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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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村镇银行公司的特殊性质和经营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镇银行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服务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为主要经营对象,以地域性经营为特色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与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村镇银行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第五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营业地点应与注册地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买卖外汇、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机关领导债券,提供信用证、担保和财务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八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一定资本实力、良好信用和稳定经营态势。

第十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权由股东持有,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定期向股东、全体员工和合作单位公布年度经营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盈余分配和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法定要求,按照合理比例提取盈余或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和渎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我行各营业机构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授信、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三)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六)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_批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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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1xx银行:你行《关于审核的请示》(银文〔x5〕8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x5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对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复后,应做好工商登记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将变更后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时报送银监局。

x5年12月30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2农村商业银行:你行《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德农商银〔x5〕47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同意你行按规定修改相应内容,核准修改后的《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请你行派员持本批复和修改后的章程,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x5年5月18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3xx市瓯海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要求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收悉。

根据区政府温瓯政办抄〔x2〕791号抄告单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2500万元。

二、同意修改你公司章程。

特此批复。

xx市瓯海区财政局x2年10月23日。

农商行 股权管理制度

农商行 股权管理制度

农商行股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行的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商行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农商行制度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商行股权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商行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股东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农商行股权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合法、透明。

第二章股东权力第四条农商行的股东是指持有农商行股份的股东。

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并有权参加农商行的股东大会。

第五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和资产分配。

第六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有权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对农商行的决策权。

第七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农商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有权要求农商行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申诉。

第三章股东义务第九条农商行的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款。

第十条农商行的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农商行的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十二条农商行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农商行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最高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农商行董事会召开,召开方式可以是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事先的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保障股东行使股东权益。

第五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登记、转让等制度,保障股东的股权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公开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农商行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选举行为,保证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董事需持有本行股份。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其中,由本行职工担任的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独立董事2名。

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本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本行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条本行拟任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七)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或商业银行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中文简称:XX农商银行英文简称: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机构住所:XX省XX县曙光街243号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1—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行、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达到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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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监管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监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柯城农商银行英文全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上街号,邮编:。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

(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总股本为,,股,全部为记名式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本行发起人为原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法人社员及户自然人社员。

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

其中,本行前户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持有股份(股)持股比例()浙江鸿基控股有限公司姜祖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西路浙江豪盛集团有限公司严春元衢州市狮桥街工贸楼区浙江豪龙建材有限公司赵岳军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平衢州市浮石路号衢州俊邦化工有限公司刘俊衢州市衢江区东滨路号浙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晓春衢州市百汇路号衢州市荷花建筑工程有严水国衢州市荷花西路号限公司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翁建平衢州市通荷路号衢州市广汇家居有限公司周珠英衢州市花园衢道上洋村衢州市俊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黄水清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号本行前户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股份(股)持股比例()卢鑫尧衢州市梅花苑小区蒋文标衢州市航民望江园小区施芹衢州市南湖府园小区方霞琴衢州市裱背巷周玉仙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朱少麟衢州市南湖晓苑小区蒋娣倪衢州市双港中路张勇衢州市玉龙湾小区甘文智衢州市世通华庭小区李峰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刘敬忠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第十六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

股权证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本行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并交付股权证。

股权证应载明如下基本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三)股份种类、面值及数额;(四)持有股份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权证编号。

股权证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董事长签名可采用印刷形式或加盖签名章。

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二十条股东所持本行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继承、承继和赠与。

转让、继承、承继、赠与后由本行将受让人、继承人、承继人、受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赠与股份时应当事先取得本行董事会或被授权的董事长同意,并应将转让、赠与协议和受让人、受赠人的资料交给本行审查。

转让、赠与协议的约定和受让人、受赠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本行有权拒绝将受让人、受赠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如果股权转让导致持有本行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变动,应当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请求本行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应向本行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和取得作为遗产的本行股权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质押本行股份,但应当事前报经本行董事会同意。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或被授权的董事长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和赠与。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个月内,不得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其他职工自然人股东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

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其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含)以上的,应取得董事会认可;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在本行股份总额以下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行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等另行制定。

第三节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时,股东认购新股按照法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行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

第四节股份回购第二十八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权激励需要;(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本行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

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如适用)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最高负责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权转让、质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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