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五服以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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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1、五服图2、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转变。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运行主要以官员的裁判和处罚为主,处罚手段多以凌辱、斩首、流放等极端手段为主,缺乏对人权的保护。

而如今,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和制度,更加强调保护人权和公正审判。

这一转变从实施准五服到人人平等,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准五服以治罪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殊形式。

准五服,即杀、杖、辟、剐、绞,是中国古代刑罚的主要形式。

这种残忍的刑罚手段在当时被视为行刑的正当手段,而且法律裁判过程缺乏规范和制约。

官员有权任意裁决,造成了严重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对普通百姓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构成严重威胁。

随着历史的演进,人们开始反思这种不合理的刑罚手段。

在清朝时期,开始出现了对刑法的改革和对罪犯的保护。

康熙、乾隆时期的刑法综合了儒、法、道三教的思想,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对罪犯的权益进行保护。

以往的残酷刑法逐渐被人性化的处罚所替代,对于刑法执行也开始有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最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目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并将法治摆在国家治理的首要位置。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下,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依法行政、人权保障、公正审判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

正因为如此,我国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维护人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打击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司法审判方面,我国建立了一个规范、公正、公开的司法制度,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法律的约束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尽管在现在的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比较明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准五服以制罪的名词解释

准五服以制罪的名词解释

准五服以制罪的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啥是“准五服以制罪”不?这可不是啥普通的名词哦!咱
就拿一个大家庭来类比吧,就像一个大家族里,长辈和晚辈之间那关
系可是有讲究的呀!“准五服以制罪”其实就是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
也就是这“五服”,来确定犯罪的轻重和处罚的方式呢!比如说,你和
你的至亲犯了同样的事儿,那处理起来能一样吗?肯定不一样啊!
这“五服”就像是一道道界限,划分出了不同的亲疏程度。

好比说,
第一服那就是最亲近的,像父母子女这种;然后依次往外推,关系越远,在这个“准五服以制罪”里的分量就越轻。

哎呀,这不就跟咱平时
对不同亲戚的感觉有点像嘛!对亲爸妈那肯定和对远房表亲的感觉不
一样呀!
你想想看,要是家里有人犯了大错,那最亲近的人得多伤心难过呀,那处罚能不重点吗?可要是个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亲戚,可能大家的
反应就没那么强烈了。

这“准五服以制罪”不就是这么个道理嘛!它在
古代可是很重要的呢,影响着法律的判决和社会的秩序呀!
在古代社会,这“准五服以制罪”可是发挥了大作用呢!它让人们更
加重视亲属关系,也让法律的执行更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

就像一个
大网一样,把人们都网在里面,各自有着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你说神
奇不神奇?
我觉得呀,“准五服以制罪”虽然是古代的制度,但它背后的那种对亲属关系的重视,其实在现代社会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呀!我们虽然没有像古代那样严格按照这个来定罪,但亲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很重要的呀,我们也应该珍惜和维护好这些关系呢!不是吗?。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论“准五服以制罪”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

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

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

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

“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

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

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

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

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意思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意思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意思
峻礼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道德准则,强调对于罪犯要严厉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义。

其中准五服是指在古代官员被罢免或死亡时,其家人需要进行的五种服丧礼仪。

这些礼仪不仅表达了对逝者的哀悼之情,也是对外界展示家族地位和尊严的一种方式。

在峻礼教中,准五服也被视为一种制罪的手段。

当有官员或家族成员犯罪时,如果他们的亲属没有按照准五服进行丧礼,就会被视为不尊重社会道德和家族尊严,从而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因此,准五服也被称为“制罪之道”。

在现代社会中,峻礼教的影响已经逐渐减弱,但是其中所强调的严格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仍然对我们有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和社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尊严。

同时,我们也应该珍视家族和亲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尽可能地避免犯罪行为对家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为他们举行适当的丧礼以表达哀悼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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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一、准五服以治罪“准五服以治罪”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建立在等级阶层分明的社会基础上的一种刑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不同的等级阶层在受罚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地位和身份而受到不同的对待。

这种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古代中国社会的地位等级划分较为明显,以及统治阶层对于平民群众的压迫和剥削。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准五服以治罪”成为了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下,刑罚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社会地位和等级来划分的。

通常将罪犯分为五类:士,辩,庶,囚和奴。

士是指士人阶层,辩是指文官和武将等,庶是指一般的平民百姓,囚是指入狱服刑的罪犯,奴是指奴隶等。

在执行刑罚时,不同的罪犯会受到不同的刑罚待遇,比如处罚的轻重、刑罚的方式等都是根据其地位等级而有所不同。

这种刑罚制度是对人的不平等和歧视的体现,它是对人性的一种羞辱和虐待。

在这种制度下,社会地位高的人可能会以较轻的方式受刑,而地位低的人则可能会受到更加残酷的对待。

这种刑罚制度的存在,无疑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也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准五服以治罪”之制度在历史长河中被证明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

它是一种对人权的践踏和对人性的侮辱,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尤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人类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求也变得更加积极和强烈。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了普世价值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是保障人权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在司法活动中人人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就是说,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身份背景、族群身份等都不应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律不应当因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而对其作出有利或不利的判决,更不应当因为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而对其进行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早在周朝时期,就有“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它是一个基于家族道德的惩罚制度,但是这种制度是不公正的,人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无辜的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公正的对待。

随着历史发展,中国逐步转变为法治社会,到了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基本原则。

本文将讨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漫长过程。

“准五服以治罪”是一种基于家族道德的惩罚制度。

在这个制度中,罪犯的家族必须自行执行惩罚,根据法规,罪犯家族需按照五服进行补偿,即追念、服丧、去职、补赎、车服。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荣誉,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往往无法得到公正的权利保护。

在中国古代,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人们的权利受到家族的制约。

罪犯家族对于背离家族道德的罪犯进行惩罚,强调了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但是这种处罚无法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

在这种制度下,错判和误判是难免的,无辜的人可能会背负不该承担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走向法制社会。

清朝晚期,中华民国成立后,法律制度开始逐渐完善,西方的法律观念和制度逐渐引入中国。

在这个时期,许多新型法律将人们从家族道德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

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这套法律框架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个时期,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法律的保护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到了今天,中国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中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更加完备、更加公正,法律的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诸如侵权、家庭暴力、离婚财产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明确惩处。

在所有的人之前,法律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面对法律时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在中国,每一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程,中国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许多的挫折和磨难。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犯罪制裁的核心原则,即严惩实恶,轻待善行。

加以准五服,相当于“二分两舍”,即戍才罚,补偿施罚,妥补不当,实为兼并制。

这是源自先秦礼义思想的一种原则,后世学者特别是宋代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其推崇,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核心。

清朝继承了这一传统,在其《清律》中,将其归纳为“以辅制罪”的原则,并将“辅”理解为“准五服”,即赐刑有使,改刑有助,悔刑有偿,请刑有宽,宽刑有变。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对古代中国的犯罪制裁起到了修正作用。

它要求判刑时应根据犯罪分类,行政判刑应当在法律条文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行使。

它提出了“三文”的原则,即告知犯人的法令文字、要认罪的依据、给刑的数额,以规范判刑行为,防止任意性判刑。

它提出了“服刑人应当尊重政府的意愿与吩咐”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严惩实恶,轻待善行,有效地抑制了过度的暴力行为以及法律任性的行为。

准五服以制罪,核心是以“赐刑有使”为主要原则。

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减轻简易犯罪者的惩罚,并将惩罚体重转移到重犯者身上,减轻他们刑罚的重担。

以此确保判刑公正公平,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也支持改刑有助、请刑有宽的原则。

“改刑有助”的意义是根据受刑人的性格特点及犯罪情节,减量或降低刑罚;“请刑有宽”的意义是,当受刑人在犯罪审判中表示反悔,悔改的态度,应当考虑对他们减量刑罚或宽大处理,而不是照抄法律规定的惩罚,从而给受刑人有机会改正犯罪行为,重获新生。

总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犯罪制裁的核心原则,它以“三文”的原则确立了犯罪判刑的依据,要求以道德来规范判刑,以“赐刑有使、改刑有助、悔刑有偿、请刑有宽、宽刑有变”的原则统一犯罪行为,以此有效抑制犯罪、防止滥权,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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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

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

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

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

“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

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

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

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

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

宋朝统治者推崇程朱理学,理学家的纲常天理人欲之说,也渗透到法律内容当中,使礼法结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④元朝。

元朝法律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刑法中对违犯封建伦理的犯罪一般采取加重的原则。

例如“诸子杀其父母,虽病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

”“诸居父母丧,其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妇女归宗。

”另外, 元律中明确了按五服亲等定刑罚的轻重。

早在元初编纂《大德典章》时,便收入丧服图《元典章·礼部》所叙礼制也列丧服图。

而在《大元通制》中,则增设五服专条。

如同《经世大典·宪典总序》所说:“至治以来”《通制》成书,乃著五服于令。

⑤明朝。

明朝非常明确的提出依五服定罪量刑。

明律将《丧服图》列于篇首, 以示对于服制的重视。

太祖曾就此明白表述:“此书( 指明律) 首列二刑图, 次列八礼图者, 重礼也”。

服制原属礼的范围,以服制载于律,雄辩地说明了礼与法的结合,以及家族伦常关系的悠久影响。

⑥清朝。

清朝虽然是满族建立的政权,但在汉化方面比元朝走的更远。

清承明制,乾隆五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依然将《丧服图》和《服制》置于法典卷首,“律首载丧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轻重,使定罪由此为应加应减之准也。

”这就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而明确地宣布依服制之轻重而确定罪刑之加减是一项原则。

二、“准五服以制罪”在近代的变革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国门的打开,整个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受到了西方文明的巨大冲击,遇到了千古未有的新文明的挑战,发生了千古未有的巨变。

由于战争的失败,部分国人逐渐开始对中国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反思,主张引进西方制度,表现在法律上,最为突出的便是清末变法修律活动的兴起。

清末变法修律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方面的内容,但对“准五服以制罪”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刑法的修订。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作为一部专门刑法典,原《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被剥离出来,其中的《丧服图》和《服制》也被删除,但原法典中有关“准五服以制罪”的刑事部分的存废却最终决定于一场有重大意义的“礼法之争”。

清末礼法之争的法律载体是1906 年奏进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和1907 年奏进的《大清新刑律草案》。

前者在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的猛烈攻击下,未及送到法部修订便被全盘否定了,后者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争论最后于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由皇帝上谕裁定后而颁布。

因此,在争论中主要是以《大清新刑律草案》为载体的。

⑴礼法之争的焦点。

双方主要是围绕“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犯”、“亲属相隐”、“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杀有服亲属”、“妻殴夫、夫殴妻”、“犯奸”、“子孙违犯教令”等内容展开争论,其中大部分涉及的是“准五服以制罪”方面的内容。

⑵《大清律例》《暂行章程》5条面对《大清律例》这部完全改头换面的法律,礼教派仍然在旧律思维的束缚下挣扎,他们无法容忍新刑律居然对礼教只字不提,或者轻描淡写,无视尊卑等级、纲常伦纪的存在。

作为维持社会运转的礼教,竟然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或者将君臣、父子、夫妇等同视之,这种落差是他们无法容忍的,于是对《大清新刑律草案》的批驳意见铺天盖地而来,在这股压力之下,以沈家本为首的修订法律馆,在草案正文之后加上了《暂行章程》5条。

其具体内容是:(一)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伤尊亲属,“处以死刑者,仍用斩”(二)凡犯毁弃、盗取尸体罪,发掘尊亲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三)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处死刑”(四)与无夫妇女通奸构成犯罪,“双方都要判处刑罚”(五)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在这五条中就有四条是与服制相关的内容,即第1 条、第2 条、第4 条和第5 条。

其中规定加重卑幼犯尊长的刑罚,减轻尊长犯卑幼的刑罚,是“准五服以制罪”在亲属相犯方面的直接体现。

可见,“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并没有随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而退出中国法律史。

三、“准五服以制罪”对我国的影响在对传统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古代倾向于把亲属间的犯罪分为三类,一是人身犯罪,二是亲属相盗,三是亲属相奸,其中相奸包括强奸和通奸。

关于亲属相盗。

盗窃犯罪只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而财产犯罪远不止盗窃。

因此,仅仅规定“亲属相盗”就显得过于狭窄,有太大的疏漏,不能全面涵盖亲属间的因财产犯罪而引起的法律问题。

所以,将其改为“亲属间的财产犯罪”会更加全面妥当,更有利于运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下面借鉴“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对“盗窃亲属财物问题”进行探讨。

新中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亲属之间盗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但是在司法解释有过相关的规定。

最早涉及此问题的是在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该《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具体分析……”,“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在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批复》中也专门对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仍然没有对亲属间盗窃案件进行规定,但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成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从多次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坚持将亲属相窃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对亲属相窃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前无法确定成员各自的份额。

而盗窃罪是数额犯,在行为侵害的财产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的关系。

一般的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把“一般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作为亲属相窃的免责事由似乎有欠妥当。

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属刑事犯罪,有别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求刑权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犯罪的成立与否不因受害人的意志而转移。

以“一般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为由而对亲属相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就如同以相同理由免除杀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一样,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们认为,对于亲属间相窃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就是基于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刑法的伦理性,在亲属相窃行为的处理上,司法机关依据的是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个别家庭成员的愿望。

对亲属相窃行为之评价也并非偶然形成,它是建立在中国社会两千年一脉相承的伦理性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的。

此外,司法解释关于亲属间盗窃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实质内容是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就在于这种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而需要刑法予以调整。

亲属间盗窃行为性质之认定,其核心就是对其社会危害程度的认识。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最基本的细胞,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性,亲属间盗窃行为的发生,社会公众认识的趋同乃是立法思想的本源问题,从而实现立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者统一。

四、“准五服以制罪”的评价毫无疑问,“准五服以制罪”由中国古代史早期确立的丧服制度发展而来,并不断发展、完善,一直贯穿中国古代史的始末。

不能否认,它在中国一部古代史和一部近代史中,对于维护道德伦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1949 年后直到今天,在对传统文化的全面批判和否定中,这一制度因被认为有违平等理念及维护封建统治而被当做封建糟粕而遭到了无情的毁灭。

但我认为,若想对这一制度做出客观公正的经得住历史考验的评判,就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消极作用1..礼法愈加繁复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儒家思想在一定的程度上给中国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吃人”的礼教。

讲礼没有错,礼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但儒家把“礼”繁琐化,程序化,复杂化,把礼推到了无以复加的地位,甚至到了泯灭人性的地步。

“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

将服丧礼仪制度化,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其实是诱导了人们关注礼仪而忽视了礼义,这样的结果往往导致礼仪有余而哀敬不足,所以“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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