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1)论文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1)论文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1)论文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1)论文

在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则通常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即宪法不规定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制度。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各个方面等均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宪法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没有做出规定。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须在民事诉讼中援引或适用宪法。但是在美国,情形却很不相同。美国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都根据三种法律渊源即宪法、制定法和普通法进行判决。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其次,而普通法则在宪法和制定法缺乏相应规定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宪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从而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这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通过宪法这种最高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和背景。分析和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及成因,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解决中国宪法中所存在的不可适用性的问题,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与进程。一、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最突出地表现在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美国宪法(主要指联邦宪法)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首先,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美国民事诉讼中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从而确定了联邦法院的事物管辖权,划分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由国会命令设立的下级法院,联邦司法权应适用于:所有基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主张不同州的土地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有关联邦司法权的这一规定最直接最具体

地表现在联邦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根据宪法的规定,《美国法典》第28篇第4部分“管辖权和审判地”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以下三类案件:当事人州籍不同且争议金额超过7万美元的案件3;基于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所产生的案件;一州居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争议案件.这三类案件属于联邦法院事物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选择具有事物管辖权的法院。事物管辖权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即当事人不能将本来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通过合意提交联邦法院审理。同时,对于没有事物管辖权的案件,联邦法院不能立案受理。即使受理,当事人也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事物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撤销诉讼。此外,法院也可依职权对事物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事物管辖权不能成立的,无论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均应裁定撤销诉讼。即使终局判决已经作出,当事人亦有权以缺乏事物管辖权为由请求确认判决无效。美国联邦宪法除了对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列举外,还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民事诉讼中对人管辖权的各种宪法性规定。如通过著名的Pennoyer诉Neff一案确定了这样的规则:除非被告在诉讼所在州有住所或居所,或当其出现在该州时被合法传唤,或者被告自愿接受管辖,该诉讼所在州的法院不能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又如通过“国际鞋业”一案确立了“最起码的”(minimumcontacts)的标准等。4这一系列判例所确定的对人管辖权的宪法性规定主要包括:对个人而言,法院只能对在本州有居所或住所,或在本州被合法传唤的个人行使对人管辖权;对法人而言,法院只能对在本州登记或经营业务的法人、或虽未登记又不经营业务但与本州有某种而诉讼的起因正是产生于该的法人行使对人管辖权;对自愿接受管辖或对管辖权无异议的被告行使管辖权。5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除必须对案件享有事物管辖权之外,还必须对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对人管辖权(如果是对人诉)或对或案件的诉讼标的享有对物管辖权(如果是对物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对人管辖权不服,时以正确的方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异议无效。其次,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从而赋予美国公民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该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为了使州政府也受到约束,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法律程序权利是美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体现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而且也是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的精髓所在,此外它还贯穿和渗透于美国其他许多法律制度之中。至于究竟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兰克福特所言,正当程序的管辖作用是根据逐个案件,取决于查问清楚

政府所采用的特定程序是不是“违反那些表达了英语民族正义观念的公正和公平的信条”。6当政府剥夺一个人已经获得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利益时,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程序上的公正性。具体对民事诉讼而言,在诉讼过程中,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享有事物管辖权,同时对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财产享有对人或对物管辖权;在受理案件之后,法院必须给予当事人有关该诉讼的足够的通知以及接受听审、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机会。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或虽然有管辖权,但没有及时给予当事人有关通知,没有提供当事人接受听审、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机会,则法院就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对于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所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要求给予纠正。再次,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联邦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在普通法诉讼中,如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除非依照普通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重新审查。”各州宪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除外)。陪审制是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最有特色的一项制度。其他国家基本上没有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常规使用陪审团的例子。大陆法系国家从来就不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即使在普通法系国家,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也是独一无二。因为在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中,陪审制只适用于极少数民事纠纷案件如名誉毁损之类的案件。而在美国,陪审制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涉及较大争议金额的普通法诉讼案件的审理。普通法诉讼与衡平诉讼以及海事、破产、遗嘱检验和离婚诉讼不同,后几类诉讼不适用陪审制。严格意义上的普通法诉讼,是指一种通过普通法令状制度提供权利与救济的诉讼,这种诉讼制度对诸如非法侵害及违约之类的不法行为进行纠正。在1938年之前,美国最高法院把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解释为仅仅适用于这种以传统的普通法为依据的损害赔偿诉讼,但是根据1940年以来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上述宪法规定所做的解释,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广泛地适用于各种损害赔偿诉讼,不论其所保护的权利是源于古老的普通法抑或现代的普通法,还是源于制定法。在属于受陪审团审理范围之内的案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由陪审团审理。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放弃此项权利时,案件才交由法官不经陪审团而加以审理。即使在这种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由法官决定的案件中下,法官也被看成是陪审团的替身。陪审制对美国民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有着重要的影响。在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的选任是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审理过程中,一切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问题都呈现给陪审团,然后由其作出裁决。经过陪审团裁决的事实,不应受到其他任何法院的重新审查。正因为如此,在上诉案件中,上

诉法院通常只对审理法院所决定的法律问题予以考虑。在不经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由于法官被看成是陪审团的替身,因此经审理法官认定的事实,在上诉审中也不再受到审理。除此之外,陪审制对美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形成也有着惊人的影响,它一直在塑造并将继续塑造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以及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点。如,美国证据法被塑造成保护不懂法律的陪审员免受律师试图施加于他们的不利影响的法律;侵权行为法被塑造成法官在合同以外的案件中向陪审团给予指导的指南;过失行为法把陪审团的作用定义为用社区的道德标准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尽管在1870年到1940年之间,陪审制曾遭到许多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指责,被认为违反理性法律科学,但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陪审制又得到了强有力的重新肯定。最后,在美国联邦宪法通过赋予当事人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从而决定民事诉讼案件的一种重要审理方式的同时,宪法第6条第2款即最高法律效力条款决定了民事诉讼中适用联邦法律的问题。该条款规定,联邦宪法和依照该宪法所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这一规定表明,联邦法律对于它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优于州法的效力,这是包括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石。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联邦法律。另外,宪法第4条第1款即充分诚信条款要求,各州应完全承认他州的法律和判决。一州的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所确认的权利,一般应在他州产生效力,而无须重新审查争议的实质。这一规定曾极大地缓和了美国各州不同法律体系所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促进了国家的团结和统一。

二、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的成因美国宪法之所以对民事诉讼作出上述规定,其原因是多层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美国法律的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使其必须高度重视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上述规定是美国分权宪法构架分权宪政体制之必须。关于美国法律的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我们都知道(美国人也承认)美国法律是继承的,正如他们的语言和他们的政治制度是继承的一样。在私法方面美国人完全接受了习惯法,而在公法方面,则接受了自然法。7移植到美国的自然法学说就是那些整个17世纪和18世纪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居于统治地位并由杰出的法学家布来克斯东赋予权威形式的学说。该学说既引证了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即“法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也引证了西塞罗的结论,即“法是孕育于自然中的最高理性,它支配应当发生的一切事物,禁止相反的一切事物”。认为“一切法律均依自然法和天演法而定,这就是说,任何人类的法律均不应和这些法则相抵触。”818世纪的美国人继承了这些概念,发现它们在反对国会自作主张的斗争中有意想不到的功效,于是理所当然地把它们作为经纬来编织成自己的宪法体系。这个现成法学体系的那些整齐划一的准则,

具有匀称的形式和机械式的功能,非常适合18世纪的社会的简单需要,并为有关立宪的所有问题中的似乎最紧迫的问题-确立对统治权的有效限制提供了方便的解决办法。自然法的普遍性在英国普通法中演变为“法官的理性”和“法的统治原则”,而这又构成美国法的基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其实也可视为英国普通法的胜利之一。英国有着注重程序法的传统,其法律被“程序的思考”主宰着,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程序法规则,实体法“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之中。”9早期的普通法主要是程序法的规定。形成这一特征的原因主要有:其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令状制(writsystem)或民事诉讼形式(formsofaction)有着紧密的。令状制度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或法兰克人的法院,古罗马法中也有类似的形式。在英国普通法院中,曾出现任何一个民事诉讼的“合格手段”是“开始诉讼令”的情况。随着普通法的发展,开始诉讼令逐渐形成固定的若干类令状,而每一类令状都和一定的诉讼程序相对应。不论是原告还是法院都十分重视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因为错误的令状选择会使原告的正当主张败诉,而在数量和种类上无限制地发出令状则会带来英王与领主、主教之间的矛盾。用英国著名的法制史学家梅特兰的话讲,令状的统治就是法的统治(Theruleofwritsistheruleoflaw)。民事诉讼中的令状制度或诉讼形式虽然在19世纪中叶由1873年的《司法法》完全废除,但其影响深远。当代的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和财产法常常根据传统的诉讼形式划分内容,诉讼程序所具有的整理和发展实体法的功能被保留下来,以至于梅特兰深刻指出:“我们已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10普通法就是在这种“程序的缝隙”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可见英国的重视程序法的传统是多么久远。其二,普通法在审判过程中实行陪审制度和辩论制度也促进了程序的重视。英国的陪审制度和辩论制度构成美国宪法关于陪审制度规定的直接法律渊源,而且美国人将其上升为反对司法专横、捍卫自由政体的重要保证。陪审制作为美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其产生和存在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根源。在批准联邦宪法的辩论中(特别是在纽约和宾夕法尼亚),建立全国性的法院(尽管其管辖权受到限制)的思想遭到了激烈的反对。因此有必要以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形式作妥协。而当时《权利法案》的条文所最迫切要求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补充规定到宪法中的这一机构的作用在当时是,现在也仍然是保护各州人民的权利不受联邦法院的侵犯。这其实是司法权在专业法官和业余法官之间的一种分配。在理论上,美国人认为,公民是法律的最终制定者,法官对于法律或法律的深层含义的渊源并无优先接近的权利,法律能够为当事人及陪审团成员所理解,只要法官给予他们有关法律技术方面的指导。因此在诉讼中,法官的职能是参与性的,而并非法律实施的

中心,主要部分由陪审团及当事人进行。在证据方面,美国法的理论认为,证据评判不涉及任何特殊专长,因此证据可以由未经法律训练的陪审团成员来加以评判。此外,陪审制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它也是一种受人喜爱的参政的重要形式。大多数美国人信任陪审员超过信任法官,这既是因为他们之中很多人自己曾担任过陪审员,且大多数担任过这一角色的人发现这是一段令人振奋的经历;也是因为陪审员几乎不可能被收买或被胁迫,因为他们人多,而且在审判结束后陪审团就解散了。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说,陪审团是“一个没有野心的政府机构。” 其三,英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培育出了“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由于判例法是历史的总结,强调实际审判活动的务实性,这就造成了英国法学教育是法律实务教育,尤其重视“案例教学法”,在研习案例中学习法律。这就逐渐形成英国学生独有的法律思维。司法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正当的程序和法官的公平观念比任何严格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规范都重要得多,程序就是法律,离开程序规则,法律寸步难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的目标与其说是实现法律,勿宁说是实现正义。11 秉承自然法的法律传统和传承英国普通法历史的美国宪法,之所以在其文本中重点和详尽地规定民事诉讼制度,强调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这既表明美国宪法独特的历史底蕴,同时也酿造了一种特有的美国宪政文化思维。较诸其他国家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在控制国家权利的专横、捍卫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运作,无疑成功了许多。美国宪法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规定的另一重要原因乃是因应构建分权宪政体制的需要。联邦宪法所确立了分权原则,分权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联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总统、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包括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行使。另一方面是指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创造性地把孟德斯鸠、洛克的学说投入到建立一个强大的、新式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的实验之中。他们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并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来分别行使。而在该项政府设计中,通过宪法直接赋予司法部门必要的权限,保证法官任职独立和待遇优厚,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也是保证司法稳定性及公正不阿的最好措施。更是对公民自由的最好屏障。因为“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12“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门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危害能力最小。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

于行政部门的力量”。13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而所谓限权宪法系指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而这一原则并不寓有司法权高于立法权的含意。因为“代议机关的立法如违反委任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自当归于无效乃是十分明确的一条原则。因此违宪的立法自然不能使之生效,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则行使授予的权利的人不仅越出其被授予的权力,而且可以违反授权时明确规定禁止的事。”14 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这也必须有法官的完全独立和法官享有必备的权限。只有这样,法院才有非凡的勇气可防止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才可防止人民代表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贸然采取违宪行动,才可防止某一不公正或带偏见的法案对个别阶层人民权利的伤害,并牵制立法机关对此类法案的通过。15 由于法院担任着分权原则的最终法律公断人的角色,对立法是否合宪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越权与合法的判断均由法院作出,而有关这些问题的诉讼又都属于普通法诉讼,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美国的民事诉讼法除了适用于我们一般所理解的民事案件如财产、合同、侵权等案件外,还适用于对成文法和行政法规进行解释的案件以及在成文法和行政法规的名义下所采取的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这一点与许多国家采用特别的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其原因也是美国的宪法理论使法院及诉讼在政府的普通职能中居于主要地位,其民事诉讼法控制着宪法的分权原则的法律效力的发挥。16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分权体制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17在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上,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这种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司法权限的划分乃是确保这种分权体制赖以存在并得以巩固的必备因素。为此,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准确断定联邦司法权限的若干原则,了解这些原则对于进一步理解美国宪法关于联邦司法权的划分将不无裨益。确立联邦司法权限的原则主要有:第一,宪法的生效必须有宪法保障。如若干事项是禁止各州从事的,这些事项或因与联邦利益相抵触,或因不符合理想的施政原则,不宜由各州进行,如对进口货物课以关税和发行纸币。如果联邦政府并无有效的权力机构及时限制纠正,无人相信这些禁令能被自动遵守,因此,为寻求对各州政府权力的限制,须授权联邦法院可对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决定宣布其无效。第二,联邦司法权应与联邦立法权同格,为保证国家法律解释的统一,应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拥有最后审判权。第三,国家与其成员或公民间产生的纠纷只能诉诸国家法庭即联邦法院的法庭。第四,为了维护联邦整体和平和维护联邦全体公民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各州居民之间的纠纷的审判必须交由联邦法

院,否则因审判不公而导致危害和平,州政府难有制止这种危害发生之能力。第五,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海运案件的裁判权应划归联邦法院。三、启示宪法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一方面决定和影响着民事诉讼程序与方式,另一方面也使其宪法本身具有极大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宪法不仅与国家生活且与人们的个人生活密切相关,人们能够通过宪法来捍卫和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因此,宪政思想和宪政意识得以深入人心。这与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普遍淡薄形成鲜明的对比。中国的宪法意识之所以薄弱,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宪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它基本上不规定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中国有着与美国不同的立宪背景和法律传统。在中国,宪法是不可适用的和没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关于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而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定罪科刑的问题,所以,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此后,宪法被认为在一切法院审判案件中不能适用。上述主张再加上所谓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无法直接作为判断行为正确的标准,以及对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法律责任等理由,于是宪法被认为没有直接法律效力。另外,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方式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思维。它认为“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并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没有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可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对法律程序内在独立价值的漠视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的盛行。因而,诉讼程序在宪法中的地位不高,而对待程序法的这一态度反过来又影响了宪法的地位。此外,宪政体制的不尽完善也损害着宪法的权威。在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宪政体制的中枢。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在进行政府设计时,其中心目的是建立一个合理而稳定的三权分立体制,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使司法机关成为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而中国宪法则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根据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仅表现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并不能超越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至于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控制以

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合理界限在哪里等问题,则无必要和适当的操作性规范以作指引。上述理论认识的模糊和具体操作制度的缺陷正是导致中国宪法权威不能树立,宪法的贯彻实施屡屡被打折扣的一部分重要原因。比如在中国当前为克服司法腐败,纠正司法不公而大力提倡的所谓“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就可能是一项需要进一步深思熟虑的制度。首先,这种监督制度导致立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介入,那么长此以往,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精神势必受到损害。其次,这种监督制度导致法院的终审判决的效力可受到质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判决之后也会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因而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遭受破坏。当事人因无法依据法律对法院的裁判作出适当预期,故法律的权威性无法合理“外化”。再者,人大介入法院审判工作,与司法权须由专业化人士行使的原则不符,也会导致在法院之上出现另外一个“法院”。因而,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之间权限和职能的合理分工原则就无法得到实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想改变中国宪法的不可适用性,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就必须合理地借鉴其他国家宪政制度中的优良成分,加强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规定。这有利于积极地促进中国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完善,促进依法治国宏伟方略的早日实现。

20XX广西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试卷

20XX广西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宪法与行政法》期 末考试试卷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20XX广西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试卷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20XX,广西,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宪法与行政法,期,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成教大学中查看更多范文。 恒信博大教育成教 20XX广西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宪法与行政法》模拟复习题 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专升本) 1.(单项选择)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贡献,从宪法产生与运行来看,它是在中国宪法发展史上由人民第一次自主地通过行使制宪权而制定的,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本题 2.0分)A.正确b.错误答案:A.解析:无.

2.(单项选择)世界上第一部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年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是法国宪法。(本题2.0分)A.1785b.1786c.1787D.1788答案:c.解析:无. 3.(单项选择)恩格斯主义宪政理论认为:首先,宪法是一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与消亡的过程;其次,宪法的本质是一种阶级本质。()(本题2.0分)A.正确b.错误答案:b.解析:无. 4.(单项选择)魏玛宪法突破了个人权利中心论,第一次将公民的集体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写入宪法。()(本题2.0分)A.正确b.错误答案:A.解析:无. 5.(单项选择)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是()。(本题2.0分)A.玛雅宪法 b.魏玛宪法 c.玛魏宪法D.以上全错 6.(单项选择)我国选举法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至二分之一。(本题2.0分)A.三分之一b.四分之一c.五分之一D.六分之一 7.(单项选择)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按地域划分选区,国家区域的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举的制度;职业代表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述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

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本文由收集整理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一)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

宪法与行政法——北大考研心得

我谈谈一下几个大家可能会关注的问题吧。 1、要不要同时司法考试? 我从大二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司考的风格和内容与法学研究生考试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总的来说,这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基础好,学习习惯好,精力充沛,如果符合以上几点,不妨给自己一个充满挑战的一年。如果hold不住紧张的时间表,hold不住两次大考的压力,那还是建议大家稳妥一点。 2、要不要上辅导班? 针对北大考研的有凯程和英华,对于前者我并不了解。而我报了英华的综合课的和专业课的班。感觉效果很好。一是理清思路,尤其是民法这样的学科内容体系庞杂,而听完老师的课后,对于复习考研有了一个大概的思路。专业课的帮助也很大,它提供了信息和一些有用的资料。不能说报了辅导班就能如虎添翼,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路灯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不在乎你报了什么样的班,而在于你如何妥善运用手里的资料,如何举一反三。 3、要不要去北大听课? 说到底这也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考研族在北大屡见不鲜,可见听课是由必要的,但是也要和自己的投入衡量一下。 4、timetable 时间安排也是我们第一次考研的人会遇到的难题。我建议可以将英语复习贯穿始终,英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还是提前复习要好,譬如去年的下半年,最迟也要在今年的3月开始。如果基础很好,托福雅思无压力,也不要大意失荆州,因为考研英语的难度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真题+阅读,这是一大法宝。政治,从功利角度来讲,我个人感觉10月开始复习就OK了,上上视频课或者是面授班,多背背押题卷,肖秀荣、任汝芬、文都考研的最后五套题等等,多看多背,按照套路走,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具体时间安排:10月以后:白天看专业,傍晚时候开始英语阅读3篇,晚上7点到9点,背政治,9到10点被英语作文,10到11点再复习一遍政治。10月以前,大概就是上午看英语,然后时间放在专业课上。这些安排是按我个人喜好来的,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我想重点突出的是每天做自己的计划,不论计划的优劣,都能给你带来预期的结果。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制研究中心主编:《宪政与行 政法治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宪政与行政监察法治评论》按北京大学学理北京师范大学研 究中心教授、博士生罗豪才先生担任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两 届会长。2003年8月10日至12日在宁夏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 研究会2003选聘年年会进行了理事会换届在工作中,泰苏老师坚持卸 去研究会会长一职,后经新一届研究会及其领导机构一致推举,身兼 了研究会的名誉会长。在盛况空前的西宁年会开幕式上,罗老师发表 文章了重要讲话。这篇讲话系统地总结了发展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和行 政法学我国的成绩和经验,马小平分析展望了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行 政管理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研究重点,并对行政法学者 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现经罗老师授意,特由《宪政与 行政监察法治评论》创刊号前言发表这篇讲话,以飨读者。 行政监察行政法学界一年一度的盛会,今天在银川隆重召开了。 这次会议,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第三次年会。本次大会,上承改 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研究稳步发展的势头,十五下启二十一世纪行政 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对于总结十多年历练来的发展战略经验,凝聚力量,在新的世纪里推进行政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 要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完成三个诸多方面的任务:第一个 是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第二个是讨论准备分会以研究会名义 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讨论国务院法制办 委托起草的《推动国务院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 过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才之下,在大家的 共同努力下,我们行政法学研究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述说要求,顺应中国先进文 化的发展方向,努力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00年 A、法理学:1、什么是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怎样? 2、结合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法律移植实践谈谈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B、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1、宪法秩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行政区划;4、宗教信仰自由 二、事例分析: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宪法监督机构如何设置。宪法学界有人认为,在我国要达到理想的宪法监督效果,必须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即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问:1、你是否赞成这种看法?2、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三、论述题:1、试述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2、试比较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的不同特点。3、试述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 C、行政法学: 1、试述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的定义及其特征。行政主体是组织,还是既包括组织,又包括国家公务员个人?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如何界定?应如何加强对这类文件的监督? 3、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制度应如何得到体现?谈谈你的看法。 4、分析题:乘飞机前,民航安全检查员实行开包检查和人身复查,对此不少旅客感到麻烦,时有拒绝检查的情况发生。有的旅客指责安全检查是”侵犯人权“。你认为:旅客的指责有无道理?如何分析安全检查行为的性质?从拒绝检查此类时间中我们应引起哪些思考? 2001年: A、综合卷: 一、简答题: 1、什么叫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有和区别? 2、谈谈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二、论述题:1、试论法治的实体要件 B、宪法: 1、试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2、什么是宪法修正案?试述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3、试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4、什么是宪法监督?你认为应当怎样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5、据有关媒体报道,自1999年底以来,我国许多大城市如沈阳、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相继拉开了社区改革的序幕,改革的理由主要是:以退休妇女为主要成员的”老大妈“型居民委员会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要求,而且居民委员会干部由街道办事处任命,居民委员会只是”政府代言人“,不能真正实行居民自治,为居民服务。主要改革做法是:合并几个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委员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其职能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 请你运用宪法学的有关知识和理论,对这种以社区委员会取代居民委员会的做法进行分析评论,并就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C、行政法: 1、试述行政的最显著特征(并讨论最基本特征与其他特征的关系) 2、试述《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服役范围的意义。 3、行政合同概念是否成立? 4、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概念,应如何理解?

宪法与行政法案例

黄某某系长沙某某纺织印染总厂的正式职工,系工人身份,未有违法乱纪行为。2010年,黄某某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288号11栋1门4楼6号的私有住房一套,被长沙市拆迁指挥部以该房在某某新城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为由要求限期拆迁其住房。黄某某认为其私房不在某某新城项目的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拆迁范围,长沙市拆迁指挥部把开发商做高层商品房项目捆绑在某某新城项目一起,不是用于公共事业,私自扩大拆迁范围,完全是违法的。黄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采用了去北京上访的方式反映其诉求。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9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将黄某某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0日,长沙市劳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收容劳动教养壹年。2011年10月11日,长沙市劳教委将该《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黄某某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2年1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11)第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劳动教养决定。2012年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家属。市劳教委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

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黄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上事实有天安门广场的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现场处警民警、现场群众的证言、现场当班的国旗护卫队武警战士书写的事件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出具“901”案人员的到案经过、对黄某某等37名犯罪嫌疑人的训诫谈话及对阮某某等5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均对自己的行为有详细的供述。 长沙市劳教委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有:1、长劳教(2011)字587-60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布(送达)劳教决定回执;2、天安门武警出具的处置经过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黄某某供述及同案犯询问笔录; 3、黄某某户籍证明、《刑事诉讼法》;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劳教报告、拘留证、聆询及聘请律师告知书、聆询通知书、聆询笔录; 5、《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节选。 请问:1、黄某某闯入天安门广场国旗警戒区内下跪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 题

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题 行政法部分(100分) 一、概念比较(解释概念并比较异同,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越权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3.行政先例与行政判例 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越权无效”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E.日本 2.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援用宪法学及民法学的解释方法用以解释行政法律规范,其解释方面主要包括( )。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 C.历史及起源解释 D.目的论解释 E.合宪性解释 3.德国1977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 )。 A.行政手续的一般规定 B.行政行为 C.公法契约 D.特种手续 E.法律救济程序 4.以下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A.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西安市人大常委会D.宁波市人民政府 E.无锡市人民政府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受害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A.某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刘某行政拘留20天 B.某镇政府设立禁闭室,将违法超生的妇女李某某禁闭5天 C.某县人民政府在抗洪抢险中征用了公民张某的货车一辆,张某驾车前往指定地点时因交通事故而使该车辆报废 D.某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时,用警棍将口出秽言的何某打伤 E某交警执勤时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驾驶员徐某某的合法利益 三、判断分析(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国务院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是行政立法行为。() 2.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不得改变。()4.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 四、简答题(共30分) 1.简答行政权的性质及特征。(10分) 2.不宜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8分) 3.简述“二战”后,外国行政法的发展近况。(12分)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2

宪法与行政法专题

宪法与行政法专题 一、如何理解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的要求,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去执行的,因此强调依宪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做到这三个“善于”,才能真正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核心在理念,关键在能力,重点在落实。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宪法的至上地位,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二、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治化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北京大学(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千帆、魏定仁(?)、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法学博士,师从肖蔚云,宪法学)、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行政法学)、王锡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杨建顺,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兼职博导)、 朱维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张树义、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分党委书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师从应松年教授)、刘莘(《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刘善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师从陈光中教授)、高家伟、王万华、何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行政法学)、王人博(《政法论坛》主编)、廉希圣、焦洪昌、蔡定剑、李树忠、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兼职博导)、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兼职博导)、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庆福、白钢、陈云生、冯军、李林(法学所所长)、吴新平、周汉华(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兼党总支书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朱芒(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周伟教授(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徐向华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师从李友梅,立法学)、季卫东教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范进学教授、童之伟(兼职博导、1994年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教授)、孙潮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博导))、山东大学(肖金明、齐延平(法学院院长)、王德志、柳砚涛)、 苏州大学(杨海坤、周永坤、胡玉鸿、黄学贤)、 浙江大学(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孙笑侠、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调入清华大学)、章剑生、朱新力)、 郑州大学(苗连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沈开举、刘向文)、 武汉大学(周叶中(1994年武汉大学比较宪法学方向毕业,师从何华辉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李龙教授)、汪进元(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陈晓枫(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林莉红、江国华、董皞、杨小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方向博士毕业,师从罗豪才教授)、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佑启(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毕业,责任导师姜明安教授)、王广辉) 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比较宪法方向,《法学》主编,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郝铁川(中国宪法方向)、孙潮(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李龙)、刘松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张明军(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政治学挂靠)、李路曲(政治学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贺日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季金华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唐忠民、肖唐镖) 吉林大学(崔卓兰) 清华大学(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导师许崇德教授)、

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

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 开课时间2015年9月19-20日 学院法政学院 专业方向行政管理 学号2015216029 姓名李玮钢 学位类别MPA 任课教师黄勇斌 交稿日期2015年10月17日 成绩 评阅日期 评阅教师 签名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2013年6月27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该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建砖结构房,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2013年7月1日前自行纠正。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2013年7月

10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案例分析] 一、权利与救济 1、权利侵害 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原告李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的一间二层房屋,在法律上是属于该李某某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2、诉讼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毕业论文选题】86个行政法

86个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参考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论行政主体 3、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4、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探讨 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6、论行政立法 7、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思考 8、析行政许可标准和范围 9、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 10、行政处罚问题研究 11、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2、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13、论行政强制执行 14、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关系之探讨 15、论行政程序原则和制度 16、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 17、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设想 18、论行政诉讼的功能 19、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 20、试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21、行政判决之研究 22、浅析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3、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之研究 2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1

25、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6、论行政立法体制 27、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功能 2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9、行政处罚程序研究 30、论行政强制 31、行政赔偿制度研究 32、行政指导研究 33、论行政许可 3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5、行政越权与滥用权力研究 36、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37、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38、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39、论显失公正行为 40、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1、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 42、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43、论行政法治原则 4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45、论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 46、论行政行为的条件与后果 47、行政合同研究 48、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49、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50、行政执法研究 2

【2018-2019】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课程-推荐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课程 篇一:宪法行政法专业方向 宪法行政法专业方向 目录第一部分: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简介 ................. 1 第二部分:宪法行政法专业方向介绍 ......................... 4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 4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 (6)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8) 第六部分:宪法行政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 (9) ★一、中心简介: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是中国公法教学研究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心成立于1999年12月,原名为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201X年10月改现名。中心名誉主任是罗豪才教授和肖蔚云教授。中心主任是姜明安教授。朱苏力教授为特聘副主任,张千帆教授为常务副主任,王磊教授、王锡锌教授和湛中乐教授为副主任。中心目前有专职研究人员15人,其中教授9人、博导8人、副教授6人、获得博士学位者10人;另有校内兼职研究人员8人,校外兼职研究人员6人。 中心下设中国宪法研究室、比较宪政研究室、行政法研究室、行政诉讼法研究室和行政办公室,二个子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中国 公众参与网)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另设图书资料室和“公法网”管理中心。 本中心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有长期的历史。中心的前身为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成立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八十年代发展为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九十年代撤教研室,改建公法研究中心。本中心前身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是全国最早开展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教学研究的机构,1981年11月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85年12月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比较宪法读书笔记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四章 第六节关于物质保证的权利 一、十八、十九世纪宪法作为反封建的果实,只规定政治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而无经济上的自由平等,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很难彻底实现。二十世纪宪法出现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 (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条件下,这些所谓“经、社、文权利”,有的不过是空头支票甚至是欺骗;有的则是劳动人民为实现政治权利而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果实。 (二)作者认为,把此项权利称为“物质保证的权利”,更贴切可取。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共会场不供穷人享用,报纸纯粹是按资本主义原则出版的。新闻表面自由,其实完全为新闻托拉斯包办。(美英日) 二、经济生活权利 (一)《魏玛宪法》是全世界第一部载有关于经济生活、经济制度、国民经济基本政策条款的文件。首先注重保护生存权。之后西方各国效仿。 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济自由的两大限度:保护生存权和适合正义,是宪法经济化的基本条文。第153条第4款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第155条规定土地的分配和利用。第156条规定经济企业社会化。第161条规定社会保险。这些条文都是改良主义的反映,有三个表现:提出生存权;经济生活合乎正义;经济自由受前两个限制。其中保护生存权是魏玛宪法有关经济规定的基层,是宪法经济化最明显的标志。 (二)20世纪西方各国共有的另一条款:对私有财产限制。如现行意大利宪法:国家对劳动权的保护和私有财产的限制。 三、社会生活权利 现行意大利宪法第29—32条;现行日本国宪法第25条;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 四、文化教育权利 (一)魏玛宪法第3、4章首先规定,且置于第5章经济生活之前,表明精神生活的重要。(宗教和宗教团体、教育和学校) (二)现行意大利宪法:每个人有受教育权利,从事艺术和科学自由、教育自由权利,享有奖学金、家庭补助金和其他资助的权利。 (三)美国权利法案:只规定消极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最高院有这类权利的判例。 第五章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论 一、“国家”概念 1、布莱克斯通《英国法评论》:国家是一个集体,为其自身安全和便利而联合起来,旨在像一个人似地一起行动的人群所组成。 2、伯拉马基《政治法原理》:国家是人类最完备,因而也是最自然的状态。 3、伯克:国家是有强制力的人群团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 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近代意义行政是国家权利分立的产物,而现代国家权利又出现了交叉和混同的状况,要定义行政的含义十分困难,全世界的学者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见解,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致有“国家意志执行说”、“排除说”、“形成意义说”、“实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论文)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考号:(0911********)姓名:(李梦虹) [内容提要] 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 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

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试题

《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 (MPA适用,开卷,120分钟)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40分)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4、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6、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

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 考研真题

南京大学2007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宪法学与行政)一, 名词解释(每题5分) 1, 象征性言论 2,共和制 3,行政契约 4,一级复议 5,损益相抵规则 6,权利瑕疵担保 二, 问答题(每题20分) 1, 试述宪法上的平等权. 2, 试述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3,试述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及其制定主体与效力等级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请发表对该规定的看法。 5,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 6,某市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在火车站、长途车站、市场广场、中小学校门前、宾馆走廊、银行等地方设置摄象探头,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消息发出后,引起轩然大波,当地多家每体或发表评论文章,或播出电视访谈节目,认为公安机关此举有侵害一般百姓隐私之嫌。请点评该事件。 南京大学200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宪法学与行政)一、名词解释 1,宪政审查 2,质询 3,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4,行政确认 5,合同的体系解释 6,转继承

二、问答题 1,试述民主、法治、宪政之间的关系。 2,试述联邦制的基本原则。 3,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一方面受案数持续下滑,另一方面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的比重却居高不下。请分析该现象的成因及其解决的途径。 4,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患者的苦苦哀求之下,为急于送一名临产的孕妇去医院而连闯红灯。对于这种“为救人而闯红灯”的情节是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酌定从轻清洁加以考虑存在争议。请发表你的意见,并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加以阐述。 5,试述区分有偿合同有无偿合同的意义。 6,某报社以《雷峰式的好员工》,报道了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张铭的事迹。报道中称,张铭是一名默默奉献,不计报酬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为了研究新技术,常常夜以继日地在实验室加班,不仅承受着单位里许多同事不理解的异样眼光,甚至连佳人也对其连续数个春节放弃回家与家人团聚的机会感到“不满”。报道还称,由于张铭在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其与某年获得了某市“五. 一劳动奖章”。2003年7月,张铭起诉报社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报社恢复其名誉并就就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张铭的理由是:报社的报道虚构了事实,因为自己没有获得过任何市级奖励;虽然自己在单位里经常加班,但每年过节一定会携带妻女回老家过年,所以家人并不埋怨自己;自己与同事的关系一直很融洽,从来没有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倒是这篇报道使得自己被大家议论,不仅同事间的关系因此而疏远了,老家的乡亲们也认为自己是一个不孝的儿子,甚至连女儿班上的小朋友也嘲笑她,说她爸爸“沽名钓誉”。请根据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对张铭的诉求加以分析。 南京大学2005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宪法学与行政一、名词解释 1,地区代表制 2,“经济正当程序”理论 3,行政法制监督 4,行政补偿 5,从随主规则 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二、问答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