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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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现状——杜培武、佘祥林杀妻案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对比为例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现状——杜培武、佘祥林杀妻案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对比为例

人才成为诉讼 主体 ,享有与原告对等 的诉讼地位 ,享有 以 来的刑讯逼供 的陋习直到现代社会 都还有着 很大的影响 。
辩 护 权 为 核 心 的 各 项 诉 讼 权 利 。法 律 首 先 假 定 嫌 疑 人 为 被 罪 ,法律 的要 求 基本 上有 两 条 :

2、控 诉 一 方 履 行 证 明 责 任 必 须 达 到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有罪或 者证 明达不 到法律 的要求 ,则应判 定被告 人无罪 ,
前 ,其 身 份 只 能 是 “ 疑 人 ” 被 告 人 ” 嫌 、“ ;关 于案 由 ,
自己没有犯过 的罪行 ,而并不是 由控 诉方拿 出确 凿的证据
只 能 是 “ 嫌 ” 作 什 么 。 只 有 确 立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被 告 来证明杀妻事 实,这是因为我们 国家封建社会 时期遗留下 涉
人 有罪 。 二 是对 被 告 人 是 否犯 有 被 控 犯 罪 行 为 的认 定 必 须 由审 判
3、被 告人不 负有 证 明 自己无 罪的义 务 ,被 告人提供 告人 不能或没有证 明 自己无罪而认 定被告人有罪 。辛 普森
杀妻 案就 体 现 了这 一 理念 ;而 在 杜 培 武 杀 妻 案 和 佘 祥 林 杀
务 , 不 能 因 为 被 告 人 不 能 或 没 有 证 明 自己 无 罪 而 认 定 被 告 有利 于己的证据 的行 为是行使辩护权 的行为 ,不 能因为被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程 作 出 。这 就 要 求 : ( 1)最 终 认 定 被 告 人 妻 案 中,却 体现 了被 告人 自证有 罪 的原 则 。
告 人 无 罪 , 以此 为起 点 进 行 诉 讼 。 如 何 才 能 确 定 被 告人 有 确 实 充 分 或 者 不 存 在 合 理 怀 疑 的 程 度 ,若 不 能证 明被 告 人 是证 明被 告人 被 控 犯 罪 的事 实 的 责 任 由控 诉 被 告人 犯 疑 案 作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处 理 , 即 “ 案 从 无 ” 辛 普 森 疑 。

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

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抉择--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抉择--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价值诉求。

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原因在于美国注重程序公正,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优先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结果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可能得不到实现。

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抉择中,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司法理念理应被我国采纳。

重读“佘祥林案”,仍不禁令人头皮发麻。

1994 年1 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居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

4 月11 日,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这具女尸体貌特征与张在玉相符,当地公安机关遂将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最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2005 年3 月28 日,佘祥林被羁押11 年之后“,被害人”张在玉从外地回到了家乡,佘祥林的不白之冤才得以昭雪。

“佘祥林案”之荒诞,令人以为是在读志异小说。

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案”则展示了与“佘祥林案”截然相反的一种司法理念。

1994 年的那场历时474 天的“世纪审判”中,在控方“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只因为警方取证时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和证人的种族歧视嫌疑等问题,涉嫌杀死前妻的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

一个是没有杀妻的无辜者,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含冤入狱;一个是被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是杀死前妻的“凶手”,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却被无罪释放。

这两起在形式上富有相似性但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案件,凸显了诉讼价值诉求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抉择的艰难。

一、不同价值诉求的法理基础:重程序与重实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两个重要的诉讼价值,均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但程序公正注重的是审理过程的公正性,而实体公正注重的是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二者的抉择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往往显得十分艰难。

(精选)案例引导(辛普森

(精选)案例引导(辛普森

几个假设:
• 6、如果法官的素质高,就不会发生佘案。法官所 处的地位要求其素质高于其他司法机关人员。法 官要在审理案件中去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但实 际情况是,我们很多法官的素质,跟公安、跟检 察机关人员的素质基本上是持平的。前道程序的 错误,法官们也不见得能够很好的发现。
• 7、如果有科学的上诉复审机制,就不会发生佘案。 当荆州中院判决后,湖北高院只是简单的发回重 审,把问题又推给荆州法院。而荆州中院又把案 件发回京山法院。京山法院是案件最初的审理者, 京山法院最终判决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使案件的
审理 :
•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 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 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 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 血液后会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 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 (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 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 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 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 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 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二审只能到荆州中院,而到不了湖北高院,那么,同一个 地方法院就很难改变原有的判决。纠错程序也“错”了。
案情:
•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 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
佘祥林無罪 • 2005年10月底,因“殺妻”罪名
蒙冤下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 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 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张在玉写给佘祥林的诗:

风嗖嗖,雨淋淋/

借宿一片碎瓦/

回顾往日的春天/

由辛普森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辛普森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3-2014冬季学年法理学作业题目:辛普森案件案例分析课程名称:法理学任课老师:潘传表学生学号:12124019学生姓名:李翠萍日期:2014年2月5日辛普森案件引发的思考被誉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件,在当时的美国引发了极大的轰动,这个案件在今天看来,无论是案件的审判还是案件审判中所反映出的美国司法状况,都有很多地方值得思考和借鉴。

一、疑罪从无辛普森最后之所以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判无罪,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国在司法审判的时候遵守“疑罪从无”原则,即只要案件存有的疑点不能超越合理怀疑,就不轻易的判处有罪,所以辛普森虽然被很多的证据证明有罪,但同时案件又存有很大的不能忽视的疑点来证明他是无罪的,司法机关也就不能轻易判处有罪。

我认为这种审判原则虽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些高明的犯罪者逃脱司法制裁的借口,但是,从更远的地方看,这种原则能对司法机关的权利进行一定的制约,防止司法权利的滥用,起到慎刑的作用,保护嫌疑人的权利,相反的,如果没有这个原则,或者说这个原则没有被很好的遵守,司法审判可能会制造出很多的冤案。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理论上也有这样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司法机关并没有很好的遵守这一原则,相反的去执行一种“疑则有罪”的原则,由此造成了很多的冤案。

比如跟辛普森案件有些相似的“佘祥林杀妻案件”,案件中的佘祥林,因为患精神病的妻子走失,再加上此时在村子里发现女尸,被妻子家属上告杀人,并且被公安机关逮捕,当地法院在证据不足,情节不清楚的情况之下,草率的将其判决有期徒刑15年,之后,走失的妻子回来,佘祥林被释放,并且获得一定的司法赔偿。

在佘祥林的案件中,基本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佘祥林有罪,但是司法机关采用“有罪推论”的原则,判处了佘祥林有罪,无视案件中的一些不可忽视的疑点,由此造成了极大的冤案,虽然后来得以昭雪,但是造成的对当事人的伤害,以及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却很难消除,百姓对司法的公正难免都会产生怀疑,而一个不被信任的司法,自然也就失去了它的作用。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抉择--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抉择--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价值诉求。

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原因在于美国注重程序公正,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优先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结果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可能得不到实现。

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抉择中,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司法理念理应被我国采纳。

重读“佘祥林案”,仍不禁令人头皮发麻。

1994 年1 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居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

4 月11 日,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这具女尸体貌特征与张在玉相符,当地公安机关遂将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最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2005 年3 月28 日,佘祥林被羁押11 年之后“,被害人”张在玉从外地回到了家乡,佘祥林的不白之冤才得以昭雪。

“佘祥林案”之荒诞,令人以为是在读志异小说。

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案”则展示了与“佘祥林案”截然相反的一种司法理念。

1994 年的那场历时474 天的“世纪审判”中,在控方“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只因为警方取证时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和证人的种族歧视嫌疑等问题,涉嫌杀死前妻的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

一个是没有杀妻的无辜者,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含冤入狱;一个是被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是杀死前妻的“凶手”,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却被无罪释放。

这两起在形式上富有相似性但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案件,凸显了诉讼价值诉求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抉择的艰难。

一、不同价值诉求的法理基础:重程序与重实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两个重要的诉讼价值,均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但程序公正注重的是审理过程的公正性,而实体公正注重的是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二者的抉择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往往显得十分艰难。

史上最经典司法大案——辛普森杀妻案(详尽版)

史上最经典司法大案——辛普森杀妻案(详尽版)

史上最经典司法大案一辛普森杀妻案(详尽版)转载:第一辩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橄榄球超级明星0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 )涉嫌杀妻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

辛普森(OrenthalJames Simpson ) 1947年7月93出士于美国旧金ill •因名字简写为0册得到“果汁先三”的昵称。

辛普森原是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

后成为影视和广告明星,并担任体育评论员。

在1973年,辛普森创下记录,成为在一个赛季中带球冲刺超过2000码的第一人。

1985年,辛普森入选美国橄榄球名人堂。

从职业球赛中退役后,辛普森成为担任电视体育评论员并从事演员工作。

1995年,辛普森被指控在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 )和一位餐厅服务员罗纳德・高曼(Ronald Goldman ) •即辛普森杀妻案。

刑事审判因证据存有漏洞,被判无罪。

后,布朗(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赔偿。

1997年2月5日,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证据说明辛普森应为高曼的枉死和对布朗的殴打行为支付民事赔偿,共计三千三百五十万美元。

2007年9月,辛普森在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多项重罪。

2008年,他被判有罪,并判处33年监禁, 9年内不得保释。

辛普森现在内华达州洛夫洛克的洛夫洛克惩教中心服刑。

案件始末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 )为自己开脱罪名。

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

佘祥林与辛普生案

佘祥林与辛普生案

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探讨佘祥林与辛普生案件1994年是个不平凡的年度,在世界范围有三起重大案件发生。

第一起是佘祥林涉嫌杀妻案。

这个案件中究竟有那些证据存在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是佘祥林与他妻子的关系紧张:据传闻佘祥林与某个青年女子有暧昧关系;在当地发现一起女尸;张在玉的母亲就先入为主,认为那具那女尸就是她的女儿。

先入为主对办案有极大的危害性。

此案定案的根据就是佘祥林的口供,佘祥林作了先后有四种不同的口供,公安机关根据其中的一种口供认定了案件。

佘祥林案件因为其妻十一年后生还,他的冤案才得以平反。

但该起错案至今还给我们留下一个问号:当初发现的那具女尸究竟是谁?她是如何死的?对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答案。

第二起冤案是陈国清等人涉嫌杀害出租车司机案。

此案发生在1994年夏天,一名出租车司机被杀死,出租车被抛弃在承德的郊区。

公安机关经侦查,在94年11月时把目标锁定陈国清等四人身上。

然后到陈国清家里搜查,获得一把刀,但现场记录比较粗糙:上面记载是"收到一把带销的刀",到了审讯阶段搜查笔录上的记载就变成"一把匕首"。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证据,对物证的保管很重要,对物证的使用必须做到同一性。

你如何证明所提取的刀就被告人家里提取的刀?刀上的血迹有什么价值?对每一个证据的价值必须认真分析。

血型相同仅是种属认定,还不能作同一认定。

陈国清案件的鉴定书中还存在一处令人难以理解之处:鉴定结论书上记载的时间是9月份,但鉴定书记载提取刀的时间是在10月份某一天。

刀是10月份提取的,但鉴定是9月份做的,你刀还没有提取,如何进行鉴定?在陈国清案件中,对烟头鉴定同样存在问题。

案件发生时间是9月份的某一天,而对样本的提取却是11月份。

比对必须有样本,犯罪嫌疑人是11月份才找到的,公安机关如何在9月份就做出鉴定结论。

然而,公安机关对此解释是,我们把鉴定的时间写错。

收集证据是很严肃的一件事情,从陈国清案件中,至少反映工作人员的态度是不认真的、不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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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与“佘祥林杀妻案”之比较
——浅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辛普森案与佘祥林案之比较
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树之果”法则规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询问等侦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

该法则不仅适用于违反证据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由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而获得线索的证据,即“毒树之果”。

实际上,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公权力,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而与辛普森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屈打成招被判罪。

因为“被害人”佘妻突然现身,入狱11 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宣判无罪,才最终重获自由。

案的教训是沉痛的,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违反法定程序,乃至刑讯逼供,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随意践踏,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而造成冤案的症结是我国司法观念中的注实体公正、轻视程序正义,仅把程序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或工具,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的概念,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信奉“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

西方学者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探讨大多以传统上的“自然正义”为思想基础,其核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

“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亦即手段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本文所讲仅指狭义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4 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但是该修正案并未自动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 年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那么宪法第4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立法对非法证据的取舍,本质上体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冲突。

一般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国家和地区均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因此,刑事非法证据在排除的时候,既要考虑维护法制、保障人权,又不能影响打击犯罪,二者应兼顾考虑。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则有所涉及,而这些规定也是零星、笼统、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的。

所以,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具雏形,尚未系统化、体系化,亟需发展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1998 年9 月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性质。

非法证据被解释为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2、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仅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种言词证据。

3、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

各级法
院对上述的非法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即便他们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
联性。

四、关于完善和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设想
首先,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提升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其次,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非法证据。

(一)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
1.非法的言词证据应排除。

如经证实是因为受刑讯逼供或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而作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得在诉讼中援引为指控的证据。

2.应当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有:违反宪法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中法官裁量后认为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

(二)不予排除的非法证据
1.一般的非法实物证据,赋予法官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采用的裁量权。

2.技术性的非法实物证据。

由于这些证据是技术性的违反法律程序,未造成对某一方权利的伤害,所以其可采用性不会因技术性的违法而受影响,所以原则上不予排除。

3.例外情况下非法取得的证据(言词和实物)可以采纳。

虽然证据的取得违反程序的法制化要求,但是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可以对该违法的证据予以采用。

4.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证据可以不予排除。

再次,加快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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