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浅析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服务场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这些场所中,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探讨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具体义务。
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是经营者必须的重要环节。
经营者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的设置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设备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从而确保顾客和员工的安全。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巡查。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服务场所进行安全巡查,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隐患排查。
经营者应当对服务场所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
设备维护。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等关键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关键时刻能够正常运作。
培训和教育。
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配合相关机构。
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机构的检查和指导,不断完善服务场所安全保障工作。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义务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经营者能够为顾客和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希望本文能引起广大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视,共同努力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本文旨在探讨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重塑,并从商法教义学的角度解释《民法典》第1198条的适用范围和规则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
本文通过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成立要件及责任范围,深入探讨该义务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起源于德国民法中的“交易安全义务”,其基本含义为经营者应当保障其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以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现代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这个大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愈发凸显重要。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确保交易安全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首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安全系统,包括对用户信息的加密保护、交易过程的监控和风险预警等措施。
还需要承担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责任,确保交易过程中不会出现信息篡改、交易失败等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应该加强对交易参与方的资质审核,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确保交易方的真实身份,防止交易中出现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他们还需要建立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平台经营者,他们有责任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受到泄露、篡改等安全问题的困扰。
他们需要加强对用户信息的加密存储和传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定期进行安全漏洞的检测和修复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需要对用户信息的使用进行严格监控,明确使用范围和目的,禁止未经用户授权擅自将用户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还需要建立用户信息泄露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用户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三、保障消费者权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他们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等方面。
在产品质量方面,他们需要建立严格的产品审核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在售后服务方面,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即时、高效的投诉处理和退换货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需要加强对第三方商家的管理,对于存在恶意欺诈、售假售伪等行为的商家,及时进行下架和封禁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探究(2)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探究(2)二、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向来是法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是阐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原理,正所谓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同样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
二者总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一方存在权利,他也必然存在义务。
因为一个社会的权利义务总和是确定的,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是享有权利或只是承担义务,那么社会都无法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一方享有权利,那么另一方必然要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对相对应的概念,经营者享有在消费关系中通过诚实守信与合法经营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自然也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没有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何来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收益与风险同权利与义务一样,都是如影随形,相伴而生,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谈论另一方,只片面追求收益,逃避风险,都是毫无意义的。
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想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实现其价值,必须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和服务,否则只能被市场淘汰。
经营者通过和消费者进行直接和间接的交易,获取收益,同时也必然要担负起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所带来的风险。
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交易关系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交易,即由销售者与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直接的交易活动;另一种则是借由销售者或服务者这个中介的存在使得生产商,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间接的交易关系。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达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良好互动。
(三)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在市场中,一些商品和服务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然而却又是消费者需要的。
因此,经营者在“创设”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在“创设”危险。
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经营者对危险有着更深刻的了解,掌握更全面的知识,因此也就拥有了预防和处理危险的可能性。
论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当今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在享受其带来的成果时,也不免发生担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经营者最大化的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经营者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达到互利共赢。
首先,何为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那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又都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经营者享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除享有上述依法制定价格的权利,同时还享有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行为的权利,这是经营者定价自主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这些权利对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转换机制、增强经营者活力的需要。
正所谓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同样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要求,二者总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一方存在权利,他也必然存在义务。
因为一个社会的权利义务总和是确定的,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是享有权利或只是承担义务,那么社会都无法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一方享有权利,那么另一方必然要履行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胡勇军.doc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胡勇军-3、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那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
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所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另外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者有这类义务。
比如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经营者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宾馆、饭店各楼层值班人员,在火灾经济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
另外为了避免由于消费者人数太多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及时逃生,还规定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都必须按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得超员。
三、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分析(一)我国立法对经营者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1、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责任”
某电商平台交易资金被盗事件
总结词:保障不足
详细描述:某电商平台发生交易 资金被盗事件,平台未提供足够 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用户资金 损失,平台经营者应承担一定责 任。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 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 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电子商 务交易资金安全。平台经营者对 交易资金被盗事件未能尽到应有 的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提高平台信誉度
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提高平台的信誉度,吸引更 多的用户和消费者选择在该平台上 进行交易。
02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 任
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01
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所展示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保障消费者隐私权
定义与内容
• 定义: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其在运营过程中, 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平台内用户、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 全,以及平台自身的安全稳定运营。
定义与内容
内容: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 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防止平台内用户、消费者信息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服务协议、交易安全保障等制度,加强交易风险监测 ,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
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 义务,可以保护用户的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
维护市场秩序
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平 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 市场秩序。
浅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浅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出台,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责任潜在(2)所,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
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
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
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1织,1)经营2安全保责任。
其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依据《若干解释》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
由此可见,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推定的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安全保障义务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一家企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
具体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1. 保障员工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例如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等。
2. 保障客户安全: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对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标示风险、提醒客户注意事项、加强质量检查等。
3. 保障企业安全: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火灾、盗窃、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
4. 保障信息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企业和客户的信息安全,防范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风险。
总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其应该时刻关注同事和客户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让企业更加稳健、安全地运营。
浅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屈喜锋
(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摘 要 :安全保 障义务作 为一项重要 的民事制度 ,对公 民权 利的保 护具有 十分重要 的意义。本 文结合具体 的案例分析 了安全保障义务 的表现 形式、范 围及 内容 ,并总结 了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最后指 出该制度 的法理依 据。 关键 词:安全保 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要 件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的表现形式 根据人 民法 院公布 的裁判文书 , 作者选取其 中五个判例来说 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的主要适用情形 。案例一 ,原告在被 告餐厅就餐时 ,被告工作人员在餐厅 内清洗地面 ,原告 因地 面湿 滑 摔倒受伤 。案例二 ,原告至被告处观看被告组织的演出 ,原告 因被人推搡而摔倒受伤 。案例三 ,原 告在被告超市店外广场摔倒 受伤 。 案例四 , 被告家 电门市在营业期间 门前台阶处铺有红地毯 , 地毯两侧有悬空部分 ,原告踩 空摔 倒受伤 。案例五 ,原告在被 告 酒店处租 了一 间房 ,洗澡后在房 间内摔倒受伤 。五个案 例的共同 之处在于 , 被 告一方均 是公共场 所的管理人或 者群 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而原告则是在被 告所管理 的场所 范围内受到侵 害。 二 、经 营 者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范 围 ( 一 )经营者安全保 障义务相对人 的范 围 根 据 上 述 案 例 可 以看 出 ,在 公共 场 所 中 ,并 不 是任 何遭 受侵 犯 的对象都是经营者交 易的对象 ,其 中主要 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 直接消 费者 ,已经与经营 者签 订了合 同,经营者处于订立合同潜 在 的义务 , 应 当对顾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第二类是潜在消费者 , 双方虽还未 订立合 同,即消费者浏览观 看,随时都会产生消费动 机 ,在 这种情 况下,虽然双方没有订立合 同,但是因为先合 同义 务 的存在 ,经营 者就会 因为缔约过 失责任而承担 义务,况且根据 经营者利益与风 险并存义 务,也应 承担 责任 。第三类 是随机消费 的顾客 ,这类顾 客可能是在公共经营场 所休 闲娱 乐,其主要 目的 并不是 与经 营者 达成 消费合同 , 但是也有可能成为经营者的潜在 顾客 。 ( 二 ) 公共 场 所 的 范 围 在 实践 中,较 多出现 的是商场 、超 市、医院、饭馆 、银行 、 车站及娱 乐场所 等,它们 的共 同特点有 :一 是公共性 ;二是管理 性; 三是服务性 , 其 中就包括 完全 公益性 的服务和盈利性 的服务 。 三 、 经 营 者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内 容 经 营者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首先要提供物 的方面的安 全保 障和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 。主要是保障其经营设备 、场所 的 安全,提供给相对人安全放心 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还要聘用符合 要 求的的安保人员来维持秩序 。其次 ,经营者还要保障 自身场所 内部环 境的安全和对外部不安全因素做好防范工作,制止来 自第 三 方的侵害 ,对暂时不能消除 的不安全 因素要做到警示提醒 。 四、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的构成要件 案 例 1中 ,被 告 作 为 经 营 者 ,在 营 业 期 间对 餐 厅 地 面 进 行 清 理工作时 ,应 当注意安全 ,以免造成地面湿滑 ,产生安全 隐患 , 同时也应当放置警示标志 ,提示他人注意安全 ,现在 原告 因被 告 店 内地 面 湿 滑 摔 倒 受 伤 ,被 告 未 尽 到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案 例 2中 , 原 告 在 被 告 组 织 的活 动 场 所 内被 他 人 推 倒 受 伤 ,因为 至 被 告 处 观 做 出,所 以被 告未尽 到相应 的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 5中,原告在被 告的酒店 房间 内因地面湿滑摔倒 ,虽然该 酒 店 房 间 设 置 了 一 定 的 防滑 措 施 并 且 有相 应 的提 醒 标志 , 但 是 因 为 原告在 事发 时是穿着被告房 间内的一次性拖鞋 , 且被 告在 事发后 出具了一份证 明当时地板 确实湿滑 的证 明, 证 明了被 告酒店未完 全 尽到安全 保障义务。 . 通 过对 以上案例 的分析总结,经营者违 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构 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 )损害后果的客观发生 作为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必须是确 定的,即必 须是 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如果是损害未来的利 益或 者尚未发生 的事实因不具有确定性而不能构成侵权 法上的损 害事 实。在我 国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中,损害的事实主要是根 据我国 《 侵权 责 任法》第 3 7条 之 规 定 , 即 由于 经 营 者 负 有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而 没 有 尽到注意义务直接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当第三人侵权 介入时,经营者 因为 自己的不作为而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受到 损 害 。这 里 说 的损 害 是 指 已经 客 观 发 生 的 。 ( 二 )经 营 者 有 过 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种过错责任,这种过错就是本 来应该做一些防范工作而经营者实际未尽到这种注意义务,通常 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实践 中,只要义务人 未尽 义务,造成损害 ,就推 定义 务人有过错 ,如 果义务人能够举证证 明 自己没有过错 ,义务人就不承担责任 。 ( 三) 受害者所 受的事实与经营者不作为之 间具有 因果关系 在 一般 的案件 中,如果经营者违反义务 的行 为是导致损害 结果发生 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那么就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有第三 人介入的情况下 , 通常我们是用第三人 的行为是否 中断 了加害人 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来判断 的, 但是在实践 中在第 三人侵权 的情况下 , 被告 的不作 为通常都不是损害后果发生 的直 接原 因,被告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加大 了损害发生 的机率 , 或者说如果被告履行 了安全保障义务 ,则极有可 能就避免 了损害 的发 生。从这个角度来说 ,无论第三人 以咋样 的侵权行为介入 , 都是不能干扰 到安全保 障义务人 的义务 的,也就 不会 中断安全保 障义务人与被害人受损 的因果关系 ,因此 ,只要经营者违 反了安 全保 障义务 ,就 能推定他违 反义务是造成损害 的间接原 因。 五、安全保障义务 的法理依据 关于 安 全保 障义 务 的法 理 依据 主要 有 以下 两 种理 论 :( 1 )危 险 控制理论,该理论着眼于防范和控制危险的可能性,将该义务赋予 了对风险具有控制力的经营者。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经营者从 事 了具 有一 定潜 在 危 险性 的社 会 活动 ,从 而 推断 出他 对 该活 动危 险 的认识超过 了一般公众,同时从实际控制危险的效果来看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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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浅析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其所蕴含的危险性因素较之传统社会更加复杂多样,对人身和财产的潜在威胁也日剧加大。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就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学习探讨。
关键词: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市场交易和消费活动日趋活跃和多样化。
与此同时,在住宿、餐饮、零售、娱乐等各种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这类事件一旦发生,从自身利益出发,消费者往往认为经营者难辞其咎,经营者则倾向于否定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容易形成纠纷和诉讼。
由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一,也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类法律关系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缺乏系统性。
不仅当事人,就是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对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理解也并不一致,有关的司法判决也呈现很大的差异性。
一、经营者对消费者财物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
1.现有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和经营者具有法律上的两种身份,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受到《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约束与规范。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即合同法理论中的随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义务,经营者不仅要保证服务本身不具有危险性,还要保证服务场所不受外来侵害,唯此才合乎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
当然,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更是直接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显而易见,消费者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服务场所时,对人身、财产安全抱有合理的依赖感,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外,还应承担保护义务,确保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无论把双方置于哪种法律框架内,均可以得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
根据主流观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设施设备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服务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三是防范制止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四是对老弱病残等特殊消费者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
具体到本文论述的服务场所消费者财物被盗案件,经营者担负的是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合同责任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的信任关系和交易关系,侵权责任对此则无要求。
合同法责任规定中的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就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法注意到了由于现代商品交换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违约责任不能保护缔约人合法权益的缺陷,从而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弥补违约责任的不足从而实现对接触磋商的保护。
尽管缔约过失责任不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但它依然要求双方须有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关系的存在,这就使得一些与经营者之间连接触磋商这种关系都不存在的消费者在服务场所没有任何的安全保障。
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起合同责任来说无疑更为周到。
2.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而合同法作为一部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更注重对财产安全的保护,其在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方面要远逊于侵权行为法。
如违约责任在人身尤其是精神损害保护方面的弊端至今都没有被否认。
正如学者尹田所说:“人身伤害从来都不适用于合同责任,即使这种伤害导致了合同的不履行,因为注意第三人安全的义务是一种通常存在的义务。
这一义务不是来源于合同,其范围也并非由合同所确定。
”
3.合同责任主要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对于经营者来说负担过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使无过错者不承担责任更有利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的边界
1.硬件标准。
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以宾馆为例,房客支付费用入住宾馆,其对宾馆环境的安全性就形成了一种信赖心理,特别是房客选择入住较高档次的宾馆时更是如此。
宾馆对房客履行保护义务之目的是为了保护房客的信赖利益。
宾馆对房客财产之保护义务,是指宾馆应采取与其收费和等级相一致的安全措施,以使房客财产不因宾馆设施之物理瑕疵或第三人之不法行为而受损。
宾馆是以其安全性、舒适性来招揽住客并依此确定其价位与星级的。
因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体现为必须能够满足量化的各类标准。
2.软件标准。
(1)消除内部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如果服务内容或服务的过程存在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就属于内部不安全因素。
比如公共交通工具和浴池没有定期的消毒、存在不合理的惊险而不事先告知等。
(2)通过对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这主要是指通过经营者的服务工作,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
(3)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减少损害。
同时,经营者还必须预先配备事故救急系统(如报警装置、消防栓、医药箱、救护人员等),以使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在确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坚持两大原则:(1)强调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人身权的保护;(2)实现经营者在服务场所所承
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作为一个群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收益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相平衡,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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