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教高[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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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教高〔2012〕2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高〔2011〕6号)精神,按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我省确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等24所高职院校参加2012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校际、校企合作和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符合安徽省情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逐步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和中高职协调发展的现代职教体系,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
二、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已经成立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部署、协调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
各试点院校要成立院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招生、教务、纪检监察、后勤、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项具体工作,稳步推进自主招生改革的各项工作。
三、招生专业、计划和生源2012年全省共安排24所高职院校145个专业(类)参加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单列自主招生计划11080人(试点院校、专业(类)和计划数见附件),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不再转入各试点院校普通高考招生。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皖教秘[2012]15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4.17【实施日期】2012.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51号)各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依法规范学校招生宣传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的内容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和人数、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学习形式、招生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资助政策、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事项。
二、报备时须提供的材料(一)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报送材料1.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一式2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2.《安徽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见附件,可从安徽教育网公告栏下载),一式2份;3.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当场审验后带回;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文件复印件;5.省外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来皖招生宣传还须提供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原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申报院校对口支援工作2012年合作帮扶项目的通知-皖教秘财[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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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申报院校对口支援工作2012年合作帮扶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申报院校对口支援工作2012年合作帮扶项目的通知(皖教秘财〔2012〕77号)各对口支援高校、中职学校:为推进院校对口支援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对口支援院校合作帮扶项目评审工作。
现就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签订对口支援合作意向书的48所院校(其中:19所高校结成了15个对子、29所中职学校结成了17个对子)围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的合作帮扶项目。
二、申报材料1.2011年合作帮扶项目开展情况及其实施成效;2.2012年合作帮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经费测算、实施计划以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并简要填列表格(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1.合作帮扶项目要密切结合对口支援院校双方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和预期效益性。
高校要围绕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合作、人才联合培养、师资队伍培训、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组织申报,中职学校要围绕联合办学和招生、师资和管理队伍培养、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研究合作、毕业生就业合作等方面组织申报。
2.合作帮扶项目应由对口支援院校双方共同研究、联合申报。
申报材料要加盖对口支援院校双方公章(一式两份),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财务处,逾期视为放弃。
3.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实施操作性强且预期效益高的合作帮扶申报项目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联系人:汪庆忠,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对口支援院校2012年合作帮扶项目申报表申报院校:支援院校签章受援院校签章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实施内容经费测算实施计划预期效果备注——结束——。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皖教秘[2013]5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02.25【实施日期】2013.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皖教秘〔2013〕57号)各民办高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育部教政法〔2012〕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2012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动民办高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依法构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提升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推进民办高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保障民办高校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民办高校的满意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切实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四)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情况。
1.董事(理)会、校行政领导班子、内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学校行政管理机构。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1年度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1年度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皖教秘[2012]4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2.03【实施日期】2012.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1年度检查的通知(皖教秘〔2012〕40号)各民办高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1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动民办高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提升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推进民办高等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民办高校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民办高等教育工作的满意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董(理)事会组成及学校领导班子配备情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包括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辅导员配备情况;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业务管理、培训情况;教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条件。
包括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生活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调研情况的通报-皖教秘高[20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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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调研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调研情况的通报(皖教秘高〔2010〕70号)各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行为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全面掌握2010年全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情况,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行为,近期我厅对相关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工作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7月份以来,全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相继展开,各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工作运行平稳,总体情况良好,较往年有明显改观。
但也发现社会上一些利用网络和招生宣传点散发虚假招生信息、违规招生宣传以及各类招生机构为招揽生源恶意竞争等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的监管力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及时掌握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情况,我厅在普遍了解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2010年度安排计划招生的57所高校校园网发布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宣传信息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反馈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对信访材料反映个别高校违规招生宣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主要特点(一)校园网运行良好,招生信息查询便捷。
多数高校继续教育机构信息网建设情况良好,内容全面、详实,能及时发布2010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相关招生信息,信息查询便捷,在为社会考生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社会监督开辟了信息渠道。
(二)招生简章规范,内容完整详实。
大部分高校通过校园网发布的招生简章及招生信息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计划、校外函授站(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和颁发毕业证书种类及名称等相关内容,为切实规范招生宣传,净化招生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安全大督查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安全大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皖教工委函[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安全大督查工作的通知(皖教工委函﹝2010﹞62号)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综治维稳电视电话会精神和中央、省一系列有关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决定立即开展全省学校安全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1.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市为单位)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厅直属高校3.民办高校4.厅直属中专学校二、督查重点内容1.各地、各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重点是包保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学校门卫等安保人员、措施、经费等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2.学校教学楼、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公共建筑设施和各级各类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3.校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后勤供应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4.校内消防、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食品卫生管理及防食物中毒、校内及周边道路交通及自有校车的安全管理情况;预防极端天气对师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消极影响等工作。
5.其它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问题。
三、督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
四、督查时间5月10日至5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决定。
五、督查要求1.被检查单位(学校)要认真开展自查,做好迎检工作,并向督查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等相关材料。
2.每市抽查1-2个县(区),每县(区)随机查看中小学、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和寄宿制学校)不少于3所。
3.各被督查单位(学校)要认真填写督查登记表(见附件2)。
督查工作结束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向全省通报督查结果。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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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02.25
•【字号】皖教秘[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皖教秘〔2013〕57号)
各民办高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育部教政法〔2012〕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2012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动民办高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依法构建民办高校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提升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推进民办高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保障民办高校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民办高校的满意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切实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四)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情况。
1.董事(理)会、校行政领导班子、内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和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2.学校办学经费落实及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3.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包括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及现金流动情况;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包括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辅导员配备情况;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业务管理、培训情况;教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六)办学条件情况。
包括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生活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七)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包括学校教学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及刊播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公布情况。
(八)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事项备案情况。
(九)毕业生就业和就业质量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程序
(一)民办高校自查自评。
登录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年检系统,按规定的栏目组织填报并提交数据,经省民政厅预审通过后,将全部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签字后,于3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3月20日至4月10日省教育厅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派出检查组到申报学校进行初审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原始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
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
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初步年检结论。
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4月20日至4月30日省教育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联合检查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查。
于5月10日前由省教育厅与省民政厅共同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纸质一式三份)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检查内容提交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三)《安徽省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报表》(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五)经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收费许可证》复印件(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
(八)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材料;
(九)举办者投入、股东构成及学校资产过户情况;
(十)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完全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六、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民办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对检查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并以此检查为契机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各校要根据检查重点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工作,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数据等要真实准确,总结性结论要附证明材料、综合数据要附明细项目。
(二)强化年度评价。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审,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给予减少年度招生计划的行政处理。
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公告。
(三)及时公开有关情况。
年度检查后及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年检结论在安徽教育网、安徽社会组织网上向社会公布。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韩传宇、刘群,联系电话:0551-62831873,联系邮箱:***************。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2.安徽省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年度检查基本情况表(略)
3.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