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

引导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以下是lw54的小编为大家找到的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行政裁量权现今已成为行政权中最活跃、最显着的部分。行政裁量权的大量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它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也固然有其存在正当的依据。现今行政裁量权已成为实现个案正义所需的政府工具,是政府行政能动性的生动体现。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所以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各有其侧重点,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本文即是在行政裁量的控制中,来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也会对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一个政府的能动性如果不能得到有

效的监督和控制,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缺少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裁量权是极其容易导致专制。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实为必要。如果不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势必会带来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机关的腐败,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一)在行政裁量权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法理,法的精神,并不是指社会的伦理道德。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确立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本案中,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提后,水利局只对鲁克收取修护费,而却并没有向因为河堤修复而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征收费用。鲁克即提起诉讼。大法官科克依据法律,在其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该受到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和虚伪的科学,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真假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后

经一系列判例的演变,如今的合理性原则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且重要的审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只有在行政权的具体运用中考虑并且实现了立法目的,遵循了立法精神,行政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这是从政府行政行为的出发点来规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是,并且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包括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条件以及立法目的上所要求应该考虑的因素。此外,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客观规律。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客观规律和自然规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益。最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公正法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行政执法水平。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这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有公正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为,公正是可以作为在任何场合下判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公正要求“公正对待”、“相应平等”,要求行政主体平等、无私地行使行政权,平等适用法律。

2.在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的实际运用以及其在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1)“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必然要受到控制和监督,这样一来行政合理性

原则就应运而生了。也就是说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必须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标准主要有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定的幅度范围而构成行政越权的违法,这是必要但是却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裁量权是否行使的合理适当,如是否违反法定的原意,是否有不相关因素的考虑,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公平正义,等等。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比较而言,“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又构成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控制。在人们长期以来只重视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情况下,着重研究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司法审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司法监督的准则,也是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司法救济的保护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对裁量权的控制领域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要求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理的正当动机,符合法的授权要求;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法定目的,否则就会背离立法的初衷。行政裁量权背离法定目的的表现形式多样,如行政行为人恶意报复,歧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的因素。与案件密切相连的客观情况,必须考虑。与案件没有内在联系的因素不能作为作

出决定的依据,例如,党籍,财产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公正适用原则。公平公正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是社会生活的普遍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的行使行政裁量权,实现个案的正义。

(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裁量权的规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其不易操作,显得空洞,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力度十分有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客观性较少,抽象性较多,其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所具有的过于抽象和空洞而难以操作的弱点难以得到克服。这一点,在国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上,实质上是采用“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原则。“一般认为,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上,主要有以下四项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示公正,拒不履行或则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超越职权和不履行或则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采用的是合法性审查标准;对于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示公正,采用的是合理性审查标准”然而,由于认定滥用职权和显示公平的标准在实际运用中是难以把握,难以操作,这就使得我国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程度十分有限,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就显得空洞。从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少有依据“滥用职权”作出判决的案例,依据“显示公正”作出判决的案例也很少见。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1.比例原则的基本理论

比例原则一般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必须有法律是授权外,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要选择适当的手段进行,在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的情况下,应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手段,并且手段和目的之间要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因采取该手段所造成的损害或者侵害,是不得逾越所要达成目的而获取的利益。

比例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是由三个具体的子原则构成,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这种划分是源自于德国1958年的“药剂师执照案”.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指向目的,手段相对于目的来说是妥当的,手段必须符合并且服务于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目的必须得合法且具有确定性。这是适当性原则的前提,缺少了这个前提,适当性原则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最温和原则,是指在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选取对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不可用大炮打小鸟”.很显然,必要性原则是以适当性原则为前提,其所关注的重点是“最小侵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行政行为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时,不能只关注“最小侵害”,还必须关注该手段对目的的实现程度。狭义比例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所带来的损害不得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即总成本不能大于总利益。其也是行政比例原则的核心。这三子原则密切联系,紧密配合。

比例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地都得到了

足够的重视比例原则在葡萄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葡萄牙的《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相冲突时,仅可在对拟达至的目标系属适当即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或利益。”再如法国,“法国虽然没有在成文法中对比例原则加以明确,但行政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也要求行政活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定目的,其手段只能在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范围内和相当于危害的严重程度内才合法。”.然而在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比例原则,在其定位上是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现实并未将比例原则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笔者在本科学习时,了解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二元结构,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然而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无法全面有效的起到规范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作用,无法真正有效的保障并维护人权。所以,在学理上,比例原则正日益受到大家的重视与关注。尤其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方面,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2.在行政裁量权中比例原则的实际运用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1)比例原则从其产生时起就与行政裁量有着天然的联系,裁量空间是比例原则的天然管辖领地。“比例原则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如何行使裁量权的标准,同时,也能使公民据此判断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当、合法,它更是法院审查行政裁量时的有效工具。因此,比例原则能有效地制约裁量权的行使,从而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比例原则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书明确提及比例原则,并在以后的案例指导中不断运用和推广。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台湾陈新民教授说道:“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不为过”.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难点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参照,一方面,合法性原则由于不够灵活,是很难独挡一面。另方面,合理性原则由于模糊,也很难把握和适用,这样这一来,行政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2)尽管相较于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的客观性,可操作性可以说增强不少。同时,学理和实务的大力推进,也促进比例原则的内涵越发明晰,相应的审查技术和方法发展迅速,并更趋精致化和可操作化。但是,令人略感失望的是,比例原则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是存在一定缺陷,例如操作上的一定的主观性,三子原则的概念的重叠性。但这里将要探讨的比例原则的缺陷主要是指相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而言,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领域的固有局限仍未获实质性突破,造成比例原则在功能上的消极性。

二、在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的问题和比例原则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合理性原则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1.从形式来看,在一定程度上讲,合理性原则,只是将某一行政

裁量行为控制在合理性的范围内,实现实质的正义。但是合理不合理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呢?在这一点上是比较模糊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合理”界限不存在或则模糊是行政裁量权被滥用的重要原因,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空洞,难以操作本质所在。正如有学者说:“人们对行政合理性原则既难以把握,又难以指导实践,实际上它是用虚幻的理论吧来制约纷繁复杂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现实”.

2.不难发现,这种合理不合理的具体标准是由人来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个定性原则,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容易出现主观臆断或者偏差。“就行政机关内部来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个性不同、职业道德修养的差异都直接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的认定,因为自由裁量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这个过程行政执法人员极可能将自己的恣意加入到自由裁量之中,暗藏着执法人员玩弄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在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的力度是十分有限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的问题十分严重。在我国,法治意识淡薄,执法者素质低下和行政裁量权本身的易被滥用的本性固然又进一步放大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陷,降低其对行政裁量权规制的效用,所以使得行政裁量权在我国基本是处于一种闲置的状态。

3.虽然“行政合理性原则经过了400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判例,内容远比比例原则丰富多样,甚至已经涵盖了比例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缺乏成文法的传统,这种由判例积

累起来的合理性原则的内容虽然多却失之庞杂”.这也加剧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难以操作性。

(二)比例原则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相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而言,比例原则多用于事后救济,而很少发挥事前制约的功能。所以比例原则的应用仍多集中于裁量监督领域,而在裁量运作领域着墨较少。这就大大降低了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领域的中的适用空间,造成其功能上的消极性。同时,依照传统理解,比例原则的重心在于维持“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关系”:适当性原则旨在于探求合目的性的所有有效手段,必要性原则旨在探究这些手段中的最小侵害手段,而均衡性原则则在于探求手段的采取和目的的达成之间应当成比例。可见,这些原则是将“目的之正当性,合法性(乃至合宪性)视为当然的前提”,而不可能对之提出质疑。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比例原则的功能、视野都是极为狭隘。

三、合理性原则的问题和比例原则的问题的完善对策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点正是比例原则的优势所在。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中存在缺陷,显得空洞无力,合理性原则在具体的运用中是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希望通过行政比例原则,来规制我国基于历史而形成的强大的行政裁量权和填补法律空白,弥补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所留下的漏洞。

1.行政合理性原则难以操作的根源在于我们无法准确的界定其

“合理”的内涵,概念模糊。而比例原则,尤其是狭义比例原则,侧重于目的,方法与结果关系的考量,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量化。在具体适用上,比例原则适用的思路清晰明确,是一种更为直观的的标准,容易操作。尤其是在我国,由于没有判例制度,不能像在英美国家一样可以通过判例制度将合理性原则的合理内涵具体化,形象化。同时,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在这样的的情况下,抽象性更低的比例原则是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去弥补合理性原则的合理标准的模糊性和抽象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合理标准是由人来把握,必然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是一个定性原则。而行政比例性原则是一个定量原则,其所强调的是行政目的与手段成比例,将手段和目的进行量化,有助于我们去判断。可以看出,与合理性原则相比,比例原则是更具有具体性和客观性,减少了主观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并存关系,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去控制自由裁量行为,各自有着各自的优缺点。虽然在某种情况下,对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的适用会产生相似的结果,但是行政比例性原则会比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力度强,更是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3.虽然行政合理性原则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判例,内容远比比例原则丰富多样,但是由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缺乏成文法的传统,所以使得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多却。而“比例原则只是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诸多司法审查标准之一,在法院判例的基础上,经过学者的提炼,更加系统化,理论化。它紧紧抓住‘手段

和目的’关系这个核心,三个子原则各有侧重而又相互衔接,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而言,比例原则更加系统,更容易操作。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适用领域内的功能上的消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弥补。比例原则多用于事后救济,而其所留下的事前救济的漏洞和空白可以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弥补和填充,避免群众因事后救济的程序繁琐、冗长而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同时,比例原则的重心在于“手段和目的的均衡比例关系”,其中是将目的合正当性和合法性视为当然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所造成的比例原则的视野狭隘,可以通过合理性原则来弥补,通过合理性原则的审查,确保比例原则适用的前提,将目的不合理,不正当的行政裁量行为排除在外,弥补比例原则功能上的消极性。通过合理性原则的补充,既可以发挥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优势,又可以弥补比例原则的在适用上的局限性。

四、结语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空洞性,模糊性,使得其在具体的适用中难以操作,这样就降低了其对行政裁量权规制的力度。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陷正是比例原则的优势所在。将比例原则引入,使其与合理性原则相配合,共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实质意

义的法治,保障人权。当然,比例原则的的部分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合理性原则的填补。“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是交叉关系,而非重叠,包容关系”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陷正是比例原则的优势所在,比例原则的漏洞可以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弥补,两者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理论上的基础。随着社 会的飞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欲加重要。 因此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对促进社会长足发展是 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因 [目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1 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 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的认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基础 (一)、社会根源 1、服务行政的必要性 2、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3、提高行政效率之必然 (二)、法律的根源 1、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 2、法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 3、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与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4、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周全性 (三)、法律对社会生活和存在的理论根源 三、后记 [正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仅体例在法学理论的繁荣外表上,更重要的是对于行政实际的重要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提高行政效率可谓鞠躬尽瘁。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产生并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有着各方面原因的,也是社会的需要。但诸多学者对其认识不尽一致,学界对此的讨论颇多。出现了当前对这一问题热烈探讨。文章与书籍也颇多。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与理解 1、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诸多学者的解释也不尽一致。其中,对于概念的理解与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多学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来表达。但有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用?自由裁量?这样的表达,1[①]这主要是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他们还有人认为使用?行政裁量?这一概念可能会形成权力的失范,2[②]因而反对使用?自由?二字。笔者认为,对于某项内容的认识主要在于理解其内在涵义,并领会其精神主旨,从而指导实践而并非根据其字面意思理解,运用于实践。因此这样担忧是不必要的。况且,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只能在遵循约束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充分的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只有在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这一权力才能得充分的?自由?,从容应对日常生活中的行政事务。 2、正如其概念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每个学者都有其自己的看法与认识,但粗略的可以归结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狭义的定义认为,只有在行政处罚的部分才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目前广义的概念占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首先面临的是对事件性质,程度的判定。而在这些问题的判定上,3[③]法律有规定了好几种幅度,那么事件到底属于哪一种就要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甚至根据自己的斟酌选择一种合理的幅度,这一‘选择’4[④]的过程就有在自由的成分。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在这一法务中,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的判定。?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等都需要一定的选择来判定。在 1[①]《行政法原论》周佑勇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83页。 2[②]同上。 3[③]这个判定直接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④]当然这种选择并非无约束的自由选择,而是要求行政主体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之后作出的合理选择。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 年)》认真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 (X政发〔X〕2X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意见》(X政发〔X〕3X号),为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 落实省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便于操作、高效裁量”的要求,规范行政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做

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裁量的依据、程序和基准要向社会公布。 (三)比例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的,应将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 (四)高效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行使行政裁量权,积极、科学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提高行政裁量的效率和质量。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X年年底前,要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 定、公布和修订等工作;X年年底前,要完成各类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到X年,全县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二)工作任务。 1.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镇办、各部门要深入落实省、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对需要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按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 2.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 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许可决定方式未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

2019年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 ,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 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 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 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 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

处罚法》第42条第2 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 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 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 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 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_1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降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对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进展环境,依照《××山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201128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分类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实施范围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托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含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任务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同意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真的施;进一步提高广阔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名目。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祁门县人民政府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祁政201141号),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操纵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 (三)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素。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要素,经过上墙、上、印制执法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赋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四)配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职能分离、理由说明、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上仔细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职能分离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要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听证、投诉等制度,有效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汇编发布。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答应、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做到一单位一册,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建立制度(2011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处罚依据的梳理(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标准和幅度等)和名目编制(参见附件一),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本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关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1]。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

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2]。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行政主体挑战法律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

四川电大毕业论文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 合理控制 作者严志逵 市级电大南充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律 年级二〇〇九级 学号 0951001264553 指导老师石峰 2011年10月

毕业论文提纲 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 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了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性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表现及危害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1、滥用职权 2、执法不一 3、拖延履行职责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危害 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2、助长特权思想 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一)立法控制 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 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3、加强行政责任立法 (二)行政自我控制 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3、行政自我约束 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 (三)司法控制

目录 摘要 (1) 引言 (1) 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2)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2) 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 (3) 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3) 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3) 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 (3)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 (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3) (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决定了自由裁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性. (3) (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及危害 (4)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 (4) 1、滥用职权…………………………………………………………………………………. ..4 2、执法不一 (4) 3、拖延履行职责 (4)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危害……………………………………………… ..4 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4) 2、助长特权思想 (4) 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4) 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5) (一)立法控制 (5) 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其过于宽泛的局面 (5) 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5) 3、加强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 (6) (二)行政自我控制.................................................................................. . (6) 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6) 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6) 3、行政自我约束 (6) 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 (6) (三)司法控制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 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管理领域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行政权;自由裁量;存在问题;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不仅为充分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施展的空间,也为行政权能动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合理的标准和合法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如果不正确行使或者滥用,又完全可能构成对个案正义的一种潜在威胁或直接的危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就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①近几年接连发生的大量矿难事故、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收容审查案,2004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5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2007年发生的广东佛山九江大桥被撞断案、周正龙假虎照案,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等,无不说明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笔者认为,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越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超越了法定的幅度、条件或范围,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权力限度。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乙类行政职权,严格意义上这叫“无权”。如2002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制定绩效考评百分制文件,大力鼓励干警创收。在不到两年时间内,通过非法罚款、非法没收、收取保证金等手段,罚款近2000万元。②另一类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甲类行政职权,但超过了法定的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只有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目录 1.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1.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1.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危害 2.1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2.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3.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4.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 4.1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立法控制 4.2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4.3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4.4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社会监督

中文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使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合理行使对法治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其膨胀和错位对依法行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使其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社会,成为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存在必要性的再认识,剖析了当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种表现及其危害,分析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初步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合理性原则有效控制

Abstract As the core content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n important power that authorized by law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presents a trend of expansion. The exist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on the one hand, meets the need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nd the promotion of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on the other hand ,the ab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prance will bring serious negative effect. If it was exercised properly and rationally, it would promote and gurantee the rule of law, but its expansion and abuse will threaten the rule of law seriously.How to control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effectively to make it serve the society best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question in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re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ation and damages of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probe into the way of control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by reconsideration of the conception and necessi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孔涛11行政管理Q Q:474927251 摘要:一、可以减少行政处罚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二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三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要求;四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二是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原则;三是依法选择适用单处、并处原则;四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六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一是认真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二是针对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三是依法就“免于”、“不予”、“应当”、“可以”、“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四是设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执法程序。五、如何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二、认真梳理细化,确保规范合理;三、挑选典型单位,搞好试点示范;;四、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应用。 Abstract:1、Can reduce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unreasonable phenomenon; is to carry out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for strengthening construction of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ans, improve the image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construction of nomocracy governmen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2、Standardiz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legal basis. One is the" PRC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two i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implementation outlin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ree is the" county government lawfully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ur is"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legal government the opinion of constructio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3、Standardiz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principle. One is the penalty equivalent principle; two is similar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任何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裁量权引起的争议也比比皆是。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主体不遵守有关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事实的行政违法行

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商务局(下称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局 权责清单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 局所属的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 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被处罚对象 (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

主、处罚为辅。 (五)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 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 \ / \ 第四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将违法行为的轻重等级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种。根据具体情况略作增减。 第五条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情节标 准: 轻微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违法行为单一,没有主观故意; \ (二)没有涉案物品; \ (三)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一般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危害后果较轻的; (二)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一般情节的因素。 较重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

浅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浅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赵贵宁1 (青海民族学院公共管理系,青海西宁 810007) [摘要]伴随国家法治化制度的健全,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出台了许多的法令法规。本文主要就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实施过程中的缺失和问题,做浅显的探讨。 [关键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行政监督任意裁量权 首先应该知道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就带有自由裁量权的性质,法律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就给予了其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已在执法实践中被认可。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应该注意到,当前这种权力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往往被滥用,使得自由裁量权有时候沦为“任意裁量权”,这显然是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现状和缺失 我国《行政处罚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范围等内容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行政体制上的不完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以及诸多超乎法律因素规制之外的实际情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拿捏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我们必须要清醒面对。 (一)授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是适用裁量权的主体混乱,权限模糊。本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该由有拥有处罚权的特定主体行使,而我国确没有统一、明确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二是行政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弹性幅度和裁量范围过大,相关规定不准确,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适用标准、处罚的种类、方式和行政程序随意性大。通常会出现由于行政执法人员腐败而导致一地同类案件出现较大的裁量差异,影响群众对处罚结果的满意程度。 (二)行政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给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是达成行政立法目的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但这种“自由”处身于现阶段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之中,又导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影响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1作者简介:赵贵宁,汉族,(1976-),甘肃兰州人,青海民族学院2005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方式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上一级尚未建立的,下一级可以先行建立,报上一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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