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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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警方认定死者是当年1月失踪的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佘提出上诉后,此案被发回重审。后经几番周折,1998年,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今年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家,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此案重新审理。

4月13日,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5-10-27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

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

加上荆门市中院已赔付的国家赔偿25万6千余元,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计将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至此,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此前,雁门口镇政府还向他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

据佘的代理律师介绍,天门市农民聂友清、倪新海曾为佘祥林作证而无辜被关押,此次分别获得2.2万元和3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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