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章年月第 1 页共5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英文缩写: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国际互联网址: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692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
公司章程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692号
北京农商银行:
你行《关于报请核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的请示》(京农商银文〔2021〕35号)收悉。
经审核,现核准你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报告我局。
此复
2021年8月18日。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抚银保监复〔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沈抚农商行:你行《关于修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沈抚农商银〔2020〕63 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八条为:第八条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为:第二十条本行单一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单一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单个自然人及近亲属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
本行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0.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
三、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为: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承诺支持本行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按规定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抽回股份;(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平阳农信联社”)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平阳农商银行英文全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号。
邮政编码:。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九路;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起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验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黑帮合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商业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五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加。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海洋农商银行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所述“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是指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海海洋农商银行”)与共青团舟山市委员会合作,由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人民币、外币、综合理财服务的,并在本行特惠单位享受折扣优惠的属借记卡性质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二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的所有权人为定海海洋农商银行。
定海海洋农商银行及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所有权人依照本章程有权停止"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的使用,或予以注销.“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发行对象为个人卡;卡片介质为芯片磁条复合卡(即IC借记卡)。
第三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属借记卡,凭密码在本行的营业机构和特约(特惠)单位处使用。
“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因转借或转让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另有判决、裁决的除外。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
第四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的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人均需接受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换卡和销卡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本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可申领“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定海海洋农商银行范围内的任一营业机构申领“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六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为IC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
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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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现予公布。
xx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行长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 1 -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
2.机构英文名称:
英文全称:x
英文简称: x
英文缩写: x
法定住所:x
本行电话:x
第三条本行是以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基础,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在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伍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行不为任何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 2 -
第十一条本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长、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四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行长领导下,根据授权实施管理和经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本行经营宗旨:坚持金融创新,构建和谐金融,促进科学发展;坚持以县域为中心、以“三农”为重点的市场定位。
切实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着力加强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有力支持“三农”发展。
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速。
坚持“控规模,调结构,保支农”原则,严控信贷总量,科学把握信贷投向和节奏,确保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和信贷结构持续优化,满足“三农”信贷需求。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七条总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十八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
坚持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保障发展的经营理念。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规操作行为,建立合规风险“零容忍”理念。
严控案件风险,认真落实近亲回避、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案防措施,狠抓案件查处,狠抓长效机制建设。
建立案件防控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探索实施涵盖案防机制建设进展、案件措施有效性、以及整改落实到位情况的综合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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