞的成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侦破通过妇联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我们成功侦破了大量涉及妇女儿童拐卖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的侦破为被拐妇女和儿童的救助与重返家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2. 救助工作妇联在打拐工作中积极参与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救助行动,成功营救了大量被拐妇女和儿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我们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多方面的帮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全面的救助。
3. 宣传教育妇联注重在社会中进行拐卖防范和反拐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组织了各类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大众传递拐卖妇女儿童的危害性以及如何防范和举报拐卖行为的信息,提高了社会对拐卖问题的关注度和警觉性。
二、存在问题在开展妇联打拐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了一些问题:1. 救助工作不足尽管我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救助行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被拐妇女和儿童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的情况。
这与我们的救助资源有限、救助机构缺乏配套设施等因素有关。
2. 宣传力度不足虽然我们进行了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但是宣传力度仍然不够。
部分社会公众对于拐卖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缺乏主动参与拐卖防范与举报工作的意识。
3. 跨部门协作有待加强打拐工作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同作战,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三、改进措施为了提高妇联打拐工作的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救助力量增加并优化救助资源,建设更多的救助机构,提供更多的救助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被拐妇女和儿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童犯罪适⽤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号:公通字[2000]25号颁布⽇期:2000-03-24执⾏⽇期:2000-03-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案、管辖问题(⼀)对发现的拐卖妇⼥、⼉童案件,拐出地(即妇⼥、⼉童被拐骗地)、拐⼊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案管辖。
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案的公安机关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
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案侦查拐卖妇⼥、⼉童案件。
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童有关的犯罪嫌疑⼈、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或者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审查。
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案侦查。
2、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四⼩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案等,属于⼈民法院管辖的重婚案等,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民检察院、⼈民法院,并告知报案⼈、控告⼈、举报⼈到⼈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起诉。
⼆、关于拐卖妇⼥、⼉童犯罪(⼀)要正确认定拐卖妇⼥、⼉童罪。
凡是拐卖妇⼥、⼉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的,均以拐卖妇⼥、⼉童罪⽴案侦查。
拐卖儿童的危害与防范

拐卖儿童的危害与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拐卖儿童现象日益严重。
拐卖儿童是一种引起深刻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儿童的人权,并对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危害。
下面将从拐卖儿童的危害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拐卖儿童的危害1、身体健康受到威胁:拐卖儿童是一种人身伤害行为,拐卖儿童的人会以各种方式对儿童进行施虐,威胁他们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2、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拐卖儿童不仅仅是一种人身伤害,还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儿童失去信任感,陷入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中。
3、犯罪行为滋生增多:拐卖儿童行为的存在,为其他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如强迫卖淫、传销等,让社会更加不稳定。
二、拐卖儿童的防范措施1、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拐卖儿童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2、加强学校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拐卖儿童的危害,学习防范技巧,培养自我保护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警力巡逻,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切断拐卖儿童的犯罪链条。
4、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于儿童的保护至关重要,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关注,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和安全。
5、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人口普查: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信息的欺诈手段来拐骗儿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人口普查,可以有效防止拐卖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拐卖儿童行为严重侵犯儿童的人权,不仅仅是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
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学校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家庭教育,并且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人口普查,共同努力,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保护儿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言拐卖人口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不断涌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二、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争议1. 拐卖人口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
2. 争议焦点(1)拐骗与绑架的区别: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而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难以区分。
(2)收买与贩卖的区别: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购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而贩卖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将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界定两者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争议1. 刑法适用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刑法存在争议。
2. 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幼儿园被拐安全教育(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针对幼儿的拐骗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拐骗事件的发生,幼儿园应加强被拐安全教育,让幼儿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幼儿园被拐安全教育进行探讨。
二、被拐骗的危害1. 物质损失:被拐骗的幼儿可能会失去个人财物,如手机、手表、现金等。
2. 心理伤害:被拐骗的幼儿可能会受到心理创伤,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生命安全:被拐骗的幼儿可能会遭受身体伤害,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
4. 家庭破裂:被拐骗的幼儿可能会被拐骗者贩卖,导致家庭破裂。
三、幼儿园被拐安全教育的必要性1. 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安全教育,让幼儿了解被拐骗的危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 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能力:教会幼儿如何识别和防范拐骗行为,提高应对危险的能力。
3. 促进家庭和谐:通过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家长也能了解幼儿的安全知识,共同维护幼儿的安全。
4. 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拐骗事件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四、幼儿园被拐安全教育的具体措施1. 开展安全教育课程(1)制定安全教育课程: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设计有趣、实用的安全教育课程,如《认识陌生人》、《防范拐骗技巧》等。
(2)组织安全教育讲座:邀请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为幼儿讲解被拐骗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3)开展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游戏,让幼儿亲身体验如何应对拐骗行为。
2. 加强家校合作(1)建立家长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家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2)加强家园联系:通过微信群、家长会等形式,及时向家长传递安全教育信息。
(3)开展亲子活动:组织亲子安全教育活动,让家长与幼儿共同学习安全知识。
3. 创设安全环境(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安全设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安全警示牌等。
(2)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3)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定期对校园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打拐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打拐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近年来,打拐工作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首先,打拐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畅、协作不足的问题。
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信息的共享和协作不足导致了打拐工作的困难和滞碍。
其次,打拐工作中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
由于打拐工作需要涉及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导致了打拐工作的效果不佳。
再次,打拐工作中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由于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一些地区的打拐工作难以开展,导致了拐卖儿童的现象难以根除。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
首先,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各部门和地区需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协作,建立起一个信息畅通、协作有力的打拐工作机制。
其次,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我们需要加大对打拐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打拐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最后,加强资源的统筹和分配。
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个资源统筹、分配合理的机制,确保各地区的打拐工作都能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打拐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们需要引起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打拐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保护好每一个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全国打拐工作总结
全国打拐工作总结引言拐卖儿童是一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对儿童的健康和幸福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安全,我国自2009年起开展了全国打拐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打击拐卖儿童、解救被拐儿童、惩治拐卖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对全国打拐工作进行总结,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打拐工作的成效我国打拐工作的开展使得拐卖儿童犯罪得到了有效打击,取得了以下成效:解救被拐儿童全国打拐工作以解救被拐儿童为首要任务。
通过警方的努力,大量被拐儿童得以解救并安全返回家庭。
政府加大了对被拐儿童的帮助和救助力度,提供心理辅导和重返学校的支持,使得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拐卖犯罪的打击打拐工作不仅致力于解救被拐儿童,也重点打击拐卖犯罪。
公安机关通过全面的收集情报、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严厉的打击行动,成功抓获了大量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并对其进行了严惩。
这不仅为被拐儿童讨回了一个公道,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拐卖儿童犯罪的活动。
宣传与预防除了解救被拐儿童和打击犯罪外,全国打拐工作还注重宣传与预防工作。
政府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教育培训等手段,普及拐卖儿童犯罪的危害性,提高公众对于拐卖儿童问题的认知,增强社会对于拐卖儿童的警惕性。
同时,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儿童保护政策,完善了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为儿童提供了更为安全的环境。
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打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跨地区协作不足由于拐卖犯罪具有隐蔽性和跨地区性,需要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这一犯罪行为。
但目前在跨地区协作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形成合力。
被拐儿童的后续关怀尽管被解救的被拐儿童能够重新回到家庭和社会,但他们在心理和身体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伤害。
在解救之后,需要加大对这些儿童的帮助和关怀力度,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生活。
拐卖犯罪的新形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拐卖犯罪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打拐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打拐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打拐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工作,它涉及到保护儿童和妇女的权益,防止
人口贩卖和拐卖活动的发生。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首先,打拐工作的资源分配不够均衡。
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落后,政府资金
不足,导致打拐工作的力度不够大,人力和物力不够充足。
这就造成了在这些地区,打拐工作的效果不够显著,人口贩卖和拐卖活动仍然存在。
其次,打拐工作中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还
比较滞后,对于人口贩卖和拐卖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打拐工作中的协调机制也不够完善,导致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不够密切,影响了打拐工作的效果。
此外,打拐工作中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对于人口贩卖
和拐卖活动的认识还不够深刻,社会大众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度不够高,导致了打拐工作的难度加大。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政府应该加
大对打拐工作的投入,保证相关资源的充足。
其次,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人口贩卖和拐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最后,应该加强对人口贩卖和拐卖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大众的关注度,共同参与到打拐工作中来。
总之,打拐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够最终消灭人口贩卖和拐卖活动,保护儿童和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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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从2009年4月9日开始,到2010年底的“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安徽省公安机关共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案538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5起。
这里有警方快速出击仅用15个小时就成功解救的刚出生5个小时被盗的婴儿,也有被隔断20年后骨肉亲情的重相逢;有DNA鉴定确认一刻的亲情拥抱,也有在亲生与养育之间难以抉择的艰难……其中一些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心理辅助问题案例一:『离』不要让生我养我两难全不久前,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苏巷村曹庄组一些村民自发燃起鞭炮,庆祝该村村民郑家桥被拐14年的女儿有了下落。
当天,郑家桥的妻子苏桂红从安徽省公安厅“打拐”办民警唐庆美口中得知,她14年前被偷的亲生女儿郑赛妹已经在浙江找到。
1996年8月4日晚,郑家桥两岁半的女儿郑赛妹被人偷走。
案发后,泗县公安局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均未能查找到郑赛妹的下落。
今年2月26日,14年前偷盗郑赛妹的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姚某将郑赛妹偷走后,将孩子带至南京市下关区,谎称家贫无力抚养,想生一个男孩,遂将郑赛妹卖与傅某。
傅某当年就将女孩带回浙江省舟山市娘家,交给其单身哥哥傅仕恩抚养,傅家给女孩起名叫傅飞波,寓意“飞来的一朵美丽的浪花”。
此后,傅飞波一直与养父、奶奶生活在一起。
今年54岁的养父傅仕恩至今没有结过婚,以打鱼为生,81岁的奶奶享受政府救济,但两个长辈对她却宠爱有加,傅飞波与养父及奶奶的感情也非常深厚。
傅飞波通过DNA鉴定确定就是被拐的郑赛妹后,两个家庭都陷入痛苦之中。
对于收养方来说,他们认为,“孩子是我们辛辛苦苦拉扯14年养大的,孩子理应属于现在的家庭”。
对于孩子的亲生父母来说,他们认为自己的孩子是被人偷走的,他们不是不爱孩子,而是被人贩子无情的剥夺了爱孩子的权利,孩子是他们找了14年、思念了14年的亲生骨肉,他们有权利也有责任把孩子带回家抚养。
但对孩子而言,一边是养育了自己14年的养父和对自己恩重如山的奶奶;一边是生她但只养了她两年多的亲生父母,她心里没想过他们、不认识他们、不了解他们,甚至都听不懂他们所说的话。
这边的奶奶就是她最亲的亲人,她离不开奶奶。
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两个家庭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孩子能顺利通过中考,孩子留在舟山养父家里继续生活,等孩子中考结束后,养父带着孩子到安徽泗县看望孩子的亲生父母,以后两家人当作亲戚一样相处来往。
案例二。
打拐行动2010——《身世之谜》上、下集一张薄薄的卖身契,就此决定一个孩子的命运。
骨肉亲情,却难以抚平十年带来的伤痛。
一边是重逢,一边是分离。
罪恶的交易,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福建尤溪县洪田村是一个民风淳朴的小村庄,2010年6月8日这一天,一个突如其来的噩耗,打破了整个村子的宁静。
这户村民被告知,她13岁的孙子,刚刚被民警带走了。
他叫郑常春,今年上小学六年级。
是这个家里唯一的男孩儿。
得知唯一的孙子被民警带走了,常春的奶奶倚坐在门边,哭得老泪纵横,常春的爷爷,从抽屉里翻出几张契约收据,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了一场十年前的交易。
消息在村子里很快就传开了,村里的老人三三两两,聚集到这户村民的家里,这个深埋在老人心中,长达十年的身世之谜,再也没有办法,继续隐瞒下去了……但看了很多案件,发现法律在有些方面出现漏洞1.妇女在被拐卖期间所生的子女,其抚养权问题我国法律对对特殊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规定,但是只有这么几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权等,对妇女在被拐卖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未做详细规定,导致在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后,其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新的问题。
2.打拐过程中发现了被解救妇女精神创伤以及承受的社会压力问题案例:、"打拐" 打出没料到的尴尬就在公安民警艰苦奋战,抓捕人贩子,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时,没有料到的尴尬却发生了--一些被解救的妇女不愿回家。
因为有了孩子,因为怕别人笑话,因为娘家遗弃,更因为可怕的传统观念。
许多被卖做媳妇的妇女面对家乡来解救的民警时欣喜若狂,立刻收拾东西准备跟着回老家,然而低头看见身边的孩子时却再也下不了决心了。
虽然是一桩没有感情、被迫而来的"现实"婚姻,但这里却有她们割舍不下的亲骨肉。
她们含着眼泪向家乡的民警递交了不回家的保证书。
除了孩子,被拐妇女脑海里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也成了束缚她们的重重枷锁。
今年6月24日,19岁的阿红被人贩子带到广州。
7月3日,人贩子以3000元把阿红卖给了湖南某偏僻乡村一农民。
9月10日,阿红70岁的老父亲跟随公安民警来到湖南千里寻女,在两地民警的配合下,阿红被顺利解救出来。
然而被解救的阿红却不愿离开。
"一生已经被毁了,没脸见父母。
"公安民警劝她不要自暴自弃、把一生押在这毫无感情又不合法的婚姻上,她依然执意不肯,"在这儿,我活得腰杆儿更直点儿,回家,没脸见人"传统观念同样阻碍着被拐妇女的家人重新接受她们,尤其是那些被拐后被迫卖淫的妇女。
她们承受了残酷现实强加于身上的罪恶,不仅没有得到家人和乡亲的理解、包容,反而要面对白眼、指点和唾弃。
亲人的这种无穷无尽的精神折磨令她们更是无法忍受。
她们有的再次外出离家,有的甚至重新回到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的地方。
面对辛辛苦苦解救出来的妇女却不被原先的社会群体所接纳,公安民警无奈了:"打拐"中产生的许许多多实际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
3.还有些案例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反而愿意留在买家家里,尤其是被拐卖的儿童在得知自己的真正身世后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还有一些家庭因为寻找被拐卖儿童未果而陷入巨大的心理创伤与刺激中,这一切的一切,不仅需要法律来完善,还需要心理干预和社会的共同关怀。
一个网友的评论警醒着我们:央视12频道隔三差五的老是在播出打拐节目,我们全家男女老少只要是看到打拐的节目,都是目不转睛,可看来看去总也看不到最关键的,每次只要是播打拐节目先看到的是被害家庭的痛苦遭遇,然后就是扑朔迷离的破案过程,再就是孩子找回来后的喜悦,孩子找回来后怎样严惩的人贩子,严惩人贩子的法律依据,孩子找回来后买家是否有罪,严惩买家的法律依据,被害儿童和亲生父母团聚以后,由谁来负责赔偿家庭和孩子所遭受的精神和正常的生活,每个丢孩子的家庭都是找孩子找的倾家荡产,痛不欲生,面对孩子的回来,还要将孩子亲手送到曾经严重伤害过他们的买家手里,为了孩子的后半生父母忍辱负重不要尊严,大家想想这样公平吗,人类定的法律,人类的尊严哪里去啦,法律的尊严哪里去啦,事实是这样,节目也这样做也这样播,打拐节目究竟要体现些什么,充其量就是给大家讲个悲伤故事,大家同情一下,虽然孩子还是不停地在丢,但警察还是没放弃,不停地找,打拐的根源在哪里,法律不切切实实的落实和履行,打拐有方向和意义吗,强烈要求,依法严办,人贩子和买家,让人贩子和买家赔偿被害家庭和被害孩子的一切损失,让不幸的家庭和不幸的孩子过上无忧无虑的生活,有了这些生父母再也不会把自己生养的孩子再送回买家哪里,还世人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还社会一个和谐,还打拐一个意义,还人类一个尊严,荒唐的社会,才有了荒唐的人和事,荒唐的节目,最可怕的是现在连公理变得也荒唐啦,公理不正,人气不正,社会能和谐吗?附相关内容:1、打拐防拐:法律需完善(关注剑指“买方市场”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
”前不久在国务院打拐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介绍,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儿女双全”等思想根深蒂固。
特别是“买儿防老”做法,不仅在相对贫困落后地区存在,在富裕地区表现也较突出。
同时,越来越严峻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导致一些地方很多大龄青年娶不上本地媳妇,买妻现象比较普遍。
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贩子拐来妇女儿童卖,然而以前执法行动中,对于买主比较宽容,无形中纵容了妇女儿童买卖市场。
据了解,刑法中尽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同时也规定了一条但书条款:只要买主对被买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被买妇女儿童解救,则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现实当中,由于认定模糊等原因,使得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其中最大亮点,就是实行“双打”,既打卖方也打买方,强调了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具有列举的7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介绍这7种情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没有所列举的情形,就免予刑事处罚,这对买主构成威慑吗?”面对这一问题,陈士渠表示:从办案情况来看,买主都有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后只要追究刑事责任,买主大多不能幸免。
拐骗成年男性该当何罪按现行法律规定,拐骗男性尚无罪名,剥削劳动,一般是按强迫职工劳动定罪针对近年来生孩子卖钱“专业户”的出现,四部门的意见还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同时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在立案方面,该意见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
另外,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也要立案侦查。
“四部门联合发文,虽然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等进行了明确,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这也只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解释。
”陈士渠坦言,对新出现的拐卖成年男性、以劳动剥削为目的拐骗等等,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