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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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章年月第 1 页共5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英文缩写: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国际互联网址: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及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股东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

第七条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十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占比、期末占比;(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拆入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其他重要项目。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知识讲解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知识讲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抚银保监复〔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沈抚农商行:你行《关于修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沈抚农商银〔2020〕63 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八条为:第八条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为:第二十条本行单一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单一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单个自然人及近亲属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

本行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0.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

三、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为: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承诺支持本行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按规定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抽回股份;(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镇坪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设机构的工作权限及工作职责,保证流程化管理体系的平稳运行,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责权分明,平衡制约,高效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入内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以缩减流程运行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尽一切可能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本行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本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内设职能部门予以设置和调整,由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本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四条根据本行章程和流程化管理需要在全辖设立1个总行营业部,5个支行,分别是AA支行、BB支行、CC支行、DD支行、EE支行;2个分理处,分别是XX分理处、XX分理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总部内设行政综合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监察室共10个职能部门,内设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称谓为总经理;本行各部门及支行、分理处在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统一协调管理下严格履行业务拓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并对本部门,本支行、分理处经营管理合规性及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总行营业部作为总行对外营业的窗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其业务职能等参照支行管理模式,本办法所规定的支行职责等适用于总行营业部。

其下设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营销管理中心职责由其自行制定,并报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行政综合部职责1.负责拟订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3.负责草拟各类会议的领导重要讲话文稿、部分以本行名义发出的重要文函,起草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的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材料;4.负责本行机关行政管理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5.负责对外联络与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6.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7.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制定宣传工作规划;8.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9.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人事教育政策、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措施;11.负责本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12.负责本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承办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及印章等事宜;13.负责制定本行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14.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工作,承办工资、社保金等管理工作;15.负责制定本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聘用、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16.负责后备干部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落实本行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化调整;17.认真做好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档案管理和年度、季、月的各种资料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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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温岭农村商业银行或温岭农商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号,邮编:。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结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十二)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十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总股本为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发起人为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家法人股东及户自然人股东。

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

其中,本行前名企业法人股东如下:证。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股票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三)股份数额及面值;(四)持有股票的股东名称;(五)股票编号。

股票经本行董事长签章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二十条本行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一条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年不得转让和赠予。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个月,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

但司法强制处置、继承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其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应取得董事会认可。

任何股东经股权转让后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其他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也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行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三节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行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

第四节股份回购第二十八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日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个月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

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如适用)及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财产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日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名一名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非职工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七)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批准,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向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作出书面报告;在本行借款余额(含其关联方)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的,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或转让。

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二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八)支持本行采取的有利于控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九)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十)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十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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