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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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2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2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____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第四章股金管理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第五章股金证管理第十六条本行签发的股金证,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入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务;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3、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4、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5、股东在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提高收益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银行和股东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应以专业化、规范化为基础,建立科学、高效、健全的股金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确保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股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正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东持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股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二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股东及时、公开地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股东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对待股东的合理诉求,及时解决股东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减少股东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股东之间的纠纷,维护股东间的和谐关系。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股东付息制度,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股息。

第三章股金配置和利用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股金。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制定科学的资金运作策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股金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股金运作中的风险隐患。

第四章监测和报告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股金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股金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及时、准确、完整的股金报告制度,向监管部门及股东及时报告股金运营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募集、存量股金管理以及股权变动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要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坚持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工作程序和内部规章制度,发挥股东自治、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作用。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股金管理制度,提高股案的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

第二章股金的募集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募集新股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募集工作。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股东和社会公开发布股金募集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的目的、条件、方式、申购期限、申购交款方式等。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合法、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优先发行股票。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股款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划付,未经授权的银行账户不得用于接收股款。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募集的股金应当用于加强资本金的实力、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信息技术建设等,不得用于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的股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股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存量股金的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量股金管理制度,明确存量股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存量股金的变动包括增发股权、转增股权、股份转让等,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存量股金的变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存量股金的变动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划付,未经授权的银行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量股金。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浙银监复[2015]39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5〕392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平阳农商行筹〔2015〕1号)、《关于要求核准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南支行等13家支行开业的请示》(平阳农商行筹〔2015〕2号)、《关于要求核准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南支行河口分理处等31家分理处开业的请示》(平阳农商行筹〔2015〕3号)、《关于要求核准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麂金融服务点等2家金融服务点开业的请示》(平阳农商行筹〔2015〕4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阳农商银行)开业,核准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1)。

二、核准该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14696405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光领,营业地址为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

某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某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平阳农信联社”)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平阳农商银行英文全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号。

邮政编码:。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五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五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共青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体系,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部门、机构和岗位。

第三条本文中的风险是指本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本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本文件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科技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四条风险管理是指本行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合理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本行设定可承受风险水平的科学管理方法。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风险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及岗位和所有操作环节。

(二)适应性原则。

风险管理与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独立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报告路线应单独设置,对业务职能予以制衡。

(四)融合发展原则。

风险管理应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以风险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确保本行价值的长期提高。

第三章风险类别和定义第六条战略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的、全局性的谋划、方案和对策对企业整体损失的不确定性。

战略风险是影响企业发展方向、企业文化、生存能力、企业效益____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约或履约意愿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本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带来损失的可能。

第九条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存在于本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第十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和稳定增值。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及其股东。

二、股金的定义1. 股金是指股东以货币形式或其他合法财产形式投入银行的资金。

2. 股金应当合法来源,不得侵犯他人利益。

三、股金的募集与缴纳1.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法进行股金募集活动,确保募集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2. 股金的缴纳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未按时缴纳股金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股金缴纳的证据登记制度,确保缴纳股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股金的使用与管理1.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股金。

2. 股金的使用应当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违规经营或个人私利。

五、股金的增值与分配1.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合理的经营方式,增加股金的价值。

2.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股金分配机制,确保股东合法权益的实现。

六、股金的转让与受让1. 股东可以根据法律和协议约定的规定,将其股金转让给他人。

2. 股金的受让应当符合法律和协议约定的条件,未经法律和协议授权的转让行为无效。

七、股金的保护与维权1.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2. 股东有权依法维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参与决策等。

八、股金的监督与检查1.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应当接受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

2. 股东有权对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资料、提出质疑等。

九、违约责任1. 股东未按时缴纳股金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农村商业银行违反法律、协议约定的股金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经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会议决议允许后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维护股东权益,提高银行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股金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金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股东权益。

2. 优化资本结构原则:根据银行业监管要求和银行自身风险特征,合理配置股金资本,优化银行资本结构,提升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

3. 风险控制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对股金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防范风险,确保股金安全。

4. 透明度原则:加强股金管理的透明度,及时向股东公开披露有关股金管理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三、股东权益的保护1. 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的核心任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在股金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2.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股东提供有关股金管理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股东的权益情况,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股金管理机构1. 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股金管理机构,负责股金的管理和运作。

2. 股金管理机构应当由资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银行业务和风险管理经验。

3. 股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股金管理工作。

五、股金投资项目1.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和内部风险控制规定。

2.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股金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明确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和预期收益。

3.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和程序,进行股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

六、股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应当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股东进行股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接受股东的监督和检查。

3.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股金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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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平阳农信联社”)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平阳农商银行英文全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号。

邮政编码:。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结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业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总股本为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本行发起人为原平阳农信联社家法人股东及户自然人股东。

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

其中,第十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票(即股权证)。

股票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股票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三)股份种类、数额及面值;(四)持有股票的股东名称;(五)股票编号。

股票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变更第二十条本行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章程规定办理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一条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股东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个月,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其他职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

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

非职工股东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不受本条关于限制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的约束。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其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以上的,应取得董事会认可。

任何股东经股权更变后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过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其他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也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行制定股份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三节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行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

第四节股份收购第二十八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有其他法定情形的。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日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个月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本行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生效。

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

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财产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业务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等情形时,法人股东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日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七)拥有本行董、监事会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含其关联方,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的除外,下同)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或转让,但为归还本行债务,经本行董事会同意,可以质押或转让股份。

股东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超出本行借款余额部分可以进行质押。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受到限制。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八)支持本行采取的有利于控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九)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十)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本行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十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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