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塑料包装相关法规规定汇总
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桶、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桶、盖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桶、盖的原材料、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PE)树脂、聚丙烯(PP)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料,经吹塑工艺所生产的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桶及经注塑工艺所生产的食品包装用塑料瓶盖、桶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13508-2011 聚乙烯吹塑容器GB/T 17876-2010 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3 原材料3.1 聚乙烯(PE)树脂、聚丙烯(PP)树脂应符合GB 4806.6的规定。
3.2 色母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 产品分类4.1 符号及缩略语PP ——聚丙烯;PE ——聚乙烯。
4.2 产品按材质和用途,可分为A、B两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5 要求5.1 满口容积偏差A类产品的满口容积偏差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1的要求。
5.2 质量偏差5.2.1 A类产品的质量偏差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2的要求。
5.2.2 B类产品的质量偏差要求见表2。
表2 B类产品的质量偏差5.3 尺寸偏差A类产品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3的要求。
B类产品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T 17876-2010中5.2的要求。
5.4 外观质量A类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4的要求。
B类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 17876-2010中5.1的要求。
5.5 壁厚A类产品的壁厚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5的要求。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主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包装材料》(GB/T 2828-2012)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包装》(GB/T 1886-2016)等来
规范食品包装的标准和法规。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包装材料》(GB/T 2828-2012)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有害物质限量、尺寸、表面洁净度、标志等要求,还明确了食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方法。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包装》(GB/T 1886-2016)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的安全性、有害物质限量、尺寸、表面洁净度、标志等要求,还明确了食品包装的检验方法。
3、《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采用合理的包装方式,保证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食品接触材料生产法规学习

——塑料包装材料 2020-6-1
一、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GB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 定国发〔2019〕19号
1.食品安全法
2)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 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 者销售。 解读: a.出厂检验,是指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防止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健康。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 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这既是对消费者健康负责,也是 对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品牌和信誉负责,是体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b.企业对各类样品可以自行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开展自行检验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试剂、标准样品等,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为确保检验结果科学、 准确,检验仪器设备精度必须符合要求。企业委托外部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选择获 得相关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企业应妥善保存检验记录,以备查询。
产品包装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包装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保护产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还能够传递产品信息,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产品包装在商品流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产品包装,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产品包装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1. 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标准,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对于产品包装的设计、材料、印刷等方面,都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
2. 确保产品质量产品包装应当能够保证产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不受损害。
包装材料、结构设计、封口方式等应当符合产品特性和使用要求。
3. 保障消费者权益产品包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包装应当便于消费者识别、使用和回收。
4. 环保要求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
包装材料应当易于回收和降解,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三、产品包装的法律责任1. 违反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包装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涉及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产品包装上的虚假宣传,依照该法的规定处罚。
3. 违反环保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包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侵犯他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平方米或40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或5卷,其中10平方米(3卷)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2卷)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个。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工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及瓶坯):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瓶坏: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塑料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IOOO个,每批不超过10万个,抽样数量为100个。
包装行业包装法规

包装行业包装法规包装是现代社会生产、运输和销售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包装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环保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包装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围绕包装行业的法规进行探讨,重点介绍国际上常见的包装法规以及各行业中的包装规范和标准。
一、国际包装法规1.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包装法规:FDA在包装行业拥有广泛的监管职权,其包装法规主要关注食品和药品包装的安全性和卫生标准。
根据FDA的规定,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特定的物理性能和化学特性要求,不得释放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欧盟的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旨在促进包装材料的可持续发展和循环利用。
指令规定了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和可再利用性要求,以及包装废物的回收和处理标准。
3.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包装标准:ISO发布了一系列的包装标准,涵盖了包装设计、包装材料的物理性能和化学特性、包装测试方法等内容。
这些标准为包装行业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有助于提高包装质量和效率。
二、食品行业的包装规范1. 食品包装材料的选择: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释放有害物质。
常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塑料、纸板、金属、玻璃等,各材料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 食品包装的卫生性要求:食品包装必须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性,防止污染和滋生细菌。
包装过程中要注意卫生操作,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设备和材料。
3. 食品包装的适用性要求:不同食品有不同的包装需求,一些易变质的食品需要采用气调包装或真空包装,一些易碎的食品需要采用防碎裂的包装方式。
三、药品行业的包装规范1. 药品包装的密封性要求:药品包装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止氧气、水分和外界污染物的侵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药品包装容器的选择:药品包装容器通常选择玻璃瓶、塑料瓶、铝塑瓶等材料,不同药品适用不同的容器。
药品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耐热、不易变色等性能要求。
3. 药品包装的标识要求:药品包装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等信息,以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正确使用和识别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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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塑料包装相关法规规定汇总(2013年汇总)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7号)
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73号)
关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6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补充规定(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
关于下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07号)
关于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6〕151号)
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33号)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国质检通〔2007〕378号)
关于再生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产食品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695号)关于公布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0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关于销售包装中独立包装标识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函[2009]103号)
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关于公布硼酸等30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名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
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8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
关于批准1,3:2,4-二-O-(对氯苯亚甲基)-D-山梨糖醇等3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1号)
关于N,N-二乙基乙醇胺等25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名单的公告(2013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