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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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查第四条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第五条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第八条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第九条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第十条审查依据包括:工程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取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第十一条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价.第十二条审查步骤包括: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审查第十三条根据项目答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及办理资金拨付.第五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

工程月度结算审核管理制度

工程月度结算审核管理制度

工程月度结算审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月度结算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月度结算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月度结算审核是指在各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过程中,项目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当月发生费用、合同款支付情况进行清点、核对、审核及反馈的过程。

第二章工程月度结算审核管理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结算审核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和执行工程项目的月度结算审核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审核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每月初,项目负责人向财务结算审核小组提交上月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支出清单和合同款支付情况;(二)财务结算审核小组对上述清单进行核实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并提出处理建议;(三)财务结算审核小组定期向项目负责人和上级领导汇报审核情况,做好结算审计工作记录。

第六条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审核小组应及时将项目月度结算审核情况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确保各项费用支出和合同款支付情况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审核小组对于发现的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合理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第八条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审核小组应及时整理、归档审核资料,做好结算审核工作总结,为今后的结算审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章工程月度结算审核管理责任第九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月度结算审核工作负总责,应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审核和反馈每月的结算情况。

第十条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审核小组组长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月度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审核小组成员要做到积极配合,相互沟通,互相学习,提高整体审核质量。

第四章工程月度结算审核管理监督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工程项目月度结算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结算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再监督,不得介入工程价款的管理环节,不得以审计代替结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实施准备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的规模、类型,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协审任务。

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项目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或代为送审。

建设单位应出具报送审计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流程,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止工程造价的虚报冒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审核原则1. 公正性:确保审核工作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2. 准确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3. 透明性:审核过程和结果应对所有相关方公开,接受监督。

四、审核流程(一)初步审核1. 收集并核对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纸等资料。

2. 对照施工日志、检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3. 检查材料使用、设备租赁等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4. 初步审核完成后,编制初步审核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二)现场核查1. 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工程量和质量。

2. 对照初步审核报告,验证疑点和问题。

3. 现场核查结束后,形成现场核查记录,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

(三)最终审核1. 根据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调整和完善结算数据。

2. 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解决争议点,达成一致意见。

3. 编制最终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明确结算金额和支付意见。

五、责任与义务1.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保证审核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2.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的工程资料,配合审核工作的开展。

3. 建设单位应对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监督,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审核流程和方法。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结算审核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为保证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与合法性,制定本工程结算审核制度。

该制度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每一笔工程款项的结算都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核实。

二、审核机构及职责
1. 设立专门的工程结算审核小组,由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的代表组成。

2. 审核小组负责对工程进度、变更、材料使用等进行审核,确保所有结算内容真实、合理。

3. 财务部门负责核对发票真伪,审计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4.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条款的执行,处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三、审核程序
1. 提交结算: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提交阶段性或最终的结算报告。

2. 初步审查:项目管理部门对结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3. 详细核对:财务部门对结算报告中的金额、账目进行详细核对。

4. 法律合规性检查:法务部门对结算过程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进行检查。

5. 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小组汇总各方面的审核结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6. 结算审批:根据审核意见,项目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结算。

四、异常处理
1. 若发现结算中有虚假报告、超支或其他违规行为,应立即暂停支付并启动调查程序。

2. 对于争议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五、资料归档
完成结算审核后,所有相关文档资料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
询和核查。

六、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高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结算审核操作规程一、引言结算审核是指对企业的财务记录和报表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结算审核的目的是减少错误和欺诈行为,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介绍结算审核的操作规程。

二、审核程序1.业务凭证审核每一笔业务的资金流向都需要有相应的凭证记录,结算审核的第一步是对这些业务凭证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包括:(2)凭证的完整性:审核员需要检查凭证是否完整,包括日期、编号、制单人等。

(3)合规性:审核员需要确认凭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2.流程审核流程审核是对企业内各项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审核重点包括:(1)审批流程:审核员需要核对审批流程是否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检查是否有越权操作。

(2)权限控制:审核员需要确认每个环节操作人员的权限是否合理,以防止内部欺诈行为。

(3)审批文件:审核员需要检查每个环节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规范,并与实际操作相符。

3.数据核对数据核对是对企业财务数据与其他数据源进行对比,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审核重点包括:(1)资产负债表:审核员需要核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2)利润表:审核员需要核对企业的利润表数据与经营活动的一致性。

(3)现金流量表:审核员需要核对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数据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一致性。

4.问题发现和处理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问题,审核员需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1)调查核实:审核员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其原因和影响,并核实相关数据。

(2)问题解决:审核员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制定问题解决方案,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修正账簿:审核员在问题解决后,需要及时修正账簿,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审核人员要求1.专业素质审核人员应具备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背景,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保密意识审核人员应具备保密意识,严守行业道德规范,保护企业的财务隐私。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制度包括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制度包括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制度包括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保障财务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三、结算审核部门公司设立专门的结算审核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部门下设结算审核人员。

四、结算审核流程1. 结算申请:工程项目部门在项目完工后,向结算审核部门提交结算申请。

2. 资料准备:结算审核部门收到结算申请后,要求工程项目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变更单、材料清单、施工日志等。

3. 审核核对:结算审核人员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认施工实际情况和费用。

4. 结算编制:审核完资料后,结算审核人员编制结算报告,明细列出各项费用。

5. 结算审核:审核部门负责人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6. 结算支付:审核部门将结算报告送至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五、审核内容1. 合同核对:核对施工合同,确认工程范围和施工标准。

2. 变更单审查:审查变更单,确认变更内容和费用。

3. 材料清单核对:核对材料清单,确认实际使用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4. 施工日志查阅:查阅施工日志,确认施工进度和质量。

5. 结算价核实:核实结算价与合同价的一致性。

六、结算审核原则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算。

2. 结算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或少报。

3. 结算审核应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公司利益。

4. 结算审核要注重细节,确保每一项费用都有依据。

5. 结算报告要保留全部相关资料,做到查证无误。

七、责任追究1. 若发现结算报告有虚假情况或失误,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负责人在审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

3. 申请结算的项目部门如有隐瞒情况,将会受到公司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团队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团队讨论通过后执行。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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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上海云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了提高本公司工程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咨询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减少结算纠纷,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公司和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一、工程结算审核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结算;2、组织召开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会议;3、现场踏勘、计量复核;4、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5、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二、工程结算审核依据1、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4、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结算审核的其他专项规定。

9、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结算审核要求1、严禁采用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分析对比审核和经验审核的方法,避免审核疏漏现象发生。

2、应审核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核。

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5、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6、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7、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核。

8、工程结算审核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9、结算审核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实行三级校审、核稿、签发等五级复核制度。

10、结算审核受托人与被审核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四、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工程结算审核应按准备、审核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审人和核稿人、签发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管理方式。

(一)结算审核准备阶段1、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搜集,一般需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1)招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2)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3)工程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等)(4)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签证单(5)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7)地质勘察报告(8)工程预(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9)甲供料清单(10)主要材料分析表(11)主要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12)施工形象进度月报表(13)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项明细表(14)工程结算审核其它资料2、审核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3、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4、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5、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二)结算审核阶段1、审核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2、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3、审核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的计价原则、方法。

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4、审核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5、审核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6、审核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核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7、编制与结算相对应的结算审核对比表。

(三)结算审定阶段1、工程结算审核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核委托人及结算审核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2、由结算审核受托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结算审核的初步成果文件组织进行三级校审;3、由结算审核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4、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核人应分别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签认并加盖公章;5 对结算审核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核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核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核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

五、工程结算审核方法(一)工程结算的审核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核;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核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核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核;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核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核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二)结算审核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2、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受委托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核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核的方法。

(四)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和审核或鉴定,结算审核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核适用的计价办法。

六、工程结算审核内容(一)审核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1、审核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2、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二)审核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3、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4、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6、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8、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七、工程结算审核时效(一)结算审核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审核期限。

(二)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审核受托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得建设单位确认的初稿(具体时间要求节点详见下表)。

(三)结算审核受托人应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结算审核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八、工程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形式(一)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的形成1、审核报告封面,包括工程名称、审核单位名称、审核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日期等;2、签署页(扉页表),包括工程名称、审核编制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3、结算审核报告书;4、结算审核相关表式;5、有关的附件。

(二)工程结算审核相关表式1、委托审价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2、审价资料提供情况登记表;3、工程结算审价工作会商纪要表4、工程结算审价汇总对比表;5、工程结算审价审定单;6、工程审价报告征求意见回复单(甲乙方)7、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评价意见征询表8、其他相关表格。

(三)结算审核受托人应向结算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文件。

九、工程结算审核质量和档案管理(一)质量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将确保成果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精度要求。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工程结算审核所引用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和工程结算审核范围的完整性负责。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4、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结算审核工作的,应当实行个人签署负责制。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结算编制、审核和修改,成果文件提交、报审和归档等应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档案管理1、对与工程结算审核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主要过程和现状、具备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整齐,整理立卷后归档。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结算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行归档的文件,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4、归档的工程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

其他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5、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6、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7、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8、归档文件应必须完整、系统,能够反映工程结算审核活动的全过程。

9、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0、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

11、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十、工程结算审核流程图十一、工程结算审核操作人员配臵及相应职责1、咨询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咨询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

技术总负责人的职责如下:(1)审阅重要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2)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3)负责组织校审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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