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同捍卫英烈荣光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央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一批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捍卫英烈荣光,共同推动构建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
据统计,2024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涉及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空间侵犯英烈名誉、荣誉传播快且广等特点,考虑到仅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传播范围有限,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积极探索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正面宣传等方式恢复受损公益。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是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探索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在原发布平台或渠道发布正面宣传素材,进一步丰富了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则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传播特点,探索诉请侵权人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实现消除影响和公益填补最大化的效果。
本次发布的9件案例中,提起诉讼的有6件。
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提起诉讼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有效推动了英烈保护领域“硬骨头”公益损害问题整改。
某边防战士胡某军人携枪潜逃境外的定罪案例分析

某边防战士胡某军人携枪潜逃境外的定罪案例分析某日凌晨5时,某边防战士胡某因欠钱太多,无颜面对即将来队看望他的父母,便乘站岗之机携带执勤用的81式半自动步枪一支和私藏的21发子弹逃离连队,进入他国境内,后来在企图越境回国时被邻国边防人员抓获。
经过交涉,他国将其本人及枪、弹一并交还我方。
对于胡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四种不同观点。
一是认为构成逃离部队罪,持枪逃跑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二是认为构成军人叛逃罪,并将被告人盗窃(监守自盗)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军人叛逃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三是构成逃离部队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四是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
主持人: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笔者认为,本案的胡某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两罪。
逃离部队的行为按刑法本应当定逃离部队罪。
但是,由于他逃到了境外,并造成了不良后果,案件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就不宜按逃离部队罪认定,而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胡某逃离部队时擅自将站岗执勤用的枪支带走,使枪弹所有权转由其本人非法控制,实际上是采取了不被人发现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将其当做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对待。
根据20XX年10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意,由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解释,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
因此,胡某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都符合盗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武器装备罪。
鉴于胡某的行为构成独立的两罪,两罪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按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数罪并罚。
所谓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国家、国防事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显然,本案中的胡某并不属于此类情况。
况且,依《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分析,胡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军人叛逃罪确定的七种情形之一,不应以军人叛逃罪认定。
涉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2000年入伍,2010年提干,曾任某部装备部物资处副处长。
2018年3月,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军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部队物资采购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 李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从重处罚?3.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从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部队装备部物资处副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部队物资采购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从重处罚?1. 犯罪数额较大:李某侵占部队物资采购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2. 侵占手段恶劣:李某采取虚报冒领、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严重损害了部队的利益。
3. 侵占时间长:李某侵占部队物资采购资金的时间长达两年,对部队的财务管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李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扣发优抚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优抚金,即优待抚恤金,是国家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等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优抚金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扣发优抚金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扣发优抚金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系某市退役军人,因战致残,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金待遇。
2019年3月,张某因涉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张某犯有罪行为由,决定扣发其优抚金。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退役军人事务局扣发其优抚金的决定。
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退役军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是否应当扣发其优抚金?四、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待遇。
”第六十二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优待抚恤待遇:(一)犯有严重罪行;(二)被开除军籍;(三)被军队除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待遇。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停止享受优待抚恤待遇。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涉刑事责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其犯罪行为与优待抚恤待遇的丧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依法继续享受优待抚恤待遇。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其犯罪行为与优待抚恤待遇的丧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应当继续享受优抚金待遇。
涉军法律援助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涉军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援助在保障军人军属权益方面的实践与成效。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官,李某系张某某的妻子。
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参加庭审,于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1. 申请与受理张某某向所在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援助申请,工作站核实情况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即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报送。
2. 指派律师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性质和律师专业特长,指派了一位具有丰富军事法律援助经验的律师担任张某某的代理人。
3. 调查取证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与张某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情。
同时,律师通过查阅军事档案、走访部队领导、与张某某的战友交流等方式,收集了相关证据。
4. 庭审代理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针对李某提出的离婚理由进行有力反驳,并提出张某某作为现役军官,有特殊身份和职责,离婚将对部队形象和军人家庭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律师还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5. 案件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现役军官,有特殊身份和职责,离婚将对部队形象和军人家庭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综合考虑双方感情状况,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援助的及时性本案中,张某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参加庭审,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的及时介入,确保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法律援助的专业性指派的律师具有丰富的军事法律援助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为张某某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
3. 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律师针对李某提出的离婚理由进行有力反驳,并提出合理建议,有效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军婚的七大常识

关于军婚的七大常识。
一、什么是军婚?1. 相关规定(1)《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2)《兵役法》第六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什么是军婚?结合上述规定,笔者理解: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二、军人结婚对象及结婚条件的相关限制1.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2)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3)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4)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5)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涉军法律援助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立了涉军法律援助制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涉军法律援助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特点、处理过程及法律援助在其中的作用。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现役军人李某因家庭纠纷与妻子王某离婚。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 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为李某提供有效帮助;3. 如何在保护李某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三、案件处理过程(一)申请与审核李某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
法律援助机构对李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核,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二)指派律师根据李某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名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与李某进行了充分沟通,明确了案件的目标和策略。
(三)诉讼准备律师代表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同时,律师还就李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与判决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李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五)执行与援助判决生效后,李某因无力执行判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执行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李某执行判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四、案件分析(一)案件特点1. 涉及军人军属,具有较高的敏感性;2. 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3. 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二)法律援助的作用1. 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 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军法律援助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军队法纪教育警示案例(2篇)

第1篇案例一: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某部队干部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在军内安排工作,收受财物。
经查实,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军队廉洁自律规定,最终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二:违反作战纪律在一次演习中,某部队战士赵某因个人情绪问题,擅自离开战斗岗位,导致演习任务受到影响。
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作战纪律,被给予记过处分,并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和思想教育。
案例三:泄露军事秘密某部队信息员钱某,在执行任务期间,将获取的军事秘密通过社交网络传播,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
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秘密保护法》,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军籍。
案例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某部队战士孙某,在服役期间,因个人恩怨,对战友实施暴力,造成对方轻伤。
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军队纪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解除军籍。
案例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某部队财务人员周某,在财务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款,数额巨大。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被给予开除军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案例通过揭示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后果,旨在警示军队人员严守法纪,自觉维护军队的形象和纪律,确保军队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2篇案例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某部一名军官,在执行任务期间,因个人利益驱动,违反保密规定,将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人员。
事后,该军官被军事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军衔。
案例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某部一名团长,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查实,该团长涉嫌受贿罪,被军事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开除军籍。
案例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某部一名士官,酒后驾驶军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士官被军事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开除军籍。
案例四:违反纪律,擅自离队某部一名战士,因家庭原因,擅自离队,未履行请假手续。
经调查,该战士被军事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开除军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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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7.29•【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均系男性,无业。
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满释放后,故伎重施,从互联网上购买迷彩服、作战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刘某某谎称自己为某部队现役军人,编造假名,通过社交软件骗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77元。
被告人武某某冒充某市人民武装部人员,帮助刘某某取得其中两名被害人信任,骗取共计人民币315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7日以刘某某、武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
同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 审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常态化履职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线索。
经查阅卷宗并与侦查人员沟通,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立案侦查。
2. 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根据通话记录、资金流向等查证漏犯漏罪情况。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补充移送证据材料,追加起诉遗漏同案犯武某某及两起遗漏犯罪事实。
3. 加强类案研判,依法惩治犯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
为确保案件指控有力、量刑准确,检察官查阅大量生效判决后,认为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且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典型意义1.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精准惩治涉军犯罪。
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信赖认同,危害国防和军队建设。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骗取钱财,严重损害军人形象和军队威信。
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惩治涉军招摇撞骗犯罪,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2. 强化协作配合,提升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应当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契机,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早发现涉军犯罪线索,强化立案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用,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深挖漏罪漏犯,确保办案质效。
案例二:吴某某诈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女,无业。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等地,利用网购的军官证、军服以及解放军某医院公章,冒充某部少校女军官“叶磊”,虚构其父母是部队领导干部,以帮别人介绍入伍、合伙承包部队医院保障项目为由,多次骗取丁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3万余元。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同年9月23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吴某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 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全面收集证据。
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根据吴某某作案手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考虑到该案对军人权益和军队声誉的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武装部召开案情通报会,加强沟通协作,就案件办理、普法宣传、维护军人权益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办理。
2. 强化证据审查,深挖彻查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及吴某某作案手段,认为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
因此,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并案侦查,调取吴某某及其伪造的女军官身份“叶磊”名下所有银行卡交易流水,顺利锁定其余4名被害人。
最终,公安机关移送犯罪事实从审查逮捕的1笔增加到审查起诉的5笔,涉案金额从36万元增至243万余元。
3.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手段行为,前后存在牵连关系,依法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吴某某批准逮捕,并继续引导侦查。
随着深挖犯罪的推进,犯罪事实逐渐清晰,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吴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4. 加强军地协作,促进源头治理。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利用伪造军官证免费游玩景点博取被害人信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犯罪源头治理,向旅游行业主管机构发出风险提示,促进夯实监管责任、堵塞制度漏洞。
同时,健全军地协作机制,走访对接太仓市人民武装部,围绕涉军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案件协调沟通等内容开展探讨交流,在军人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还积极落实普法责任,通过官方微信、宣传海报等渠道宣传反诈骗相关知识,引导居民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及“防诈金钟罩”微信小程序,引导居民提高警惕、防止受骗。
(三)典型意义1.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资金流水、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对有关线索及时分析研判,深入挖掘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惩治涉军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应择一重罪论处。
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如果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诈骗罪论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结合本案事实,对吴某某按照诈骗罪论处,更能准确评价其犯罪行为,更有利于惩治犯罪。
2. 依托军地协作,强化涉军案件综合治理。
冒充军人身份实施的诈骗案件严重损害军队、军人形象。
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加强军地协作,充分听取军事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队单位的意见,在案件办理、普法宣传、推进落实军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注重延伸职能,主动作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机制漏洞,通过风险提示、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强化涉军案件综合治理。
案例三: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女,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某公司职工。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现役军人程某(女)登记结婚。
2019年5月起,刘某前女友李某在明知刘某已结婚,且其配偶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在现役军人程某怀孕期间,李某与刘某生下一子,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在刘某所在城市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
2022年1月24日,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刘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3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刘某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 积极主动履职,依法追捕漏犯漏罪。
本案办理之初,公安机关仅就李某的破坏军婚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未对刘某的重婚行为予以追责。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生子,进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涉嫌重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并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以刘某涉嫌重婚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 准确认定罪名,精准打击破坏军婚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在明知刘某妻子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下一子,还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
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程某的婚姻,构成破坏军婚罪;刘某有配偶,而与李某生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
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李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刘某犯重婚罪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定罪量刑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3. 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审查起诉期间,程某因疫情无法及时到检察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其电话沟通,并对程某进行心理安抚,消除其负面情绪,鼓励她克服困难,积极生活。
同时,鉴于程某退役后收入低且孩子幼小,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该院依法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程某发放救助资金。
(三)典型意义1.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保护军人合法权益。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
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
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亲属的感情,影响军人安心服役,进而影响部队稳定和战斗力,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发挥司法的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捕漏罪漏犯,坚决惩治破坏军婚犯罪,有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法治环境。
2. 把握罪名认定规则,实现精准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