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在公告营业区未按要求停放车辆、候客、揽客。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扣3分
驾驶未根据要求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实地调查
私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统计。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无正当理由拒检路查。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私自中止服务。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主动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扣5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优异事迹。
由所属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加3分
有拾金不昧行为。
由所属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有帮助查处违法行为。
由所属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加1分
有主动参与江县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实地调查。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拒绝接收依法检验。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车号:蒙KY7806 被考核人:考核得分:
注: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纸质版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属地运管所各保存一份;电子版一份由市运管处保存。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由公司自评后报送至属地运管所审核,属地运管所审核无误后由市运管处按被考核公司总车数的10%进行抽查复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及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三篇

不积极配合行业或公司调查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且态度比较恶劣的;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议价、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拾到东西隐匿不归还乘客,情节恶劣的;
在海港客运站、汽车站、火车站等重点区域,不按规定待租经营以及违规喊客、拼客、争客、抢客等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因个人行为给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扣10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扣10分
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拒绝或不配合接受依法检查的;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营运证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分值
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V1

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V1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
考核评分标准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应该被全面、客观地制定和执行。
下面,本文将就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探讨。
一、基本指标1. 服务态度:驾驶员在接待、服务、结束服务过程中的服务态度。
2. 驾驶技能: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
3. 安全意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以及可能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应对能力。
4. 车辆卫生:车辆的内部和外部卫生情况。
二、定量指标1. 准时率:司机在预约服务时间内的到达率,达到90%以上的得分较高。
2. 评价得分:由乘客在完成行程后根据以上基本指标对驾驶员评价后所得分数。
3. 投诉率:比例指出驾驶员在完成行程后受到乘客投诉的比例,较低者得分较高。
4. 行驶速度: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的速度,考虑到交通限制和安全情况,达到适宜的速度即可。
三、加分项1. 司机自行开拓服务领域,接受乘客提出的特殊要求。
2. 司机能够用英语、普通话和游客的所用语言进行交流。
3. 没有违规行驶和交通事故记录。
四、减分项1. 驾驶员的饮酒、毒品使用或其他不当行为。
2. 驾驶员使用不正规的软件或黑车违规竞争行为。
3. 客户投诉引发的返工、无法完成行程或不提供纠纷处理失败等情况。
综上所述,制定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是保障乘客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的必要举措,也是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规范管理、树立良好品牌形象的具体措施之一。
驾驶员质量信誉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 驾驶员有 列情形之 一的, 扣10分
出租汽车 驾驶员有 所列情形 之一的, 扣5分
出租汽车 驾驶员有 所列情形 之一的, 分值 扣5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C04 从业资格证暂扣期间营运的 C10 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换发的 D01 语言不文明,对乘客说粗话,或使用服务忌语的 D03 在路边等公共场合方便或有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的 D04 不按规定着装,营运中衣冠不整(穿背心、赤膊、袒胸露背、穿拖鞋、穿睡衣睡裤)的 D08 营运中利用通讯工具或GPS系统说不文明语言,说粗话,或说与营运无关的事情的 E03未经允许擅自在车身表面、后视窗、顶灯或其它部位张贴商业广告或各类标识、标语的 E06车身有凹陷、明显锈斑、脱漆、划损变形、保险杠脱落、破损的 F01不按规定参加在岗培训、继续教育的 G0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G07故意涂改、折叠、损坏以及利用各种方式遮挡车牌导致号牌不齐、不清晰或无法辨认的 A03 未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标志的 A16 擅自涂改、遮挡营运标识,或营运标识残缺、不清、污损的 B12 无故占据公交站场和公交专用通道影响公交车辆停靠或通行的 D02 营运时在车内吸烟、打电话、吃东西或向车外抛掷杂物的 D05 对乘客合理要求(如使用空调、暖气、开闭广播、开闭窗户等)无故拒绝的 D06 无故不同意留车等候要求(预约等候时间在10分钟以上除外)的 D07 未到乘客等候预约时间擅自离开(等候在5分钟以上除外)的 D10 不能应乘客要求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和旅游景点的 E01所驾车辆车身玻璃和车内、地板、脚垫以及驾驶操作台有明显灰尘、泥土、污物未及时冲洗清理的 E02车内有明显异味影响车内环境的 E04车内乱堆杂物影响车内整洁的 E05不按规定要求对车辆实施定期消毒的 G02车辆乱停乱放或行驶时不按规定随意调头的 G03本车辆行驶时遇斑马线不主动礼让行人的 C02 不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副卡)的 D11 在车窗上悬挂毛巾等影响形象的物品的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2

营运车辆管理
50
4、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维护、检测、年审的,每辆次扣5分;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电召服务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每辆次扣5分;未定期组织车辆检查的,扣20分;未按规定全额出资购买出租汽车的,每辆扣5分。扣完为止。
50
收费管理
50
5、未将承包费(管理费)的项目组成、测算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向社会和职工公开的,扣20分,违规向驾驶员收取费用的,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垫资、借款的,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
10
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
10
32、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每10辆加5分。加满10分为止。
10
注:
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具体的管理规定增加本标准未涉及的考核内容,但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不得删减本标准的考核项目、内容、分值,增加的考核内容在报厅运管局备案后并录入系统后方可实施。
10
政府表彰情况
20
27、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加15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以最高级别政府表彰为准,不能兼得。
15
精神文明建设
10
28、积极参加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受到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加满10分为止。
10
社会公益
10
29、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加5分;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加5分。加满10分为止。
30
70
车容车貌
50
18、根据有关服务标准进行日常检查考核,不符合要求的记录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50
服务评价
出租车服务质量考核百分制实施方案

出租车服务质量考核百分制实施方案
一、百分制全年为100分,考核周年为一年,分十二个月,每月考核评比一次。
二、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分标准分别为:100分至90分内为优良,90分至80分内为合格,80分至60分内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进行培训教育。
三、每月评选星级驾驶员,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一星级为标准出租车。
60分以下的表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考核内容为: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等方面,考核实行100分制。
100分或100分以上为五星,90分以内为四星,80分以内为三星,70分以内为二星,60分以内为一星。
四、一次性扣10分的,停营一天,进行学习教育。
五、星级评比活动及奖励制度
1、每月中每组通过评比,获得优秀组的组长奖励200元。
2、每月每组在五星级驾驶员中评出一名得分最高的为优秀驾驶员,奖励100元。
3、每月评选星级驾驶员,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60分以下表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考核内容为: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等方面,考核实行100分制。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分值评分标准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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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Hale Waihona Puke 服务忌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分值
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拾金不昧行为的。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加1分
有积极参加江县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