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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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劳务用工和合同工的管理,保护用工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劳务用工管理1. 劳务用工的定义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服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由劳务服务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服务或管理活动,其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由劳务服务单位解决。

2. 劳务用工的申请和审核用工单位需要进行劳动力调配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用工岗位、用工人数、工作期限等信息,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办理手续。

3. 劳务用工的管理劳务用工的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做好:(1)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服务单位及时汇报劳务用工的工作情况、风险提示等信息;(2)用工单位应尽量避免出现误工、漏工等情况;(3)劳务服务单位应对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并记录相关情况;(4)劳务服务单位应定期对劳务用工的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 劳务用工的合同管理劳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3)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5. 劳务用工的考核和评估用工单位应制定劳务用工的考核标准,并在劳务合同中约定。

劳务服务单位应按照约定的考核标准对劳务用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员工予以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调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工管理1. 合同工的定义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岗位需要或工作时间等原因,不能确定工作期限的员工。

2. 合同工的合同管理用工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应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2)合同应明确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3)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4)合同应经双方协商签订,并办理相应手续。

3. 合同工的岗位调整和续签管理用工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情况,对合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工管理办法

合同工管理办法

合同工管理办法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合同工关系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促进甲乙双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工劳动合同。

第三条定义在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 合同工:指经甲方考察并签订劳动合同,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特定工作岗位服务的劳动者。

2. 工作岗位:指合同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甲方从事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合同工的管理第四条招聘与录用1. 甲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工作岗位要求,发布招聘信息。

2. 乙方应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参加甲方的面试考核。

3. 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乙方。

第五条劳动合同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

第六条岗位职责1. 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忠实履行工作岗位所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2. 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设备,并指导和监督乙方完成工作。

第三章薪资福利第七条薪资待遇1.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享有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2. 甲方按时足额发放乙方的薪资待遇。

第八条福利待遇1. 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2. 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九条工作时间1.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准时上班和下班。

第十条休息休假1. 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享有节假日、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2. 甲方应当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安排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加班。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事业单位和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的全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事业单位为弥补编制不足,根据工作需要,与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应聘为合同工:(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四)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 确定岗位需求;(二) 公开招聘;(三) 资格审查;(四) 考试或考核;(五) 体检;(六) 确定拟聘人选。

第三章合同期限及内容第六条合同期限合同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第七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二) 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 社会保险;(六) 合同期限;(七)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合同工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考核制度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奖惩合同工可获得事业单位对在编人员的同等奖惩。

第五章劳动保障第十条劳动报酬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第十一条福利待遇合同工享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节日福利等。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当为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一) 合同期满;(二)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 单位因业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四) 合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五) 合同工不胜任工作;(六) 合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合同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单位合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合同工,具体执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聘用、转正、绩效考核、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合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本单位形象,确保单位合同工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条单位合同工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的工作安排,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单位合同工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严禁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单位合同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护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工作内容给外部人员,不得私自利用单位资源谋取私利。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单位合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合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合同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不得拖延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合同工不得私自调休、加班、带薪休假等,应当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合同工应当接受单位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工资、晋升、奖惩等。

医院合同工管理办法

医院合同工管理办法

医院合同工管理办法
一、合同工录用手续、要求
1、录用合同工必须由一定的专业技术,占科室编制。

2、录用手续:
(1)使用单位申请、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人事处通知本人到职工保健科查体,查体合格者持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薄和像片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2)人事处到XX市XX区职业介绍所办理录用指标,到学校或办事处取档案后,通知本人到人事处报到。

(3)报到时,个人须和院方签订合同书,职业介绍所审批备案,以后每两年签订合同,院方可根据本人工作表现续签合同。

3、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医院为每位合同工按月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8%缴纳,其中医院缴纳20%,个人缴纳8%。

其它保险同在职职工。

4、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后,由社保中心审批发给退休工资;医院承担医疗费和福利部分,其他不再承担。

二、技术工人考级规定
1、条件:
(1)技术工人考级必须与所从事工种一致。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报考中级工。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报考高级工。

2、手续:
(1)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报人事处批准,方可开据报名介绍信。

(2)学习考试合格,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后,持考工审批表、证书及证书复印件到人事处备案。

三、技术工人考级后工资调整规定
技术工人考取了高一级技术等级证书者,且中级工需满10年工龄,高级工需满20年工龄,可兑现中级或高级工工资待遇,取证次月兑现。

合同工管理制度

合同工管理制度

合同工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合同工的管理,确保企业与合同工之间的权益平衡,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下的各级合同工,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工、临时工、兼职工等。

二、管理标准1. 合同工招聘与录用1.1 招聘程序 - 职能部门需提前确定合同工需求,并将需求信息交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发布; -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并进行简历筛选; - 符合招聘条件的候选人将被邀请参加面试环节; - 面试通过的候选人将安排签署劳动合同并进行入职手续。

1.2 合同工录用 - 合同工录用需经过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 签署劳动合同后,合同工将被视为正式入职。

2. 合同期限和续签2.1 合同期限 - 合同工的合同期限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求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 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短期合同(不超过3个月)和长期合同(超过3个月)两种。

2.2 合同工续签 - 合同工可在原合同期满前提前30天提出续签申请; - 续签申请需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 续签后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工不得连续续签超过两次。

3. 合同工考勤管理3.1 考勤制度 - 合同工应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进行考勤,包括按时签到、签退以及正常上下班; - 未经批准且无故缺勤3次及以上的合同工将会被视为自动离职。

3.2 请假管理 - 合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提出请假申请; - 请假申请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 - 请假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预计请假时间,并经过上级批准。

4. 工资和福利4.1 工资发放 - 合同工的工资按照公司规定的薪酬发放周期进行支付; - 工资发放应及时准确,符合合同约定。

4.2 福利待遇 - 合同工享受公司相关的福利待遇,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 福利待遇如有调整,应提前通知合同工。

5. 工作安全保障5.1 安全培训 - 合同工入职后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和保管工作设备和材料; - 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安全培训和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

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工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秩序的良好运转,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合同工管理,包括合同工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离职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合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临时工、短期合同工等,均应遵循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合同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第五条公司合同工在工作岗位上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细心做好本职工作,保障工作质量,提高效率。

第六条公司合同工应当维护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保护公司和客户的权益。

第七条公司合同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请假,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

第八条公司合同工应当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积极配合解决问题,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司合同工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考核和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业务水平,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

第十条公司合同工应当尊重公司的领导和同事,相互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工有权依法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和福利,享受出勤奖、绩效奖等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合同工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如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将受到公司的处罚,甚至取消合同。

第二章招聘录用第十三条公司招聘合同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当尊重应聘者的个人权利,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合同工进行面试、考核、体检等程序,确保招聘合同工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合同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合同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合同工个人资料和合同文件。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保障合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合同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各项管理内容。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事业单位合同工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合同工时,应当对候选人的资格、能力、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录用。

第六条合同工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规章制度、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合同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

第八条合同工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合同工晋升应当根据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年限等因素,结合单位实际需求,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合同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合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权益。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为合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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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管理规定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

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实施对外招聘。

(二)招聘
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
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聘用;
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
5、拟录用者一般试用1-3个月,试用合格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6、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
(三)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

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工待遇(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平度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
准。

(二)养老保险平度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

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院部办公室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第七条聘用合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聘用合同工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院部办公室兼任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6、诋毁医院名誉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双向选择未能被岗位录用;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科室擅自聘用劳动合同工的,属非法用工,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二)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或不听医院有关人员劝阻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条本规定由院部办公室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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