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汉双语诉讼程序性保障措施论文
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构建

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构建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语言的多样性是一大特色。
在刑事诉讼中,确保各民族当事人能够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民族语言翻译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构建。
一、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重要性首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是使其能够理解诉讼程序、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主张的基础。
只有在语言交流无障碍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真正参与到诉讼中,行使辩护、申诉等权利。
其次,维护司法公正。
准确的翻译能够避免因语言障碍导致的误解和错误,确保案件事实得以清晰呈现,法律适用准确无误,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
再者,促进民族团结。
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体现了对各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尊重,有助于增强各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
二、当前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1、翻译人员的资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翻译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存在较大差异。
一些翻译人员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翻译技巧,无法准确传达当事人的意思,影响诉讼的进行。
2、翻译资源不足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偏远地区,翻译人才相对匮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尤其是对于一些小语种或稀有民族语言,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
3、翻译质量监督机制不完善对于翻译工作的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一旦翻译出现错误或不准确,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4、翻译费用的承担问题不明确在实践中,翻译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标准不够清晰,可能给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带来经济负担,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构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建议1、明确翻译人员的资质标准制定严格的翻译人员选拔和任用制度,要求翻译人员不仅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还应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
《2024年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调查研究》范文

《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调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教育的快速发展,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实施逐渐成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议题。
这一政策旨在促进蒙古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备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优秀人才。
本文旨在通过对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调查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政策提供参考。
二、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和访谈法等多种方法,对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实施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
三、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现状1. 政策背景蒙汉双语教育政策是在国家民族政策和教育政策的大背景下制定的,旨在促进蒙古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提高教育质量。
政策要求在保证汉语教学的基础上,加强蒙古语教学,培养具备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实施情况目前,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已在各地得到广泛实施。
学校普遍开设了蒙古语课程,教师团队逐渐壮大,教材不断更新完善。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蒙汉双语教育的投入,提高了教育质量。
四、调查研究结果1. 政策效果蒙汉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蒙古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学生们在掌握汉语的同时,也学会了蒙古语,具备了跨文化交际能力。
此外,政策的实施还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了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
2. 存在问题尽管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其次,教材更新速度较慢,难以满足学生的需求。
此外,部分家长对蒙汉双语教育的认识不足,缺乏支持。
五、建议与对策针对蒙汉双语教育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1. 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水平。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引进优秀教师等方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2. 加快教材更新速度,满足学生需求。
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及时更新教材内容,确保教材的质量和适用性。
3. 加强家长沟通,提高家长认识。
通过开展家长会、家访等方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提高家长对蒙汉双语教育的认识和支持。
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全旗人口17.6万,蒙古族占全旗总人口的56%,其中纯蒙古族地区就有两个,人口约3万人。
为落实宪法第134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要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库伦旗人民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法院特点,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使双语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一、双语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针对地域文化特点及我院民族语言审判资源优势,我院以落实诉讼原则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突破口,从方便蒙古族当事人进行诉讼着手,深入开展并探索双语审判的模式。
(一)开展双语司法服务。
(二)强化双语司法实践建院以来,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语言进行庭审,尤其近年来,我院将此项工作作为一个亮点工程,不断加大蒙文庭审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全面开展蒙文庭审活动。
一是运用蒙语进行庭前指导。
包括庭前用蒙语送达举证须知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当事人及时了解案由、开庭时间及地点的基础上进行举证指导。
二是用蒙语驾御庭审。
运用蒙语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举证、质证、答辩和陈述,运用蒙语归纳争议焦点。
对当事人双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审理。
三是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况下,我们充分告之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当事人聘请翻译等,并保证做到整个庭审过程的透明。
四是在庭审中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并以此为法官和当事人的亲和点,做好调解工作。
(三)加强双语裁判文书的制作我院坚持运用蒙汉两种语言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专门聘用了兼通蒙汉双语打字的工作人员,并首先保证蒙语裁判文书的核稿、发文,并专职一名党组成员签字把关,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
定期对蒙古族文字法律文书进行抽查、评比,不断提高法官运用蒙语进行裁判和制作法律文书的积极性。
不定期的开展蒙文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利用各种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书的质量。
《2024年蒙古国语言政策研究》范文

《蒙古国语言政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蒙古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语言在蒙古国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语言政策对于蒙古国的国家发展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蒙古国的语言政策,分析其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蒙古国语言政策的发展历程蒙古国的语言政策可以追溯到其独立建国之初。
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时期,蒙古语被确立为唯一的官方语言,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
这一政策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多元文化的兴起,蒙古国政府开始逐渐放宽语言政策,允许其他语言在特定领域和地区的使用。
三、蒙古国语言政策的现状目前,蒙古国的语言政策主要体现在宪法、法律和政府文件等方面。
宪法规定蒙古语为官方语言,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权利。
此外,蒙古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如《蒙古国多语制法》、《语言保护法》等,以保障多语言的共同发展。
在现实应用中,蒙古国政府积极推动多语制的发展,鼓励不同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并在教育、媒体、司法等领域实施多语政策。
此外,蒙古国还积极推广普通话,以提高国民的语言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
四、蒙古国语言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蒙古国的语言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尽管蒙古语被确立为官方语言,但在实际生活中,其他语言的地位和影响力仍不可忽视。
这导致了一些地区和群体对语言政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
其次,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外语教育在蒙古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目前的外语教育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如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五、对策与建议针对蒙古国语言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挑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加强多语言政策的教育与普及,让更多的国民认识到语言多样性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2. 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语教育体系,提高国民的外语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保障之思考——以内蒙古司法现状为视角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保障之思考(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那顺乌力吉〔摘要〕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部门,认真贯彻和落实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方面的工作。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具体情况,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也为了解决缺乏通晓蒙古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将“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制度,变通为“蒙汉双语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或者改善蒙古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蒙古族公民使用蒙古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方面,有待获得制度保障和程序便利。
〔关键词〕内蒙古;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215(2018)05-0120-05一、“各民族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规则解析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该权利是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该规则是保障各民族公民在司法活动中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九条都依照《宪法》的规定,对民族聚居地区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作出了相同内容的规定。
笔者认为,以上法律法规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解读如下。
蒙汉双语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案

门必修 课 。案例 教 学不仅 生动 、 形象, 更 重要 的是 重视 学生参 与 。 因此 , 将 案 例教 学法 运 用到 行 政 法 与行 政
法课 程 的蒙语教 学 中, 可取 得 事半 功倍 的效 果。分 析 了蒙语 案例教 学 中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 并提 出 了一 些个人
见解 , 以期 对 蒙汉双语 法律 专业教 学改 革有 所裨 益。
法》 的教 学 任 务 。为 了 提 高 双语 教 学 的质 量 , 从 自 己承 担 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 程 教 学 实 践 出
发, 对 网上 案例 教学 进行 了一 些探 索 。
一
、
蒙 汉 双 语 远 程 网络 平 台上 的 案例 教 学 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语 法律 专业 开展 案例 教 学所 面 临 哪些 问题 ?首 先 ,
从专 业 的角度 而 言 , 蒙汉 双语 法 律 专 业 办 学 目前 处
于初 级 阶段 , 很 多 资源 都 处 于 摸 索前 进 的状 态 。 如 网络平 台不 够完 善 , 蒙语输 入法不具有 普遍性等 。
那么 , 如何充 分利 用 远程 平 台展 开 蒙 汉 双 语 法 律专
业 的教 学 , 提 高 蒙汉 双 语 教 学质 量 成 为 了从 事 远 程
[ 关键 词 ]行政 法与行政 诉讼 法 蒙汉双语 案 例教 学
[ 中 图分类 号 ]6 7 2 8 . 8[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2— 3 4 7 3 ( 2 0 1 5) 0 2— 0 1 0 2—0 3
D Of : 1 0 . 1 6 1 6 2 / j . i s s n . 1 6 7 2—3 4 7 3 . 2 0 1 5 . 0 2 . 0 3 0
《2024年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研究》范文
《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多元文化背景下,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诉讼日益受到重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促进文化多样性的需求日益增长。
诉讼作为法律手段之一,对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
二、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的背景与意义少数民族语言作为文化传承的载体,对于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治社会中,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尊重多元文化、推动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原因,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面临着诸多挑战。
三、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的现状1. 立法保障: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逐渐加强,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审理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少数民族语言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 诉讼案例:近年来,多起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诉讼案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案例为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四、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的问题1. 立法缺陷:尽管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有所加强,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由于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存在不均衡现象,部分地区仍需加强。
3. 社会认知度不足:部分人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重视度不够,导致在诉讼中难以充分维护少数民族语言的合法权益。
五、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立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实践:加大对司法实践的支持力度,提高法院审理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
《蒙古国语言政策研究》范文
《蒙古国语言政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蒙古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语言政策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语言不仅是文化传承和交流的工具,也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
本文旨在研究蒙古国的语言政策,分析其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蒙古国语言政策的发展历程蒙古国的语言政策可以追溯到其历史发展过程。
在蒙古帝国时期,蒙古语作为官方语言被广泛使用。
随着国家的独立和发展,蒙古国的语言政策也经历了多次变革。
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时期,蒙古语作为唯一官方语言得到广泛推广。
此外,为了保障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政府还鼓励使用各民族的语言。
这一时期的政策为蒙古国多元语言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蒙古国语言政策的现状目前,蒙古国政府实施的语言政策主要围绕蒙古语展开。
蒙古语作为官方语言,在教育、媒体、行政等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此外,政府还通过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来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
在具体实施方面,蒙古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广蒙古语和少数民族语言。
例如,政府设立了专门的语言政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在教育中,蒙古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课程被纳入教育体系;在媒体方面,政府鼓励使用蒙古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蒙古国的语言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英语等外语的普及对蒙古语的使用和推广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其次,部分地区在执行语言政策时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地区民众对政策的认同度不高。
此外,随着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和发展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五、建议与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1. 强化语言教育:加强蒙古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推广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新型教育模式,为学习者提供更多学习机会。
2. 增强政策宣传:加大政府对语言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语言主权与少数民族地区“双语诉讼”问题研究
语言主权与少数民族地区“双语诉讼”问题研究摘要: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的语言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双语制度,在司法过程中实施“双语诉讼”制度。
实施双语诉讼制度遵守了联合国人权宪章的规定,维护了少数民族诉讼语言选择权,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化多元化,却未能尊重国家语言主权、未能促进语言文化融合、未能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发展权。
关键词:双语诉讼语言主权少数民族中图分类号:h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139-02在语言相互竞争和融合的历史过程中,很多语言淡出、消亡。
{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权利,我国实施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双语制度。
{2}尤其是,为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的诉讼语言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双语诉讼”制度。
实施“双语诉讼”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多元化,却未能尊重国家语言主权,未能促进语言融合。
“诉讼翻译”制度是指为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适用的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免费提供翻译的制度。
{3}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保障少数语种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正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诉讼翻译制度。
{4}因此完善的庭审翻译制度能够代替“双语诉讼”制度,且能够促进民族语言的多元化和融合,并且维护国家语言主权。
一、国家语言主权和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一)国家语言主权秦始皇的“车同轨,书同文”的制度,使其在语言和文化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统治。
{5}虽有学者认为“书同文”的“书”指的是“帝王的法令”。
{6}但秦始皇的“书同文”政策,毋庸置疑开创了语言规划的先河。
{7}语言规划的权利一直被视为“语言主权”。
陈章太指出,语言规划作为政府行政行为,旨在确定语言地位,保障人民语言权利,强化国家统一意识。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统一的语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定受到损害。
{8}据此,国家需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在一国之内推广、适用国家法定语言。
关于对开展藏汉双语诉讼工作的几点认识
我 院 在双 语 诉 讼 中主 要 做 好 以下 几 点 : 一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在少数 民族聚居地区推行双语诉讼是贯彻 宪法和刑诉法 ,以及 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必不 可少的有益补充和重要保障,能够有效地维护
少 数 民族公 民的合 法权 益 ,但从 近年来 的实 践
同德 县位 于青海 省海 南 州 的东南部 ,东 与
黄南州泽库县毗连 , 西与兴海县为邻 , 南隔黄河
是为 了充分保 障少数 民族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 进行诉讼 ,对 于涉及诉讼当事人只通晓藏语言
文字 的案件 ,我 院积极 主 动选 派通 晓藏汉 双 语
其它政法机关也一样 ,都是用汉文制作各种法 律文书 , 当事人看不懂的话就进行 口头翻译。 虽 然各方面都提出了双语诉讼的要求 ,但实际工 作 中又没有强制性的措施予以保障 ,即使应 当 事人 的要求制作 了藏文法律文书 , 在送达时 , 其
看, 这项工作提的多 , 实践的少。为了更进一步 做好这项工作 ,现结合本院实际就双语诉讼实
践 谈几 点认 识 。
一
、
双 语诉讼 队伍 建设情 况
目前我院 1 8 名干警 , 藏族干警 1 1 人、 汉族 干警 6 人、 其他民族干警 1 人 。1 8 人 中懂藏汉 双语 的干警 1 o 人, 占全院干警的 5 5 %, 包括检
流, 在实际工作 中减少 了翻译工作这个环节 , 既 提高 了工作效率又节省 了人力 、 物力 , 推动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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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汉双语诉讼程序性保障措施论文摘要:蒙汉双语诉讼是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具体的样态之一,也是内蒙古区域蒙汉双语司法的表征。
应从程序保障的原理出发,对内蒙古区域司法实践当中所形成的蒙汉双语司法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形成统一的程序性规范,从相关配套制度及技术措施等方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蒙汉双语/诉讼/程序性/保障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三大诉讼法中所确立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是公民这一宪法性权利在部门法当中的具体体现,它赋予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也称母语诉讼权。
我国有56个民族,5个民族自治区。
在这些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其所享有的母语诉讼权的行使体现出我国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性。
内蒙古是以蒙古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区,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用蒙语或蒙汉双语进行诉讼是常见的事情。
基于蒙汉双语诉讼实践的需要以及新时期实现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为宗旨,研究蒙汉双语诉讼中的程序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价值。
一、蒙汉双语诉讼的运行状态及分析少数民族地区诉讼语言文字多样性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性需要特有的程序制度加以保障。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偏远地区,“少”且“边缘化”的状态,使得这种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化及相关程序上的特殊利益诉求没有被更多的人所关注。
内蒙古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全区共居住有49个民族,其中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有汉族、蒙古族。
根据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都是当地的通用语言文字。
因此,用蒙语和蒙汉双语进行诉讼就成为内蒙古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有诉讼文化之一。
2007年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和东部,分别选择蒙古族居住比较集中地区的3个基层法院、1个中级法院进行了调查,统计了从2004年至2006年(以下调查内容中简称三年)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案件数量和使用蒙汉双语进行诉讼的案件数量,上述案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百分比,考察了蒙汉双语诉讼的庭审模式、法官的配备数量及其占该法院法官总数的百分比、专职翻译人员的配备状况以及有无相关的规范蒙汉双语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等问题。
这些地方的具体情形虽然不能代表内蒙古区域内蒙汉双语诉讼的全部状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存在于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当中的蒙汉双语诉讼的一些特征。
A旗基层法院三年中每年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均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3%、11%、11%,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18%、13%;目前该法院23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11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48%;22人具备本科学历,1人大专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具备双语诉讼能力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B旗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7%、28%、27%,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该法院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12人全部具备本科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书记员、援助律师担任翻译工作。
C市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5%、5%,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10人具备本科学历,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D中级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5%、5%、4%,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9%;110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32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29%;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或代理人或辩护人担任翻译。
在调查中了解到,上述法院中形成了既分流又混合的双语庭审模式。
在蒙汉双语诉讼中,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所通晓的语言文字(指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情况来决定法庭审判组织的人员配备。
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1)蒙古语审讯。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通晓蒙古语并愿意用蒙古语进行诉讼,法庭审判人员就由通晓蒙古的法官组成并审理,判决书也以蒙古文撰写。
(2)汉语审讯。
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汉语进行诉讼,法庭审理也可用汉语进行。
如果一方反对则用蒙古语进行审理。
(3)蒙汉语混合审讯。
如果诉讼双方都不通晓对方的语言,法院则安排双语法官主持审理,由合议庭的法官或是书记员或是代理人、辩护人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翻译。
判决书也分别用蒙汉两种文字进行撰写,向当事人送达蒙汉两种文字的裁判文书,诉讼过程中其他的诉讼文书也都以当事人通晓的语言文字撰写。
(4)特殊情况。
在内蒙古东部地区由于蒙汉民族长期杂居生活,形成了混合使用蒙古语和汉语的习惯。
这种语言表达上的习惯也影响着庭审的诉讼语言。
在庭审中用蒙古语表达的过程中常常夹杂一些汉语,特别是用专业的法律术语表达自己的主张、抗辩、举证,辩论时更是如此。
应对这种情况的是出身于当地的双语法官。
当地的双语法官在生活中已经习惯了这种语言表达方式,在遇有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语言交流上的困难,往往是以庭审法官为中心或者可以说以庭审法官为临时的法庭传译员,经法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充分的交流来进一步弄清对方所表达的意思。
因此,在内蒙古东部地区语言混用多于语言分流。
在调查中某法院院长反映,全旗只有两名通晓蒙古语言文字的律师,因此聘请通晓蒙古语言文字的律师较难。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经验认识:在蒙汉双语诉讼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诉讼语言选择权的前提下,基本保障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母语诉讼权,并形成了一些动态的程序规范。
首先,具有一定程度的程序性审判组织的保障。
在上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有一定的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官。
他(她)们大部分通过自考或函授的途径获得了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
从审判组织方面基本满足了蒙汉双语诉讼及程序上的需求。
其次,形成了适应内蒙古地区蒙汉双语诉讼的庭审模式及相关的程序制度。
即除了使用汉语的庭审模式外,还有蒙古语的庭审模式、蒙汉语混合庭审模式。
它具备的宪法以及诉讼法的根据是明显的,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保障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实现。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即诉讼主体权力或权利的行使缺乏稳定的程序规范及相关制度的保障,具体表现为:1.庭审语言模式灵活性有余,稳定性不足,缺乏统一性。
蒙汉双语诉讼缺乏统一的庭审语言制度的规范,诉讼过程中法官权力的行使缺乏硬性的程序性规范的约束,容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
同时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2.没有专职的翻译人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翻译人员的配备问题,就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国内目前还没有规范性的文件或是在某一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于是司法实践当中就有了上述的三种选择,即由法官、书记员、代理人或辩护人代替。
从法院的角度而言,翻译人员由其他主体代替,可以节省一部分诉讼资源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但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值得怀疑:其一,由法官兼任翻译人员,如果说由合议庭的法官或独任审判员以外的法官担任是可以的、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话,那么由承办具体案件的法官兼任翻译人员,则有损于法官的中立形象,有违诉讼原理。
特别是当事人对翻译内容产生异议时,法官就会卷入利益争执的漩涡之中,审判结果无论从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而言都会大打折扣。
翻译人员的职责和责任主要是在法庭上“尽其所知所能忠诚传译和解释”。
诉讼中翻译人员的职责决定了其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不能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重合,更不能与承办案件的法官相混同。
其二,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庭审中缺乏专门的翻译人员,不能充分的保障当事人对母语诉讼权的行使,也不利于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
3.法官的学历层次虽然达到了本科要求,但是缺乏正规法律院校的科班毕业生,从法官素质的角度来讲难以满足现代司法的需求,也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4.程序的不稳定及相关制度的缺失明显。
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对于蒙汉双语诉讼行为的规范除了上述提到的三大诉讼法中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法律规定以外,基本上没有任何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来加以规范,完全是由各个基层司法机关在动态的司法实践中控制的“自然状态”。
其适用的灵活性多于或者是高于其稳定性,导致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自己享有的母语诉讼权缺乏合理的预期,同时社会对法院和法官诉讼行为是否公正进行评判时缺乏一个客观的标准,不利于社会成员及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诉讼行为的监督。
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与现行立法不足有一定的关系。
二、蒙汉双语诉讼与宪法保障、相关法律规范之不足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语言文字。
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3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和第77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此后虽经四次修宪都一如既往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这就说明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母语诉讼权进行了实体基本权与程序基本权两方面的规定。
尽管我们认为母语诉讼权没有规定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并在司法实践当中缺乏实质的宪法宪政精神,但从形式上体现出母语诉讼程序基本权保障着母语诉讼实体基本权实现的特征,即程序保障。
“程序保障在宪法上的含义,主要在于保障公民有获得通过程序实现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
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对各民族公民行使母语诉讼权进行诉讼的程序基本权做了四项宪法性的保障规定:一是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是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的法院有义务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义务;四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