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合伙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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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关于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关于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在场的朋友们,今天我站在这里,想和大家聊聊股权投资的那些事。

咱们都知道,投资就像是打牌,运气有时候挺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技术活。

这不,前些日子我接了一个案子,股东之间因为分红闹得不可开交,真是闹剧一场。

股东A和股东B原本是好兄弟,结果在股权分配上闹得不可开交,彼此开始互相指责,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这起案件的背景就像是一个不太成熟的爱情故事。

最开始,大家都是意气风发,投资的那个项目看起来前景无限,股东们心里乐开了花,仿佛已经在数钱。

但风头一过,真相就浮出水面了。

其实大家都知道,股东之间的关系最怕的就是钱。

你说说,一旦涉及到分红,兄弟情谊瞬间就变成了“你死我活”。

A觉得自己投资了那么多,应该多分点,而B却认为自己贡献了不少人脉,应该得到更大的份额,结果两人吵得不可开交,生生把一桩本来美好的投资关系搞得一团糟。

咱们这边的股权投资,其实就像是和朋友一起合伙开个小店。

大家初衷都是为了赚钱,想着互帮互助。

可是一旦碰到问题,就像那句老话说的,金钱是把双刃剑,砍得利索,结果却砍伤了自己。

股东A这边认为,凭什么我出的钱多,分红却要和你平分,心里那叫一个不甘。

而B这边也不甘示弱,觉得自己在业务上费尽心思,凭什么不能拿到应有的回报。

真是鸡飞蛋打,原本美好的合作关系,瞬间变成了撕心裂肺的对抗。

在这样的情况下,咱们不得不回到合同上来。

合同嘛,虽然是纸上谈兵,但也是大家心照不宣的约定。

有些事情,明白了才好,合同里的每个字都是人心的写照。

A和B 这俩人,可能在签合同的时候,都没想太多。

想当然了,觉得兄弟之间的事不需要太正式。

但一旦发生了分歧,大家就开始争论,究竟当初说好的是什么,想想那真是可笑得紧。

所以,面对这样的纠纷,我真心觉得,咱们的合同不光是法律条款,更是人际关系的体现。

就像生活中,如果大家能多一点沟通,少一点争执,许多问题根本就不需要发展到法庭上来。

A和B都是聪明人,但这一出闹剧,真的是让人看了直摇头。

代持股协议纠纷代理词

代持股协议纠纷代理词

代持股协议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法官:
我代表原告_______(原告姓名)提出以下观点,就这起代持
股协议纠纷进行辩护:
1. 第一点:代持股协议的有效性
我认为,双方签署的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它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协议的规定,被告同意代持原告的股票。

原告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转让程序,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股票。

被告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代持义务,但被告未能如约代持股票,违反了协议。

2. 第二点: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的不履行代持股票的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失。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要求赔偿。

原告已经提供了详细的损失证明,证明该纠纷给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被告应该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第三点:违约责任
根据代持股协议的规定,被告有义务代持原告的股票,但未能履行这个义务。

这种违约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违约责任。

作为协议当事人,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结起来,我认为原告应该得到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

被告没有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来履行代持义务,违反了协议,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非常感谢您的时间和考虑。

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反驳观点,我将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反驳。

精品合同协议之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模版

精品合同协议之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模版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本案为一起合伙合同纠纷,现依法向法庭提出代理词。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1.事实经过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甲方出资____万元,占股____%;乙方出资____万元,占股____%。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__。

2.争议焦点(1)合伙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甲方与乙方的股权比例,导致后期分配股权时产生争议;(2)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认为乙方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部分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和分析判断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并享有相应的股权比例。

在本案中,甲方已经按照约定出资,但乙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与本公司订立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部分股权的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代理意见和请求判决事项1.本案中,甲方已经按照约定出资,并享有相应的股权比例,乙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请求法院判令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由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部分股权,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甲方请求法院判令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结论和建议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股权比例和股权转让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建议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重点关注这些问题,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合伙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合伙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合伙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合伙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委托人:被告:代理人:鉴于本案的委托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了纠纷。

委托人依法聘请我所担任代理人,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及其他涉案相关事宜。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教法律,现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本代理词如下:一、基本信息1. 委托人:联系人:地址:电话:2. 被告:联系人:地址:电话:3. 我所:地址:电话:二、各方责任1. 身份:委托人是涉案合同的签订方之一,被告是另一方签订人。

2. 权利:委托人享有涉案合同的权利,被告应当履行涉案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履行方式:涉案合同本身没有规定履行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规模和履行的实际情况而定。

4. 期限:委托人的权利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保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5. 违约责任: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三、适用法律1. 本代理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合同内容不周全的地方,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双方权利义务1.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资金等。

2.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应的服务。

3. 双方应当尊重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共同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代理词是双方约定的合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 各项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1. 各项条款是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要求的。

2. 如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3. 本代理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上是我所依据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根据判断做出的代理词。

由于案情复杂,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法官指正并授意。

合伙纠纷代理词范文

合伙纠纷代理词范文

合伙纠纷代理词范文# 合伙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分析证据以及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合伙关系的成立。

咱们得明确,这合伙关系可不是空口说白话的事儿。

从[具体证据,如合伙协议签订的情况]就能看出来,双方当时是有着明确的合伙意向的。

就像两个人搭伙做生意,总得有个约定吧,这个[合伙协议名称]就是他们的约定。

协议里清楚地写着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内容。

这就好比是给这个合伙生意画了一张蓝图,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来办事。

而且,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双方也确实是按照合伙的模式在操作。

比如说,[举例说明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决策、分担工作等情况],这就充分表明了双方不仅仅是嘴上说说合伙,而是实实在在地在履行合伙的各项事务,所以这合伙关系是板上钉钉,不容置疑的。

二、对方的违约行为(如果是原告主张)/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是被告主张)# (一)资金使用方面。

咱们来看看这个资金的事儿。

原告/被告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老老实实地把钱投了进来,那可是对这个合伙生意充满了期待啊。

可是呢,被告/原告却在资金使用上出了岔子。

协议里明明写着这笔钱是要专款专用,用于[具体用途]的,可被告/原告倒好,把钱用到了别的地方。

这就好比是大家一起凑钱盖房子,结果有人把买砖头的钱拿去买糖吃了,这房子还怎么盖呀?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 (二)经营决策方面。

再说说这个经营决策。

合伙嘛,讲究的是大家商量着来。

可是被告/原告呢,老是自作主张。

就拿[具体经营决策事件]来说,这么大的事儿,按照协议应该是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可被告/原告连个招呼都不打,就自己拍板了。

这就像是两个人一起划船,一个人突然改变方向,也不跟另一个人说一声,那这船不翻才怪呢。

这种独断专行的做法,完全不把合伙协议和其他合伙人放在眼里,导致合伙经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本案被告,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词。

本案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声称双方曾经签订合伙合同,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

被告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内容有不同意见,认为合伙合同并未达成,双方之间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此我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说明被告的主张:
首先,合伙合同并未达成。

被告认为,原告所声称的合伙合同并不存在,多次要求原告提供合同文本并进行签名确认,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条件,否则是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合同文本,就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其次,声称被告违约的依据不充分。

原告所提出的合同违约行为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所声称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所称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照约定投资和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但被告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所谓违约行为。

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的事实,因此,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合伙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对于所列举的违约行为、经济损失等问题,被告也提出了明确的反驳,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谢谢法院。

,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

,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

,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

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谭某英诉被告苏某民合股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现我作为被告苏为民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无权以股东身份参与逢庆幼儿园的经营管理。

1、逢庆幼儿园由被告和刘某萍签订合伙协议并共同经营至今。

2001年12月6日,被告与刘某萍签订逢庆幼儿园合作协议,确定双方作为合伙人各自投资9万元共同经营管理逢庆幼儿园。

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合作期内,乙方(即被告)负责该幼儿园的一切正常业务的管理工作。

(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甲方可不参加工作)。

但该幼儿园的重要事情和重大决定均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可见,被告与刘某萍的合作实为合伙关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被告作为合伙人之一负责幼儿园全部事务的经营管理。

2、刘某萍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与原告签订的《股权(经营权)转让协议》对被告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3年6月29日,刘某萍私下将其名下的幼儿园50%的股份作价人民币15万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事前事后均未告知被告,也未征得被告的同意,更违反了法律对合伙的相关规定,对作为第三人的被告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

逢庆幼儿园的举办者以前是刘某萍与被告,现在也是此两人,从未进行过出资人的变更,2004年4月逢庆幼儿园向教育局递交的《注册登记表》曾写有原告名字为原告刻意添加所致,未经有关部门的确认,不具任何说服力。

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教育局证明,按填表要求举办者只须填1人名单,即法人代表苏为民,不难理解2004年7月被告到教育局删去原告的名字是为更正填写错误,以符合教育局的填表要求,教育局从未要求被告在“附注”一栏中标明原告出资人的身份,因为事实上原告不可能是出资人。

3、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口头或书面合伙协议,双方不具备合伙经营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江苏省明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闵雷的委托,指派本人和张树腾担任其与原告蒋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委托之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1 首先,我们要明确我方当事人与原告蒋文华的个人合伙关系成立。

虽然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与蒋文华未订立合伙协议,但是根据原告出具的我方当事人给予其的入伙款收条以及其与合伙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王前胜就合伙事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出蒋文华不仅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经营。

我们可以认定两人合伙关系成立。

其次,在合伙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显然是相互矛盾的。

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出资款,明显是其对于退伙或者解散程序不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的不合法的要求。

原告这一诉求的基础只能是借贷关系,而不适用于合伙。

同时,其要求对半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诉求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第条,。

退货时分割财产必须基于结算的基础2 本案中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二者的出资比例问题,因为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是基于较为熟识的关系,相互信赖从而进行合伙。

因此在合伙中,并未订立合伙协议,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出资比例。

这一点也是我方当事人很后悔的地方,深感遇人不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实的真相就此淹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方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制砖厂的实际面积是1148.2平方米,其中我们不否认原告出资建设其中的138平方米的厂房。

但是对于剩余面积的建设,是我方的出资,这是毫无异议的一点,我相信原告扪心自问后,对这点也是没有任何反驳意见的。

并且原告是代替我方当事人的好友徐海入股,在这之前,我方当事人和徐海已经对于建设这一厂,进行了多次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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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本诉原告及反诉被告韩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CC案壹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经过开庭询问,代理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代理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CC、韩某某与刘某之前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某某少儿创意画馆”。

2014年12月中旬,韩某某与刘某商定CC起合伙开画室,两人便于2015年2月共同承租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
AAAA56-1-103房屋(以下简称AAAA房屋),用于开画室,画室名为“某某少儿创意画馆”(以下简称“某某画馆”),租房后,韩某某开始为画室购置办公用品等,刘某开始做宣传工作。

2015年3月7日”某某画馆”正式开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案中韩某某与刘某两人并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两人之间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韩某某认为与刘某是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且刘某在反诉状中,也要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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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合伙,双方都承认存在合伙关系,故韩某某与刘某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某某少儿创意画馆”。

二、韩某某与刘某现已解除合伙关系。

“某某画馆”开业后,韩某某与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彼此的意见、经营理念等存在很多分歧,两人经常谈到解除合伙关系,但就解除合伙关系的具体细节商定不CC,韩某某便跟刘某商量自己退出合伙,刘某CC直刁难,韩某某无奈,便于2015年5月4日再次告之刘某后,退出合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况且2015年5月19日刘某自己成立“BBBBBBBBBB”(以下简称“B 公司”),公司注册地为“XXXXXXXXX”,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韩某某与刘某共同承租的AAAA房屋。

成立CC个公司,需要向工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等手续,从申请到成立需要CC段时间,故刘某早在5月初甚至更早已经在为自己成立新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故韩某某与刘某合伙关系早已解除。

三、韩某某退出合伙后,将前期为“某某画馆”投资的物品均留在“某某画馆”,由刘某使用,且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己成立“丽欧公司”,刘某与韩某某合伙关系已彻底解除,故刘某应退还韩某某该部分投资,共计15266.13元。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底,韩某某为画室运营在淘宝上购买经营所需物品花费12259.83元(证据2、3、4、5、7为证),
在宜家购买经营所需物品花费1896.3元(证据4、6、7为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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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房屋缴纳电费500元,物业费610元(证据7为证),综上,韩某某共为画室前期投资15266.13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CC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韩某某退出合伙后,以上物品均留在AAAA房屋,由刘某使用,且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己成立“丽欧公司”,刘某与韩某某合伙关系已彻底解除,故刘某应退还韩某某该部分投资。

四、刘某应退还韩某某2015年5月3日为AAAA房屋交纳的房租7500元。

2015年4月出因某某画馆已逐渐走向正轨,韩某某多次向刘某提出需要完善口头的合伙协议,对合伙的具体分工、盈余分配比例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刘某CC直推脱而始终未能签订,并且在此期间刘某向韩某某提出,以某某画馆的名义雇佣刘某的老公做宣传发传单的工作并且给予高额的工资,被韩某某拒绝,至此二人在经营方式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韩丽美向刘某提出退伙但刘某始终不同意,强烈要求韩某某为AAAA房屋交纳第二个季度(自2015年5月10日至8月10日)的房租才同意韩某某退伙、并清算合伙期间的盈亏。

韩某某考虑到俩人合伙开某某画馆是基于俩人的高度信任和依赖,目前出现的经营方式上的分歧已经不可调和,对于今后的合作很难再继续开展,在韩某某2015年5月3日为AAAA房屋交纳了第二
个季度的房租7500元后,刘某拒绝韩某某退伙和清算合伙期间的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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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韩某某无奈于2015年5月4日通知了刘某便退出合伙,并且2015年5月19日刘某已经成立“丽欧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AAAA 房屋,继续经营原某某画馆的业务,刘某明知两人合伙关系将要解散,还欺骗韩某某续交第二季度的房租7500元,因2015年5月10日至8月10日为刘某自己使用AAAA房屋,故刘某应退还韩某某房租7500元。

五、刘某诉称的合伙期间的亏损,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应予驳回。

刘某要求韩某某承担合伙期间亏损34333元,但并未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六、刘某手里有很多学生学费,应予以分割。

韩某某与刘某合伙期间,在财物方面,由刘某记录每笔财物的收入和支出,且很多学生学费都交给了刘某,韩某某不负责记账,亦不掌握学费的具体数额,应由刘某出具详细的合伙期间账本,财物明细。

对刘某所收学生学费,应予以分割。

七、刘某所称的“微CC宝贝艺术学院”(正确名字为“微CC宝贝创艺画苑”)并非韩某某经营。

韩某某并没有与刘某竞争,相反,刘某家人及相关人员去“微CC宝贝创意画苑”(为天津微CC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CC宝公司”)的CC部分),散步谣言,恶意竞争,侵犯“微CC宝公司”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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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CC宝贝创艺画苑”是“微CC宝公司”的CC部分,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为DDDD,韩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受雇于该公司任教师,2015年6月6日,“微CC宝贝创艺画苑”试营业,韩某某是退出“某某画馆”,且刘某自己已成立“丽欧公司”,与刘某彻底解除合伙关系后,才就职于天津“微CC宝公司”,并没有与刘某竞争。

刘某诉称的韩某某2015年4月底与人合伙创办画室,与事实不符。

刘某CC家得知自己斜对面小区也开了画室,且韩某某在里任教,担心会与自己竞争,便找“社会上的人”在“微CC宝创艺画苑”试听课时去捣乱,散步谣言,恶意竞争,侵犯“微CC宝公司”的名誉权(有证据11录音录像为证)。

为微CC宝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刘某理应赔偿。

八、刘某诉请的要求韩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应予以驳回。

刘某称5月4日韩某某擅自撤出并搬走物品的行为,使某某画馆的教学处于瘫痪状态,与事实不服。

2013年5月3日韩某某为AAAA 房屋交纳了第二个季度的房租7500元后,本来以为刘某会按照其说的同意韩某某退伙并清算合伙期间的盈亏,没想到的是刘某欺骗韩某某交纳AAAA房屋的房租,交纳了第二个季度的房租7500元后反悔,并对韩某某进行威胁,韩某某出于无奈再次通知刘某退伙并于2015年5月4日搬走了自己的电脑主机和饮水机,以及韩某某自己的部分绘画作品和韩某某自己的照片,还有CC些韩某某自己的毛笔和笔洗,这其中电脑的用途是查看某某画馆的监控设备对教学并无影响,而韩某某自己的绘画作品和韩某某自己的照片主要做装饰用,韩某某在拿
走自己的绘画作品和照片后已经为某某画馆从新替换了其他的绘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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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和装饰,并没有使原来的地方处于裸露的状态,不影响倍美化馆的正常营业,对于韩某某拿走的自己的毛笔和笔洗, 2015年5月4 日是星期CC,某某画馆并不上课,只有周末才会有课,韩某某在拿走以上物品后立即通知了刘某,所以刘某有足够的时间为某某画馆添置毛笔和笔洗,虽然韩某某负责教学和招聘面试培训教师,但是韩某某离开某某画馆时并没有带走培训教师,所以根本不会对某某画馆的教学造成影响,更不可能使其处于瘫痪的状态。

更值得强调的是,以上物品均属于韩某某的个人物品,并未作为其对某某画馆的出资,这点在韩某某和刘某共同签字确认的对某某画馆先期出资确认单上可以
明显看出。

刘某在反诉状中所称,韩某某在未与其解除合伙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经营画室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首先韩某某早在四月初就告诉了刘某其要退伙,只因刘某那时还没能力自己独立上课,便CC再挽留,韩某某顾及多年同学的情分,才勉为其难答应刘某,只是为其代课到五月初,而其退伙是无法改变的。

其次,韩某某并非与人合作经营画室,而是受雇于“微CC宝公司”,并且是在其退出某某画馆之后才到该公司任职的。

再次,刘某所称竞业限制条款只在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才有相关规定,而刘某与韩某某属于个人合伙,而审理合伙的内部纠纷和合伙企业内部纠纷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本案是个人合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

最后,刘某在反诉状中提到韩某某违反了经济法对通知退伙的限制的三项
6/ 7
条件。

经济法是我国的法律部门而非实体法,本案应适用有关的实体法而非法律部门。

综上所述,请法庭全面审查本案,依法支持韩某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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