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等案例
法律思维与案例分析7

案例 女大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女大学生张某很喜欢照相。有一次,她在一 个照相馆拍了一张艺术照,照得非常满意。 不久,同学告诉她,她的照片被放得很大, 放在照相馆的橱窗内做广告。张某认为照相 馆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向照相馆提出要求 :第一,将照片从橱窗撤下,照相馆向她赔 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千元;第二,照 相馆与她补签肖像使用协议,使用期2年,使 用费5千元。经协商双方同意:照相馆使用其 肖像3年,费用3千元。
(一)自身方面 (二)学校方面 (三)国家方面
(一)自身方面
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 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 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 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 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 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 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 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 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3.讲程序
(1)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 法律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规定和 过程。 (2)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公正最有力的制 度性条件。离开正当的法律程序,法律的公平 、正义、秩序、效率、自由和人权等价值都将 无法实现。 案例 余祥林冤案引发的思考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 1月2日,佘妻张在玉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 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 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 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 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 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人 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
余祥林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余祥林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
2005年,湖北省宜城市农民余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而被判处死刑,同年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7年,其妻子杨某突然出现,证明余祥林并未杀害她,而是被冤枉。
此案震惊全国,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分析(一)证据不足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警方仅凭杨某的陈述,就认定余祥林有罪。
然而,警方并未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余祥林杀害了杨某。
此外,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余祥林被迫承认有罪。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仅依据杨某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就判处余祥林死刑。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认定余祥林有罪。
(二)程序违法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导致余祥林被迫承认有罪。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导致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三)法律适用不当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导致判决存在瑕疵。
三、案件启示(一)加强证据审查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
(二)保障人权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三)提高法律适用水平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四、总结余祥林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它警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证据审查,保障人权,提高法律适用水平。
1 案例

犯罪地。至于何者为主要犯罪地,不好分清。虽然劫持和轮奸行为始发于甲市,但作为本案
的一个重要情节,将被害女青年孙某轮奸并抛出车外,驾车逃跑,则发生在乙市。由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审判,符合由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这一条件。虽然本案发案在甲市,破案却
? [问题]
? 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
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是证人;丁是鉴定人;甲父是法定代理
人;乙母是法定代理人;李律师是诉讼代理人。
5.案例:问此案该哪个机关侦查?
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提议,将乌铁中
存在争议。
? 答案: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主要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流
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或者被告人在
居住地民愤极大,或者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在当地执行等情况。
但是遭到李的坚决拒绝。一日,张寻机将孩子领走,并有意告诉李,李无奈只得找到张的家
中与之谈判还回孩子事宜。张以李如果不同意复婚就"不给孩子饭吃","再不行,就卖到外
地去"为由相威胁,与李发生性行为,之后不准李离开,直至三天之后,李趁收取水电费人
员上门的机会得以脱身。李从张家逃出后,径自前往法院控告张的一系列罪行。
安司法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8.案例:此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男,27
五大国家赔偿法案件

一、背景案例——“少女嫖娼案”概要麻旦旦案2001年初,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无故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带走。
干警逼迫她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并对她进行了威胁、恫吓、猥亵、殴打。
在非法讯问了23个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在裁决书上这位19岁的少女的“性别”成了“男性”,而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迫于压力,咸阳市公安局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其做了一次“处检”。
在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咸阳市公安局才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麻旦旦认为自己不仅受到了肉体上的折磨,更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除误工和医疗损失费外,受害者麻旦旦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后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为什么麻旦旦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会被驳回?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国家侵权赔偿法》的规定中排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式的适用。
二、赵作海案1999年5月,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之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1年后,“被害人”因患病无钱医治,回到赵楼村。
这起故意杀人案也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三.呼格案案情介绍: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其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10大案件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
赵作海案
• 河南版的亡者归来冤案平反,促进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出台
• 赵作海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佘案 发时1994年,终审在1998年。赵案发在 1999年,2003年复核。从1994年到2003 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度已确立了“无 罪推定”原则,但赵仍逃脱不了像佘一 样靠“死者”复活才能洗冤的命运。
9次有罪供述
2010年,赵作海案翻案。同年,中国确立了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
非典事件 • 25天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 实践应急条例》 • 2002年11月,广东发现第一 个SARS病例,但并未引起重 视,很快传到了包括北京在 内的二十几个省市,致18人 死亡。4月20日,时任卫生部 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 委副书记孟学农两位高官被 免。
2013年12月28日,已实 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 全国人大依法废止。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
唐慧案
• 上访与被维稳“典范”,促 进劳教制度废止最后一根稻 草 • 2006年,是唐慧人生的转折 点,她的女儿被人强奸并被 强迫卖淫。从此,她走上了 漫长的维权之路。因不断上 访,她在2012年8月2日被处 以劳动教养。在舆论大量呼 吁后,第9天,唐慧的劳教 决定终被撤销。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
赖昌星案 • 潜逃12年遣返的“最大走私 犯”,提供外逃嫌犯遣返范 例 • 厦门“远华”走私案是1949 年以来中国最大的经济犯罪 案件。作为此案的主要嫌犯, 赖昌星于1999年案发后举家 逃往加拿大。他利用加拿大 法律,提出难民申请,企图 逃避法律的制裁。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3篇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精选3篇(一)佘祥林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佘祥林案发生在1984年,佘祥林是当时重庆市公安局的一位刑警队员,因在一起警察局办公室的火灾中盗窃一份公文被抓。
之后,他被控盗窃国家机密,经过一审、二审、复查等多个阶段的审判,最后被判处死刑,并在同年12月执行枪决。
佘祥林案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
一方面,案件涉及国家机密,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判处死刑是符合法律的;另一方面,有人质疑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认为佘祥林并未涉及重大罪行,判处死刑过重。
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佘祥林案引发了对中国司法体制和审判公正性的思考。
一方面,案件审判中的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受到了广泛关注,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性提出了质疑。
另一方面,案件判决对于法律的严格执行也反映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初步成果。
尽管案件引发了争议,但通过案件的审判,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还是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了判决,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佘祥林案也对中国后来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促使中国加强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起了相对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审判机制。
同时,案件也加强了对法律教育和人权保护的重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和法治建设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总的来说,佘祥林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起到了推动和警示的作用,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性和保护人权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同时,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严格执行和人权的保护,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精选3篇(二)佘祥林案是中国历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也是法治理念在中国社会中的体现。
佘祥林案发生于1998年,当时佘祥林是中国国务院副总理。
他被指控贪污受贿,经过审判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佘祥林案

作的否定,难免会有意见。
三是来自于被害家属的威胁,甚
至采取自行报复等极端方式给司法
机关施压。
四是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部分媒
体在判决前进行不适当的报道或评
论,在社会上形成不好的心里定式,
强化了人们对法院无罪判决的对立
情绪和误解。
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
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
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
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却突
然归来,从而证明佘祥林当 年被冤枉了。 2005年4月13日,被判 15年徒刑,在狱中度过11个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 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 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 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 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 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
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
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
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
无罪。
佘祥林案一出,社会各界无不哗然。 有的在责问司法体制,有的在质问 司法不公,而根源在于我们的司法 理念,因此,有必要再次强调无罪
推定这一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没
有得到彻底贯彻。
首先是来自部分党政领导的干预。
其次是来自司法机关内部问题。法
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侦查、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
佘 祥 林 案
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
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教学案例8:佘祥林获国家赔偿

教学案例8:佘祥林获国家赔偿【案例呈现】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写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申诉材料中,佘祥林写道:此后残忍地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我)精神麻木,当时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答应。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日,入狱已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
这是其妻张在玉突然“复活”后的第四天,蒙受“杀妻凶犯”之冤达11年之久的佘祥林也重获人身自由。
被准许取保候审的佘祥林要想最终恢复清白的身份,仍待法院一纸重审判决的宣告。
是司法让佘祥林无辜蒙冤,也应该是司法而且必须由法院为他洗刷冤屈。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近70万元国家赔偿。
【案例点评】在佘祥林案中,我们看到了“疑罪不敢从无”和“法官不愿悔判”等潜规则的存在,理念的冲突是如此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然而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佘祥林仍有不少可免于牢狱之灾的机会,却都被一一错过。
其一,是否严格执行了立案管辖,其二,是否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
其三,是否严格遵循了判决公开。
佘祥林的悲剧提醒我们,司法程序的细节,对于被告人的命运至关重要,要想避免佘祥林悲剧重演,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对立法具体而微的诉讼程序的坚守。
【教学建议】本案例适合用于第二节第二目“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的“法律至上”“正当程序”部分的教学。
本案例也可用于第六章第四节第三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中“公正司法”部分教学的借鉴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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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
王某搭车
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
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
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前家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1]
突然被抓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
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
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酿成冤案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
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
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
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认为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既然坚称无罪,那么当初张氏叔侄为什么还要做出有罪的供述的。
张高平说,这些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复审无罪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终,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至此,此案两名被告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真正凶手
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人浙江女大学生王晶晶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10年后竟发现,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被枪决,叫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