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合集下载

9.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9.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银保监发[2020]26号
制作人:老曾拿着刀剑
时间:2020年6月
目录
CONTENTS
1.监管精神
2.适用范围
3.页面展示
4.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
01
监管精神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共 分26条,主要明确适用的机构、产品,销售页面展示许可范围,销售页面展示的内 容、格式、方式,消费者操作轨迹记录与保存,可回溯资料的保存,信息系统建设 与安全要求等具体内容。此次通知旨在规范互联保险业务销售,充分向消费者展示 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防范出现纠纷无依据的情况,推动 保险机构提升线上销售的管理能力,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3.有犹豫期的产品
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根据产品类型不同,要求展示的内容不同,展示内容增加,较以往更详细、更复杂。
3.页面展示
如想给他人投保,必须征得同意并确认金额,不是发一个通知就可以的,这个步骤必不可少,各业务部门需 对自营及代理机构的网页进行测试,防止出现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
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归档范围保险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的归档管理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至少包括销售页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和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及法规培训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3.页面展示
保险机构销售以下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 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型产品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

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3篇)

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对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二)公平公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公开透明:销售过程可追溯,消费者权益可保障。

(四)技术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可回溯管理范围第五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范围包括:(一)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包括产品介绍、条款解释、费率计算、保额确定、保险责任说明等。

(二)保险合同签订过程:包括合同签订、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

(三)保险服务过程:包括理赔服务、客户投诉处理、保险咨询等。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可回溯管理范围:(一)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活动。

(二)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日常沟通。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追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可回溯管理内容第七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内容应当包括:(一)销售过程记录:包括销售时间、销售地点、销售人员、销售方式、销售内容、消费者反馈等。

(二)合同签订记录: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人、合同内容、合同签订过程等。

(三)服务过程记录: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结果、消费者反馈等。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可回溯管理系统,对销售过程、合同签订过程、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章可回溯管理实施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销售可回溯管理:(一)制定销售可回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流程、要求等。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金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9号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商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二、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三、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质要求。

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2月7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单选-数字闯关

单选-数字闯关

单选-数字闯关1、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单选题] *A、0.1B、0.15C、0.2(正确答案)D、0.32、互联网人身险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 [单选题] *A、0.15B、0.25C、0.35(正确答案)D、0.453、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级。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4、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单选题] *A、1B、3(正确答案)C、5D、105、保险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6、根据《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号),电子化回访信息数据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年。

[单选题] *A、1B、3C、5D、10(正确答案)7、用户进入APP主功能界面后,通过()次(含)以内的点击等操作,能够访问到隐私政策。

[单选题] *A、1B、2C、3D、4(正确答案)8、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59、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销售业务,应将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第六条除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第八条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第九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销售业务质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业务开展回访时,回访用语应包括“投保时是否接受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陈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销售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可保存销售业务的录音资料,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成交保单的完整录音资料;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及法规培训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26号
制作人:老曾拿着刀剑
时间:2020年6月
目录
CONTENTS
1.监管精神
2.适用范围
3.页面展示
4.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
01
监管精神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共 分26条,主要明确适用的机构、产品,销售页面展示许可范围,销售页面展示的内 容、格式、方式,消费者操作轨迹记录与保存,可回溯资料的保存,信息系统建设 与安全要求等具体内容。此次通知旨在规范互联保险业务销售,充分向消费者展示 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防范出现纠纷无依据的情况,推动 保险机构提升线上销售的管理能力,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免除责任展示
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 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 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 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 予以明确说明。
保险人必须提供保险条款,确保记录投保人已阅读;但仅仅提供条款还不够,还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尤其 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必须要用特殊的方式逐项说明。
制作人:老曾拿着刀剑
除本人外严禁他人将本文档发布用于各网站供他人下载和浏览
说明事项
1.监管精神
补齐监管短板,完善管理流程和标准
原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及可回溯管理制度中仅要求了 保留所有交易操作轨迹,对于如何向客户展示相关产 品的信息披露及保存的资料格式、期限等具体要求, 导致部分保险机构打监管漏洞或檫边球。
提示进入投保流程
展示说明保险条款
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 务
验证投保人身份
销售页面内容
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
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
提交投保申请 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销售页面: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 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 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3.页面展示
保险机构销售以下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 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型产品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保险产品,应当增加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限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指定 医疗机构,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是否自动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费率是否调整 等内容。
健康告知
告知内容
未如实告知后果
告知提示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
通俗易懂,边界清晰
保险机构应当对健康告知提示进行展示。投保人健康告知页面应当 包含投保人健康告知内容、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等内容。 健康告知提示应当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表述通俗易懂,内容具体 且问题边界清晰。
被保险人 必须征得同意
确认金额
死亡给付
非本人投保
未成年子女除外 保险机构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险产品时,应当 按照要求展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内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 保的除外。 被保险人未自主确认的,保险机构不得接收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收取保费。
3.页面展示
本次通知是互联网保险销售的里程碑式的文件,对原有的销售方式进行了巨大的变 革,基本上所有保险机构的销售页面均需要做颠覆式的调整,对保险机构来说也是 一次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整改的时间要求非常短,需要保险机构领导重视,各部门 严密的全力配合方能完成。
本PPT中红色部分为个人解读,基于个人从业经验和个人的思考,并不代表是正确 或唯一的解释,请谨慎参考使用。
3.有犹豫期的产品
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根据产品类型不同,要求展示的内容不同,展示内容增加,较以往更详细、更复杂。
3.页面展示
如想给他人投保,必须征得同意并确认金额,不是发一个通知就可以的,这个步骤必不可少,各业务部门需 对自营及代理机构的网页进行测试,防止出现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
3.页面展示
增加了投保提示页面,并需投保人点击阅读方可真正的进入投保页面。
必须设置进入 投保流程的提示
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 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非销售页面中不得 包含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内容。
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
第二部分
02
适用范围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此次文件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不仅仅是网销业务部门,银保、团险、经代如果涉及网络销售的均需遵 守本通知,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中介业务、运营中心、信息技术等部门共同研究并执行。
第三部分
03
页面展示
3.页面展示
销售页面管理: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 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目的:通过对销售页面的严格管理、对销售过程的记录和保存,以达到销售行为可还原并能查验目的。
3.页面展示
销售页面只能在自营平台
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 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非自营平台不得设置销售页面
非自营平台只能是链接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 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出现销售误导
各保险机构之前向客户展示的信息和方式五花八门, 甚至有些信息客户看不见的,客户对产品相关条款 内容不能准确理解,存在不是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可能存在销售误导。
促进保险机构提高线上服务能力
促进保险机构完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动互联网 交易率,目的是能在网上实现消费者自主完成整个 投保流程,能在线上完成相关服务。
增加客户告知书、显示代 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全称
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包含:提示投保人即将进入投保流 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 等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增加客户告知书 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
3.页面展示
条款展示
保险机构的销售页面应当展示保险条款或 提供保险条款文本链接,说明合同内容, 并设置由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