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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4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4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保证罚没物品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对违法犯罪所得的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基本原则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罚没物品的浪费和滥用。

第二章罚没物品管理机构第四条法院和行政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是罚没物品的管理主体,负责罚没物品的接收、分类、登记、存储、鉴定、评估和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随案移交机构审查起诉机关应在移送法院时,将罚没物品随案一同移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罚没物品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罚没物品管理部门法院和行政机关应设立罚没物品管理部门,负责罚没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该部门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接收和登记第七条接收程序法院和行政机关应根据移送的罚没物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接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八条接收内容接收罚没物品时,应对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状况、来源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应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登记手续接收时,应填写罚没物品接收登记表,由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字确认后,保存备案。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分类和存储第十条分类原则根据罚没物品的性质、用途等特点,将其分为金银珠宝、艺术品、土地房产、机动车辆、电子设备、农产品、其他物品等类别。

第十一条存储条件罚没物品应妥善保管,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根据物品的不同特点,提供相应的存储条件,避免出现破损、丢失等问题。

第十二条存储设施法院和行政机关应配备相应的存储设施,如保险柜、仓库等,以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存储。

第五章罚没物品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三条鉴定程序对罚没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范例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范例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范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没收物品的管理,保护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及其所辖的所有部门、职能单位和人员。

二、定义•没收物品: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被依法没收、扣押或冻结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房屋、车辆、物品等。

•管理人员:指被授权管理、监督没收物品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指被没收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被没收物品的拥有者和使用人。

三、管理机制1. 管理流程(1)没收物品登记管理人员应在没收物品登记册记入被没收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存放地址、被没收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贴上编号标签。

(2)没收物品收存被没收物品应尽快移送到专门存储场所进行安全保管。

现金、有价证券等需要保存的财物,应按照规定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房屋、车辆等大型物品应尽量采取措施防止损坏。

(3)没收物品调查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没收物品展开调查工作,确认没收物品的来源、真伪等情况,并发现问题尽快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4)没收物品归还或处理未经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允许的没收物品应及时归还当事人或依法予以处理,已依法核定入库的没收物品应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拍卖或报废处理。

2. 管理要求(1)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没收物品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2)进入存储场所的人员必须经过登记、检查,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存储场所的安保管理,保证没收物品的安全。

(3)管理人员应对没收物品进行定期清点、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没收物品的全面、清真和安全。

(4)山寨业务环节要加强监管和审计力度,对于尝试私自收购、严重失职、违规管理等情况,应及时追责问责,并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没收物品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补充、修改,本单位将另行制定。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罚没物品资源,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合法、有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有罚没物品管理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罚没物品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力求实现罚没物品的变现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罚没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房产、车辆、船舶、土地等。

第五条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罚没物品管理应进行信息化建设,建立罚没物品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加强对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罚没物品收缴与登记第八条罚没物品收缴与登记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原则,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对罪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罚没物品应当及时依法收缴,并制作罚没物品收缴清单。

罚没物品收缴清单应包括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估价以及收缴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在罚没物品收缴清单上进行签名,并告知罪犯、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人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将罚没物品送交罚没物品管理部门时,应当出具送交清单,送交清单应包括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估价以及送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对罚没物品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罚没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登记信息应包括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估价、来源、收缴单位、送交单位以及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罚没物品保存与处置第十三条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制定罚没物品保存与处置方案,确定罚没物品的保存和处置的方式。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的保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防止罚没物品受损或遗失。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工作,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罚没措施取得的财物或其他物品进行管理和利用的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和利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应设立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

具体组织领导工作由公安机关内部确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登记和归档第六条登记原则对罚没物品应进行详细、准确的登记,包括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来源、保存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登记程序罚没物品的登记工作应由专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登记人员应核实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登记材料登记应制作相应的登记材料,包括罚没物品登记表、物品照片等,以备归档和查询。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保存和保管第九条保存责任人对罚没物品进行保存的责任人应当负责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和完好保存。

第十条保存地点罚没物品应保存在专门的仓库或指定的存放地点,确保其安全、防尘、防潮。

第十一条保管措施对贵重物品或易损物品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例如加密、封存、保险等,确保其安全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盘点和检查罚没物品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物品的数量和完好性。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处置和利用第十三条处置程序对罚没物品的处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按照程序进行。

必要时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出售或处置。

第十四条利用原则对罚没物品的利用应遵循精打细算、安全环保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物品的价值利用。

第十五条利用方式对罚没物品可以通过拍卖、公开出租等合法形式进行利用。

在利用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开放。

第十六条利用收益罚没物品的利用收益应依法归入相应的专项资金或国库。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扣留,下同)、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单位的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一)办案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办案职能的同时,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规部门协助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

由公平交易局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

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及出入库单据的样式由各单位公平交易局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以下要求,对扣押、没收物品进行管理:(一)办案机构在行使扣押、没收违法物品的职权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制发的暂扣、封存或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将此收据与执法文书一同入卷存档。

(二)扣押、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交入专门仓库。

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库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在3日内入库。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护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规范罚没物品的使用、流转和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执法程序所追缴的罚没物品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三条罚没物品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保管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对罚没物品的管理权限,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五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的安全防护,防止损毁、丢失等情况发生。

第七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反馈机制,定期公布罚没物品的数量、种类、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登记和保管第八条对于罚没物品,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数量、规格、产地、来源等信息。

第九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罚没物品的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罚没物品的保管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移交记录等。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使用和流转第十二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罚没物品的使用权,但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罚没物品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核,确保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可以对不再使用的罚没物品进行流转,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保罚没物品的合法性和价值。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处置第十五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程序,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置,包括拍卖、变卖、捐赠等方式。

第十六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罚没物品的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处置结果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罚没物品的处置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罚没财物是指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形成的财物,依法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罚没财物的安全、规范管理罚没程序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罚没财物的效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罚没财物的分类1.货币资金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现金、汇款、汇票等。

2.物品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房屋、车辆、珠宝、贵金属等有价物品。

3.金融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

4.土地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5.知识产权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6.其他类:除上述类别外,还包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其他财物。

三、罚没财物的存储与保管1.罚没财物应当按照分类进行存储,确保不同类别的财物不混淆。

2.罚没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使用、转让、挪用罚没财物。

3.罚没财物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及时发现并整理损坏、失效或无效的财物。

4.罚没财物应当建立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财物来源、数量、规格、品质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罚没财物的处置与利用1.货币资金类罚没财物应当直接上缴国库,归入国家财政收入。

2.物品类罚没财物应当尽快清理、公开拍卖或者定点销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金融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所得上缴国库。

4.土地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出让,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知识产权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转让或者拍卖,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6.其他类罚没财物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归入国家财政收入。

五、罚没财物的监督与管理1.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罚没财物。

2.罚没财物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对于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罚没财物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反馈。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品的管理,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有效利用和合法处置,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范围和分类第二条罚没物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决定,由相关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所剥夺、没收或收缴的财物。

第三条罚没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违法犯罪所获得的财物;(二)违法犯罪使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三)违法犯罪所生产、贩卖、运输、储存的违禁物品;(四)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财物。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由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成立或委托管理罚没物品的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接收、保存、利用和处置事宜。

第五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法接收和登记罚没物品;(二)建立罚没物品的档案和信息系统,确保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的可追溯性和透明性;(三)制定罚没物品的分类、鉴定和清点标准,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制定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制度,确保罚没物品不受损失或滥用;(五)制定罚没物品的处置办法,确保罚没物品的有效利用和合法处置;(六)定期开展罚没物品的盘点、清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罚没物品的完好性和准确性;(七)根据需要组织罚没物品的展览和拍卖等宣传和变现活动;(八)依法办理罚没物品的交接、移交和调配事项;(九)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和反馈相关问题。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接收和登记第六条对于接收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登记:(一)对物品进行清点、质量鉴定和描述,制作物品清单;(二)对物品进行照相和标记,确保物品的可辨识和真实性;(三)制作相应文件,包括接收通知书、接收凭证等;(四)对接收的物品进行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来源等信息。

第七条对于被接收的罚没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第八条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二)明确罚没物品的保管责任人,落实日常值班和巡检制度;(三)制定罚没物品的进出登记制度,规范罚没物品的调配和使用;(四)对敏感、易损、易失、易变的罚没物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和稳定;(五)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无损;(六)对罚没物品进行定期整理、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和有效。

物品罚没管理制度

物品罚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物品罚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纪物品罚没管理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本制度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并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依信用管理的原则。

二、物品罚没的范围1、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2、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的罚没财物;3、取得或持有的违法物品;4、其他应当罚没的物品。

物品罚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财产、非法收益、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违法垃圾废弃物、非法收购、倒卖非法物品等。

三、物品罚没的程序1、罚没决定程序物品罚没应当由作出罚没决定的单位依法向有司法权限的机关或者有权限的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提出罚没决定。

决定应依法作出,并确保罚没决定的合法性。

2、罚没执行程序罚没决定的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自行执行,或者委托法院或者其他有司法权限的机关或者有权限的组织执行。

罚没执行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确保执行的合法性。

3、罚没财物的处置程序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处置的合法性。

对于不宜公开的罚没财物,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对于可以公开的罚没财物,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其他合法处置。

四、物品罚没的管理1、罚没财物的登记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进行登记管理。

罚没财物的登记应当包括罚没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产地、来源、接收时间、接收单位等内容。

2、罚没财物的保管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进行保管管理。

对于易腐烂、易腐烂的罚没财物,应当采取防腐防蛀、防潮等措施进行保管。

对于易挥发、易损坏的罚没财物,应当采取防火、防爆等措施进行保管。

3、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等易变质罚没财物,应当加强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物品罚没的利用1、罚没财物的公益利用对于符合利用条件的罚没财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益利用。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罚没物品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没物品是指违法犯罪分子或违法犯罪所得依法被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罚没物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承办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罚没物品的管理目标是确保罚没物品的妥善保管、监督使用和有效处置。

第五条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和价值。

第六条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是公安机关,具体责任单位为财政、物流、仓储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接收与登记第七条罚没物品的接收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罚没物品清单,严格核对物品种类、数量和规格。

第八条接收单位应对罚没物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移交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接收单位应在接收罚没物品后,对物品进行认真检验和鉴定,确保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

第十条接收单位应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物品档案,确保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存储与保管第十一条接收单位应为罚没物品提供安全、稳定的储存环境,设立专门的存储仓库。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储存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保证物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接收单位应明确责任人,负责罚没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监督使用第十五条接收单位应根据罚没物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使用。

第十六条接收单位应建立罚没物品使用台账,记录物品的使用情况和使用人员,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接收单位对罚没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物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第五章罚没物品的处置与变现第十八条罚没物品经鉴定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可以进行变卖、拍卖、捐赠、回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机构对罚没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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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物品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onfiscated arti cles
编订:JinTai College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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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
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某地场。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
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

第三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
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
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第六条处理没收物品,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采取销毁、拍卖或其他法定的方式。

第七条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
(1)危及人体健康的;
(2)没有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有2名以上纤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内容。

需要拍照或录像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八条经检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可以标明“处理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拍卖,也可以采用其他法定方式处理。

拍卖和变卖局得必须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

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款额;已经上缴国库的,报请财政部门退库返还。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的,应予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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