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合集下载

佘祥林案件中法律运用(3篇)

佘祥林案件中法律运用(3篇)

第1篇一、引言佘祥林案件是中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该案件涉及法律运用、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佘祥林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探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及法律制度在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二、案件背景2005年,湖北省监利县农民佘祥林因被指控杀害妻子而入狱。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佘祥林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2005年3月,法院最终宣判佘祥林无罪,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然而,这一判决并未平息公众对该案件法律运用的质疑。

三、法律运用分析1. 证据认定在佘祥林案件中,证据认定是法律运用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案件初期,由于证据不足,佘祥林被错误地认定为凶手。

这反映出当时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疑罪从有”的现象,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告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做法。

这一做法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相悖。

2. 诉讼程序在佘祥林案件中,诉讼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首先,案件审理过程中,佘祥林多次提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但法院并未予以重视。

其次,案件审理过程中,佘祥林辩护律师多次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法院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这些程序瑕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严重失真。

3. 司法公正佘祥林案件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

一方面,由于证据不足,佘祥林被错误地认定为凶手,这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4. 法律适用在佘祥林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失真。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相悖。

四、反思与启示1. 严格证据认定佘祥林案件提醒我们,证据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基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准确性。

2. 完善诉讼程序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完善诉讼程序,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余祥林案件法律分析(3篇)

余祥林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余祥林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

2005年,湖北省宜城市农民余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而被判处死刑,同年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7年,其妻子杨某突然出现,证明余祥林并未杀害她,而是被冤枉。

此案震惊全国,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分析(一)证据不足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警方仅凭杨某的陈述,就认定余祥林有罪。

然而,警方并未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余祥林杀害了杨某。

此外,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余祥林被迫承认有罪。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仅依据杨某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就判处余祥林死刑。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认定余祥林有罪。

(二)程序违法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导致余祥林被迫承认有罪。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导致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三)法律适用不当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导致判决存在瑕疵。

三、案件启示(一)加强证据审查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

(二)保障人权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三)提高法律适用水平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四、总结余祥林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它警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证据审查,保障人权,提高法律适用水平。

关于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工作报告

关于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工作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工作报告佘祥林案是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具有广泛影响的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工作报告旨在分析佘祥林案对法治理念的影响和启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佘祥林案的背景佘祥林案发生在2015年,当时佘祥林是中国著名歌唱家,被控多次性侵犯未成年人。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因为佘祥林在中国乐坛具有极高的声誉和社会地位。

他的被告身份使许多人感到震惊和失望,并对中国的法治现状产生了质疑。

二、佘祥林案对法治理念的影响1. 强化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佘祥林案的曝光使人们更加认识到法治原则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法治原则是社会公正和法律制度稳定的基石,只有坚持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正。

2. 提高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佘祥林案牵涉到多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使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更加关注。

这一案件在中国掀起了一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高潮,加强了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意识的提升。

3. 强调了司法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性:佘祥林案过程中,媒体和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程度非常高。

这一案件的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不仅保障了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佘祥林案的启示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加强对职业道德的监管:佘祥林案暴露了一些在文化界和演艺界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

加强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管,建立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是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重要措施。

2. 完善儿童保护制度:佘祥林案凸显了儿童保护制度和机构的不足。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提高儿童性侵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救援能力,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

3. 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佘祥林案的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透明的典范。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加大对外界参与和监督的程度,使司法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近年来,佘祥林冤案的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刑诉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引发了人们对于刑事司法的反思。

本文将围绕佘祥林冤案展开讨论,探讨刑诉制度需要做出的改革与完善。

一、案件简介佘祥林是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名普通农民。

2017年,他被控制贩卖毒品罪,虽然佘本人坚称无罪,但最终在2018年被法院以有罪判决。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审判不公首先,这起案件中的审判过程存在明显的不公。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佘祥林的辩护律师许多次未出庭,导致佘祥林无法获得有效的辩护权利。

此外,佘祥林被警方强制带走时,没有进行普通配备的录像,导致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疑点。

这些都使得佘祥林在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证据不足其次,佘祥林案中的证据不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主要以两名警察的证言作为佘祥林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这两位警察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稳定的问题。

此外,法院并未对被查获的毒品进行专业鉴定,而仅依靠警方的初步鉴定就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这些不足使得佘祥林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四、刑诉制度反思佘祥林冤案的曝光使得人们对于刑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首先,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是刑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该秉持中立的立场,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在佘祥林案中,证据不足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鉴定标准,对于涉及有罪判决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

此外,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辩护律师的保障和支持。

在佘祥林案中,辩护律师的缺席导致了被告的辩护权利受到了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利。

最后,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警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在佘祥林案中,警方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了取证的瑕疵。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3篇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3篇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精选3篇(一)佘祥林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佘祥林案发生在1984年,佘祥林是当时重庆市公安局的一位刑警队员,因在一起警察局办公室的火灾中盗窃一份公文被抓。

之后,他被控盗窃国家机密,经过一审、二审、复查等多个阶段的审判,最后被判处死刑,并在同年12月执行枪决。

佘祥林案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

一方面,案件涉及国家机密,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判处死刑是符合法律的;另一方面,有人质疑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认为佘祥林并未涉及重大罪行,判处死刑过重。

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佘祥林案引发了对中国司法体制和审判公正性的思考。

一方面,案件审判中的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受到了广泛关注,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性提出了质疑。

另一方面,案件判决对于法律的严格执行也反映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初步成果。

尽管案件引发了争议,但通过案件的审判,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还是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了判决,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佘祥林案也对中国后来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促使中国加强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起了相对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审判机制。

同时,案件也加强了对法律教育和人权保护的重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和法治建设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总的来说,佘祥林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起到了推动和警示的作用,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性和保护人权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同时,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严格执行和人权的保护,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精选3篇(二)佘祥林案是中国历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也是法治理念在中国社会中的体现。

佘祥林案发生于1998年,当时佘祥林是中国国务院副总理。

他被指控贪污受贿,经过审判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佘祥林案

佘祥林案
检查机关往往会认为是对其辛勤工
作的否定,难免会有意见。
三是来自于被害家属的威胁,甚
至采取自行报复等极端方式给司法
机关施压。
四是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部分媒
体在判决前进行不适当的报道或评
论,在社会上形成不好的心里定式,
强化了人们对法院无罪判决的对立
情绪和误解。
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
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
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
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却突
然归来,从而证明佘祥林当 年被冤枉了。 2005年4月13日,被判 15年徒刑,在狱中度过11个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 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 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 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 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 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
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
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
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
无罪。
佘祥林案一出,社会各界无不哗然。 有的在责问司法体制,有的在质问 司法不公,而根源在于我们的司法 理念,因此,有必要再次强调无罪
推定这一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没
有得到彻底贯彻。
首先是来自部分党政领导的干预。
其次是来自司法机关内部问题。法
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侦查、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
佘 祥 林 案
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
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教学案例8:佘祥林获国家赔偿

教学案例8:佘祥林获国家赔偿【案例呈现】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写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申诉材料中,佘祥林写道:此后残忍地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我)精神麻木,当时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答应。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日,入狱已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

这是其妻张在玉突然“复活”后的第四天,蒙受“杀妻凶犯”之冤达11年之久的佘祥林也重获人身自由。

被准许取保候审的佘祥林要想最终恢复清白的身份,仍待法院一纸重审判决的宣告。

是司法让佘祥林无辜蒙冤,也应该是司法而且必须由法院为他洗刷冤屈。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近70万元国家赔偿。

【案例点评】在佘祥林案中,我们看到了“疑罪不敢从无”和“法官不愿悔判”等潜规则的存在,理念的冲突是如此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然而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佘祥林仍有不少可免于牢狱之灾的机会,却都被一一错过。

其一,是否严格执行了立案管辖,其二,是否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

其三,是否严格遵循了判决公开。

佘祥林的悲剧提醒我们,司法程序的细节,对于被告人的命运至关重要,要想避免佘祥林悲剧重演,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对立法具体而微的诉讼程序的坚守。

【教学建议】本案例适合用于第二节第二目“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的“法律至上”“正当程序”部分的教学。

本案例也可用于第六章第四节第三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中“公正司法”部分教学的借鉴性案例。

从佘祥林案看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制度

刑事诉讼法作业从佘祥林案看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制度姓名:学号:班级:从佘祥林案看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制度案情简单回放:1994年1月2日,佘祥林之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佘祥林案是众所周知的一大冤案,在我国法制日渐健全的今天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冤案,杀人这样的大案怎能搞错,这不是司法草菅人命吗?这是我们的法制所不能容忍的。

究其原因一是我们的司法程序不够完善,二是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没有真正的建立。

佘祥林案件发生后,湖北荆门市政法委曾经在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公开总结佘祥林冤案的教训,认为尽管当时存在一些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主观原因,其中,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

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公安机关没做DNA 鉴定,却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祥林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大部分冤错案件中均存在或多或少的有罪推定现象,且有罪推定已经成为我国冤错案件产生的首因。

在冤假错案成为民众对司法机关极大的诟病的当下,确立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 是我们预防刑事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刑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简而言之,就是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假定其无罪。

其理论来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则”和“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这一公式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十大刑事错案


青 衣
• (五) 呼格吉勒图冤案 •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 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公安机关迅速将18岁的青年呼格 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仅仅两个月后,呼格吉勒图 被匆匆执行死刑。 • 2005年10月23日,被指控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 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其后的情景几乎 和聂树斌案一模一样:赵志红在落网后,供认曾在1996 年4月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女 性。
青 衣
1999年1月9日,一条牵动人心的消息传来——原占陇派出 所负责全面工作的副所长黄石武(三级警督)、原副所长罗国 斌(一级警司)及原五名民警因故意杀人一案被检察机关提起 公诉。 1998年5月,在广东省委政法委的重视和决定下, 组 成由省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普宁 市‚8· 7‛案件进行调查。后由广东省公安厅对占陇派出所 民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案。 广东省公安厅查明,这是一起隐瞒了一年之久的杀人案。 案发当晚被抓的陈广丰等四人并非逃跑,而是一个个被强 行拉下车后,由原副所长黄石武下令并分别枪杀的。经技 术鉴定,陈广丰身上共有17处枪弹创口;郑灿炎身上共有 9处枪弹创口;黄华生身上共有12 处枪弹创口;陈松平身 青 上共有 10处枪弹创口 衣
十大刑事错案
青 衣
(一)佘祥林11年冤狱 佘祥林,1966年出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捕前系 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 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数 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 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 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 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然而,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 ‚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 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 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 青 累计获得 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衣

佘祥林案件

佘祥林简介1966年3月7日-,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

他披露当时认罪因被殴打了10日10夜,事件哄动全国。

大事记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案的启示湖北京山青年佘祥林1994年10月被法院认定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过佘祥林的上诉和其家人的上访奔波,后经省高院二审,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其妻张在玉突然出现,佘祥林杀妻一案不攻自破,已在狱中呆了近11个年头的佘祥林被释放回家。

这一消息经媒体披露,引起舆论大哗,人们纷纷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佘祥林家破人亡,冤屈入狱?从媒体披露的消息看,事件发生的原因十分简单: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而同时,佘祥林所在的村子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警方在调查中认定此女尸便是张在玉,而疑凶便是佘祥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京山县警方认定死者是当年1月失踪的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同年10月,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佘提出上诉后,此案被发回重审。

后经几番周折,1998年,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今年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家,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此案重新审理。

4月13日,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5-10-27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

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

加上荆门市中院已赔付的国家赔偿25万6千余元,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计将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至此,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

此前,雁门口镇政府还向他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

据佘的代理律师介绍,天门市农民聂友清、倪新海曾为佘祥林作证而无辜被关押,此次分别获得2.2万元和3000元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