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八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乡(街)村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乡(镇)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铁路、港口、农场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驻津部队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军事用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保护或者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规法字〔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30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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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四条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后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1962年9月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未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暂时退给农民集体耕种的,仍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且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未被征用的部分)。
第九条国家铁路、公路(含废弃路段)、水利、电力、通讯、机场、码头及军事设施等征用或相沿接管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1.12•【字号】•【施行日期】1985.0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天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服从我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领导的原则。
在国务院未批准我市总体规划以前,我市各项城市建设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规划局编制上报的总体规划方案为依据。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是我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内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郊、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和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用地时,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审查批准,取得土地使用证件后方可使用土地。
界外处理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在城镇、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农房建设,必须服从城镇统一规划,按照划拨用地审批权限,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位置、面积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经市、县、滨海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单位应到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征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超过六个月不办理征用手续,征地管理部门可将“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七条用地单位对核拨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DB12_T598_16-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ICS01.140.30P 0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 12/T 598.16—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Part 16:Special land project2015-09-18发布2015-11-01实施前言DB12/T 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第1部分:工业项目——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第4部分:仓储项目——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第14部分:公路项目——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第17部分:墓葬项目——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本部分为DB12/T 598—2015的第1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1 范围DB12/T 598—2015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特殊用地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2.1用地规模 Land use scale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的用地面积。
2.2单位用地指标 Land area of unit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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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
2009/4/1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或用地范围调整的,须进行核定用地。
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等核定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定用地界线和面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土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应进行核定用地工作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行核定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
住宅建设的除外。
核定用地图应加盖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核定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在办理规划条件前,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建设单位持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核定用地测量。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确定核定用地条件时,应明确界内用地线、界外处理线。
界内用地是指按规划要求允许建设的范围。
确定界内用地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地边界必须接至相邻规划控制线或者相邻用地单位的用地边界;
(二)本款(一)以外的用地边界应当结合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确定。
界外处理是指按规划要求代征土地或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的范围。
确定界外处理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道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二)与河道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河道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河堤外坡下坡脚,或者河道用地界线;(三)与铁路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铁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铁路路基下坡脚,或者铁路用地界线。
前款规定以外的界外处理范围按照改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成果包括核定用地图及电子数据,并符合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市规划局对全市核定用地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核定用地数据统一编号、统一入库。
核定用地电子数据合格的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测绘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以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市管建设项目的核定用地测量工作由市规划局授权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资质的甲级测绘单位实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测量工作由区(县)规划局授权一家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