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章程
银行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本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银行”)。
第三条本银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第七条本章程为本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准则。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八条本银行股东为持有本银行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银〔xx〕77号附件1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
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
公司银行开户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银行开户行为,确保银行开户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所有银行开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等。
第三条公司银行开户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开户条件第四条公司申请银行开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已依法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 拥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4.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 持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6. 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开户条件。
第五条公司在申请银行开户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第三章开户程序第六条公司银行开户程序如下:1. 公司向拟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等;2. 银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银行审核通过后,与公司签订开户协议;4. 公司按协议约定缴纳相关费用;5. 银行为公司开设账户,并向公司出具开户许可证。
第七条公司在开户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八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合规使用。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公司经营范围使用账户;2. 不得将账户用于非法活动;3. 不得将账户出借他人使用;4. 不得将账户用于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银行开户需要公司章程模板

### 银行开户所需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本构成及管理结构,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地为: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四条本公司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本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等。
#### 第三章股份第六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人民币____元,分为___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元。
第七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八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表决,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九条本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
第十一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监督执行。
#### 第六章监事会第十二条本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 第七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本公司设行长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行长、财务总监、风险总监等。
####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各执一份。
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准备公司章程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银行开户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助于加快开户流程,确保企业顺利开展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银行发行的实体介质金融支付工具,不提供透支服务。
个人借记卡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
Ⅰ类户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借记卡具有限定金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转账结算、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功能。
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单位相关资料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Ⅰ类户借记卡申领人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领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主卡持卡人拥有存入主卡账户合法资金的所有权,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有权控制附属卡的支付渠道和限额,对附属卡进行止付和销卡。
银行不向附属卡提供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和投资理财服务。
第三条个人客户在银行开立借记卡(含附属卡)每人不得超过4张。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四条委托他人代理申领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激活。
第五条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六条持卡人可以申请开通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持卡人可以在此限额内通过网点或银行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
第七条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
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银行对公要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对公业务的管理,保障银行、客户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行开展的对公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银行账户、企业贷款、票据业务、国际结算、现金管理等。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行对公业务的基本准则,对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客户及其他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四条本行对公业务以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为宗旨。
第五条本行对公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变更、销户等服务;(二)企业贷款、授信额度、承兑汇票等融资服务;(三)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业务;(四)国际结算、外汇买卖、跨境贸易融资等国际业务;(五)现金管理、企业理财、托管、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第三章客户与业务第六条本行对公业务客户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对公业务,应向本行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业务操作与风险管理第九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操作。
第十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业务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十一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安全性。
第五章通知与公告第十二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客户通知业务办理情况、费用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业务规则、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
第十五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依法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六条本行对公业务部门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IC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依托计算机网络和联网联合规范标准,具备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
可在境内外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商户使用。
第三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全面负责银行卡业务工作,负责制卡数据传递、个人化数据处理等,同时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银行卡号排列规则如下:我行借记卡卡号为19位,其中第1-6位为发卡银行BIN 号,第7位为卡面等级,第8-10位为地区号,第11-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为校验位。
第五条银行卡的卡样设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银行卡新种类时,由总行统一做出规定,各分支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上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各分支行、营业部无权擅自决定增加银行卡种类。
- 1 -第六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卡介质支付工具,是面向社会大众推出的一种综合理财工具,卡种包含幸福普卡、幸福金卡、儿童卡、贵宾卡、联名卡等系列产品,具有存取现金、储蓄、理财、购物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
(一)存取现金、转账:持卡人可在我行指定的受理网点凭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在全国开通柜面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
(二)通存通兑:银行卡加入中国银联,具有统一的银联标识。
持卡人可在国内外各地具有银联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进行自动存款、取款、查询和在全国特约商户POS消费。
(三)一卡多账户:银行卡具有人民币、外币币种的活期、定期等多种存款账户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账户,实现个人银行账户的综合管理。
借记卡章程

• 反观国内借记卡章程规定,国内发卡行一 般不允许借记卡透支交易,如借记卡账户 余额不足,发卡行有权拒绝交易,但也有 部分发卡行的约定较为灵活。例如,招商 银行“一卡通”章程规定,由于国际银行 卡组织特有的交易模式、汇率波动等原因 导致“一卡通”金卡、“金葵花”卡等国 际借记卡在扣款过程中发生透支,招商银 行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及透支利息, 并停止卡片使用,直至持卡人完全归还透 支款项及透支利息。
• (2)借记卡交易限额及借记卡透支问题。一般而言,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借记卡交易应以借记卡 账户余额为限(但发卡机构可在此限额内对交在合约中也特 别提示,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可能超出持卡人账 户余额的交易,发卡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授权 持卡人临时透支交易;若发卡机构授权持卡人透 支交易,持卡人应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或利息, 并应在约定期限内还清该透支款项,发卡机构也 有权对持卡人其他账户扣收以清偿透支款项。
• (二)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体例及内容分析 • 1。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体例比较 • (1)章程体例安排模式。比较国内主要发卡银行的借记卡章 程体例安排情 况,大多数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采用单 一条款方式,直接将条款罗列于章程 中,而不对章程内 容进行任何分类归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 商 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发卡银行均采用这种模式。部 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外资 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则采取章节 与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章程内容进行整合的 基础上, 将章程分为八章至九章不等,各章节的具体内容以条款方 式排列,分 条对相关内容予以规定。
• 2.借记卡章程主要条款分析 • 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一般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的要 求设置条款,主要条款包括: • (1)借记卡的申领条件。一般而言,国内银行借记卡申领人 应为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包括中国公 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 符合国家实名制 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申请人申领借记卡,应按发 卡银 行要求提供有关真实信息,并承诺遵守履行借记卡 章程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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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借记卡账户和小额消费信贷结合,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我行发行的借记卡,包括但不限于:i旅游、月季城市通、彩照卡、联名卡等统称为借记卡。
联名卡持卡人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一定的附加服务及权益,同时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联名单位提供的所有的附加服务及权益均由联名单位负责,我行不对联名卡的附加服务及权益负责。
第四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
第五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借记卡受理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六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我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自然
人和法人。
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我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我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我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八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我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联网银行(机构)以及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助设备、营业网点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限额按我行最新规定执行。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
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我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息(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我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存款种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我行。
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等支付
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我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
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
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我行规定次数,我行将对卡片账户进行临时锁定,超过一定期限后自动解除锁定,持卡人也可随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我行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我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
第十七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请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机构)联系取卡
事宜,并按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机构)要求办理领卡手续。
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我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二十条我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应向我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我行,如持卡人未及时书面通知我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我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期限后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持卡人须按我行最新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持卡人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我行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既不缴费又未办理终止服务手续的,我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特约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我行支付交
易款项。
第二十三条借记卡属于我行所有,我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我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我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卡片。
第二十四条我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五条我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于需要持卡人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随着业务发展,我行可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渠道受理服务,我行采取相关措施核实持卡人身份后为持卡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有任何疑问请拨打我行客服电话96999咨询。
客服电话如有变更,请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我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我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
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的从其最新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商业银行月季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