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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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集——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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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公司法【案例1】张某和王某是邻居,王某驾驶技术过硬。

张某便约王某合伙成立一个张王运输公司,从县城运蔬菜到省城。

两人约定张某出资买汽车,组织货源。

王某负责运输,利润对半。

3个月后,王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找成刘某损失20万元。

经鉴定,事故责任在于王某,且王某驾驶的汽车仅值12万元。

刘某要求张某和王某以他们的个人财产对自己的20万远损失承担责任,张某认为,自己和王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运输公司,只能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案例2】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乙公司,乙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

1998年5月,乙分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在1998年7月乙分公司上门提货。

1998年7月,乙分公司去丙公司提货后迟迟不支付价款,丙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经查,乙分公司连年亏损濒临倒闭,账上已无资金,原先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乙分公司负责人A已于1998年8月辞职。

乙分公司与甲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乙分公司自负盈亏,甲总公司不承担乙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

问:1.乙分公司具有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就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乙分公司是否可以以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为由不承认该合同?3.甲总公司与乙分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协议能否改变甲总公司必须承担其乙分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4.【案例3】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

2001年,甲公司出资100万元,乙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经理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

问题:1.若乙公司欠丁公司80万元,该笔债务是在甲公司指示下以乙公司名义造成的,甲公司是否需要向丁公司承担责任?2.设李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导致丙公司损失50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4】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在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中推销一款新的粉底液。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每个月至少做两场直播来推销这个粉底液,化妆品公司呢,会提前给小美寄样品,并且按照每场直播5万块钱的报酬给小美支付费用。

第一个月小美做得还不错,按合同做了两场直播,化妆品公司也按时把钱打给了她。

可到了第二个月,小美突然接了个超级大的代言,是国际大牌的那种。

她觉得这个新兴化妆品公司的粉底液档次不够高,就有点不想继续推广了。

于是,在第二个月她只做了一场直播。

化妆品公司就不乐意了,说小美违约了。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小美和化妆品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

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小美有按照约定直播推广的义务,化妆品公司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小美因为接了大牌代言就减少直播场次,这明显违反了合同里每个月至少两场直播的约定。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儿,不能因为有了更好的选择就随便反悔呀。

那化妆品公司能要求小美承担啥责任呢?按照合同法,他们可以要求小美赔偿损失。

这损失怎么算呢?可以是因为小美少做一场直播而少卖出去的粉底液的预期利润。

比如说,根据以往的数据,一场直播能卖出去100瓶粉底液,每瓶粉底液的利润是100元,那这少做的一场直播,化妆品公司就可能损失1万块钱的利润。

而且,化妆品公司还可以要求小美退回多支付的那一场直播的报酬5万块钱呢。

案例二:企业合作中的欺诈与合同撤销。

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做智能机器人研发的A公司,一家是搞市场营销的B公司。

A 公司研发出了一款新型的家用智能机器人,想要快速推向市场。

A公司和B公司就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

合同规定,B公司负责这款机器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营销推广,A公司按照营销成果给B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B公司的老板是个很狡猾的人。

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公司的资金链快断了,根本没有能力去做大规模的营销推广。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商法案例

商法案例

公约:案例:营业地位于美国纽约的公司拥有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

美国与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请问如果发生争议,可否适用公约之规定?案例: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地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甲公司存放在意大利,买方乙公司购买这批家具的目的是装备其在法国的新的公司的办事处,这样货物注定要由意大利运往法国,发生跨国运输和货物进出口,试问是否可以适用公约?✧卖方向买方出售二手车10辆,用于买方的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人起诉卖方,主张其对这10辆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诉讼程序,买方也参与到诉讼中来。

后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经营利润100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请问依照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处理处在什么样的不同?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中国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可能出现这几种情况:✧(1)荷兰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果荷兰某一制造商依据荷兰专利法向荷兰的B公司提出B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2)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

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的制造商声称这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损失。

✧(3)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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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例:
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亚细亚)签发了一张收款人系上海亚泰皮件厂、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5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ZXZV6468553),同时该汇票经被告亚细亚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

上海亚泰皮件厂收到汇票后,于同年3月8日背书后交付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简称皮革厂),原告皮革厂遂在背书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称。

同年5月30日原告皮革厂因出借钱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借款方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简称寄售站)。

同日,该寄售站持该汇票至银行提示付款。

次日,因被告亚细亚帐户内存款不足银行拒付款而退票。

为此,该寄售站将汇票退回原告皮革厂,原告皮革厂与该寄售站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为此,原告皮革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皮革厂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票据金额20万元,承担利息及诉讼费。

被告亚细亚公司辩称:原告皮革厂取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给他人,且本案系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皮革厂不具备持票人竞争资格,无票据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皮革厂之诉。

公司案例:
李某,某旅游公司,某经贸公司三方于是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某汽车租赁公司。

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李某个人以实物(主要是汽车)出资,折价250万,旅游公司和经贸公司各以现金75万出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李某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设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1年3月,李某以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

约定:(1)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售单价为10万元的越野吉普车25辆,总计250万;(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购车款100万于交车之日支付,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

同年五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6月12日,李某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接收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之后,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2002年3月1日。

总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由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

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所要余款。

汽车租赁公司拒绝支付。

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当时汽车租赁公司并未成立,
实际上是李某的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汽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

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汽车制造厂遂以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破产案例:
上海教科文设备总公司系上海新华书店黄埔区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4年开业,注册资金100.85万元,1985-1990年间经营状况良好。

自1987年在珠海先后承包了两家公司,并且参与一家电冰箱分厂的联营,1989年出资在珠海开办了申海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累计借入银行贷款和委托贷款近二亿元,大部分划拨给申海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自1990年初开始亏损,并与同年12月停止经营,经清理整顿无效,遂向任命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立案受理,并登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经清理查明申请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后,及时宣告申请人破产,并与宣告破产之日第四天成立了清算组。

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满后3个月后的第五日,支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了债权人的资格及债权数额。

其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对封存于申请人仓库里的700台电冰箱,240台空调器拥有抵押权,并与申请人与1990年5月12日签有抵押贷款协议,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加挂可识标志,认定有效。

第二,三,四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确认了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清算组在基本完成破产财产的变卖后,开始了破产分配程序。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抵押有效,应与优先受偿。

然后又依法定顺序进行了分配,分配完毕,依法终结了破产程序
王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中股票案
【背景】
北京大学校办产业是国内高校最具规模、实力最为雄厚的校办产业之一。

北大企业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认识到了科技产业和资本市场结合至关重要,但北大企业苦于没有上市额度。

二级市场的收购实现了北大的构想。

1998年5月间,北大及其所属企业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北京正中广告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北京大学所属上述两公司共持有延中股份占延中总股本的5℅,加上北大方正集团及北大资源集团购入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北大及其所属校办企业成为延中的第大股东。

在5月25日召开的延中1997年股东大会上,北大以第二股东身份入主延中。

北大入主延中获得成功。

【案情】
1998年2月期间,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曾就协议受让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流通股一事请求中国证监会豁免,但未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3月期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大校产办﹚在北大方正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由北京大学下属校办企业。

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5月11日正式举牌公告中。

截至5月11日,北大校办所属四家企业共计持有延中实业股份5.077℅。

其中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购入341.7674万股,占3.2964℅,北京正中广告公司购入176.6327万股,占1.7036℅。

在此期间,王某担任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内幕人员。

王某利用北京大学参股延中实业这一内幕信息,于1998年2月10日在南方证券北京翠徽路营业部,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68000股,并于4月15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
部以20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万元。

中国证监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
⑴对王某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⑵没收非法所得61万元。

请根据案例,结合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概念如何界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人员的范围有哪些,以及内幕交易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保险法案例
1998年5月,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张某家。

由于涨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

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清理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

事后,张某的妻子在与同事闲谈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

张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

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张某声称自己的损失超过一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张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后,对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李某必须支付8000元的追偿款。

其他住户的意见很多,大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后应该给予赔偿,至于李某与张某的协议本来就同保险公司无关。

在这样的意见下,张某断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撤回他所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二是声称自己当时同意保险公司8000元结案的原因是自己另有李某5000元的赔偿在手,并非自己的损失恰好就是8000元,两项合计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现在要追偿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试结合代位求偿的法律制度分析,张某的要求能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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