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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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第三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

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目的和依据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和依据。

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汇算清缴准则》制定目的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二)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三、《汇算清缴准则》制定依据制定《汇算清缴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四)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文件。

第二条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总则”(二)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

具体规定是:“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属于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专项鉴证业务;(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所得税汇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技巧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算,计算出应纳税额、已缴纳的预缴税额和应纳未缴纳的税额之间的差额,然后进行结转和补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工作,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掌握一定的账务处理技巧。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技巧1.准备工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首先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包括:(1)核对会计账簿,确保账簿记录准确无误;(2)准备好各种报表和资料,如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3)核对预交税款是否正确,并将其记录在预交款台帐中。

2.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按照实际利润率法或简易办法进行计算;(2)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3)核对计算结果:核对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如有错误需要及时修改。

3.结转和抵扣结转和抵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结转以前年度亏损:将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到当年利润中;(2)抵扣已缴预缴税款:将已缴预缴税款与应纳所得税额进行比较,如果已缴预缴税款大于应纳所得税额,则可申请退款;如果已缴预缴税款小于应纳所得税额,则需要补交差额。

4.填写申报表格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

具体步骤如下:(1)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该表格用于记录企业的预交款情况;(2)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该表格用于记录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已缴预缴税款和应纳未缴纳的税额等信息。

5.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在完成汇算清缴的相关工作后,需要将相应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具体步骤如下:(1)核对申报材料:核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准确;(2)签署申报表格: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在相应的申报表格上签署并加盖公章;(3)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好的申报表格和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1. 简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是指企业在每年度结束后,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和清缴的政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所得,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款。

企业需要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当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以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汇算清缴的对象是指在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存在跨年度的企业,包括:•实际发生的所得税年度跨越两个纳税年度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的起止日与国内外财会年度不一致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计算所得额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减去相应的费用、损失等支出后的金额。

企业需要统计并计算当年度的收入、费用和损失等信息,得出所得额。

3.2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根据所得额以及适用的税率、税目等因素进行。

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额。

3.3 确定缴款义务企业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确定自己的缴款义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将应纳税额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

3.4 缴纳税款企业将确定的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和程序进行缴纳。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缴税等方式进行缴税。

4. 汇算清缴的考前须知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4.1 管理会计准那么的适用企业在进行所得额计算时需要适用符合我国国情和税法要求的管理会计准那么。

4.2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备案企业需要正确填写并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备案。

4.3 盈余公积金的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理盈余公积金,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

4.4 减免税政策的适用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适用各类减免税政策,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欢迎阅读。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用报送备案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程序流程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流程与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流程与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流程与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税款。

年度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每年结束后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和纳税的程序。

本文将介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年度汇算清缴流程1. 准备资料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和支出的票据、发票等。

-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等。

- 税务报表:包括月度纳税申报表、季度纳税申报表等。

2. 制作纳税申报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作年度汇算清缴所需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填写准确的数据,包括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

3. 缴纳预缴税款根据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计算今年度已经预缴的税款金额。

如果已预缴税款金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企业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已预缴税款金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企业需要补缴税款。

4. 填写年度汇算清缴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年度汇算清缴表。

表格中需要包括企业的纳税人信息、纳税类别、纳税年度、应纳税额等。

5. 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写完整的年度汇算清缴表及相关资料一同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6. 审核与缴税税务机关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审核通过后,企业需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缴纳所得税。

7. 备案及查询企业在完成汇算清缴后,需要及时备案。

备案后,企业可以查询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二、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1. 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纳税过少或过多的情况发生。

2. 注意税务政策变化税务政策常常会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避免因不了解新政策而导致错误纳税。

3. 合理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压力。

但在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时,需注意符合申请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

4. 严格遵守申报纳税时间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和缴款,以免因逾期而产生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适用范围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适用于已经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开通国税应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

2. 如果纳税人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使用过广州国税的网上申报,可以直接使用数字证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3. 如果纳税人在其它政府部门(工商局、人事局等)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但没有使用过我局的网上申报、未开通国税应用的,不需要重复申请数字证书介质,但需要向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开通国税应用。

4. 如果纳税人还没有申领数字证书,且需要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则应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才可使用。

5. 如果纳税人不采用网上申报的,应按现行规定到办税大厅上门申报、缴税和报送纸质资料。

申领数字证书或申请开通国税应用的详细流程可以参阅《数字证书宣传手册》,6.或者登录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开通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开通时间为月日11-6月9日,在此期间纳税人都可以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因各种原因导致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应及时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现行上门申报规定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法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网上不再受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业务,仍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现行上门申报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如何办理 纳税人插入数字证书,登录广州国税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1左上角的“网上办税大厅”,进入后选择号办税窗口、点击“证书登录”按钮,根据提示PIN输入码,登录网上办税大厅,点击界面靠右上角的“网上拓展”菜单栏,然后在“我要申报”功能菜单下选择相应的功能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的操作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的操作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是否一致;
第二步:针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编制审核底稿;
第三步: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定报告、保留意见鉴定报告、否定意见鉴定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定报告。

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的会计处理
1、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了,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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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政策规定(一)一般规定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特殊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2.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四)《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二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三、相关知识介绍(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为了规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国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发布广告应符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业特点,有关部门又出台了针对特定行业广告发布的具体规定,如《房地产企业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

四、税收与会计(一)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营业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超比例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处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税法规定看,虽然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额每年度均受扣除标准的限制,但如果结转到以后年度可以扣除,其只是在扣除的时间上做了递延,并未影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整体扣除额。

这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形成税会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

五、纳税申报(年度)主要涉及附表八,同时与附表一和附表三相关栏次有勾稽关系。

例1:某服装生产企业2011年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500元,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租金50元,取得非货币性交易收入60元,出售固定资产取得80元,2011年实际支出广告费100元(其中10元经审核不符合扣除标准),2010年结转未扣除广告费8元,请填报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例2:若例1其他条件不变, 2011年实际支出广告费100元。

(全部符合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六、风险描述(一)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1.审核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审核费用支出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是否起到宣传本企业、推销本企业商品或产品的目的。

认真核对此项业务的发票流、资金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

小贴士:如果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发生的广告业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及《房地产企业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特定行业广告发布相关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处理的,由于其广告费支出属于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与赞助支出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容易混淆。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赞助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赞助支出税法规定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应严格区分费用支出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通过附表三第33行“赞助支出”调增。

(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具体审核1.审核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否准确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相关附表中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尤其注意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所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附件四)填报。

2.审核扣除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审核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适用的扣除率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企业15%、2008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30%、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无扣除率限制。

3.审核扣除限额是否正确审核本年度计算的扣除限额及上年度结转扣除额是否正确,对超出限额的数额,核实是否填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中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

(三)通过“税收管理员辅助平台”或“新型数据综合应用平台”预警查询,审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年度结转是否存在问题企业年度申报后,通过“税收管理员辅助平台”或“新型数据综合应用平台”,系统“表数据合理性监控”下设附表三第27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金额查询和附表八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本年10行大于上年11行”查询,输入查询变量,系统会自动显示大于变量的预警企业,可根据核实企业实际扣除情况、年度结转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问题。

(四)审核用于业务宣传的视同销售是否符合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业务宣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情形,因此,导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在征管实务中,应注意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与税收确认支出额间存在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应关注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调整,即: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填报在附表三中“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相应列次。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销售费用 80万元贷:库存商品 80万元税收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同时,由于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00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政策规定(一)一般规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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