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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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4)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5)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2、东晋
沿用《晋律》
南朝历经宋、齐、梁、陈四朝.共一百六十余年.基本 沿用晋律,在法制史上少有建树。 这一状况的形成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室南迁以后, 作为原来晋王朝统治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逃到江南, 他们根本无意恢复中原,于是偏安一隅,纵情享乐,崇尚 释老,轻视名法,造成玄学佛教大为盛行,朝野上下弥漫 着以清谈为高雅,以论律为俗务的社会风气,法典的编纂 和法律的执行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这种社会思想状况也大大妨碍了律学的发展,即使少数 几个于正史无传的主持修律者也无意于立法上的成就, “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造成 了“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的局面。与北朝相 比,南朝的法律囿于晋律,至陈而止,对后世封建立法影 响甚微。
(三)北朝法规
1、 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魏律》在立法拉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特点是进一 步纳礼入律,如不仅八议、不敬、不孝入律,且疑狱依 经断决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融合了汉以来各族 法律文化的精髓。 程树德先生认为,“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 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谙律之嚆(好音)矢。”
“官当”制度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 徒罪的特权制度。是对“八议”确定的八类人以外 的人适用减免原则的扩大。(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 以官当)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 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 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 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 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司法制度
四、直诉制度 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 帝伸冤 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 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 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司法制度
五、死刑复奏制度
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魏明帝(236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
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 --皇权加强 --“慎刑”
法制发展的特点:
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 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 试论“八议”入律。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
--贤良方正科 --童子科 --明经科 --明法科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 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 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魏晋南北朝法制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 于律首
2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 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 内。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张杜律: 《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晋律》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 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 篇,置于全律之首。
(2)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 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 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 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一、立法活动及主要成就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1、三国初期:基本沿用汉律 曹操制订《甲子科》;
诸葛亮等《蜀科》; 孙吴:两次“科条”、“科令”
2.第二阶段:制订新法阶段 ——曹魏《新律》
曹魏《新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二是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三是“八议入律”; 四是改革刑罚制度:
首先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 ;
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除谋反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 出嫁妇女,一律不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
四是将五服制度列入法典,礼律进一步融合;
五是增加律疏注释 ——张杜律。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1.《北魏律》 2.西魏的《大统式》
3.北周的《大律》 4.东魏《麟趾格》 5.北齐的《北齐律》
第六章 三国 两晋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本章重点: 1.各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的表现。 3.法律儒家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立法活动及主要成就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三、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四、刑罚制度的发展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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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1)法典的发展变化:法经具律——魏律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入律——晋律刑名+法例——北齐律形成名例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八议入律和官当入律——北魏律和陈律
3)北齐律出现重罪十条
4)现流刑,废宫刑
5)准五服制度入律: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纟思麻
6)出现死刑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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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述论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述论

2023-11-08•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概述•魏晋南北朝审判制度•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中的民众参与•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中的案例分析目•总结与展望录01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各国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重视加强司法镇压。

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儒家思想仍是主流,强调礼法并举,以礼治国,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

法律思想背景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背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体系更加完善,有了尚书省、廷尉、御史台等机构,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特点司法机关体系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了《魏律》、《晋律》、《北魏律》等法律文献。

法律制度审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了“五听”、“三宥”等审判原则和方法。

审判制度承前启后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思想发展这一时期儒家思想仍是主流,强调礼法并举,以礼治国,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历史地位02魏晋南北朝审判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审判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法官需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不得擅断。

依律判决注重证据重视口供审判时注重证据,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

口供是审判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也重视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

03审判原则0201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官府起诉,要求受理案件。

起诉官府需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官府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裁决。

审理裁决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执行审判程序审判官员与职责负责审理辖区内的案件,监督下属官员的审判活动。

县令长郡守御史台官员廷尉负责审理辖区内的重大案件,监督下属官员的审判活动。

负责监督百官的司法行为,审理重大案件。

负责审理全国的重大案件,对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进行审理。

03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刑罚种类与适用包括斩首、赐死等,适用于严重犯罪,如谋反、大逆、杀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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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
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第二节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八议制度入律
2、官当制度的实施
3、重罪十条的确立
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二、罪名
三、刑罚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
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权
1、曹魏屯田令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三、债权
四、婚姻制度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刑讯的制度化
1、南梁:测囚法
2、南陈:立测法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的起诉制度
.简述“八议”入律
(1)魏《新律》将“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简述《晋律》的创新之处
(1)精简条文,减少重法条款。

(2)法典编纂体例更合理,增加“法例”律。

(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如“准五服以制罪”人律。

(4)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3.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1)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4.请列举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朝时期的立法包括《北魏律》、《麒趾格》、《北齐律》、《大统式》、《大律》。

5.简述《新律》的创新之处
(1)改《具律》为《刑名》,移至篇首,使得律典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2)对汉律各篇条文上互相重复或互相矛盾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重新归类。

(3)首创“八议”制度。

6.简述《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1)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

(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

(3)确定“重罪十条”。

7.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贵族享有的特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贵族享有的特权包括:“八议” 制度、“官当”制度和选拔官吏的“九品中正制”。

8.简述“官当”制度
(1)“官当”制度即是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

(2)“官当”制度始于西晋时期。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

(3)隋唐法制继承了“官当”制度。

9.请列举出“重罪十条”的内容
(1)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2)凡是犯了这十种罪行,不在“八议”论赎之列。

10.请列举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立法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四.论述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法制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

其刑制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主张废除肉刑,这为隋朝《开皇律》最终废除宫刑奠定了基础。

第二,形成了五种刑种。

经过魏晋南北朝各律的不断改进,《北齐
律》最终形成了接近“五刑”的五个刑种,它们是:死、流、徒、鞭、杖刑。

实际上,与中古时期的“五刑”已十分接近。

第三,规定了刑等。

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

而魏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刑等,而且逐渐规范,并在律中作了明文规定。

2.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典体例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典体例日趋完善,其变化主要有:
(1)律典总则“名例律”的确立。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改为“刑名”,至于篇首;《晋律》又改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齐律》定位“名例”。

此后,历代律典均以名例为总则。

(2)篇目趋于简约。

《北齐律》定为12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约”著称,成为隋唐定律之蓝本。

3.试述我国古代“八议”制度是如何确立的
(1)“八议”源于古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2)汉代创立了“上请”制度,是“八议”的最初形态。

(3)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制度载入律典。

4.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时期,具有显著的时代特点:
(1)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法律形式以律为主,令、科、比、格、式互补为用。

(2)律典编纂由繁入俭,趋于定型。

(3)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4)民族融合,推动法制的改革与创新。

5.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得由汉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的形成
(3)创置“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4)“重罪十条”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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