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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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1年7月1日通过)回顾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各国人民的利益,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利益,推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注意到采购为大多数国家公共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回顾其1994年12月9日第49/54号决议建议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注意到1994年《示范法》已成为采购法改革方面的重要国际基准,其中载有着眼于采购过程实现竞争、透明度、公平、节省和效率的程序,又注意到尽管1994年《示范法》的价值已得到广泛承认,但自《示范法》通过以来已出现新问题和新做法,因而有理由对其案文加以修订,认识到委员会2004年第三十七届会议曾商定,增订1994年《示范法》将有好处,以反映新做法,特别是公共采购领域使用电子通信产生的新做法,并借鉴在使用1994年《示范法》作为法律改革基础方面取得的经验,但注意不要偏离《示范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也不要修改已被证明有用的规定,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已对1994年《示范法》修订意见进行了应有的审议和广泛协商,因此,拟称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的《示范法》修订本可望为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各国所接受,又注意到《示范法》修订本可望大大有助于建立协调统一的现代公共采购法律框架,促进在采购中节省费用,提高效率,增加竞争,同时增进采购过程的廉正、公信度、公平和透明度,深信《示范法》修订本将大大有助于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加强其现有采购法律并制订尚不具备的采购法,促进发展和睦的国际经济关系,增进经济发展,1.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并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草案;2.请秘书长向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转递《示范法》案文;3.建议所有国家使用《示范法》评估本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并在颁布或修订其法律时考虑采纳《示范法》的内容;4.要求委员会与活跃于采购法改革领域的包括区域组织在内的其他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和协调,以避免在公共采购法更新和协调统一过程中出现不可取的工作重复以及不一致、不连贯或相互矛盾的结果;5.认可委员会秘书处增进公共采购改革相关法律活动的协调与合作的努力和举措。

公共采购法规与政策概述

公共采购法规与政策概述

01
国际采购规则对接
积极参与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制定 ,推动国内公共采购制度与国际 规则相衔接。
02
跨境采购合作
03
区域一体化发展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跨境采 购合作,实现资源互补和优势共 享,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借助区域一体化发展契机,深化 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公共采购合 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应对挑战,持续创新发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为各国制定公共采购法规提供指导,包括采购方法、招标程序、合同授予、投诉处理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共采购原则》
强调公共采购的透明度、竞争性、公正性和效率,为成员国制定公共采购政策提供参考。
国内公共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结果等,以便公众监督。
竞争性原则
充分竞争
公共采购应鼓励充分竞争,吸引尽可能多的潜在 供应商参与,以确保采购效益最大化。
公平竞争
竞争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所有参与者在 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
有效竞争
竞争应达到提高采购效益、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避免无效或过度竞争。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经济效益
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多种方式。具体方式的选择需根据采 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
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步骤。各步骤需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要求
合同类型
政府采购合同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类型。具体合同 类型的选择需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

国际四大公共采购规则

国际四大公共采购规则

当前国际上有四大公共采购规则,分别是:1、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Public Procurement,简称Model Law)、2、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3、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Directive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ublic procurement, on Procurement by entities operating in the water,energy,transport and postal services sectors,and on the award of concession contracts,简称Directives of EU)4、世界银行采购规则(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 and Regulations for Projects,简称Procurement Regulations).2011年至2016年间,这些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先后做了最新一轮的修订,并体现了一些共性趋势,一些典型国家也在逐步调整其国内公共采购规则,以迎合这些趋势.联合国总部联合国总部大楼(亦称联合国大厦,United Nations Headquarters)是联合国总部的所在地,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块“国际领土”。

联合国总部大楼位于美国(美国地图版块上为东北方处的纽约州)该州最大城市为纽约市(New York City)}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东侧,其西侧边界为第一大道,南侧为东42街,北侧为东48街,东侧可以俯瞰东河。

公司名称联合国总部外文名称Headquart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总部地点美国纽约成立时间1947年至1952年经营范围全球公司类型全球联盟官方语言阿拉伯、汉、英、法、俄、西班牙成员国193个成员国,2个观察员国联合国秘书长(葡)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常务副秘书长(瑞)扬·埃利亚松大会主席(安巴)约翰·威廉·阿什安理会主席(卢)西尔维·卢卡斯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中文简称是世贸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关于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中有关公共政策条文修订的观察与思考

关于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中有关公共政策条文修订的观察与思考
法 ,为 国内立法 遇到 同样 问题的 改革 提供一 个样 本 。同 时 , 法国家在 以 采购 示范法 》为基础进 行的法 律制 定 立 和修 改的过 程也 发现 了它所 存在 的一些 缺 陷。正是 基于 以上 两个方面 的考虑 ,贸法会 在 2 0 年第 三十七 届会议 04 上决定在 不偏 离 采购示 范法) ) 基本 原则 的前提下 对其以 修改完善 , 同时 委托第一 工作 组 ( 并 采购 ) 负责拟 定关于 采 购示范 法 的各项 修改建 议。从第一 工作组 自2 0 年 04
员会 ( UNC T I RAL,下称 “ 贸法会” 9 4 )19 年在其第 2 届 7
革 最新动 态有关 的修改 。 些方 面主要包 括与 电子采购与 这
框架 协议 有关的 内容 。第 二 ,在现 行的 采购示 范法》制
年会上通过的。 采购示范法》及其 立法指南》的立法 目
的在于为各 国提供公共采购领域的示范文本 ,使在这一领 域 已经有立法的国家可以参 照这一文本对其法律和惯例进
二、 现行 采购 示范法》 中对公共政策 目标 的 规定
政府采购之公共政 策 目标是与采 购之 商事 目标相对应
的采购 目标 , 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所确立的 、通过其采 购活
动所推行的政治 、 经济 、 社会或者环境等体现社会 公共利益 的政策 目标 。 政府采购政策 目标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 , 因而 又称非经济 目标 。 政府采购可以被用来刺激特 定产业的经济 活力 , 改善产业结构 , 促进技术创新 , 提高整个 国民经济的
济和执 行 ;第 四 , 采 购示范法 》的 简化和标 准化等 方面
的 问题 。
简言之 , 采购示范法 的修订主要是为 了解决采购法

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类型及考量因素

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类型及考量因素

66含工程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采购的总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的合同款;另一部分是采购人组织采购工作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供应商参与采购工作所付出的成本。

所谓“物有所值”,是指采购人以较低的采购总成本实现较高的总收益。

从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框架协议采购能够在特定情形下降低上述第二部分的采购成本,从而高效地采购低价值、重复性和紧急的项目。

如维修或清洁服务(对这类项目使用公开招标方法可能收不到效益),以及采购药品、能源供应和教科书之类的专门项目。

对这些项目,使用框架协议程序能够在范围有限的市场上保障供应来源。

在我国框架协议采购首先是集中采购的一种形式。

一般只有采购频次高、数量大且具有通用性、标准性强、价格具有一定稳定性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才适合框架协议采购,比如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工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类型及考量因素□文/赵勇 李雪框架协议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有效降低采购经济成本,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等优点。

我国自2000年以来开始在政府采购及企业采购中广泛采用这一采购方式。

本文详细地阐述了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区分了框架协议的不同类型,分析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期限的考量因素,以期为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购工具提供理论支撑。

一、框架协议采购相关概念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招标或谈判采购,一次性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

协议一般只约定单价(或最高限价)而不约定数量和总价,在协议期限内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协议条件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或服务。

其实质是通过有序竞争,与优选供应商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整合内部需求资源和外部供应商资源,从而优化采购供应链。

国企采购操作规范若干思考

国企采购操作规范若干思考

国企采购操作规范的制度创新与框架在经济领域,法规一般通过原则、刚性的规定解决行为定性的是非问题,技术标准主要针对细节、柔性的规定解决行为定量的技术问题,两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共同作用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针对国企采购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必须招标之外的采购活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2019年颁布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2019版)(以下简称2019版规范),之后通过总结国有企业供应链采购管理经验,于2023年5月颁布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2023版)(以下简称2023版规范)。

2019版规范的主要制度创新2019版规范于2018年9月14日,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经过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和专家的评审通过,于2019年5月30日颁布实施。

2019版规范研究了国企采购的特点和需求,标准内容考虑了国企采购兼具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的双重特点,其既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又要适应国企改革方向,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具备宏观指导性和普遍适应性,又要结合企业实际,具备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1.2019版规范中首次提出项目采购和运营采购的分类办法在经济学有关著作中,采购分类一般分为直接采购与间接采购、库存采购与非库存采购、资本采购、服务采购等。

在2019版规范中,编写组首次提出项目采购与运营采购的分类办法。

所谓项目采购,是指针对唯一性、产品固定性和要素流动性的项目组织的采购,包括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咨询等。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规定的范围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

项目采购的目标是实现项目生命周期利益的最大化。

所谓运营采购,是指针对重复性、周而复始,生产要素呈现相对稳定性货物或服务组织的采购。

该类采购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标的范畴。

国外招投标规则浅析

国外招投标规则浅析

国外招投标规则浅析国外招投标规则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涉及到国际商务、政府采购、项目融资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招投标的定义、规则体系和特点三个方面对国外招投标规则进行浅析。

一、招投标的定义招投标,也称为招标投标,是在国际上广泛应用的商业交易方式。

它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将特定项目或商品的信息发布给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邀请他们提交报价或方案,以供招标方评估和选择。

招投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获取优质的项目或商品,同时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

二、国外招投标规则体系国外招投标规则体系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和标准通常由国际组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制定和发布,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和有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外招投标规则体系:1、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是WTO框架下的一个诸边协议,旨在促进各国政府在采购过程中遵守开放、平等和透明的原则,并对国外供应商给予平等机会。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该示范法是一部国际商事交易的示范法,旨在为各国制定自己的招投标法提供参考。

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的《借款人采购准则》:该准则规定了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项目中,借款人应遵循的采购原则和标准。

4、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该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公共采购法规,旨在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协调和统一。

5、美国的《联邦采购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和程序,包括招标、报价、竞争、合同管理等方面。

三、国外招投标规则的特点1、公开透明:国外招投标规则强调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向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资料,并在评标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竞争性:国外招投标规则通常要求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鼓励竞争,以便在尽可能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取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项目或商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情况介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情况介绍

目录一、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 (2)1.1 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及成员 (2)1.1.1 背景 (2)1.1.2 任务 (2)1.1.3 成员 (2)1.2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 (3)1.2.1 选定工作方案 (3)1.2.2 协调和促进其他组织的工作 (3)1.2.3 推动现代化和协调的方法 (4)1.2.4 最后审定和通过立法案文 (8)1.2.5 法律改革技术援助 (8)1.2.6 委员会的其他活动 (9)1.2.7 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大会决议 (10)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和制定公约的加入情况 (10)2.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及其情况 (10)2.1.1.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10)2.1.2 国际货物销售 (13)2.1.3 担保权益 (15)2.1.4 破产 (15)2.1.5 国际支付 (16)2.1.6 国际货物运输 (16)2.2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 (17)2.2.1《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7)2.2.2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18)2.2.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2.2.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2.2.5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22)2.2.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22)2.3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 (23)2.3.1 判例法信息系统的范围和目的 (23)2.3.2 判决和裁决的收集 (24)三.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组 (24)3.1工作组的组成 (25)3.2 工作组的分类 (26)3.3 各工作组的最新动态 (26)3.4 贸易法委员会文件编号 (27)【附件】 (29)【参考文献】 (32)一、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1.1 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及成员1.1.1 背景当今世界各地经济相互依存度日益提高,使拟订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便利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性受到广泛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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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1年7月1日通过)回顾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各国人民的利益,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利益,推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注意到采购为大多数国家公共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回顾其1994年12月9日第49/54号决议建议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注意到1994年《示范法》已成为采购法改革方面的重要国际基准,其中载有着眼于采购过程实现竞争、透明度、公平、节省和效率的程序,又注意到尽管1994年《示范法》的价值已得到广泛承认,但自《示范法》通过以来已出现新问题和新做法,因而有理由对其案文加以修订,认识到委员会2004年第三十七届会议曾商定,增订1994年《示范法》将有好处,以反映新做法,特别是公共采购领域使用电子通信产生的新做法,并借鉴在使用1994年《示范法》作为法律改革基础方面取得的经验,但注意不要偏离《示范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也不要修改已被证明有用的规定,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已对1994年《示范法》修订意见进行了应有的审议和广泛协商,因此,拟称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的《示范法》修订本可望为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各国所接受,又注意到《示范法》修订本可望大大有助于建立协调统一的现代公共采购法律框架,促进在采购中节省费用,提高效率,增加竞争,同时增进采购过程的廉正、公信度、公平和透明度,深信《示范法》修订本将大大有助于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加强其现有采购法律并制订尚不具备的采购法,促进发展和睦的国际经济关系,增进经济发展,1.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并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草案;2.请秘书长向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转递《示范法》案文;3.建议所有国家使用《示范法》评估本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并在颁布或修订其法律时考虑采纳《示范法》的内容;4.要求委员会与活跃于采购法改革领域的包括区域组织在内的其他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和协调,以避免在公共采购法更新和协调统一过程中出现不可取的工作重复以及不一致、不连贯或相互矛盾的结果;5.认可委员会秘书处增进公共采购改革相关法律活动的协调与合作的努力和举措。

序言鉴于……[政府][议会]认为宜对采购加以规范,以促进下列目标:(a)采购尽量节省费用,提高效率;(b)不论国籍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从而促进国际贸易;(c)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采购标的进行竞争;(d)规定对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给予公平、平等和公正待遇;(e)促进采购程序的廉正、公平和公信度;(f)采购相关程序具有透明度。

兹颁布如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一切公共采购。

第2条定义为本法之目的:(a)“货币”包括货币记账单位;(b)“直接招标”系指直接向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或者向数目受限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招标。

在资格预审程序或预选程序后向数目受限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招标不在此列;(c)“国内采购”系指根据本法第8条限于国内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的采购;(d)“电子逆向拍卖”系指供应商或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相继提交更低出价,出价自动评审,采购实体选出中选提交书所使用的在线实时采购工具;(e)“框架协议程序”系指分两阶段进行的程序:第一阶段甄选将加入与采购实体的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第二阶段将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协议的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i)“框架协议”系指框架协议程序第一阶段完成时,采购实体与一个或多个中选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的协议;(ii)“封闭式框架协议”系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iii)“开放式框架协议”系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协议的当事人之外其他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iv)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系指有不止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开放式框架协议或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在订立框架协议时无法充分准确确定的某些采购条款和条件将通过第二阶段竞争加以确定或细化;(v)“无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系指订立框架协议时已确定所有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f)“资格预审”系指本法第18条所规定的在招标之前确定合格供应商或供应商的程序;(g)“资格预审文件”系指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18条印发的载明资格预审程序条款和条件的文件;(h)“预选”系指本法第49条第3款所规定的在招标之前确定最符合相关采购的资格标准的有限数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程序;(i)“预选文件”系指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49条第3款印发的载明预选程序条款和条件的文件;(j)“采购”或“公共采购”系指采购实体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k)“采购合同”系指采购程序结束时采购实体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订立的合同;(l)“涉及机密信息的采购”系指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采购实体为保护机密信息采取措施并规定要求的采购;(m)“采购条例”系指根据本法第4条颁布的条例;(n)“采购实体”系指:任择案文一(i)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或联合体,但……除外;[和]任择案文二(i)[政府][用以指称颁布国国家政府的其他词语]中从事采购的任何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或联合体,但……除外;[和](ii) [颁布国可在本项中,必要时也可在其后各项中,填写拟包括在“采购实体”定义内的其他实体或企业或其类别];(o)“社会经济政策”系指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或要求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中考虑到的本国在环境、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政策。

[颁布国可扩充本项,列入此种政策的示例清单。

];(p)“招标”系指邀请投标、邀请递交提交书,或者邀请参加征求建议书程序或电子逆向拍卖程序;(q)“招标文件”系指采购实体印发的,载明特定采购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包括此种文件的任何修正;(r)“停顿期”系指自发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要求的通知之时起算的期间,在此期间,采购实体不得接受中选提交书,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以根据本法第八章对已经作此通知的决定提出质疑;(s)“提交书”系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报价和出价的总称或通称,视语境需要,包括初步提交书或临时提交书;(t)“供应商或承包商”依语境系指参加采购实体的采购程序的任何潜在当事人或任何实际当事人;(u)“投标担保”系指采购实体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向采购实体提供的,用以保证履行本法第17条第1款(f)项所述任何义务的一项担保,包括诸如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书、备用信用证、由银行负主债务人责任的支票、现金押金、本票和汇票等安排。

为避免疑义,本术语不包括任何履约担保。

第3条[本国]所承担的与采购有关的国际义务[和[本国]之内的政府间协定]本法与本国根据或由于下列任何条约或协定而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的,应当以该条约或协定的规定为准:本条款括号内的案文与联邦制国家有关,意在供这些国家考虑。

(a)本国与一国或多国订立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协定;[或者](b)本国与一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订立的协定[,][;或者](c) [联邦制国家名称]联邦政府与[联邦制国家名称]任何一个或多个地方政府之间订立的协定,或者任何两个或多个此种地方政府之间订立的协定,]但在其他所有方面,采购事宜仍应由本法管辖。

第4条采购条例[受权颁布采购条例的机关或权力机构的名称]受权为实现本法目标和执行本法规定而颁布采购条例。

第5条法律文本的公布1.本法、采购条例和与本法所涉采购相关的一般适用的其他法律文本及其一切修正案文,应可迅速供公众查取并加以系统保持。

2.与本法所涉采购相关的具有先例价值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当公诸于众。

第6条未来可能采购活动的信息1.采购实体可以发布未来数月或数年计划采购活动的信息。

2.采购实体也可以预先发布未来可能采购活动的公告。

3.根据本条发布的信息或公告不构成招标,不使采购实体承担招标义务,也不赋予供应商或承包商任何权利。

第7条采购过程中的通信1.按照本法要求传递采购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文件、通知、决定或其他任何信息,包括与第八章规定的质疑程序有关、在会议期间传递、或构成本法第25条规定的采购程序记录一部分的任何文件、通知、决定或其他任何信息,所采用的形式应当能够提供信息内容的记录,并且能够调取供日后查用。

2.直接招标以及本法第16条、第17条第1款(d)项、第18条第6款和第9款、第41条第2款(a)项和第50条第2款至第4款述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与采购实体之间的通信,可以使用不提供信息内容记录的手段,条件是,随即以能够提供信息内容记录且能够调取供日后查用的形式,向通信的接收人发出通信确认函。

3.采购实体应当在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之初规定:(a)任何形式要求;(b)采购涉及机密信息的,如果采购实体认为必要,确保在必要级别为机密信息提供保护所需要的措施和要求;(c)采购实体或其代表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或者向任何人传递信息,或者供应商或承包商向采购实体或代表采购实体行事的其他实体传递信息的,通信所应采用的手段;(d)为满足本法对书面信息或签字的所有要求而应采用的手段;和(e)举行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会议所应采用的手段。

4.采购实体可以只采用供应商或承包商在特定采购情况下通常使用的通信手段。

采购实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举行任何会议,只应采用还能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在同一时段充分参与会议的手段。

5.采购实体应当制定适当措施,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8条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1.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论国籍均应当被允许参加采购程序,但采购实体基于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列明的理由决定根据国籍限制对采购程序的参加的除外。

2.除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或要求外,采购实体不得为限制承包商或供应商参加采购程序而设定可能造成歧视或者区别对待供应商或承包商或者歧视其中某些种类的其他要求。

3.在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之初,采购实体应当声明是否根据本条并且以何理由对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进行限制。

任何此种声明不得事后更改。

4.采购实体决定根据本条限制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的,应当在采购程序记录中载明采购实体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

5.采购实体应当根据请求向任何人提供采购实体根据本条限制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的理由。

第9条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1.本条适用于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任何阶段确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

2.供应商或承包商应当达到采购实体认为与特定采购情形相适合和相关的下列标准:(a)供应商或承包商拥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资格、技术资格和环境方面的资格、专业和技术能力、财政资源、设备和其他有形设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和人员;(b)供应商或承包商符合本国所适用的道德标准和其他标准;(c)供应商或承包商具有订立采购合同的法律能力;(d)供应商或承包商不是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结业状况,其事务目前不是由法院或司法人员管理,其业务活动未被中止,并且供应商或承包商未因上述任何状况而成为法律诉讼主体;(e)供应商或承包商履行了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款的义务;(f)在采购程序开始前……年期间[颁布国列明该期间]内,供应商或承包商及其董事或高管人员未曾被判犯有涉及职业操守或涉及假报虚报资格订立采购合同的任何刑事罪,也未曾因中止或暂停资格的行政程序而被取消其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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