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1目的为保证公司投标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各基层单位、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促进经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工程投标管理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全员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原则公司市场开发采取“三个层级”运行,即“公司领导层级”、“市场开发部层级”、“分公司基层单位层级”,各个层级市场开发工作各负其责。
公司的投标决策管理工作由主管市场开发部的领导牵头,与基层单位、市场开发部组成投标决策层,对投标项目进行核定,制定投标策略和报价水平。
3管理内容3.1职责3.1.1市场开发部3.1.1.1严格执行国家的招投标法,在公司的投标活动中,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3.1.1.2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工程招标信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仔细筛选招标信息,及时反馈到投标决策管理层;3.1.1.3充分了解投标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及业主对承包单位的各种要求,购买大连周边区域投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提供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分析竞争对手的各种情况;3.1.1.4标书购置后,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将招标文件及时下发给参与投标的基层单位;3.1.1.5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确定物资询价、技术标的完成时间、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递交时间、商务标完成时间;3.1.1.6组织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参加投标答疑、接收、传达答疑文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3.1.1.7提前通知答辩人员熟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保证投标答辩准确无误;3.1.1.8核算项目成本、做好投标文件的编制、汇总、审核、装订和密封等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递交投标文件;3.1.1.9参加开标会议,做好开标记录;3.1.1.10市场开发部对本次投标实施情况、开标情况、未中标原因、人员参加情况、违规违纪情况以及各部门工作情况,做好标后总结,及时向投标决策管理层汇报;3.1.1.11中标后组织工程交接、将标前成本交底至成本合约部。
3.1.2总工办3.1.2.1协助市场开发部确定重点、重大投标项目的施工工艺,必要时协助市场部进行踏勘现场。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指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等变化的变更事项,如勘察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材料与设备变更等。
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没有包含且属于施工图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临时构筑物工作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一条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和增减投资额分为三类:(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1、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进行变更;2、需增减的单项投资额超过主合同价10%或100万元以上的变更;3、对合同中经市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预算(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II类变更: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的局部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10%以下且在100万元以下5万以上的变更。
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10%以下的II类变更又细分为:II(A)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II类变更;II(B)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5~20万元(含5万元)的II类变更。
(三)Ⅲ类变更:凡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且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在主合同价10%以下且在5万元以下的,均属Ⅲ类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管理第一条工程变更管理原则:(一)事前控制原则:变更提议单位应充分考虑变更审批时间对工程的影响,提前报批。
正常情况下,工程变更文件的审批手续应在拟变更项目实施之前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追究相应责任;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对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确认,应组织专职小组现场确认,人员应由业主、主管部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参加,采取先确认变更理由、范围、费用标准,后补手续的快捷程序。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第七条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第十条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已批准的概算以内;结合本办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所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三、基建办变更工作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审核工作,预结算科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的初步审查,工程科及变更现场复核小组负责变更必要性及工程量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设计变更后费用的最终审定;四、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一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二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单位,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1.建设单位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业主变更、设计单位变更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业主变更:业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2.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3.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三工程变更原则 ,采用事前审批,事后确认原则;具体为: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四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上级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五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然后建设单位批准,最终以财政局审核为准;五、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一工程变更审批权限: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造价,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5%以内的,其变更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批;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5%~10%的,先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核,然后报区分管区长审批;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10%以上的,先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核,然后报区基建领导小组审批;二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立即填写紧急变更申请表依次报工程科总监、科长、变更现场复核小组、办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于开始变更后十日之内补办有关变更手续;六、工程变更的责任一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未通过相关的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单位可诉诸法律; 二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由哪一方原因造成的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七、工程变更的变更操作程序与审批一建设工程变更申请的审批:为保证工程变更费用批复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申请及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申请审批;二所有工程变更文件申请表和变更审批均为一式4份,建设单位保留二份,监理保留1份,施工单位保留1份;三工程变更申请表由提出单位提交,原则上依次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变更现场复核小组、总工室、预结算科、技术科审核并签名加意见;四工程变更审批表由提出单位提交附工程变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原则上先依次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科项目负责人、工程科总监审核并签名加意见,报变更现场复核小组核查,然后报基建办变更小组进行审批,最后按审批权限报分管区长、区基建领导小组审批;报区基建领导小组审批的工程变更需附工程变更请示;五变更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及科长审批后,报基建办变更现场复核小组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批准后方可按上述流程上基建办变更审批小组进行审批;变更金额小于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及科长审批后,可直接基建办变更审批小组进行审批;八、建立建设工程变更协调会议1.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时效性,办工程变更小组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1次工程变更审批会议;2.当遇到紧急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主任科长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宜;九、工程变更工作的奖惩和处罚一奖惩:建设单位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给予奖励;1.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能给建设单位带来显着经济效益的工程变更;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批复准确、及时,对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审核认真负责的;3.施工单位如实上报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的;4.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变更工作中坚持公正立场、认真负责,并给建设单位节省大量变更费用的;二处罚:建设单位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和变更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经济处罚;1.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劣,或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对上报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弄虚作假的;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拖延工期的;3.监理工程师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接受贿赂的,故意多报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的;4.项目负责人玩忽职守,故意拖延,对施工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的;5.通报批评细则:①违规情节不太严重的在办系统内通报;②违规情节严重的在区建设系统内通报;6.对通报两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①扣除施工单位标段总标价的5%;②扣除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的5%;③扣除设计单位设计总费用的2%;④扣除违规的项目负责人的半年工资或辞退;十、本制度经科长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试行,如遇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附件:1.工程洽商记录表2.工程变更通知单3.施工现场签证单4.建设工程变更申请表5.建设工程紧急变更申请表6.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表1工程洽商记录表编号:复核人:记录人:年月日附表2设计变更通知单编号:附表3施工现场签证单编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注:施工单位由施工员及项目经理签认,监理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签名,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表4建设工程紧急变更申请表附表4附件:1、变更图2、设计变更通知单3、洽商4、签证5、相片6、会议纪要7、相关部门要求变更的函8、其他材料附表5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盖章:合同价:元备注:1、由监理单位呈报四份原件,审批后基建办一份原件、承包人存三份原件,基建办工程科、监理单位各存一份复印件;2、变更费用估算只作参考,结算以财政投资评审审核为准;附表5-1变更情况一览表工程名称:附表5附件:9、变更图10、设计变更通知单11、洽商12、签证13、相片14、会议纪要15、相关部门要求变更的函16、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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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大家元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作内容第一条收集经营信息,掌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好前期的招标工作;第二条组织或参与承建商、供应商考察、考评活动,建立并维护承建商、供应商名册;第三条负责编制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负责开展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及相关的报批工作;第四条负责起草、审核合同、协议、契约文件,参与合同谈判和会签,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第五条做好前期招标与合同签订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协助工程部、财务部及其他部门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制度及流程工程立项单位的征召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定标及核价报审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第一条招标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需求部门负责填报《招标立项意见书》,《招标立项意见书》必须按要求填报和审批。
第二条主体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大批量装修工程、园建工程等由合同预算部牵头组织招标策划会,主管领导主持,工程部和预算部经理参加,会议纪要须随招标立项书一起呈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三条单位的征召1.投标单位的合格标准: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500强单位、本省前100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2.确定投标合格单位流程:由合同预算部根据需要下发搜集单位通知书至工程部、预算部、综合部(根据工程性质可以增加一些相关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单位推荐表送至合同预算部(逾期不再接受推荐),合同预算部根据立项部门相关意见,筛选拟入选单位并组织工程部(根据工程性质可加入其它部门)进行考察,考察完成后,各个参与考察人员独立编写考察报告,合同预算部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最终合格投标单位报总经理审批。
3.严禁任何部门、个人以任何借口询问、打听投标单位情况。
4.合同预算部做好对合格投标单位的整理维护,并建立合作伙伴单位库,做好单位库的保密工作,严禁外泄。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1.合同预算部负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制。
预算部需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预算编制需保证工程量及计价的准确性。
2.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条件,并由工程技术部制订详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
3.合同预算部须组织立项部门、预算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审由合同预算部主持。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1.合同预算部负责发标及招标答疑,招标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中解答,投标单位数量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方可发标。
2.合同预算部须仔细核对领取招标文件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与合格单位审查资料不符的不许发标。
3.合同预算部须分别引导拟投标的主体单位到现场踏勘,并告知初步确定的建筑形式及投标的报价方式,提醒投标单位及时了解当地的造价信息、税收及备案要求等,为正式报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开标及评标1.开标必须有公司领导参加,由合同预算部牵头组织,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合同预算部必须2人以上,工程部、综合部各1人以上,具体人员由合同预算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合部只负责开标现场纪律维持及监督,不参与评标。
2.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若有技术标,技术标与经济标应同时开标。
回标单位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须立即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议标。
3.涉及到施工工艺的技术标由工程技术部组织评审。
技术标只涉及施工组织方案的不进行评审,定标后技术标存档备查。
除技术标涉及方案设计外,评审部门须当场将最终评审意见提交合同预算部,最终评审意见须明确技术标合格或不合格。
4.经济标采用内部公开开标。
开标后经分析,投标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当场进行答辩并由各投标单位单独进行二次报价;对未能当场进行细项子目报价的项目,二次报价可先由投标单位进行总价报价,开标会后48小时内由投标单位在总价范围内调整报价清单。
对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子目超过30项且未能当场进行报价分析的项目,可另定时间组织答辩和二次内部公开开标。
原则上技术标评审合格,且报价达到要求的合理最低价单位中标。
第二次报价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与最低价单位进行谈判。
严禁公开开标之后再次接受非最低价单位的价格调整。
5.工程招标的审批:合同预算部将定标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
6.工程合同因涉及单价变化、补充单价或工程量增加的,预算部出具合理的标准价或市场价与施工单位进行谈价并填写核价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7.对因签约时图纸不完善或设计变更导致原合同单价变化、工程量增加或须补充单价的,预算部7天内出具合理的标准价或市场价,合同预算部须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套施工图纸完成后或图纸变更后30天内完成补充合同的核价报审工作。
第七条定标及核价报审1.工程类项目及材料、设备采购类项目的定标结果经合同预算部或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2.审核部门对合同预算部报审定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有不同意见的,须在3天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须对报审价格有异议部分做分析说明。
3.合同预算部对初步审核意见充分理解分析后,对合理意见须积极主动与投标单位谈判,争取调整定标价格。
严禁未经分析而将审核意见直接转给投标单位。
4.一般情况下,合同预算部须在接到初步审核意见后7天内将反馈意见报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在24小时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或审核报告。
5.审核部门审核时限:核定套内面积包干单价的装修工程7天;铝合金、钢结构、市政工程(道路、涵洞、挡土墙等)、总价包干的基坑支护、永久用电、消防7天;空调、保温、永久供水、临时用电及标准清单、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的核价等3天;其它类2天。
6.合同预算部在定标报审时需提供招标或议标过程涉及到的资料,包括评标报告、价格异常细项子目的分析说明以及相关部门的方案确认书等;对于合同变更的需提供原合同及补充合同(含价格清单)、原定标审批表、有效的变更依据及变更原因等资料。
第八条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1.合同预算部(必须2人及以上)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做好谈判记录,报主管领导审核。
2.中标单位对合同签字盖章后,合同谈判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报审。
3.合同签订后,合同预算部负责给各部门下发。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变更的提出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不可预见因素的出现或者采用有利于施工便利、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等方法,造成工程项目清单内容变化、工程费用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可提出变更。
任何变更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的要求。
1、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由工程部根据现场情况等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说明相关变更内容及要求(附施工图纸及材料清单等),提交合同预算部明确相关费用变化情况(附预算书)及相关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工程部依据该变更申请单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书,进一步明确变更内容及相关质量、进度等要求;且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书,该变更通知书将作为该项变更工程实施的依据。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当收到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后,工程部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要及时组织会审,并按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程序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书。
3、施工单位(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因为现场条件变化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需要工程变更的,应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单,同时必须附对本项变更工程的费用测算表及对合同价的影响,一并报相关专业工程师初审,经初审认可后履行变更手续。
并按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程序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书。
4、工程量清单中某一项目的实际完成数量超过合同约定的清单数量时,视为工程数量变更,按合同文件及变更管理程序办理。
5、由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核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单位(承包人)实施变更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
第二条工程变更的执行施工单位(承包人)在接到工程部签发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变更内容及相关要求组织施工。
承包人在未接到书面《工程变更通知书》之前,不得实施变更工程,否则,一切后果由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人自负。
专业工程师及工程部负责人应依据变更图纸对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变更工程内容的施工质量、进度及数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
当工程变更影响到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时,工程部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应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调整,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工程变更的结算当工程变更通知书中所明确的变更工程内容均已全部完成,经相关部门及专业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承包人)应及时对该项变更工程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对变更工程所涉及的费用情况进行说明,填报变更费用预算表,并提供该项工程变更数量的确认依据(现场签证单),工程部负责人据此核实后,交预算部门对变更实际费用进行结算。
为及时办理变更事项,施工单位(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工程部提交当月变更工程一览表。
工程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如因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时上报各种报表、或变更手续不完善造成变更费用不能及时结算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说明事项8.1 工程变更内容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现场实际情况,注明增加、减少或替代的项目、材料清单。
8.2 由于项目清单数量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单价的,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办法执行。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变更项目执行。
8.3 所有涉及施工范围、技术方案、施工方法、材料替代等重要的变更事项,相关专业工程师应组织预算部等相关部门会审,并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关变更资料。
8.4 只有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涉及现场施工安全的特殊情况,需要即刻实施的变更项目,才允许在主管领导同意后先组织实施,再补办变更手续。
8.5 对由于任何变更引起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按公司规定履行招标、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五条工程签证指除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与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应办理的工程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第六条工程签证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报送签证→工程部在施工单位送达48小时内签署完意见→合同预算部48小时内签署完意见→报总经理→工程部盖章→返回施工单位。
每违反一次,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一级工资的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开除处分。
综合部考核。
工程签证内容不属实,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降三级工资以上,直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