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docx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模版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事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药事管理工作人员,包括药房管理员、药剂师、药品采购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率性,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水平。
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药事管理、药学知识和技能,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人员应秉持“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积极参与药品治疗管理,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六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采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药品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制度的要求,履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定期了解和分析市场行情,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适的药品供应商,确保药品的供应渠道和质量。
第九条药品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升供应商对本单位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药品采购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药品的报价、样品和品质保证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房管理员应按照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做好药品的储存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药房管理员应将药品按照种类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药品易于辨识、易于取用。
第十三条药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和清理药品储存环境,保持药品储存环境的整洁、干燥、通风。
第十四条药房管理员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药品受潮、受热或过期。
第十五条药房管理员应建立药品台账,记录药品的入库、出库和库存情况,做到药品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药房管理员应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第四章药品配给管理第十七条药剂师应按照药品配给管理制度,做好药品的配给工作,确保药品的用量准确、药效合理。
2024年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六篇)

2024年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核准并监督本院的药物使用计划,新药采购计划须由主任委员签署后方可实施,由药剂科负责执行。
2、协调相关专业人员对院内新制剂进行审查。
3、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确保在会前一周将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4、每季度安排一次委员会成员的随机抽查,评估临床医师的处方合格率,进行详细记录,并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针对院内的重大医疗用药问题进行研究,进行临床用药分析,以促进合理用药的实践。
6、监督本院对《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政法规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7、规划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编制工作总结报告。
8、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及协调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9、在解决医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时,决策须获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才能生效。
2024年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二)一、监督实施并管理医院药品事务1. 确立并执行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与《处方手册》的规范。
2. 审核医院新药采购申请,包括新制剂配制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3. 构建新药引进评审体系,明确医院新药引进标准,设立评审专家库,负责新药引进的专业评审工作。
4. 定期开展全院药物使用情况分析,组织专家团队评估药物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药品淘汰建议。
5. 严密监督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特殊药品的使用与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6. 强化药学教育与培训,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特别是加强对抗生素使用的管理。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1. 原则上,药事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 会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由秘书受主任委托召集。
3. 会议前,秘书需准备充分资料并通知所有成员。
4. 参会人员需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议事与决策。
决策如需投票,则需实到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 会议记录由秘书负责,并形成会议纪要,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执行。
三、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全面负责。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疗机构内部药品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1.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报废等流程。
2.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药事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药事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4.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的药品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5.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供应的及时性和充足性。
6.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和决策建议。
7.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信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药品管理的认识和水平。
三、工作流程1. 药品采购流程a. 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和时间节点。
b. 查阅采购目录,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和比价,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c. 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d. 进行药品验收,按照标准对药品进行检验和抽样。
e. 登记入库信息,确保药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药品存储流程a. 根据药品特性和需求,设置相应的存储条件和环境。
b. 药品分类存放,标注明确的药品信息,确保易于查找和取用。
c. 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d. 对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处理,进行报废或退货。
3. 药品配送流程a. 根据临床需求,制定药品配送计划和时间表。
b. 确保药品配送的正确和及时,避免误配药品给患者。
c. 定期与临床科室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配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 药品使用流程a. 药师负责按照医嘱和药品说明书,准确配发药品给患者。
b. 医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和方法,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c. 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提供及时的用药指导和咨询。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合理使用药品,提供优质药事服务。
第四条在药房工作期间,务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涉及患者隐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六条所有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药房储存的药品应分类整理,使用期限较短的药品应放置在易于触手可及的位置。
第八条药品的保质期到期前3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查,如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药品的购进、配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台账记录,确保药品流向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药房内禁止使用已过期或损坏的药品,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上级,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
第三章药事服务第十一条药事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形象,每日工作前应进行卫生清洁,保持衣着整洁。
第十二条药事服务人员需了解药物知识和专业技能,清楚各类药品的作用、用法、剂量和不良反应等。
第十三条药事服务时,应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并提供用药指导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药事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的隐私,严禁诋毁患者患病情况和用药需求。
第十五条药事服务人员需熟悉药房内的各类药品,合理推荐药品,并注重宣传合理用药的重要性。
第十六条药事服务人员应加强与医生的沟通协作,确保患者用药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药事管理考核第十七条药事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得有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药事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私自泄露药品信息和患者隐私。
第十九条对于药事管理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应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规和失职行为,应进行相应的惩处和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药事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维护医疗秩序,提高药物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药事管理部门是医疗机构内负责药物管理和监督的专业部门,负责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药物采购和入库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药品采购工作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药物的品质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和记录,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和核查。
第八条药物采购后应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与药品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第九条入库前,药品应进行标识和分类,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并按照相关要求存放。
第十条药物入库时,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入库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更新库存记录,保持药物库存的准确性。
第三章药物配送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药物配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配送人员应持相关证件,确保配送工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物配送应按照配送清单和要求进行,确保药物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药物的接收人员应核对配送的药物数量和品种,确保药物的丢失和错误。
第十五条药物在医疗机构内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药物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定特定人员使用,避免滥用和浪费。
第十七条药物的使用信息应及时记录,包括用药日期、用量、药物剩余等,确保用药安全和追溯。
第四章药物库存和报废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药物库存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性和避免过期药物。
第十九条药物库存管理应按照先进的管理方法进行,包括货架管理、分区管理等。
第二十条药物库存过多或不足时,应及时调整和处理,避免超过保质期或造成短缺。
第二十一条药物过期或失效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避免继续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从事药事管理工作的职工,包括药剂科工作人员、药师、药房管理员等。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流程和规定操作。
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应注重团队合作,加强沟通协调,不得擅自处理与其工作相关的事务。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应保持工作秩序和安全,不得擅自将工作场所调整或私自带外人进入。
第六条药事管理工作应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故意拖延工作进度或违反操作规程。
第七条药事管理工作应保守患者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患者信息。
第八条药事管理工作者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严禁索取、接受或提供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药剂科工作规定第九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药品配置计划和患者的医嘱,配制、核对和提供药品。
第十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保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按照药房管理制度,保管好药品,防止损失、过期、混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过期、损坏或失效的药品,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药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章药师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药师应按照医嘱审核药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向医生提供合理用药建议。
第十五条药师应负责药品的储存、保管和监测,确保药房的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药师应加强药品知识学习,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药师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解答药品相关问题,并提供用药指导。
第十八条药师应遵循处方药品的发放规定,不得擅自提供处方药。
第四章药房管理员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药房管理员应按照规定清点、登记进出药品,并保障药品的安全。
第二十条药房管理员应保证药品的密封性、卫生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药物清理和消毒。
第二十一条药房管理员应及时处理患者的药品需求,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2023年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2023年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物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事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是指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综合监管、法治化管理的理念。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药品生产管理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并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特点,制定并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原辅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入库管理。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环节进行原始记录和追溯管理。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稳定性评价体系,保证生产的药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第三章药品流通管理第十二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从事药品流通业务。
第十三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并落实药品流通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药品进行严格的入库、保管和出库管理。
第十五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信息追溯系统,确保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信息可追溯。
第十六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调配管理制度,保障药品供应的安全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制度。
第四章药品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建立并落实药品使用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处方和用药指导,合理用药、科学用药。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四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权益,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药房、药库等药事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药师,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药房、药库等药事管理部门应当配备齐全的药品管理设备和仪器,并进行定期检验、维修。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药品的存储、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各项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需要,结合临床实际,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并根据采购需求进行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药品采购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进行,遵循合同约定,实行预付款制度,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供应药品并提供资格合格的注册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采购时,应当注意货款结算,及时支付供应商合法款项,并保留相关票据和采购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设计合理的药品储存间,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药房、药库等药品储存间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储存,确保不同药品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药品储存间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避免有害物质的侵入,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七条药品储存间应当建立药品货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存放顺序和有效期管理。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间应当建立合理的发药制度,确保发药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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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一、处方制度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的处方权,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获得,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5.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6.处方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年、月、日,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7.处方一般用蓝色或蓝黑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8.药品及制剂名称采用通用名,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应由处方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9.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10.一般处方保持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保存期满,经分管院长批准并登记后,予以销毁。
11.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房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医务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应报告分管院长甚至院长处理。
12.药剂师(含药剂士,下同)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有权利也有责任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并给予用药指导。
二、药事管理制度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及时纠正药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合理用药培训教育。
药事管理小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院长任主任,药学/临床专家任副主任。
设立由药学、医务、护理、检验、临床及院感专家组成的合理用药监督小组。
1.成立药事管理小组的基本原则药事管理小组要以多学科专家的合作和透明的方式运行,并具备相当的专业能力和院方的委任。
2.药事管理小组的职能2.1 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事管理规定。
2.2 负责制定本院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督导实施。
2.3 负责制定和定期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并督导实施。
2.4 建立药品引进、评审、评价与淘汰制度,并督导实施。
2.5 审核本院申报的医疗机构新制剂和应用后药品临床观察。
2.6 定期调查分析本院药品使用情况,指导药物利用研究,优化药物治疗方案。
组织相关专家评价药品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对不合理用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7 督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与隐患,提出改进与完善管理。
2.8 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法规、合理用药知识教育,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本院临床各科室用药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2.9 编辑出版本院药品信息通讯,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3.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要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临床用药管理制度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综结目的是合理用药。
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患者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本院“处方集”和“本院药品供应目录”。
药房在“本院药品供应目录”内组织有效的供应。
3.乡镇卫生院制定有相关处方权限的规定3.1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3.2 麻醉药处方权限。
3.3 “本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在临床诊疗中,医师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5.乡镇卫生院应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
医师、护理、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执行。
6.为确保病房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
乡镇卫生院应制定病房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由药房负责监管。
6.1 各病房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讨论确定。
6.2 药房应有临床科室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途径。
7.乡镇卫生院必须建立健全激素及抗生素使用与管理制度。
8.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8.1 护士、医师或药剂人员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患者的主管医师、药房,并报告医务管理部门。
8.2 药房在收到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剂人员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沟通,降低患者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8.3 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
8.4 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
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管理部门。
8.5 医务管理部门及药房有责任将本院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全院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复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9.严格监督考核。
把合理用药与药事服务作为考核医师与药师的重要标准,定期公示不合理用药情况,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并作为个人晋升、评聘职称的参考。
四、药房(库)工作制度1.药房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工作。
药房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又有执行药政法规法规和药品管理的职能。
2.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体负责药品采购、保管、分发、调剂、制剂、质量监测,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事管理工作。
4.应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定出科学、完善、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5.应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织本部门的各级各类药剂人员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6.结合本院的功能、任务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部门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7.必须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面向临床的服务意识,积极倡导和鼓励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开展临床药学服务。
五、煎药室工作制度1.根据临床需要,按时、按剂、按要求煎药。
2.新入院患者和急诊患者做到随到随煎。
3.煎煮前应将药材浸泡半小时,特殊处理者按规定执行。
4.药材必须煎煮两遍,按药材的性质,掌握煎煮时间,需灌服或外用特殊处理者,遵医嘱执行。
5.认真执行先煎、后入、烊化、包煎等特殊煎法。
6.煎药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备用。
7.每日服药要进行消毒,并做到药液、服药人姓名、床位准确无误后方能发药。
8.传染病房与其他病房盛药器具要严格分开使用。
9.内服、外用煎煮器及服药瓶要严格分开使用。
10. 建立健全煎煮登记和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11. 煎药室要注意安全和防火、防盗工作,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12. 严禁中药煎枯后再加水继续煎煮,必须将煎枯的药渣丢弃,将煎药器具洗净后,重新配方煎煮,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六、药房值班工作制度1.药房应根据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建立药房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急患者之所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3.应建立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情况详实记录在案,遇有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详实记录。
交接班时应将值班情况,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详细地交接清楚并有记录,交接双方应签字。
4.应保持值班室内干净整齐,工作区与休息区应分隔开。
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5.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6.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请其他人员替班,尤其严禁非药学技术人员替班或值班。
7.调剂处方时,应认真核对处方各项内容和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
发现处方有误时,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修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8.发药时应向患者或取药者详细说明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职能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药房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市(州)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结合及变更手续。
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药库及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买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有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后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门、窗应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
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