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和共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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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11•【文号】财基字[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2日)废止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查第四条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第九条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规程完整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规程完整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规程完整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和内容,确保审核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 规程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违规行为发生,保障建设工程支付款项的安全与合理性。

2. 审核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工作。

审核小组由建设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工程和财务知识。

3.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包括以下步骤:3.1 材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准备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

3.2 审核检查审核小组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核小组应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价、工程质量等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

3.3 审核意见审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结算结果进行评价和建议,包括确认结算金额、发现问题和需要补正的情况等。

3.4 审核报告审核小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审核报告,包括结算金额确认、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4. 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工程质量的合格性- 工程量和计量单位是否准确- 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和合理性5. 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根据审核小组的意见,建设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6. 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对于违反规程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规程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并在需要时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其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进行批复的一系列操作规程。

这个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真实、准确、合法,同时也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一、审核程序1.初审:初审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是对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票据、合同、发票等进行核对,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复审:复审是对初审结果进行核对和确认,主要是对初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确保财务决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终审:终审是对复审结果进行最终确认,主要是对财务决算的各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比对,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审核要求1.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纪律。

2.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审核人员必须对审核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批复程序1.审核人员对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需要将审核结果进行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审批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审核结果符合要求,则进行批复。

3.批复后,需要将批复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级部门进行备案。

四、审核结果的处理1.如果审核结果符合要求,则可以进行财务决算的结算和支付。

2.如果审核结果存在问题,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3.审核结果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是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批复的一系列操作规程,其目的是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真实、准确、合法,同时也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工程预算决算审核流程

工程预算决算审核流程

工程预算决算审核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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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为了提高本公司工程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咨询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为了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减少结算纠纷,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公司和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一、工程结算审核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结算;2、组织召开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会议;3、现场踏勘、计量复核;4、审核确定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5、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二、工程结算审核依据1、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4、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结算审核的其他专项规定。

9、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结算审核要求1、严禁采用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分析对比审核和经验审核的方法,避免审核疏漏现象发生。

2、应审核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核。

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操作规程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操作规程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

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操作程序

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操作程序

重庆信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操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审核人员对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业务的行为,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其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总造价和建设成果的文件。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八条正确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保证预、结、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报告,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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