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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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视力≥0.05-0.1二级次视力≥0.1-<0.3《注》: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个体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
能障碍程度进行评估的体系。
在我国,残疾等级鉴定主要分为十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
以下是一般的残疾等级鉴定标
准:
1. 一级残疾:个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面照顾。
2. 二级残疾:个体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三级残疾:个体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需要有人照看。
4. 四级残疾:个体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社交、生活受限制。
5. 五级残疾:个体存在部分劳动能力,但活动和工作范围受限。
6. 六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疾病或伤残影响。
7. 七级残疾:个体劳动能力轻度受限,生活基本自理。
8. 八级残疾:个体存在轻微劳动能力,但偶尔需要他人帮助。
9. 九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残疾影响。
10. 十级残疾:个体基本无残疾,但仍有轻微功能障碍。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残疾等级的划分还需根据个体具体状况、病史、医学检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此外,不同类型的残疾
(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还有各自的具体鉴定标准。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不仅对个体的生活、工作、康复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还对社会保障、赔偿等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
残疾等级鉴定时,应确保公平、公正、客观,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视力≥0.05-0.1二级次视力≥0.1-<0.3《注》: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术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类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扯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义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残疾等级鉴定是为了准确评定个体因疾病、伤残或先天缺陷等原因所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从而确定其享有的社会福利和权益。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确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对于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四个方面。
身体残疾是指由于疾病、外伤或先天因素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运动功能障碍等;智力残疾是指由于遗传、感染、外伤等原因导致智力水平低于正常水平;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原因导致的心理功能障碍;感觉残疾是指由于视力、听力、言语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感觉功能障碍。
其次,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的。
具体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如饮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如与人交往、社会参与、社会适应等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如学习、工作、生产劳动等能力。
再次,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级的。
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重度残疾,二级为中度残疾,三级为轻度残疾。
不同等级的残疾人享有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也有所不同,一级残疾人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最后,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定的。
评定过程需要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心理测评和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等,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评定结果对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参与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残疾人享有相应权益的重要依据。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帮助残疾人准确评定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从而确定其享有的社会福利和权益而设立的。
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确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对于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文件来规范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也只是残疾人组织来规范管理,本保准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有效文件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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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面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着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着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学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
常
确有功能缺
陷
严重功能缺
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
心
0分1分2分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