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合集下载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检察 机 关审 查起 诉阶 段刑 事和解 的依法 适用
“ 破冰” 是 和解后 案件 处理 的 阶段 。检察机 关对 当事 人双 方 达成和解 协议 的案件 应主 持制作和 解协议 书 , 对协 议 的内容进行
作 为 国家 公诉机 关和 法律监 督机 关 , 检 察机 关既是 刑事和 解
制度 的 积极 推动 者 , 也是其 依法 运行 的保 护 者 。 如何创 造 被害 人 监 督 , 协议 中不 得对案 件 的事实认 定、 证据 和法律 适用 、 定 罪量刑 与犯罪 嫌疑 人之 间“ 冰 释前嫌 ” 的条 件 , 达 到 定纷止 争与罪 责相 应 等 事宜进 行 协商 。 的统 一 , 这 要求 检察机 关在 审查起 诉过 程 中合 法有 度地适 用刑 事 对 达成 和解 的刑事 案件 进行 审 查起 诉 时 ,对于 犯罪情 节轻 和解 制度 。笔者认 为 , 这 个过 程可 形象 地分 为 “ 鉴 冰” “ 融冰 ~ 破 微 , 不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可 以作 出不起 诉 的决定 : 对 于提起 公诉 的 冰” 三个 阶段 。 案件, 检 察机 关可 以向人 民法院 提供从 宽处 罚 的建议 。 这 是检察 ( 一) ‘ ‘ 鉴冰 ” 机 关司 法裁 量权 的一 种运 用过 程 。 同时 我们 也应 深刻 地理 解到 公诉 案件刑 事和解 程序 有严格 的适 用条件 , 检 察机关 要对可 “ 非 经审判 不得 定罪” 这 是我 国刑事诉 讼法 的基本 原则 , 公 诉案件
公诉案 件刑事 和解 制度从 理论 到实 践 , 再 到立法 确立 的发展 “ 融冰 ” 是刑事 和解 程序 的关 键阶段 。检 察官 在刑事 和解 中 路径, 验 证着 其促进 社会 和谐 、 节约 司法 资源 、 彰显 法律效 果等优 的主 要地 位是 引导 双方 进行 和解 , 对 和解 结果 审查确 认 , 并依 法 点, 是 我 国司法 改革 和法 治进 步 的必 然要 求 。 公诉 案件 刑事 和解 作 出公 正裁 决。 是 指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在真诚 悔罪 的基 础上 , 通过赔 礼道 歉 、 赔 在审 查起诉 阶段 , 为了保证 和解 的 自愿 、 合法, 检 察机关应 听 偿损 失 、 提供特 定服 务等 方式 , 取得 被害人 谅解 后 , 并在被害 人 自 取各 方意 见 , 了解 当事人 双方 的需求 。 作 为案 件处 理者 的检察 官 愿 和解 的基 础上 , 由公安 司法机 关在 刑事诉 讼程 序 中给 予犯 罪嫌 在坚 持 中立 原 则的前 提 下, 要充 分发挥 释法 说理 的作 用 , 告知 双 疑人、 被 告人轻 缓化 处 理的 制度 。。 公 诉 案件 的刑 事和 解制 度是 方 当事 人 的权利 和 义务 , 讲 清 民事赔偿 与刑 事处 罚 的关系 , 解 答 加 害人 与被 害人 的和 解 , 且 这种 和解 不对 抗第 三人 及 公共利 益 , 当事 人 的疑 问, 讲 明达成 和解 协议后 案件 的处 理方 式 。 检 察机 关 并通 过相 关 司法机 关依 法审查 认可 , 其更深 层 次上是 国家公 权力 要在 规定 的条件 和程 序 下, 让双 方当事 人平 等地 协商 , 自愿地 达 对 个人 权利 的有 限让渡 。但 嫌 疑人 对被 害 人 的赔偿 补偿 只是 一 成和解 协议 , 同时依 法做好 必要 的监 督 审查 。 在犯 罪嫌疑 人无 赔 种 民事 责任 的承 担 , 达 成 的和解 并不 属于 刑事 责 任 , 检 察机 关不 偿能 力 、 被害 人漫 天要 价久 调不 决或者 当事 人反 悔等情 况下 , 检 能放 弃对 犯罪嫌 疑人 刑事 责任 的追究 , 但可 以考虑 当事 人双 方达 察机关 要及 时提 起公 诉 , 最 大限度 地保 护被 害人 的合法 权益 , 而 成和 解 的情况 , 对犯 罪嫌疑 人做 出不起 诉 决定或 者是建 议人 民法 不能单 纯 为 了和 解而 久拖 不 决。 院 从轻 、 减轻 被 告人 的刑 事责 任 。 ( 三) ‘ ‘ 破 冰”

刑事谅解书的流程

刑事谅解书的流程

刑事谅解书的流程
刑事谅解书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和解并放弃对方的追究权利。

以下是刑事谅解书的一般流程:
1. 报案:当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发现刑事案件后,需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查:警方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案件背景等。

3. 嫌疑人审讯:警方会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带回派出所或公安局进行审讯。

4. 嫌疑人认罪:如果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承认自己的罪行,且受害人也愿意和解,则可以进一步进行刑事谅解程序。

5. 协商谅解:受害人和嫌疑人之间可以通过律师、调解员或司法机关的帮助进行协商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6. 缔结谅解书:受害人和嫌疑人达成协议后,会由相关司法机关或律师起草谅解书,并由双方签署。

7. 提交法院:谅解书须提交法院审核,法院会审核双方是否真实、自愿地达成了谅解并放弃追究权利。

8. 法院裁决: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谅解意愿,决定是否接受谅解书,以及是否减轻或免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谅解书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处的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

一、法律依据1.自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

"所以轻伤案件自诉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

2.公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1.公安机关立案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仅仅要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

"对于被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引导被害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作刑事案件立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适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2条也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中图 分 类号 : 9 D2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 1 )6 0 5 — 2 A 17 — 9 X(0 0 3— 2 4 0
西 方 传 统 的刑 事 司法 理 念 以惩 戒 为 主 , 注 刑 事 犯罪 对 关
志 独 立 自由 。刑 事 调 解 同样 有别 于刑 事 和 解 , 调解 的关 键 在

要: 刑事调解作为刑 事案件处理 的重要 内容, 在化解社会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着其 独特的优势 , 来越 越
受到理论界和 司法界的重视。公诉机 关在审查起诉阶段 适用刑事调解时有 着 自身的特 色, 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 如 何更好地在 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刑事调解工作值得探 究。 关键词: 刑事调解 ; 刑事和解 ; 审查起诉 阶段 ; 公平

过失犯 、 初犯 、 偶犯 , 法定刑应 当低于 三年有期 徒刑 , 这类犯
罪 社会 危 害 性 不 大 , 后果 不 甚 严 重 , 以适 用 刑 事 调 解 。 种 可 一 观 点 认 为 , 以 上 所 述 情 况 之 外 , 于 一 些 情 节 后 果 较 为 严 除 对

刑 事调解 的概 念
罪率 的不 断 增 长 使传 统 刑 事 司法 理 念 得 到反 思 , 法 学 界 开 刑 始探 寻一 种 新 的 刑 事 冲 突应 对 政 策 。在 此 背 景之 下 , 复性 恢 司 法 的 概 念 率 先 在 美 国提 出 , 在 世 界 范 围 内逐 渐 流 行 , 并 即 指 在 一 个 特 定 的 案 件 中 , 涉 各 方 共 同解 决 犯 罪 问 题 , 理 关 处 犯 罪后 果 的过 程 及 其 对未 来 的意 义 … 。恢 复 性 司法 将 被 害 人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前,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方兴未艾,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学者从“合作性司法”的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1]。

因而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尝试解决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笔者拟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的适用情况以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批准逮捕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因而,笔者拟就这两个环节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适用情况研究(一)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点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就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安机关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采用刑事和解机制,而是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另一种情况则是案件进入批准逮捕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人员建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笔者认为,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对话、交流、协商,被害人的损害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另一方面,和解就意味着不予批捕(现实中也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的情况下,加害人有积极进行和解的动力。

第二,有利于少用逮捕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但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中的刑事和解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中的刑事和解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 t
{ 轧金 I } J
己1f1月 中 口【t1 ( ) =-2 J 1
浅仪 审童 透摘 盼设 中的 利 事 和解
钟瑞 森
摘 要 中刑 事和解 存在 的 问题 和 应对 策略 。 关键 词 刑 事和 解 侦 查监督 审查逮 捕

侦 查监 督部 门在 刑事和 解 中的 定位— — 参与 刑事 和解
刑 事和解 作 为刑事 诉讼的 一项重 要改革 , 无疑 应纳入 检察 机 关 的监 督视 野 l 来 。A ( f I 县级 ) 检察 院 2 0 年 至 2 0 市 07 0 9年捕 后
1被 害人 视 角 。 . 从被 害人 经济 状况 上看 , 害人 可能 犯 罪 被
负重 , 然人 量符 合J 事和解 条 什 的轻 微 刑事 案件 部发 ' : I _ l 』 _ 撼层 , t JJ
再f 毖层 榆察 院的侦 查监督 部 门纰织 、 i j l 导刑 事年 解 将刈 其办 案 “ ¨ 自愿 ” 选择进 入刑 事和 解程序 : J 害人 和被 害人 的礼会 地位来 从 J I j
2 J 害人 视角 。从 刑 罚的 期待 I能 来看 。 .l J J 叮
: 多案什 r , I I
J 人 足 别无 选择 地参 加 刑事 利解 。 J 【 1 因为 ) 宙人 担心 , I J I 】 I ] 自已 1 小 愿选 择 刑事 和解 而 后 来 的 司法程 序 『 被 从重 处 罚, 得 I 1
】 Il J 人 因故意伤 害案 什犯罪 嫌疑 人与 受害人 达成刑 事和解 , 照干 关 某 些案 什 叶 J 害 人提 出 的赔偿 数额 虽 不 能弥 补被 害人 犯 罪 l 按 『 j 规 定 不再追 究犯 罪嫌 疑人 的 刑事 责任 而 撤案 。6 %的犯 罪嫌 疑 遭 受 的损 失 , 被害 人考 虑到 推 向法庭 审 判 , 果可 能_ 法扶 O 结 兀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我们知道,对于某些特定的公诉案件,当事⼈可以与被害⼈进⾏和解,取得和解后,法院可以从轻处理。

那么,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百七⼗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四章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七⼗⼋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七⼗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刑诉法司法解释刑事和解程序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九⼗六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和解;当事⼈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可以主持双⽅当事⼈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民法院可以邀请⼈民调解员、辩护⼈、诉讼代理⼈、当事⼈亲友等参与促成双⽅当事⼈和解。

第四百九⼗七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和解。

近亲属有多⼈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系⽆⾏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条被告⼈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呢?首先,要明确沟通的目的。

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阐述被告人的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和证据,协助检察机关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以实现司法公正。

明确这一目的,能够让辩护律师在沟通中始终保持清晰的方向,避免陷入无意义的争论或者偏离主题。

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有效沟通的基础。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这包括仔细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的指控思路。

同时,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准确的把握,为自己的辩护观点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此外,还应当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论证。

选择合适的沟通时机也非常关键。

一般来说,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此时,检察官正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证据能够及时被纳入考虑范围。

如果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应当在庭前与检察官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沟通,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沟通时机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不得干扰检察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

保持尊重和礼貌是基本的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辩护律师应当尊重检察官的工作,以理性、平和的态度进行沟通。

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也至关重要。

辩护律师应当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语言,要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条理地陈述出来,重点突出,逻辑严密。

同时,要善于倾听检察官的意见,理解检察机关的观点和立场,对于存在分歧的地方,应当通过理性的辩论和交流来解决,而不是一味地强硬对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王永刚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多重价值的追求,既提升了被害人地位,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既缓和了社会关系,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恢复性司法是对一般人身损害和侵犯财产案件国际通用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一)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二)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三)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四)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刑事和解就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其终极目标就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补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复和正义”,我们应在“复和正义”司法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依法规范刑事和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确立刑事和解程序,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
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
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和解程序适用的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根据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范围的限制,我们公诉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时,必须正确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以犯罪恶性程度划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能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享有刑事和解的权利。

同时必须符合刑事和解必备条件,即:加害人认罪;双方自愿;范围有限。

(二)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突出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轻伤害案件,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和解的结果都表现为经济赔偿的数额。

轻伤害案件为故意犯罪,发生在邻里、亲朋、同事等相互熟知的人群之间案件颇多,可采用“背靠背”谈话的方法,即调解人与加害人、受害人单独见面和谈话,消除双方当事人本身已存在的情感、利益冲突,尤其是受害人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谅解。

交通肇事案件为过失犯罪,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案件发生之后,经济赔偿成为和解的`关键,交通肇事案件经济赔偿涉及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一是大多肇事的被告人都将赔偿的希望寄托于保险公司,而我国保险机制的不健全,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偿;二是车主与驾驶人员虽然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但在刑事和解上,车主往往不主动承担责任,甚至退避三舍。

因此,针对这类刑事和解案件,进行和解的基础就是主动征询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意向,耐心消除双方的抵触心理,找准双方的矛盾点,进行突破和释法说理,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三)侵害财产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侵害财产类案件主要涉及盗窃、诈骗、侵占等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讲,对于此类案件涉及财产损害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采取追赃、退赔的方法,将追回的赃款返还被害人,但是这种方法一般不能满足或者不能完全满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类案件过程中一般也不会涉及询问被害人的意见,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主动达成和解的意愿往往被忽视。

因此,针对这类案件的赔偿特点,我们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中,要主动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三、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借鉴人民调解的技巧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是充当中立的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如何解决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工作形式,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类似,在实践中可以借
鉴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公诉人员简单的说教,(.fwsir.)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

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双方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

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在案件事实经过上一般没有太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调解这类案件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