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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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

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T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T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着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着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也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前置条件之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有关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的条件下,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一)需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二)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经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经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和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二)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资质管理的。

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和工程中介服务活动。

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从事建筑活动。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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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其它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也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前置条件之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有关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的条件下,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一)需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二)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经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经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向项目用地区域内的各有关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征求初审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各有关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初审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有关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

负责初审的规划主管部门对选址论证报告结论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另行选址的建议,报选址意见书核发部门审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填报的《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即:实行审批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关于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交说明该项目属于核准制管理范围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五)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六)依法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告阶段前置的军事、军工、涉外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在有关专项规划规定的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是科学论证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由甲级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向市(州)以及县(市)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由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符合性分析。

(五)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六)选址比选方案、规划论证说明和相关规划设计图纸。

论证报告中除文字阐述外必须包含如下相关图件:在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在所在区块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准确反映拟选用地范围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0,其中线性基础设施的地形图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拟建项目平面布置意向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七)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建设项目选址,或已纳入相关批准的产业规划或行业专项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相吻合,且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文字部分论述深度可适当降低和简化,但图件应当编制齐全。

第十三条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拟选址在城乡规划未覆盖区域或拟选址与既定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不一致的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规划信息网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告、公布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最初一级初审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论证时,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程序的,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于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于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三)需要进行实地踏勘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项目、明确提出完成现场踏勘、论证的时限要求,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报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或组织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选址论证报告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二)是否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三)申请选址的材料是否齐全,图件是否规范;(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布局、风貌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五)与其它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性;(六)相关利害人及部门的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七)选址比选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济可行;(八)相关制约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九)结论与建议是否明确;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选址论证阶段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申请在五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选址涉及的法定可以公开的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文本、图件及相关信息,及时对申请初审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或结论提出初审或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复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落实情况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对于没有按规定的分级权限申领选址意见书或擅自改变选址意见书确定内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准的条件组织项目建设,需要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准条件的,应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需要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的要求,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原《关于切实做好核发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甘建规〔2011〕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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