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式样(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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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号发布63年第201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7月9年201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1(交通运输部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13年第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五、将第九条中的“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中的“驾驶员”删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作。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续。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六条 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七条 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持证⼈死亡的; (⼆)持证⼈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持证⼈⾝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申请

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申请

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申请
申请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2. 学历证明:中学毕业证、大专证书或者其他相关学历证明;
3. 健康证明:体检报告、体检证明或者其他健康证明;
4. 驾驶证: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至少持有小型汽车C1驾驶证满1年;
5. 网上报名材料:登录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个人照片、居住证明、驾驶证及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后,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需要等待审核。

一旦审核通过,会收到通知进行考试安排。

请注意按照要求完成考试,并在考试当天携带有效证件和考试通知,如通过考试则会领取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
电话:
报备日期:
(盖章)
名称:
地址:
电话:
报备日期:
(盖章)
名称:
地址:
电话:
报备日期:
(盖章)
继续教育记录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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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诚信(信誉)考核记录
年度
考核结果
(第6页)(第7页)
违章和计分记录
1
2
3
4
5
6
违章和计分记录
1
2
3
4
5
6
(第8页)(第9页)
附件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
(封底)(封面)
(封二)(第1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证号
准驾车型
发证机关
初始领证日期年月日
有效起始日期年月日
(盖章)
二维码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
名称:
地址:
电话:
报备日期:
(盖章)
名称:
地址:
电话:
报备日期:
(盖章)
名称:
地址:
电话:
报备日期:
(盖章)
名称:
地(盖章)
(第2页)(第3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
名称:
地址:
电话:
报备日期:
(盖章)
名称:
地址:
电话:
报备日期:
(盖章)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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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日期:
(盖章)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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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日期:
(盖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
名称:
地址:
电话:

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条件

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条件

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3. 无犯罪记录,无吸毒、酗酒、传染性疾病等行为;
4. 具备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二、文化条件
1. 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2. 通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考试;
3. 具备书写、计算、分析、理解能力。

三、驾驶条件
1.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已取得C1、C2、C3驾驶证;
2. 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或事故记录;
3. 具备安全行车技能和经验。

四、公平竞争条件
1. 不收受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财物或礼品;
2. 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从业资格证,如舞弊、作弊等;
3.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不参与价格垄断、暴力恐吓等行为。

五、其他条件
1. 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2. 身体条件符合从业要求,如视力、听力、反应灵敏等;
3. 具备一定的纠纷调解能力,能够正确处理乘客投诉、纠纷等事宜。

以上是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前往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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