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火使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的燃烧设备和燃烧生产工艺。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安全。
第二章火灾危险源管理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对可能引发火灾的物质、设备、工艺等进行归类,制定火灾危险源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确保火灾危险源不发生火灾。
第六条火灾危险源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如灭火器、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等,并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第七条火灾危险源所在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
第三章用火活动管理第九条工业企业开展用火活动,应事先编制详细的用火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使用经验,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第十一条用火活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确保用火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设置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用火活动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用火活动场所应保持整洁,防止可燃物积聚,保持通风良好。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并确保其通畅可用。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并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综合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如有火灾事故或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
加油站动火管理办法(二篇)

加油站动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
主要包括以下作业: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第三条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线等均为一级动火;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xx《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3、凡在符合GB50156-xx《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动火票的办理要求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2、三级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加油站用火审批单》。
第五条动火票的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范围内的工业用火活动。
工业用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维修等过程中的火焰、热源、明火和高温设备的使用等。
第三条胜利油田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火源管理第四条胜利油田各单位在进行工业用火活动时,必须正规、合法取得涉火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权,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从事火源操作的责任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并对涉火设备和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乱接引线,严禁擅自拆改用电设备,严禁违法乱象操作电焊机、煤气炉、明火焊接等设备。
第七条在进行火源操作前,必须做好充足的安全准备工作,确保现场环境和设备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八条胜利油田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措施,制定详细的灭火预案,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保障现场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火灾易发区域应当进行划定,并设立明确的禁止吸烟、明火作业和存放易燃物品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生产区域和作业现场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作业,确保生产、储存等场所的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胜利油田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加强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二条火灾事故发生后,胜利油田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和灭火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时,各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如无法扑灭,应当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十四条胜利油田各单位应当将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法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工业用火场所的活动,包括开展焚烧、燃烧、熔炼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源头控制,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工业用火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定期发布安全提示。
第五条工业用火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报警、控制、疏散等系统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章工业用火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工业用火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对于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的工业用火设备,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
第八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安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必须齐全完好,能够正常工作。
第九条工业用火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停用、报废或者修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相应的设备进行标识,以防止误用。
第三章工业用火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活动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工业用火活动。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燃烧。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的储存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分类存放,保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器材使用指示。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活动中应当注意防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在附近设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排烟设备。
第四章工业用火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工业用火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____《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____《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净化装置;(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是为了保障工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火源消除、防火措施和应急方案。
2.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教育员工严守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火设备和器材。
3. 工作区域必须设立合适的警戒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工作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易燃物品应妥善存放,禁止在危险区域吸烟。
2. 动火前必须排除附近可燃气体、液体和粉尘,确保作业安全。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保管和维护。
三、动火作业操作规范: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无资质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前必须做好现场防火准备工作,包括清理作业区域、悬挂火焰标志和设置警戒线等。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产生大量火花或明火。
四、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和检查: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可燃物和火源。
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火源消除和相关设备安全。
以上是一些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有可能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差异。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教育,保障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电力、建筑等行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氧、乙炔、喷灯等产生火花或火焰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炼油厂防火防爆安全规定范本(2篇)
炼油厂防火防爆安全规定范本【前言】炼油厂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工业场所,涉及到大量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本文总结了一份炼油厂防火防爆安全规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1.目的】炼油厂防火防爆安全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炼油厂的生产安全,防范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术语定义】2.1 炼油厂:指进行原油精炼加工的工业场所。
2.2 防火防爆安全:指对炼油厂的火灾和爆炸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规定。
2.3 火灾:指火焰或者发热的可燃物质不受控制地燃烧的现象。
2.4 爆炸:指可燃气体、粉尘与氧气在一定条件下突然燃烧或者爆炸的过程。
2.5 防火:指预防火灾的措施和方法。
2.6 防爆:指预防爆炸的措施和方法。
【3.基本原则】3.1 安全第一,防火防爆工作优先级最高。
3.2 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3 坚持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运行。
3.5 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全员、全方位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体系。
【4.组织与职责】4.1 炼油厂应设立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和权力。
4.2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和监督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4.3 各部门负责按照防火防爆安全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达到安全要求。
4.4 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5.设备与工艺安全】5.1 炼油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爆性能。
5.2 设备安装、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3 工艺流程必须经过严格的防火防爆评估和审批,在操作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动。
5.4 高温、高压等有危险性的操作必须由特许操作人员进行,并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
【6.火灾防控】6.1 炼油厂必须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1、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4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的各类加热、熔炼、燃烧等操作。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应遵循灭火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工业用火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档案。
第二章灭火安全第五条工业企业应设置合格的灭火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可用性。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灭火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提高灭火能力。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设置灭火探测设备,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预防,定期检查有关设施和设备,消除潜在火灾隐患。
第三章节能减排第九条工业企业在使用加热设备时,应合理控制火焰的大小和温度,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条工业企业使用燃烧设备时,应合理选择燃烧材料,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进行热能回收,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能源,减少能源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工业企业使用燃烧设备时,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制度,定期检测废气排放情况,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确保达到环保标准。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渣处理制度,将废渣进行分类、集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科技创新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火焰监测、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加强技术研发,推动火焰控制技术的创新和改进,提升工业用火管理水平。
第六章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用火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工业用火的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火灾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火灾或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新)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X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XX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
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 1 - / 30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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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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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
胜利油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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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
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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