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内容摘要: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归根究底还是在侦查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本文深刻剖析了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分析;防范纠正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正如李心鉴:“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①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分析,寻找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

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查。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当时张的亲属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但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张的亲属说:“没有能力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在辨认无名女尸是否为张在玉的过程中,佘祥林及其哥哥并未见到尸体。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辨认条件非常不好,因而,辨认时须注意核对尸体细微特征,必要时必须进行DNA鉴定。但是,侦查人员未经深追细查,在女尸出现仅6个小时就草率做出结论。加之,据张在玉亲属反映,佘祥林曾有外遇,二人夫妻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据此,公安机关将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当时京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突审。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据佘祥林的叙述,他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如此“车轮战”最终迫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招供,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但他毕竟未作案,仍然说不清埋尸地点、作案工具等现场情况。据佘祥林回忆,刑警大队民警对他审讯时,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一张“行走路线图”,之后,还叫他仿画一张给刑警大队长看。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做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佘祥林案的主要侦查错误

侦破无名尸体案件,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查明死者身源,这是前提;二是准确认定作案人,这是关键;三是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这是保证。然而,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在这些环节出现。

(一)查明死者身源——侦查错误的起点

唯有准确认定死者身份,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揭示因果关系,发现嫌疑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从确认死者开始的。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根据张在玉的亲属称张在玉失踪,并怀疑和佘祥林有关,就推测无名女尸可能就是张在玉。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因而,知情人员也无法准确辨认出尸体身源,加之,侦查人员并没有对尸体进行指纹、血型DNA等物证技术鉴定,也没有扩大排查范围,获取更多的失踪人员信息,就草率认定死者是张在玉。由此,侦查员从头至尾都围绕张在玉之死来展开调查,其恶果不仅仅是冤枉了佘祥林,还耽误解开无名女尸案谜团的时机,也导致了侦查错误的开始。

(二)认定嫌疑人错误——侦查错误的诱因

在确认死者就是张在玉后,根据张的亲属反映的情况,和侦查人员调查得到的一些信息,公安机关就把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拘留审查。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佘祥林之妻被害无疑是事实,但要认定佘祥林为犯罪嫌疑人,至少应找到佘祥林杀人的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现场遗留物,以及找到佘祥林是否具备犯罪痕迹物证条件。但事实上,佘祥林既未实施作案,也未去过埋尸现场,并且佘祥林不具备作案时间。在侦查员提审时,佘祥林反复交代在张在玉出走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钟一直在寻找妻子,期间曾经搭乘过两次路过的汽车。这一点,经警方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也证实了佘祥林的说法。警方仅凭佘祥林曾经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和,就认定佘祥林有杀人动机,并实施抓人、拘留,实属草率。

(三)侦查取证错误——侦查错误的形成关键

随着侦查阶段的深入,收集证据成为核心任务。按常理推断,佘祥林并没有真正实施作案,所以并不存在他所供述出的现场和“行走路线图”。侦查人员只要仔细寻找遗漏的地方,定能推翻佘祥林的供述。可就是因为取证的错误,使得佘祥林越陷越深了。同时,冤案的另一元凶——指供、诱供的出现,也导致佘祥林最终做出了与现场基本一致的虚假供述,除口供外侦查人员还炮制了其他证据,如所谓的“行走路线图”及“指认现场记录”,无不是在侦查人员的诱导、

提示下形成的,是典型的虚假证据。

(四)运用证据错误——一错再错的悲哀

侦查到了最后的阶段,就是重点审查和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得出侦查结论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佘祥林案而言,运用证据存在六大误区:1.把一般证据等同定案证据。佘祥林妻子出走的事实;与一个女青年有特殊关系;发现一具面目全非的女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为张在玉。这些是一般证据,只能证明某些案件情况,但它还不能作为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的定案证据。2.把证据线索当作定案证据。在佘祥林妻子出走后发现的无名女尸,佘祥林与某女子有特殊关系,这些事实与佘祥林杀妻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联系。这仅是证据线索而不是定案证据。3.证据印证想象。以证据印证想象,表明上似乎重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但其本质上是在搞有罪推定。4.举证责任不当转嫁。

5.非法取证,搞逼供信。

6.认定证据环境不透明。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如何认定尸体,认定理由一律不向被告人说明,被告人的合理参与要求也被拒绝,整个认证程序封闭也是另一误区。

三、佘祥林案侦查错误的形成原因

侦查错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包括生理性、心理性、感知性、思维性(主体性);客观方面、客体方面(非主体性)。佘祥林案侦查错误主要形成原因有:

(一)“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

大量的冤狱,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的推断。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用证据来印证想象,但不做深入的调查分析,这样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使得佘祥林背上了本来就没有的罪名。

(二)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现象是我国刑事追诉程序中一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它的普遍存在,使其成为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在追诉过程中倾向于“由供到证”而不是“由证到供”,重口供,轻物证。过分追求口供体现到司法实践中,即出现了刑

讯逼供及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三)侦查人员没有恰当应用科技侦查手段

忽视必要的科技手段以获取关键物证,成为当前造成冤案的一大肇因。或偶有应用技术者,也未做深入全面分析,反为技术所误,得出错误结论。在佘祥林案中,如果对涉案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即可避免酿成冤案。

(四)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规定本身违背了司法中立应有之义。这种事先协调、先定后审,公、检、法一条流水线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的做法,使法庭审判沦为形式,使二审终审名存实亡,最终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了一桩冤案。

(五)非理性的民愤影响法庭公正裁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将“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由于人们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对刑事案件的“民愤”多倾向于严刑峻法,致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语,屡屡出现在死刑的判决书上。在佘祥林案中,所谓的“被害方”要求从速判处并执行佘祥林死刑,鼓动了两百多人签字、示威游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判决。

(六)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方面的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对侦查错误的形成起着不同程度的催化作用。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司法规律的人为压力,不当的错案追究和奖惩制度,都不当地影响着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关押迫害证人就体现出这一点。

四、侦查错误的防范与纠正建议

遏制侦查错误,一靠预防,即消除各种致错因素、减少侦查错误发生机会;二靠纠正,即完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因而,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既要立足于侦查,又不仅局限于侦查。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警示我们,必须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能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侦查错误进行防范和纠正:

(一)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改善侦查工作

通过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加强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监督应贯穿于整个案件侦查全过程,实现及时监督;实行案件线索跟踪制度,强化举报中心的监督作用,举报中心应专门从事对举报、控告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以及对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学素养,关注法律要求的事实;侦查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重视侦查环节:(1)改变侦审合一的现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体制;(2)建立稳定、具有专业侦查素质的侦查队伍;(3)建立科学的刑事侦查工作机制;(4)抓好侦查的几个重要环节。

(二)增强科学、法治意识,提高侦查能力

在办案理念方面,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要树立发现真相、尊重人权的理念;提高逻辑推理、取证、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等能力;提高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等方面的法律素养。在运用科学技术方面,要建立高素质的刑事科学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公检法之间刑事技术工作交流,使新技术得到合理运用;要慎用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三)完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来获得真实、客观的证据。由于可能直接涉及人权保障,因而在侦查阶段应禁止刑讯逼供;一些如传闻证据规则等应该在侦查阶段适当放宽,至少应允许将其作为证据线索使用;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改善证据收集调取规则;规范存疑证据的审查规则。

(四)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合作办案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制定完善投诉接待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网址,运用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民意识;进一步加强完善侦查机关和起诉程序;确立并细化警察制度原则;建立侦检一体化模式,从而确立新型公检关系;实行侦查鉴定分离的原则;逮捕审批程序应贯彻执行法院审查制。

从古至今,侦查破案都是为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伸张正义。面对犯罪案件,

我们需要侦查人员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来收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侦破案件,还社会一片安宁。但如果出现侦查错误,偏离了科学与法治的轨道,必然伤及无辜。通过对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的分析,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科学与法治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参考文献: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

3.贾云勇:”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4.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5.唐伟:“试论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弱化的原因及控制对策”,载自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年3月26日。

6.刘炳路:“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载《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佘祥林案件分析

佘祥林案件分析 案件简介: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2005年,佘祥林案已经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错案,他将被改判无罪并立即释放回家,终于可以结束了长达11年的被冤枉的牢狱生涯。 佘祥林含冤入狱的时候才三十岁不到,正值年轻气壮,但是却将人生的大好年华葬送在监狱里。人的一生能有多少个十一年冤案被办成铁案,源于10天11夜的残酷毒打。在办案审理过程中有很多的疑点,如果能够紧抓着这些疑点不放,或许佘祥林就可以免受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从一些资料上我们可以找到当初的办案流程: 1、辨认尸体辨认尸体有两种方法,一是亲人认领,根据其外貌特征。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当日他被警方叫去认尸,看到死者面貌已浮肿难辨,并看到死者身高、胖瘦、头发扎法和妹妹很像,认为死者是张在玉。根据当时专案组成员曾忠的介绍,张在玉的母亲当时一口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在未见到死者的身体前,即说出了身体上的一些特征,如身上有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等等,这与此后尸检情况一致。另一种则是比较权威性的,就是进行DNA检测。张在生曾提及,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单凭这样就确定死者为张在玉实在太过草率,如果当初做了DNA检测,确定死者不是张在玉,那么佘祥林就可以免受残酷毒打,当然也就免了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2、作案方式据资料显示,从佘祥林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当作疑点提出。 第一种作案方式简述为:1993年腊月初九(1994年1月20日)晚上,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出门,顺手在大门边拿出一根板车撬棒,将张带至雁门口镇红旗碎石厂山坡,将张打死埋入水沟。 第二种作案方式简述为:腊月初九,佘祥林看到魏太平(佘的好友,当时在雁门口镇交通管理站上班)在雁门口镇兽医站门口对面打桌球,佘便将张在玉交给魏太平让其带走,魏将张带至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腊月十二,佘祥林和魏太平用石头将张打死,沉入水中。 第三种方式为:1993年腊月初九,佘祥林在雁门口镇兽医站碰到魏太平,让魏太平晚上11点到家里说点事情,当晚,佘和魏将张在玉带到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外,给张换好衣服,再带至吕冲九组窑凹坝山用石头将张打死,然后用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将张沉入水中。 警方认为第一种是假口供,因为张的尸体不在水沟,是佘祥林试探性地看警方能否找到尸体。第二、三种作案方式随后也被否定。证据是,长岗村二组胡明德(男,65岁)讲述,这几天晚上他都在抽水机房睡觉,没有间隔一天,且机房白天上锁,另外,张在玉也不可能和魏单独出走。此后,当地医院也出具证明,张在玉失踪那几天,魏太平正在医院打针吃药,不具备作案时间。 这样,佘祥林供述的第四种情况,被警方认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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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但事实上,你在这个时期做的决定,选择的人生走向对于未来有着很大的影响。你选择了怎样的职业、你以一个怎样的心态和姿态来面对你的工作、同事,这份工作对你的影响,以及你对未来的规划都将影响到后面的步伐。 3.对自己所得关心是应该的,太过于关心就不应该了 John F. Kennedy曾说:“ask not what your country can do for you, ask what you can do for your country.”(不要问国家可以为你做什么,你应该要问自己可以为国家做什么。)。 作为刚毕业的学生,或是一个经验不足的职场新人,你只是茫茫大海里的一条小鱼,太过不起眼,你要清楚公司想寻找的是一个能帮助他公司发展的人才,而不是想大发善心帮助你解决生计问题,所以在撰写简历和面试的时候应该重点着墨于自己的能力,可以为公司做什么。至于什么薪金福利的问题,尽量留到最后再谈,也尽量不要去问公司会不会提供培训。 4.没有给自己设定短期目标 这是很多在事业上碌碌无为的人的共同点。如果没有目标,对未来没有一个奋斗的方向,那么你只不过是在职场上漫无目的的徘徊,能过一天是一天。虽然设了目标不一定能达成,但目标是具有指向性的,建议大家分别做一个1年、5年、10年的计划。 5.过于功利性容易让你迷失自我 可能大家看到这一点的时候会有些疑惑,为什么不能竞争呢?这样不是会让大家更有动力吗?NO!在学校、在竞技场上,这是好事,但在职场上,这样做分分钟会拖累你。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标、理想和价值,你要去关注的是自我的满足,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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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5,大学里的合理消费是一种智力投资,财商更是反映了一个人在经济社会中的生存能力。你觉得以下哪项不属于正确的理财方法? A. 合理消费,量入为出,养成节俭的习惯,并有意识的控制自己的消费 B. 理财,从记账开始,根据自己的消费习惯设计自己的账本 C. 尽可能地多办几张可以透支的信用卡 D. 利用勤工俭学或兼职,增长社会活动经验的同时增加收入 正确答案:C 6,对于大学生应该如何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尽快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过渡,下面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学会日常生活的打理,如准时起床、运动、收拾房间等 B. 学会科学地管理钱财 C. 学会进行自我心理调适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D 7,某大学计算机系的小周现在是大二的学生,现在回想起自己在大一时大手大脚花钱还是有些不好意思,“刚入学那会,都不知道怎么回事钱就花出去了。”小周是家里的独生子,刚入学的时候,父母给了他5000元作为第一个学期的生活费。可没想到才一个多月,他就把生活费花了个精光。原来小周到校不久就换了个2000多元的彩屏手机,平时又常和同学聚会吃饭唱歌,不知不觉中钱就花光了。“其实我也想节约些,可是今天花一些明天花一点,积累起来就多了。” 结合上述材料,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大学生高消费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应给给予支持。 B. 家庭无限制的支出是导致大学生高消费的主要原因。 C. 学校应该设置理财课程,引导高校大学生合理消费。 D. 高校大学生高消费是由于大学生消费的无计划性造成的。 正确答案:C

对比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思考

“伪君子”或“真小人” ——对比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思考 玉石 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他们拥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对佘祥林杀妻冤案与辛普森杀妻案的对比,会发现中美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态度是有差异的。而中国刚刚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保护刑事诉讼被告人和限制公权力方面做出了某些改变。那么冤案是否可以减少呢? 在佘祥林一案中,佘曾再三向侦查员提出要去见妻子尸体的要求,但一直没有如愿,直到入狱,依然不知道死者究竟是不是妻子张在玉。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错。而辛普森案中辩方的质疑让警方很多证据都被排除掉了。 通过警方的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证实了佘当晚没有作案时间。但此后的判决中,没有提到当晚见过佘的两名司机的证词。在案件侦破期间,一份“良心证明”出现,说明有人曾见过一个与张在玉相貌特征相像的疯女子。但并未获得司法机关的查实。相反,与这份证明相关的四人后来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 辛普森得知自己沦为头号嫌疑罪犯后,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此外,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辩方搜集的许多证据均被法院采纳。 当佘祥林为避免酷刑的折磨,编造作案过程,甚至按照侦查员的讲解画作案时的行走路线图时,辛普森是自愿放弃沉默权,与警方对话。 新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刑讯逼供有众多规定。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以上三条规定在佘祥林一案中都没有遵守。表现为专案组刑讯逼供,“良心证明”相关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对申述内容置之不理。如果以上规定可以被自觉严格执行,相信冤案会减少,但新刑诉法如何从制度设计上保证规定能够被执行呢?如果不能那么就是治标不治本。 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在这些规定下,刑辩律师在正常条件下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如果刑辩律师受到不正当影响,结果就难说了。因为新刑诉法里专门列了一条禁止律师串供、隐匿当事人罪行,所以不排除出现律师泥菩萨过河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从佘祥林接受讲解后画出路线图就知道,仅仅一个签名或录像是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因为一切都可以事先“彩排”。

英语写作常见错误与分析

英语写作常见错误与分析 英语写作常见错误与分析 下面我们对一些在英语写作中典型的病句实例逐一加以剖析. 一.不一致(Disagreements)所谓不一致不光指主谓不一致,它还包括了数的不一致时态不一致及代词不一致等.例1. When one have money ,he can do what he want to .(人一旦有了钱,他就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剖析:one是单数第三人称,因而本句的have应改为has ;同理,want应改为wants.本句是典型的主谓不一致.改为:Once one has money ,he can do what he wants (to do) 二.修饰语错位(Misplaced Modifiers)英语与汉语不同,同一个修饰语置于句子不同的位置,句子的含义可能引起变化.对于这一点中国学生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例1. I believe I can do it well and I will better know the world outside the cus. 剖析:better位置不当,应置于句末. 三.句子不完整(Sentence Fragments)在口语中,交际双方可借助手势语气上下文等,不完整的句子完全可以被理解.可是书面语就不同了,句子结构不完整会令意思表达不清,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主句写完以后,笔者又想加些补充说明时发生.例

1. There are many ways to know the society. For exle by TV ,radio ,newspaper and so on . 剖析:本句后半部分"for exle by TV ,radio ,newspaper and so on .”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仅为一些不连贯的词语,不能独立成句.改为:There are many ways to know society ,for exle ,by TV ,radio ,and newspaper. 四.悬垂修饰语(Dangling Modifiers)所谓悬垂修饰语是指句首的短语与后面句子的逻辑关系混乱不清.例如:At the age of ten, my grandfather died. 这句中"at the age of ten"只点出十岁时,但没有说明” 谁”十岁时.按一般推理不可能是my grandfather, 如果我们把这个悬垂修饰语改明确一点,全句就不那么费解了.改为:When I was ten, my grandfather died.例1. To do well in college, good grades are essential.剖析:句中不定式短语“to do well in college” 的逻辑主语不清楚.改为:To do well in college, a student needs good grades. 五.词性误用(Mi suse of Parts of Speech)“词性误用”常表现为:介词当动词用;形容词当副词用;名词当动词用等.例1. None can negative the importance of money.剖析:negative 系形容词,误作动词。改为:None can deny the importance of money.

职业经理人常犯的11种错误 时代光华 课后测试

职业经理人常犯的11种错误时代光华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6.67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对企业目标的看法错误的是√ A 目标分为短、中、长期目标。 B 3到5年为中期目标 C 在目标的重点策略上,短期内要整理好企业的产品线,中期发展策略伙伴,长期开始开发上中下游产品。 D 管理者在执行目标时,更应关注当前问题,因为未来无法预测,目标变化很大,做好当前事情,便可让企业发展。 正确答案: D 2. 要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必须在三个主要方面加强修炼,才能够和其他企业竞争。以下哪项不是重点?× A 组织健全 B 势力庞大 C 关系广泛 D 文化规范 正确答案: C

3. 作为主管,下面哪项相对不太重要?√ A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B 推广观念,让企业成为学习型组织 C 启发引导下属,让部属都得到提高 D 采取谦和态度,发展人际关系 正确答案: D 4. 对好兄弟与经理人的关系,下面阐述不正确的是√ A 好兄弟与经理人的成功混合体并不存在。 B 作为一名主管应该有自己的原则,好朋友和好主管不能混为一谈。 C 老板就要像老板,工作关系与朋友关系必须分清,不能将私人感情混入工作之中。 D 在企业初创时期,为了凝聚向心力,既做主管,又做哥们儿,把握其中的分寸,也是值得提倡的。 正确答案: D 5. 企业中的人事关系公私不分的主要弊端是√ A 使其它员工感到压力和不公平 B 破坏公司制度和伦理 C 使人际关系变得复杂 D 降低执行力度 正确答案: B

6. 下面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强势管理可以对员工产生约束力,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B 在让下属参与管理之前,先要启发、教育他们,培养他们的能力 C 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往往既有逃避责任、愿意工作,不愿思考的人,又有接受任务、喜欢挑战、富有潜力的人 D 强势管理比参与式管理更能提高效率 正确答案: D 7. 作为一名有效的管理者,如何为事情的结果负责,以下阐述错误的是√ A 为自己的失误进行辩解,可以规避一定风险 B 当错误出现时,及时承认错误,少相互推卸责任,少追究是谁的错,努力解决问题 C 不在上级面前过多地谈自己的下属,不拿客观事实当挡箭牌 D 一个人要观察自己,专注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常常去研究管区、下属、办公室 正确答案: A

公文写作中常见的12个错误

公文写作中常见的12个错误 常见错误一: 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 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错误) 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正确) 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错误) 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正确) 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常见错误二: 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 例3: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错误)

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正确) 例4: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错误) 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正确) 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常见错误三: 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 例5: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错误)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正确) 解析:用分号隔开的几个并列分句不能由逗号统领或总结。 常见错误四: 在并列分句中使用句号后再使用分号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内容摘要: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归根究底还是在侦查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本文深刻剖析了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分析;防范纠正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正如李心鉴:“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①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分析,寻找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 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职业生涯规划通病-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规划通病-职业生涯规划-第一范文网 前程无忧进行了一个有关“一网打尽职场通病”的调查,历时一个月。调查显示,最易犯的“职场通病”中排名第一到第十的分别是:工作倦怠症;三分钟热度;做事没有计划性,缺乏时间管理;懒惰,做事不主动;眼高手低,老想着一步登天做大事;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自己没要求,得过且过混日子;职场怨夫/妇,爱抱怨;万事拖延;爱占公司的小便宜。 究竟哪些“职场通病”会影响到你的职业生涯规划呢?我们不妨来看看,借此警醒。 1、最易影响职业生涯规划的“职场通病”:工作倦怠症 24.34%的受访者认为,“工作倦怠症”会对未来的职场生涯产生最负面的影响。17.39%的受访者觉得“对自己没要求,得过且过混日子”是种很可怕的状态。另有各一成左右的受访者觉得“三分钟热度”以及“做事不主动”最易影响到今后的职业生涯。男性受访者进一步补充“怕适应新环境”、“过于追求完美”这些个性上的弱点通常也很容易影响到将来的发展,女性受访者则更担心“不懂得变通”、“无法处理好和上司的关系”这些人际关系上的问题。工作年限在3年以下的受访者更会犯“眼高手低”的毛病,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受访者患“工作倦怠症”的比例直线上升,但在“时间管理”问题上相对比较得心应手。 2、最易引起老板不满的“职业生涯规划通病”:懒惰 38.77%的受访者认为老板最看不惯“懒惰,做事不主动”的人,21.29%的受访者觉得老板难以忍受手下的员工“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16.61%的受访者认为那些“做事没有计划性,不懂得时间管理”的人容易引起

老板的不满,还有一成多的受访者觉得老板最受不了常常抱怨的员工,仅有6.94%的受访者认为老板最不满员工“上班迟到早退”。看来,在老板眼里态度不端正、做事没有方法远比上班迟到早退的危害大得多。工作年限在5至10年的受访者多指出“职场怨夫/妇”更容易受到老板的冷眼,而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职场资深人士则认为“缺乏时间管理”最易被老板诟病。 3、最易引起同事不满的“职业生涯规划通病”:上班干私活 半数以上的受访者异口同声地表示,上班时间聊天、打游戏、看片、炒股、煲电话粥、传“八卦”、干私活等最容易引起同事的反感。17.78%的受访者最看不惯身边有人“占公司的小便宜”,另有一成多的受访者最不满同事的“迟到早退”,仅有2.34%的受访者最反感“上班时间吃零食”,而女性受访者在“上班时间吃零食”这项上表现得更为宽容,在她们的眼中,周围同事“爱抱怨”、“喜欢挑刺”的毛病比“吃零食”更让人耿耿于怀,而男性受访者则指出“缺乏合作精神”、“做事冲动”、“争强好胜,爱抢风头”最会让同事心怀不满。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的受访者看不惯周围的同事“占公司小便宜”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省市。国企的受访者对于“上班迟到早退”怀有不满心理的比例要高于其他企业。 4、最易影响团队效率的“职业生涯规划通病”:拖延 28.39%的受访者认为这是项最会影响到团队工作效率的毛病。逾两成的受访者觉得“不懂时间管理”最会使团队效率大打折扣,19.50%的受访者感受到一旦“工作倦怠症”蔓延开,最有可能影响到团队合作,各有14%的受访者觉得“做事不主动”和“抱怨”最会拖累团队进程。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受访者更反感团队中出现“拖延”和“抱怨”这样的不良现象,在补充回答中进一步

英语写作常见错误与分析

英语写作常见错误与分析下面我们对一些在英语写作中典型的病句实例逐一加以剖析. 一.不一致(Disagreements) 所谓不一致不光指主谓不一致,它还包括了数的不一致时态不一致及代词不一致等. 例1.When one have money, he can do what he want to . (人一旦有了钱,他就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剖析:one是单数第三人称,因而本句的have应改为has ;同理,want应改为wants.本句是典型的主谓不一致. 改为:Once one has money ,he can do what he wants (to do) 二.修饰语错位(Misplaced Modifiers)英语与汉语不同,同一个修饰语置于句子不同的位置,句子的含义可能引起变化.对于这一点中国学生往往没有引起

足够的重视,因而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例1.I believe I can do it well and I will better know the world outside the campus. 剖析:better位置不当,应置于句末. 三.句子不完整(Sentence Fragments)在口语中,交际双方可借助手势语气上下文等,不完整的句子完全可以被理解.可是书面语就不同了,句子结构不完整会令意思表达不清,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主句写完以后,笔者又想加些补充说明时发生. 例1.There are many ways to know the society. For example by TV ,radio ,newspaper and so on . 剖析:本句后半部分”for example by TV ,radio ,newspaper and so on .”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仅为一些不连贯的词语,不能独立成句.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抉择--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 ——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 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价值诉求。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原因在于美国注重程序公正,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优先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结果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可能得不到实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抉择中,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司法理念理应被我国采纳。 重读“佘祥林案”,仍不禁令人头皮发麻。1994 年1 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居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4 月11 日,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这具女尸体貌特征与张在玉相符,当地公安机关遂将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最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 年有期徒刑。2005 年3 月28 日,佘祥林被羁押11 年之后“,被害人”张在玉从外地回到了家乡,佘祥林的不白之冤才得以昭雪。“佘祥林案”之荒诞,令人以为是在读志异小说。震惊全 美的“辛普森案”则展示了与“佘祥林案”截然相反的一种司法理念。1994 年的那场历时474 天的“世纪审判”中,在控方“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只因为警方取证时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和证人的种族歧视嫌疑等问题,涉嫌杀死前妻的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一个是没有杀妻的无辜者,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含冤入狱;一个是被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是杀死前妻的“凶手”,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却被无罪释放。这两起在形式上富有相似性但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案件,凸显了诉讼价值诉求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抉择的艰难。 一、不同价值诉求的法理基础:重程序与重实体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两个重要的诉讼价值,均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但程序公正注重的是审理过程的公正性,而实体公正注重的是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二者的抉择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往往显得十分艰难。“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正是这两种不同价值诉求的典型案例。先看美国的“辛普森案”。此案的证据可谓“铁证如山”:辛普森在凶案发生时,没有不在场的证明;警方在犯罪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后收集到的皮手套上的血迹,经DNA 检测,证实是辛普森和两名受害者血迹的混合物;在辛普森卧室发现的一双袜子上的血迹被鉴定属于受害人;辛普森左手中指有明显受伤的痕迹,他本人关于受伤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且被证明有假;辛普森驾驶的悍马汽车车门把手及座位上有受害人的血迹等等。但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梦之队”律师辩护团抓住了警方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瑕疵等问题,最终使陪审团一致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裁定:(1)警方涉嫌在未取得法官颁发的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辛普森的住宅进行了搜查;(2)在案发现场收集血样的警官未依照办案规程将血样直接送交鉴定部门,而是带着血样搜查辛普森住宅后才去送检;(3)负责侦查“辛普森案”的警官富尔曼出庭作证时,否认自己使用过“黑鬼”之类带有种族歧视的语言,但一盒录音带证明他向法庭撒了谎;(4)那副带有血迹的手套,辛普森当庭试戴时因太小而戴不上;(5)辛普森行使了沉默权,控方不能从辛普森本人那里得到有利供词。为什么在控方拥有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辛普森最终被宣告无罪呢?原因在于美国强调正当程序,也就是程序优先。美国学者对正当程序标准的认识虽不尽相同,但其内核基本上是确定的:正当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和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而对国家公权力的实体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从正当程序理论出发,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广泛的对抗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如“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等等;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则有义务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义务将判决建立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在美国

常见十大错误的职业规划观念

1、希望免费咨询——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在咨询中,经常有人希望免费进行指导,要花钱就不愿做。当然,确实有些人会提供一些免费的咨询——有的是做公益,有的是为了锻炼自己的咨询、积累自己的咨询经验。不过,是人生的,这么重要的,我们选择付出——通过花钱去咨询。通常免费的咨询只能从宏观上给你点建议,并不能全面、深入、地指导你进行专业的职业规划。所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即使偶尔有免费的午餐,那么也一定不会很丰盛! 2、现在开始来得及吗? 这是年龄稍微大一点朋友的习惯性想法,在咨询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30岁左右的朋友都会问:现在开始进行,还来得及吗?本人的职业经历也算曲折——涉及到多个行业、做过很多种工作。直到35岁才开始一个崭新的领域——职业规划!虽然我目前没有取得什么成就,但是通过自己4年多的不断学习和实践,我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可以为各行各业、不同年龄的朋友做。所以,什么时候开始规划都不晚,只要生命还没有结束,你随时都可以开始新的征途。 3、没有意识到要规划: 人就是这么矛盾,年龄偏大了怕来不及,年轻的时候却意识不到要规划。所以很多年轻的大学生都没有给自己做职业规划,比如在咨询中,很多人说——大学没什么用心学、都是混过来的(玩游戏、谈朋友等)、大学四年也没学到什么。所以毕业了也不知道自己能做什么。其实大学是从学习阶段到阶段的衔接阶段,可以说是职业的前奏。通常你学好了,职业就有方向、就容易或,这样

职业就会有一个好的起点。另外,还有很多迷茫的者或就业者,他们一直都缺乏规划。因为没有规划,所以很迷茫!其实,迷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迷茫后还是没有规划的意识——有的人甚至还从来没有听说过、还不知道有这个职业。要想获得健康,首先要有健康的意识;要想自己的,首先要有职业规划的意识,只有当你自己“意识到”职业规划的重要性,你才会去主动——如果自己不会规划,就会主动请人做职业指导! 4、把自己当客人—以为职业规划是职业规划师的工作或者严重依赖他人的见解: 在咨询中,很多咨询的朋友都这样问:我现在很迷茫,你能不能帮我规划一下。其实,你才是规划的主人,你的人生自己做主、你的职业需要自己规划。只是你自己不懂规划,所以你需要职业规划师去指导你做职业规划。所以你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调整自己的心态——做职业规划的主人。另外,还有一些咨询者,自己不去思考、缺乏主见,严重依赖他人的见解。如果你一直这样,那么你就是一个“没断奶的孩子”。 5、过于追求长远规划、希望一步到位: 昨天晚上还有一位刚毕业的朋友问,你能不能帮我规划一下这辈子我要做什么?作为刚入职的朋友来说,职业规划重点是先要有个大的方向,更重要的是用心去实践和探索。因为我们从学习阶段进入阶段有一个过渡期,也需要一个期。职业初期最重要的选定一个行业去成长自己。所以不要苛求做长远、一步到位的。在逝世前为制定了250年的,可是实施规划不到5年,就没法继续实施。因为任何人都没法预知未来,未来是变化的、松下幸之助死前不可能预

英语写作常见错误分析

英语写作中常见错误与分析及技巧 下面我们对一些在英语写作中典型的病句实例逐一加以剖析。 一、不一致(Disagreements) 所谓不一致不光指主谓不一致,它还包括了数的不一致时态不一致及代词不一致等。 例:When one have money, he can do what he want to.(人一旦有了钱,他就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剖析:one是单数第三人称,因而本句的have应改为has;同理,want应改为wants,本句是典型的主谓不一致。 改为:Once one has money, he can do what he wants (to do) 二、修饰语错位(Misplaced Modifiers) 英语与汉语不同,同一个修饰语置于句子不同的位置,句子的含义可能引起变化。对于这一点中国学生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例:I believe I can do it well and I will better know the world outside the campus. 剖析:better位置不当,应置于句末. 三、句子不完整(Sentence Fragments) 在口语中,交际双方可借助手势语气上下文等,不完整的句子完全可以被理解。可是书面语就不同了,句子结构不完整会令意思表达不清,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主句写完以后,笔者又想加些补充说明时发生。 例:There are many ways to know the society. For example by TV, radio, newspaper and so on. 剖析:本句后半部分“for example by TV, radio, newspaper and so on.”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仅为一些不连贯的词语,不能独立成句。 改为:There are many ways to know society, for example, by TV, radio, and newspaper. 四、悬垂修饰语(Dangling Modifiers) 所谓悬垂修饰语是指句首的短语与后面句子的逻辑关系混乱不清.例如:At the age of ten, my grandfather died.这句中“at the age of ten”只点出十岁时,但没有说明“谁”十岁时。按一般推理不可能是my grandfather,如果我们把这个悬垂修饰语改明确一点,全句就不那么

佘祥林一审庭审

佘祥林案件一审 书国静茹: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佘祥林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吴聪:(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佘祥林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佘祥林的基本情况? 佘祥林(关芳瑶):我叫佘祥林,男,1966年3月7 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审吴:被告人佘祥林,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佘祥林:属实。 审吴:被告人佘祥林,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佘祥林:收到 1994年4月25日 审葛美娇: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害其妻子张在玉。合议庭由审判员葛美娇,陪审员李美玉组成,由吴聪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国敬茹

浅谈聂树斌案

浅谈聂树斌案 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 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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