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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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件法律法规(3篇)

合伙纠纷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然而,在合伙过程中,由于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不善等原因,合伙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合伙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帮助解决合伙纠纷,维护合伙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伙纠纷案件的定义及特点(一)合伙纠纷案件的定义合伙纠纷案件,是指合伙人之间因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权益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合伙纠纷案件的特点1. 涉及面广:合伙纠纷案件可能涉及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等多个方面。

2. 利益冲突明显: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合伙纠纷的主要原因。

3. 法律关系复杂:合伙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涉及合伙合同、公司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4. 争议焦点多样:合伙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责任、合伙财产的处置等。

三、合伙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一)合伙合同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合伙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解散、清算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有助于解决合伙纠纷。

(二)公司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组织形式,也受到公司法的相关约束。

2. 《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有助于解决合伙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裁判要点(3篇)

合伙合同纠纷裁判要点(3篇)

第1篇一、合伙合同纠纷的概念合伙合同纠纷,是指合伙人之间因合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合同纠纷包括合伙协议纠纷、合伙财产纠纷、合伙收益分配纠纷、合伙事务执行纠纷、合伙债务纠纷等。

二、合伙合同纠纷裁判要点1. 合伙协议的效力(1)合伙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合伙期限、合伙收益分配、合伙债务承担等事项。

(3)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

(2)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伙人出资后,其出资不得抽回。

3. 合伙财产的归属和管理(1)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应当合理使用合伙财产。

(2)合伙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财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4. 合伙收益分配(1)合伙收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收益分配方式的,可以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3)合伙收益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5. 合伙债务的承担(1)合伙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承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方式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 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的执行应当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

(2)合伙事务的执行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3)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

7. 合伙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合伙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合伙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8. 争议解决(1)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ABC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30%,乙出资4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管理。

但在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合作关系,并就合伙生意纠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如何分配合伙生意中的财产?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伙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限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故合伙协议有效。

2.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过程中,因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在此过程中,甲、乙、丙三人未能充分履行沟通、协商义务,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但考虑到三人已就解除合作关系达成一致,且在合伙期间,公司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果,故法院酌情减轻各方的违约责任。

3. 关于财产分配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期间,共同投资、经营,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财产。

经核算,ABC公司现有资产为100万元,甲应得30万元,乙应得40万元,丙应得30万元。

同时,甲、乙、丙三人还应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经核算,ABC公司现有债务为50万元,甲应承担15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丙应承担1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生意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协议的效力、违约责任以及财产分配。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分析: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的基石,其效力直接关系到合伙各方的权益。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了各方的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限等事项,故合伙协议有效。

2. 违约责任合伙关系中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的支付、赔偿损失等。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一、背景介绍随着合作的深入,合伙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与争议。

为了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探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的相关问题。

二、合作协议的解决机制在制订合作协议时,双方应当明确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的机制。

常见的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1. 协商协商是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

合伙人可以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方式强调双方合作、沟通的能力,能有效地解决一些小的分歧。

2. 仲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常被用于商业合作中。

双方可以选择一个独立公正的调解人,其决定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仲裁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并且能够保护商业机密,减少对外曝光。

3. 诉讼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处理。

在一些复杂的纠纷情况下,诉讼被认为是一种有力的解决方式。

然而,诉讼费用较高、周期较长,并且会对商业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三、引入第三方专家对于一些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争议,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专家进行调解或提供专业意见。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解决方案的客观性和专业性,避免了合作的主观因素。

四、条款明确为了确保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的效果,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应当明确清晰。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 合伙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3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2.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合伙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3. 仲裁的具体程序、仲裁庭的选派和相关费用应当明确约定。

4. 如果选择诉讼,应当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和相关的法律适用。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的实际操作,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公司合伙人合作协议中规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

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

根据协议约定,他们选择了一位具有丰富经验的商业仲裁专家进行调解。

经过多轮仲裁,专家最终做出了一份公正的仲裁裁决,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合伙纠纷案件需要怎么处理

合伙纠纷案件需要怎么处理

合伙纠纷案件需要怎么处理
合伙企业在现在的企业类型中是⾮常的常见组织类型,因此也会经常出现合伙企业⼈的经济利益的纠纷案件,那么针对合伙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
(⼀)合伙⼈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之间争议不⼤的,在审理个⼈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并确定合伙各⽅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或者部分合伙⼈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均应列为诉讼当事⼈。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清算。

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可采取以下⽅式:
1、在审判⼈员的主持下,由各⽅当事⼈对所提供帐⽬单据逐⼀审核。

2、法院将当事⼈提供的帐⽬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审核。

3、当事⼈⾃⾏委托审计机关对帐⽬进⾏审核。

法院对当事⼈⾃⼰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的审核结果应进⾏审查。

当事⼈对审核结果⽆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持。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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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裁判要点

合伙协议纠纷裁判要点

合伙协议纠纷裁判要点
1. 合伙协议的有效性,裁判需要审查合伙协议的有效性,包括
协议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经过必要的签署和认证程
序等。

2. 权利和义务,裁判需要明确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权利
和义务,包括投资额、利润分配、管理权和决策权等内容。

3. 违约责任,裁判需要确定是否有一方违反了合伙协议的条款,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包括可能的赔偿金或其他补救措施。

4. 协议解释,裁判需要对合伙协议中涉及的条款进行解释,以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可能涉及到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当地
法律的适用。

5. 诚实信用原则,裁判需要考虑合伙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即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和商业准则。

6. 强制执行,如果裁判做出了有利于一方的裁决,需要考虑如
何强制执行裁决,包括可能的罚款、强制履行和其他法律手段。

以上是合伙协议纠纷裁判可能涉及的一些要点,裁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全面考虑各方的利益,并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做出公正的裁决。

合伙人案件处理法律规定(2篇)

合伙人案件处理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人案件是指在合伙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合伙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债务承担等方面的纠纷。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合伙人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合伙人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1. 合伙人自愿原则:合伙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应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合伙协议优先原则: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在处理合伙人案件时,应当尊重合伙协议的约定。

3. 公平、公正原则:在处理合伙人案件时,应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4. 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处理合伙人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合伙人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定1. 合伙协议的签订与履行(1)合伙协议的签订:合伙人应当依法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2)合伙协议的履行: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完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

2. 合伙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合伙协议的变更: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合伙协议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协议可以解除: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除;③ 合伙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④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⑤ 合伙人一方或者数方违反合伙协议,严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⑥ 合伙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3. 合伙财产的分配与债务承担(1)合伙财产的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民法典合伙纠纷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合伙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合伙纠纷是合伙关系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到合伙人的权益、合伙财产的分配、合伙事务的执行等方面。

为了规范合伙关系,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合伙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合伙纠纷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类型、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伙纠纷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1. 合伙纠纷的定义合伙纠纷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合伙利益的享有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2. 合伙纠纷的法律性质合伙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其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合伙纠纷的类型1. 合伙事务执行纠纷合伙事务执行纠纷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执行方式、决策程序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2. 合伙财产分配纠纷合伙财产分配纠纷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因合伙财产的归属、分配比例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3. 合伙利益享有纠纷合伙利益享有纠纷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因合伙利益的享有、分红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4. 合伙人权益纠纷合伙人权益纠纷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人身份、权益、责任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四、合伙纠纷的解决途径1. 调解调解是解决合伙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合伙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 仲裁仲裁是指合伙纠纷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诉讼诉讼是解决合伙纠纷的最终途径。

合伙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五、民法典合伙纠纷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合伙事务执行《民法典》第958条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伙事务的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进行。

2. 合伙财产分配《民法典》第959条规定,合伙财产的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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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作者:张允海《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因此,合伙和合伙企业,是近年来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比较活跃的一种经济成份。

由于合伙和合伙企业由多人参加,合伙人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有时经营策略和主张不同,加之争盈避亏,易发生分岐。

特别是有的合伙或合伙企业没有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太简单,许多重大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易发生纠纷。

审理合伙内部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审理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应适用《合伙法》。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细的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

无论是合伙的内部纠纷,还是合伙企业的内部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合伙协议纠纷。

在审理合伙纠纷时,应该突出注意以下内个问题。

一、正确地把握处理合伙协议纠纷的几个基本原则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这就是说,做为合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

这是《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法律规定。

《合伙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

《合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合伙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合伙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吊销营业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投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如何认定合伙是否成立虽然《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和合伙企业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无论是一般合伙还是合伙企业都要有合伙协议,并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合伙人员组成,要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合伙的性质。

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有很多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或不完全相符的事情。

比如有的登记为纯个人工商户,却有人争议说是合伙,有的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上集体并末投资;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办有企业,但国家不允许经商办企业,就登记为他人的名字;有的登记的是一个或一些人,而实际上投资人或说了算的却是另外的人;还有的登记的和实际上的人员不一样。

这些都给合伙的认定造成了很多困难。

而我们又不能仅仅根据登记和有无协议去简单地认定合伙的有无。

1、登记为合伙,又有明确的合伙协议,且登记、协议和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的,认定为合伙,应是毫无疑义的;2、合伙法规定合伙要“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是一个总原则。

实践中有的不参加经营,有的以技术投资也应允许。

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登记的是一部分人,实际是另一部分人,或者有个别人员不一致但互相均没有争议的,应该认定的为合伙成立,并应根据无争议的意见据实认定。

4、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是个人合伙的应该按合伙处理。

最高院《贯彻意见》第49条“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对待。

5、有两人证明的口头合伙。

《贯彻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6、后加入合伙是否认定为合伙人。

最高院《贯彻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这就是说,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认定有效。

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认定无效,不能认定入伙。

7、在经营过程中退伙的人是否还认定是合伙人。

《贯彻意见》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事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其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按书面协议符合退伙条件的,在退伙前是合伙人,退伙前的事务按合伙处理,退伙后不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不符合退伙条件的自行退伙无效,其退伙前后均为合伙人,承担自始至终的责任。

没有书面协议的退伙人提出退伙即可以认定退伙,但因其退伙造成的损失,要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在退伙后不再是合伙人。

但其退伙前的纠纷仍然是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三、常见的合伙纠纷的处理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

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

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双方或各个合伙人各怀心腹事。

在入伙上,盈利时,入伙人想确认自己的入伙有效,亏损时想确认自己的入伙无效;原合伙人则相反;在退伙上,如合伙还有较大盈利,退伙人想确认退伙无效,要共享利益;亏损时,退伙人想确认退伙有效,不承担亏损,而其他合伙人往往相反。

1、确认合伙关系纠纷。

有的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时缺乏资金,向他人拆借一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是完全的借贷关系;也有的时出资人局限于某种原因,如是在职职工、在职工作人员、国家干部以及怕露富等,在出资时口头约定作为合伙人但在登记时不记名;也有的当时说法含混,说挣了钱不能白了你;还有的是出资人自己不便作合伙人便以自己亲属如夫、妻、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字作为合伙,但不参加经营。

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经营还在继续,却可能发生合伙确认的纠纷。

合伙的确认关系到工商户或企业的性质,特别是关系到相关人员的经济权利和义务。

如在一起合伙关系确认纠纷中,原告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自己与某工厂熟悉的方便,让工厂借给被告60万元作为办理出租车队的资金,并让自己的妻子参加合伙,后由于有人举报,他个人用建筑材料给工厂抵了债,平了账。

由于出租车盈利颇丰,加之妻子与自己关系恶化,原告认为既然自己已经用建筑材料款将工厂的账抵来,就等于自己投了资。

因此,要求确认自己的合伙关系。

在这起合伙关系确认纠纷中如果认定原告与被告是借贷关系,就不是合伙;如果认定是合伙,就不是借贷关系。

合伙享受分红,而借贷只能享有利息,其经济利益的大小是不一样的2、确认是否退伙、入伙的纠纷。

如前所述,在合伙的经营过程中,如果盈利,则往往会发生一方认为另一方已经退伙或将其排除在合伙之外,或认为其入伙无效;而另一方则千方百计要求认定入伙有效、没有退伙,应该享有合伙人资格。

如果是亏损,双方的态度和请求则往往与此完全相反。

而法院的认定不能为某一方的请求所左右,而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去判断。

如在一起所谓退伙纠纷中,被告与原告双方约定,由被告投资40万元承租一处房屋做为场地,26万元进行外装修,10万元进行内装修,并借给原告8万元做为自己的股份,这样一共58股;由原告投入17张台球桌(19.6万元),扣除8万元作为11.6股,双方盈利后股份分红,经营期限暂定1年,由每方各派一名收款员,在有收入后先返还外装修款。

而在经营两个月后,发生纠纷,原告撤走了收款员。

在经营期间,原告又投入10张台球桌作价7.5万元,被告又买13张球桌,8万元,使双方的股数变化为64万元和19.1万元。

此间原告在收款处拿走2万元(被告称其拿走2.9万元)。

在原告看到不盈利便将自己的收款员撤走,要求被告返还自己投入的19.6万元投资,并让被告承担利息。

被告答辩称由于经营一段时间后原告见不到盈利,出现亏损,便要求退伙拿走所有的台球桌。

因自己投入巨大,内、外装修和40万租金都已经付出,自己又买13张球桌。

如原告将投入的台球桌都拿走,自己损失太大,因而没有同意原告退伙,自己继续经营。

因被告认为前两个月的账都在原告处不提供,无法提供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的证据,自己的账只是流水账,根本不盈利。

如果原告要求退伙不应予以支持,如果进行清算,那么现在只有这些台球桌,应该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去分,自己应占大多数。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是否盈利未予认定,对双方的投入按双方约定认定。

与此同时认定原告退伙成立,判决被告按原告投入折成现金返还原告30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申诉,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又判决被告返还20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否认定原告的退伙成立。

一是双方有合伙协议,协议约定经营1年,在协议的约定期间,没有对方同意一方不得退伙。

二是原告以台球桌投入,如果退伙将台球桌全部撤走,合伙将无法经营。

三是原告曾从收入款中拿走2万元,如认定是盈利,更不能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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