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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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中“指标到校”政策中考正式实施

广州高中“指标到校”政策中考正式实施

广州高中“指标到校”政策中考正式实施广州高中“指标到校”政策2016年中考正式实施过渡三年,广州高中“指标到校”政策终于在今年开始实施!12日广州市教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这项重磅政策的实施细则。

对比2013年发布的政策,今年的实施办法在整体设计上并未见明显调整:广州所有示范性高中拿出30%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全市所有初中;“指标生”可享受最多低于志愿高中近三年录取分数线20分录取。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生如何摊派到校”的问题,会上透露:省市属示范性高中和区属示范性高中分别采取二级分配办法,各初中分到的指标多少与该校符合条件的指标考生人数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指标到校”录取安排在提前批进行,“指标生”志愿与其他批次志愿同步填报,共设3个指标到校志愿,中考录取将多一次机会。

有业内人士分析,该政策所带来的影响深远:一方面将扭转“强校愈强,弱校愈弱”的局面,引导初中生源走向均衡;另一方面,该政策或将推高高中提前批的录取分数线,搅动广州高中生源的格局。

南方日报记者毕嘉琪通讯员穗教宣聚焦焦点一.三年前发布的实施办法并未调整据了解,高中“指标到校”是教育部提倡并建议推广的一种做法,2012年教育部提出“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要求。

随后,省教育厅在2013年的相关文件中明确:“公办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每年安排不低于30%的公费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

”近年来,在广东多地如佛山、东莞、中山、珠海已在高中招生逐步探索“指标到校”。

从这一层面上看,在广州高中实施“指标到校”可谓大势所趋。

结合实际,广州在2013年出台《2016年广州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部分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广州“指标到校”政策从2013年执行,三年过渡,2016年实施;2016年至2018年,指标分配的比例是示范性普通高中当年招生总计划的30%,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高中生休学与复学规定

高中生休学与复学规定

高中生休学与复学规定高中生休学与复学规定 1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章:休学、复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二)学生参军或出国留学。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因伤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复学规定:(1)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交学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准予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2)休学期满后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义务教育期满后,连续2周未办理复学或复学手续,经学校多次联系仍无结果的学生,视为辍学,学校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依法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2年者应予退学,所在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2022休学复学新政策休学和复学。

1、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达一个月以上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3条 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2章 入学与注册第4条 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5条 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6条 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7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8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3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第9条 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州学校管理制度细则

广州学校管理制度细则

广州学校管理制度细则广州学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学校的管理,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学校是培养优秀人才和传递知识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民主、法治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力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学校的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相一致,同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校教学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学校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教学进度和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估,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水平。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学生评价机制,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进展,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成绩和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统一的考试制度,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舞弊和作弊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学校纪律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纪律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校规校纪,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要求,尊重教师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习惯和纪律表现,及时进行家校沟通。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心理辅导机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全面、准确的学生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入学管理、学籍管理和升学管理,确保学生的入学资格和学习进程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八章考勤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学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3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超过3天、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审核。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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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广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广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应执行《办法》。

二、入学(三)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即普通高中一年级、普通高中二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

(四)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统一考试,并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五)未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录取或未按本办法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凡擅自招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考生个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被录取后,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学校要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七)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有关证明,到校请假并获批准。

不请假的,视为旷课,按本《办法》第五部分“考勤”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校要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擅自接收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避免重复建立学籍。

经核实有擅自接收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的,将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九)学校应按国家规定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普通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逐学期和逐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导处管理。

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高一学段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十)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申请表、休学证明、肄业证书、毕业证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学籍异动(十一)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原则上高一上学期、毕业年级、学生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且在寒暑假期间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十二)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出班额接收转学生,接收转学生后学生总数不能超过原招生计划的6%。

(十三)办理市内转学、复学、跳级、留级,由学生监护人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后,不再使用纸质转学申请表,统一使用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系统进行网上审核。

(十四)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转学程序如下:1.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经转出学校及转出地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同意。

2.经转入学校组织测试并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同意。

3.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送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同意后转学手续完成。

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根据学生所在年级,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外省市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二年级学生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如转出地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可不提供)。

(十五)境外学生转入我市,必须提供下列证明:1.学生本人原有学历证明;2、学生本人在我市居留证明或暂住证明;3、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4、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回乡证,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十六)学生在学在籍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间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三个月内可复学的,一般安排到原年级;三个月后复学的,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就学。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

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以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不收取学杂费。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其他学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

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十七)学生因出国探亲、留学等原因,可申请出国。

申请出国的学生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护照、签证,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保留一年学籍,如学生在一年期内回国继续学业的,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就读。

(十八)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报市教育行政同意后,可与同一届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十九)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每学期一次按学校、年级制订《学校学生异动报表》,加具学籍管理专用章后于本学期末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并盖章,然后交回学校存档,作为学生学籍异动的依据。

四、留级跳级(二十)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且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两科以上为E等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留级。

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二十一)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二十二)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但不能免考。

五、考勤(二十三)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十四)每班设立点名册。

每节课(包括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至少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二十五)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二十六)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二十七)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六、毕业与考试(二十八)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各项统一考试,不准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借考,各项考试成绩统计、分析纳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进行。

(二十九)对应届生的各项考试成绩的统计和评价,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的学籍数据为唯一依据。

(三十)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德育考核合格以上,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总学分达到144分以上者,经学校认定,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加盖公章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证章。

(三十一)修习必修学分达不到116分、总学分达不到144分、学习年限未达三年者(不含跳级学生),均不发给毕业证书,仅发给肄业证书。

七、奖励与处罚(三十二)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三十三)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

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三十四)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十五)奖励或处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县(区)教育部门审批。

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三十六)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

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

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八、附则(三十七)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开始实施。

(三十八)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十九)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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