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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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8: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是在我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工程竣工验收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2
3
承包人4
5
1%,
1
2
不得超过
3
1
2
1
2
3
4
5
6
7、其他结算资料。
结算申请书
致:
由我司承包的合同(合同编号:),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结算条件,特申请结算。
申请结算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请填写工程造价,不是余款)。
现我司作如下承诺:
1、结算资料完全按合同要求报送,我司已对资料进行全面核实,所提报资料无遗漏内容,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本次资料报送后,我司承诺绝不补报结算资料,所报资料如有错漏我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我司在上述提报资料中少报、漏报、或者错报的工程量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及其他全部费用,我司承诺全部放
弃,不再要求贵司支付。对于恶意漏报减项内容的资料,我司同意按照漏报减项造价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2、若我司报送的结算价高出一审结算审定价5%,我司将按超出部分的7%支付违约金予贵司,该款在结算中扣除。若根据贵司要求,本工程经一审审定后需送至贵司集团复审,若一审审定后送审价高出复审审定价1%,我司
将按照超出部分的7%支付违约金予贵司,该款在结算中扣除。
附结算资料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