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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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鞍政发〔2017〕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鞍政发〔2017〕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鞍政发〔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明确征收主体,发挥地税机关的征缴优势,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收主体及时间征收主体调整为各级地税机关;征收主体移交时间为2017年7月1日。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征收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逐级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四、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信息需与其他险种保持一致。

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辽市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巩固我市城镇社会保障工作成果,全面完成2008年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和省有关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8年年底,在全市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巩固和扩大我市“211”(即用两年时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扩面10万人,完成基本医疗保险扩面10万人)社保扩面成果,深入挖掘扩面潜力,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08年年底,完成新增扩面参保人员5万人,全市参保人员达到48.4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36.6万人),完成征缴本年度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亿元,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工作重点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娱乐服务、交通运输仓储、建筑等行业及村镇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企业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企业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9]10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9
【实施日期】2009.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
事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05〕33号)精神,促进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继续包户指导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的工作机制。

在往年包户抓点取得
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选择71户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企业,由。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鞍政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世超副市长副组长:王广彦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丹华市金融办主任成员:庞泽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博市编委办副主任郭春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炜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单增仁市建委副主任姚实市农委副主任李耀国市服务业委副主任曹辉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屹辉市科技局副局长乔岐合市公安局副局长任雅芹市监察局副局长黄平市财政局副局长马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毕群德市环保局副局长温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侯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士忠市林业局副局长雒荣广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殿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关昕宇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副行长代明鞍山银监分局纪检组长于玲市工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丹华(兼)。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1]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1]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辽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不断改善民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在2008年度在全省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思想为指针,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挖掘扩面潜力,加强基金征缴,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扩面工作在确保完成全省1262万参保人员(其中860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力争完成1320万参保人员(其中917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奋斗目标;统筹基金征缴完成全省282亿元的工作目标,力争完成292亿元的奋斗目标。

三、工作重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服务、建筑、运输等行业企业为突破口,按规定明确登记企业的经济类型,规范私营企业参保行为,解决扩面工作难点;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工和中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缴费问题。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0年6月27日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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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鞍政发[2008]9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7
【实施日期】200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
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七日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不断改善民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度在全市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思想为指针,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挖扩面潜力,强化基金征缴,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扩面工作在确保完成全市73.5万参保人员(其中51.1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力争完成77.6万参保人员(其中55.2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奋斗目标;统筹基金征缴完成全市
12.7亿元的工作目标,力争完成13.1亿元的奋斗目标。

三、工作重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服务、建筑、运输等行业企业为突破口,按规定明确登记企业的经济类型,规范私营企业参保行为,解决扩面工作难点;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工和中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缴费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是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的主体。

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状,将扩面计
划、征缴计划及参保缴费率等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分解扩面和征缴计划指标,部署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此次专项行动要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抓好参保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本地区的参保缴费潜力。

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扩面质量。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小组),负责全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督查、协调及日常调度工作。

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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