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发[1985]85号
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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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49号1985年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鼓励华侨投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华侨以外汇、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投资,均适可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华侨投资者可以选择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合资、合作经营,同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
华侨投资还可以采取向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现汇存款和购买债券等方式。
第三条华侨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一)华侨投资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华侨投资企业,按本条第1款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20%。
(三)华侨投资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五)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以纳所得税款的50%。
(六)华侨投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七)华侨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可按一定比例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其中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厦府[1993]综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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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30日厦府〔1993〕综19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与内地的经济合作,鼓励内地的企业到特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推动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对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作出如下规定:一、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简称内联)方式:(1)内地、特区、外资三方面的联合;(2)内地、特区两方面的联合;(3)内地一方独资经营或其他方式。
内地来特区投资兴办企业,直接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报厦门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二、内联企业视同厦门市属企业,执行统一的地方税收政策,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按联合各方协议比例进行分配。
内联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以上所称的内联企业是指内地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及公民在特区以联营、独资等形式兴办的各类企业,以及内地驻厦门办事机构在特区开办的企业,或以其它形式进行联合在特区形成的企业(下同)。
三、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的内联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内联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文例文二: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5600字)

公文例文二: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5600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厦府〔20xx〕97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第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附件:《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章)二○○九年x月x日主题词:卫生医疗议案(八)报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河水质污染问题的报告泉政文〔20xx〕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转来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洛阳江水质污染状况的报告,经市政府调查研究,对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报告如下:一、解决洛阳江水质污染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建成污水处理厂。
现在洛阳江的污染主要是洛江区排放的污水所致。
洛江区的排放量为2 5万吨,污水比较集中,因污水处理厂未能及时建立,致使污水直接排入洛阳江,造成了洛阳江的污染。
为解决洛阳江的污染,市政府已抓紧洛江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在20xx年建成。
洛江区污水处理厂原设计概算为8316万元,按现行价格估算约为1100万元,已于20xx年9月开工,建成了8项附属设施,计完成投资200万元。
市政府今年安排的300万元投资已全部落实,洛江区环保局正在组织实施。
根据洛阳江河道以南人口密集区的地下水污染和环境问题,在污水处理厂未建成之前,利用现有污水管道,把污水引到某区污水处理厂以西,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出口,这就避开了污染区。
二、电热厂的粉煤灰也是污染源之一。
对于电热厂储灰厂的选址,必须考虑到对地下水和环境的污染。
选址已责成洛江区电热厂抓紧做工作,争取尽快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对南储灰厂渗漏对地下水的污染,主要采取截流集中排放的措施,以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
特此报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二○○五年x月x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报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洪府文〔20xx〕197号签发人:李豆罗江西省人民政府: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南昌率先做强做大、中部快速崛起的发展战略,带动昌北新区建设,拓展中心城市规模,全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拟将市政府驻地从东湖区滕王阁街道办事处民德路401号迁移至东湖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新府路118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一九八七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一九八七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11•【文号】国发[1987]30号•【施行日期】1987.04.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批转《一九八七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198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七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经济特区在发展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的外向型经济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今年经济特区的工作,要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积极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抓生产、上水平、求效益,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和产品外销竞争力,使外向型经济发展得更快些更好些。
广东、福建两省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经济特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特区发展外向型经济。
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一日一九八七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至十日在深圳举行。
参加会议的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广东、福建两省和国务院十三个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海南行政区的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分析了经济特区当前的情况,交流了经验,研究了今年的工作安排。
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四个特区在一九八六年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国发〔1986〕21号文),坚决压缩基建规模,把工作重点转到抓生产、上水平、求效益方面,着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进展。
特区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四个特区去年工农业总产值共七十五亿元,比上年增长20%以上。
实用公文写作--《批复》

实用公文写作--《批复》分类:1、按请示的类别可分为指示性批复(答复请求指示事项的批复)和审批性批复(答复请求批准事项的批复)。
2、按机关的态度可分为同意性批复、否定性批复、既有肯定又有否定的批复(包括原则同意和基本同意)。
3、按写法可分为表态性批复和指导性批复。
表态性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表明态度的批复。
指导性批复多数也需表态,同时还就请示事项的解释、落实、执行或就该事项重要性、意义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下级工作有指导作用。
写法:1、标题(1)(发文机关)+关于(同意或批准)/对/关于对+请示内容/请示名称+文种如:《教育部关于<写作>杂志公开出版的批复》、《关于重建何香凝故居问题的批复》、《××省教委对关于开办乡镇企业大专班的请示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万县区和万县移民开发区更名为万州区、万州移民开发区的批复》。
(2)(发文机关)+“关于(同意/批准)”+请示的主要内容+“给”+受文机关+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设立滁州市、巢湖市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将辽宁蛇岛、老铁山划为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给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注意:考虑到下级的接受心理,不同意或部分同意,则标题中不宜用表态语。
2、主送机关一般只主送请示机关。
协办机关或有类似问题需知批复内容的其他机关一般抄送。
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1)主送机关为“转报机关”当某一“上级机关”对其下级所请示的问题无权解决时,则应将该“请示”转报给更上一级机关。
更上一级机关用来答复“转报请示”的批复,其主送机关应为“转报机关”,不应向原报机关直接批复,因为批复不能越级行文,其受文单位只能是直接下一级机关。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国发[1994]35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国发[1994]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5ab6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21.png)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国发〔199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
今年的几项重大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从各方面保证这些改革措施真正落实,组织好整体改革的协调推进,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是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下功夫认真抓好。
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今年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抓住重点,加强协作,搞好配套,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密切注意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1994年4月26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体制等项改革的部署,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二是加快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体制改革。
围绕这两个重点,配套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
国务院关于批转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2.07•【文号】•【施行日期】1986.02.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批转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6年2月7日)国务院同意《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五年多来,经济特区的建设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打下较好的基础。
今后的任务是,建成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的外向型经济,把更多的先进技术引进来,使更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更好地发挥“四个窗口”的作用。
为此,要进一步做好外引内联工作,内联是为了增强外引能力,外引内联都要落实到建立外向型经济上。
广东、福建两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特区的领导和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经济特区的发展,充分利用经济特区这个“窗口”。
经济特区的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艰苦奋斗,扎实工作,抓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把特区办得更快更好。
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摘录)(1986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在深圳举行。
谷牧同志主持了这次会议并作了讲话。
参加会议的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广东、福建两省和国务院二十九个部门的负责同志。
……会议对建立特区以来的工作进行了初步总结,着重讨论了特区今后发展方向、目标和有关的方针政策等问题。
纪要如下:建立经济特区工作的回顾会议认为,在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四个特区的建设进展很快,成绩显著,在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开始发挥了作用,为国内外所瞩目。
五年多来,各特区集中力量进行了以创造投资环境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特区依据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积级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推动以工业为主的经济迅速发展。
……特区经济的发展,是与同内地实行经济技术联合分不开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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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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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发〔1985〕8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审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厦门经济特区的区域范围,调整为厦门全岛(以高〔崎〕集〔美〕海堤的高崎一端为界)和鼓浪屿全岛,面积一百三十一平方公里。
二、厦门经济特区应当建设成为以工业为主兼营旅游、商业、房地产业的综合性、外向型的经济特区,并加强同福建省和内地的经济联系与技术协作,充分发挥“窗口”作用。
特区内的工业建设要逐步做到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要以大部分进入国际市场为目标,积极扩大出口,外汇收支要致力于及早实现自身平衡,进而为国家作贡献。
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从厦门的实际出发,认真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增加出口创汇和增产国内紧缺产品为中心,切实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二是继续搞好交通、电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三是有计划地开发新区,在作好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分期分批进行,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益一片。
近一、二年内应集中主要力量搞好湖里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尽快发挥投
资效益,切忌铺大摊子。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厦门经济特区,并行使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简政放权,政企分开,使企业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活力,把厦门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
在特区内,属于中央统一管理的外事、公安、边防、税务、海关、银行、外汇、邮电、铁路、港务、航空等方面的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厦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核准后实施。
厦门机场可以作为试点下放给地方,按企业办法经营,具体方案由中国民航局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定。
东渡港的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厦门经济特区的生产建设和其它经济活动,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厦门经济特区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的生产性建设,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项目,应经省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重工业五千万元以下、轻工业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和三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在以上两者之间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利用国外和港澳直接投资兴建的生产性项目,凡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建设、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和省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投资和外汇能自行补偿的项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利用国外直接投资兴建的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器材,包括确属项目内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均由市人民政府在批准项目的同时一并审批。
厦门经济特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在国家控制指标外另算。
六、厦门经济特区内的社会主义国营工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流通渠道办理。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产品主要是外销或供应本区需要;但属于国内要进口的紧缺产品,采用国内原材料、元器件较多的产品,以及外商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可以有适当比例的内销,内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厦门经济特区内,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的各项税收和台湾同胞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以优惠待遇。
国营、集体企业,包括内联企业的税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关税。
特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但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的产品销往内地时,照章补税。
特区进口的生活消费品和其他市场商品的关税,在管理线建成使用前,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允许除毒品、武器之外的外国商品,在特区内指定地方和在海关严格监管下,储存、改装、加工、加
贴标签、复运出口。
对这类货物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但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规。
八、厦门经济特区可以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本特区所需商品的进口和本特区内产品的出口;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海关监管下,经营对台直接贸易;可以开展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业务;可以接受内地企业的委托,代理除国家统一经营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进出口业务,但出口非特区产品取得的外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和留成。
经营以上进出口业务所需配额、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厦门经济特区建立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批,报省和经贸部备案。
需要向港澳地区派驻经贸机构,应经省审核后报经贸部审批。
特区作为生产资料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和供应本区内市场需要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每年向国家经委集中报一次计划,必要时年中补报一次,在国家批准指标内,由厦门市组织进口。
特区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除国家主管部门特批者外,严禁转销内地。
九、在厦门经济特区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方金融机构,成为经济实体,经营有关业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管理,具体建立的时间和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允许专业银行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业务,存取自由。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国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为建设项目筹集资金,可以试办债券、股票的现货交易业务。
外资银行和侨资银行进入厦门经济特区开业,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十、为了支持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同意厦门市财政收支对福建省包干,一九九○年以前每年上缴省财政一亿元,其余留市统筹安排。
近期内,国家适当给厦门市若干外汇额度补贴,用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厦门经济特区在发展中,必须在多创外汇、用好外汇上下苦功夫。
不要上那些主要靠进口散件组装后大部分内销的生产线。
十一、厦门经济特区要加强口岸管理,严防走私,特区与非特区之间设置管理线,实行口上检查,岸上管理,海上巡逻。
具体方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十二、厦门市除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辖区,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按照沿海进一步开放的十四个城市有关政策执行。
厦门市管辖的同安县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按沿海经济开放区对待。
十三、厦门紧临台湾海峡,军事设防地带根据需要调整后应划为禁区,以确保防务安全。
十四、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岛,逐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是为了发展我国东南地区的经济,加强对台工作,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作出的重要部署。
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厦门市作好总体规划,落实具体措施,继续加强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努力把厦门经济特区办好。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