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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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第四,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否一定先于行政法制的实践?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它是先于它要指导建立的制度而存在的,一个制度或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只能从该制度或体系之前有关学者的论述或阐述立法原则的官方文件中去发现和证明,它不能在一个制度或体系形成以后再根据其内容制造出来。”(注:皮纯学、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法学》1997(2)。)笔者认为,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和认定。认为某一理论一定先于实践而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理论形成的规律,并不恰当地夸大了理论对现实的作用。首先,行政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形成并不总是依靠学者的天才和智慧及其主观设计,而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社会现实观察和思考的结果。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就是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后英国政体的理论总结。洛克和孟氏的分权理论也是在英国已有的分权实践的基础上的再归纳和抽象。其次,夸大了理论的作用。哈耶克曾就此问题对理论的传统作了两大分类,一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一为建构论的理性主义。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就是承认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3页,三联书店,1997。)而建构理性主义则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3页,三联书店,1997。)。如果将一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仰赖理论,那就夸大了理论的作用。在具体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上,就会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过是学者的拟定和讨论形成(前半部分意思如此),从而忽略对客观现实的关注和研究。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由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是多变的,因此也就难以对它制定出统一的法典。

同时,由于行政法规范分散在许多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也使行政法的体系变得较为复杂。

第二,行政法规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裁量性。

由于行政法规范数量众多,为了实现管理目标,法律规范往往规定了一些不确定的概括性条文,行政机关根据其判断来灵活地决定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是控制着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享有国家权力,又承担由其职责所决定的义务。

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是由其自身决定的。

第四,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实体性的关系又有程序性的关系。

虽然这三者都是行为规范,但刑法和民法是以平等人为规范对象的,而行政法是以不平等的国家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所结成的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三者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所谓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指令、规章;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或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部分;习惯。

政策、判例等也是行政法的辅助渊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作不同的分类,如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制定和公布的形式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约束对象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立法体制可以分为委任立法和授权立法等等。

这些分类都是相对的,分类的界限有时也是模糊的。

下面主要介绍以下三种分类: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这是按照适用对象是否为国家行政机关来划分的。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作者: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来源:《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本站发布时间:2009-12-3 23:14:15阅读量:638次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

“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

建立“平衡论”的理论范畴,对于推动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促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于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已经存在了二三百年。

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行政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的确是行政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近代、特别是现代以来,在英国形成了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理论,在法国形成了“公务”和“权力”理论,在美国形成了“正当程序”理论,在日本则形成了“行政公益性”理论,它们都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本国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重心,对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学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它们基本上都没有在“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基础上前进一步,解决现代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或者仍摆脱不了“控权论”的束缚,或者仍深受“管理论”的影响,陷入左右摇摆、方向不明、徘徊不前的境地。

因此,如何从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国内外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正确揭示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已是摆在我国行政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_法学理论论文,1,行政,程序,基础理论]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

[_法学理论论文,1,行政,程序,基础理论]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

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_法学理论论文(1)[内容提要] 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已成为世界上多数追求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由于历史背景、法律传统、社会现实和理论体系的不同,各国赖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也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自然正义、正当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处处体现法治行政原则。

本文将通过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英国和德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的介绍与比较,以期对我国构建行政程序法治有所借鉴。

[关键词] 自然正义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法治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与基本精神,经过历史的变迁,法治国家的价值已得到各国的普遍公认。

法治国家理论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法治行政,其核心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要受法律的制约,以法律来制约政府的行为。

法治行政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治的情况来看,英国的行政程序立足于自然正义原则,这一点发端于有关公正合理的运用行政权的宪法原则。

英国的行政法有很长的历史,但早期的行政并非现代形式的行政,在中世纪,一切行政权属于国王,这一时期实际上存在构成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人们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存在。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直到17世纪下半叶才出现。

1608年的革命摧毁了许多枢密院的行政权,王座法院对行政权控制的时代开始了。

一直到19世纪后期行政国家的出现,一些重要原则,如司法复审管辖原则、自然正义原则等才开始广泛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

中间行政法的发展虽然经历过退步与低潮,但二战以后,为了适应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英国先后制定了行政立法规则,裁判所和调查法等多部法律,以此确立了英国行政法的体系,使其获得了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

从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可以看出,英国行政法是一种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强调控权的价值与意义。

英国行政法是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组织与具体运行过程的规范体系,强调权力行使过程的正当性,即权力行使要有合法而正当的程序。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1、定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价值意义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

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1、定义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理论出处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谈行政法理论基础中

谈行政法理论基础中2.对立理论模式图景的清晰化在方法论的反思性建构过程中,平衡论者早先提出的对立理论模式——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图景也愈加清晰了。

平衡论者为打造这三种理论模式,付出了专门的努力、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立理论模式的图景,也就不像早期平衡论所提的那样,仅仅是一张寥寥数笔勾勒的草图了,而是经过精心绘制的画卷了。

在这种精心绘制之下,三种理论模式不再呈现为在世界范围内的“管理论一控权论一平衡论”的单线进化图景。

实际上,在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背后,潜藏着三种对待政府、对待集中管理/管制、对待人类建构理性的基本态度:乐观、怀疑和中庸。

这三种基本态度,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同一定的政治经济体系、发展任务、文化传统和政府治理制度及学说相结合,就会产生出形色各异、具有特定内涵与意义的行政法基本理论。

尽管一种基本态度之上可能产生多种不同形态的行政法基本理论,尽管这些行政法基本理论于细节之处有所差异,但它们在基本主张方面的相同或相似,使它们得以归拢在作为理想类型而存在的一种行政法理论模式之下。

正是因为这样,三种基本态度和三种行政法理论模式,可能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出现过,也可能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阶段出现过,甚至可能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同一历史阶段出现过(当然,此时会存在哪一种理论模式更占上风、更具主导地位的问题)。

亦即,并不存在一个具有简单普适性的进化规律。

不过,否认“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的单线进化模式,并不意味着否认平衡论在当下的主导地位。

对政府、集中管理/管制和建构理性,过分乐观和过分怀疑都是不足取的态度。

一个中庸的态度反而是更具说服力的。

当然,中庸的态度必须与关注细节结合起来,否则,就会流于空泛、无意义、大而无当的套话空话。

规范平衡论没有陷落于套话空话之中,而是以上述三种基本态度为根基,整理了对以下行政法诸问题的不同立场和取向,从而清晰地确立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论模式。

这些问题包括: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作用以及总体价值导向;行政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地位、目标和功能;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体系;针对行政侵权的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等等。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所规范的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

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行政机关外,大量的公共部门,甚至一些民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二、行政法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也是多样的和变化的。

除了国防、警察和财政等基础职能比较稳定外,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会经常变化;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对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四、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

(一)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

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

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

(1)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2)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3)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本章要点本章介绍了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行政法基本理论,涉及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概念内涵、行政权的概念、行政法的价值目标、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2)法治政府,论述了现代法治的概念内涵,法治政府的概念和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内涵、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廉洁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基本理论界说一、行政法基本理论界说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体系都必须有深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理论逻辑的建构,否则这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就缺乏合理性基础,这一法学理论体系就不能称之为现代科学。

而科学理论的建立以核心范畴的形成及其科学界定为标志,一个法律部门的合理运作以核心理论范畴及其所界定的价值指向为调整目标。

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基本理论是指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理论逻辑。

它具有下列特点:第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的哲学基础和伦理价值的确证和证成;第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选择,反映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品格;第三,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价值理论依据,直接关系到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第四,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体系内部统一性的精神根基,是行政法的内在逻辑的理论表现。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行政法是最缺乏理论根基的。

①行政法所以会出现这种理论基础薄弱、逻辑建构困难的原因,除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与宪法制度的密切关系、以及受到各国经济政治条件,特别是各国政治体制建构的影响和制约而外,②还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总体来说,行政法的历史相对较短,与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相比,缺乏久远历史文化传统的渊源;二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行政法的核心范畴或核心命题是国家行政,它是关于国家行政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基本理论课件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有公、私之分,行政法研究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1)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社会行政:非政府组织作为活动的主体,如学校✧现在不仅要关注国家行政,更重要的是要关注社会行政。

如律师,80年代被称为国家的律师;90年代以后,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为社会工作者。

所以律师不由国家管理,而由律师协会来协调管理。

✧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构成了行政的内容。

1、行政内涵: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目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客体: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本质:一种活动(结果-实体)和过程(环节-程序)2、特点(1)主动性:与司法的消极性相对应,(行政不作为)(2)持续性:不因行政主体的变化而变化(新官不理旧政)(3)公益性: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3、类型(1)按行政活动的功能秩序行政(侵害行政)给付行政(服务、积极、福利行政)(2)按行政手段强制行政非强制行政:协商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3)按行政活动的范围内部行政外部行政(4)按行政活动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裁量行政:行政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自由判断二、行政权(近代概念,行政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内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对“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的理解: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治理国家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起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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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一)
论文关键词: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比较
论文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
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1](P17)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2](P20)中国行政法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受此影响。

平衡论是有关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其最基本的理论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

3]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和基本价值导向4]。

罗豪才先生的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一次对此理论作了系统的介绍。

二、“三论”的基本观点对比
“三论”的基本观点都是围绕“行政权与公民权”这个行政法核心问题展开,对行政法的各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主张。

(一)对于行政法的目的的不同观点。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之相对立,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平衡论折衷为“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

为什么行政法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应采取此平衡模式呢?因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

权力是权利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4]
(二)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内容的不同看法。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核心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5](P50)。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最重要的内容,同时重视行政程序6](P3)。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个方面: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
关系。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两者互相联系,共同构建统一、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法的内容除了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成文法律规范外,“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观点。

管理论常把管理原则作为法的原则,并且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等作为最重要的原则7](P10)。

控权论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无法律即无行政”,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政府行为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平衡论也承认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却赋予其新的内涵。

依法行政原则对“消极行政”和“积极行政”应有不同的要求。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前一类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后一类行政称之为“积极行政”。

依法行政对消极行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即受法律严格制约;依法行政对积极行政的要求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同宪法、法律抵触”。

(四)对于行政法的手段的不同认识。

管理论认为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决定了行政法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手段。

控权论认为控制和限制行政的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审查;一是行政程序。

平衡论认为二者都具有片面性,它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

认为前者忽视行政效率,不利于积极行政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忽视相对方的权利,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

于是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即: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而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护两者的平衡”。

4]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作用虽不能过分强调,但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现代行政程序以民主和公正为宗旨,同时兼顾效率。

了解程序、公开程序、取证程序、回避程序、听证程序、处理程序、告知程序等是其主要内容。

行政程序的设立赋予了相对一方以了解权、要求回避权、辩论权、申请补救权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公民正是以这些程序上的权利,抗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调和基于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对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从而使自己从单纯的行政行为的对象,变成了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制约行政行为的主体,从纯粹的被动者变成了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者。

”司法审查“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心所在。

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派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却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

因此,为了纠正行政机关在执法阶段的违法行为,平衡执法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保护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遂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2](P23)
三、“三论”的形成基础比较分析
理论总是现实的反映。

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三论”的形成有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根源,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因素的影响和需求形成了不同的理论。

(一)管理论形成的基础。

采取管理论模式的国家,以下三个特点构成管理论存在的重要基础。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1977年宪法,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又如日本,尽管战前一些宪法学者主张民主改
革,但始终未改变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对于计划政策来说,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战前日本的经济兼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特点。

“一战”和“二战”使日本的经济围绕着军事工业急剧集中。

经济的计划管理成为战时的君主立宪国家经济运作的主要模式。

其与苏联在计划和法律的关系上是一致的,经济计划决定了法律。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在日本,起萌于明治维新的自由的法律思想一直受到日本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的抑制。

战前的日本法学理论受官僚法学、专制法学的统治,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学理论未能占领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8](P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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