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机务段是铁路运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列车行车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机务段行车安全,必须严格的执行红线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什么是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是指在机务段内,列车运行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
这些规定一旦被违反,就可能导致列车行车事故的发生。
因此,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的执行至关重要。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的内容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的内容十分广泛,以下列举了其中的一些部分:1.装备和设备的检修在机务段内,轮轴、车轮、轴承、肆虐等装备和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的正常工作。
如果发现装备和设备有故障,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
2.机车驾驶员的资质要求机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机车驾驶证,并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驾驶列车,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相关人员。
3.车间主任的安全管理职责车间主任是机务段的重要管理岗位,必须担负起管理机务段安全的职责。
他们必须对机务段内安全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并严格监督员工的工作,对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罚。
4.机务段内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在机务段内,员工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通信。
这是因为这些设备可能干扰机车信号,导致列车行车事故的发生。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的贯彻落实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的执行必须得到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重视。
机务段的领导必须经常组织红线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让员工更加了解和重视行车安全。
同时,机务段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对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
结论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是列车行车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必须得到全体员工的支持和协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车安全技能,可以有效的减少列车行车事故的发生,为铁路运输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务段行车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务段,包括机车、车辆、信号、电务等各类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机务段应当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划定红线管理区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行车安全。
第四条机务段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行车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五条机务段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条机务段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行车安全监控和管理水平,确保运输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本办法由机务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红线范围和标识第八条机务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行车安全红线范围,明确管理区域和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红线管理区域包括一级红线、二级红线和三级红线。
一级红线为临时封锁区域,二级红线为警戒区域,三级红线为保护区域。
第十条机务段应当在红线范围内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红色划线、标志牌、警示灯等,提醒职工和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机务段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红线标识,确保清晰可见,有效发挥警示作用。
第三章红线管理措施第十二条一级红线管理措施包括划定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发放工作证、安排专人负责等。
第十三条一级红线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确保行车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二级红线管理措施包括设立预警点、限制通行、加强巡视等。
第十五条二级红线应当由专人监控,掌握行车情况,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做好准备措施。
第十六条三级红线管理措施包括加强巡视、限制作业、设立警戒线等。
第十七条三级红线应当由相关人员密切关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第十八条机务段负责人应当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红线管理制度,对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行车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受到严肃处理,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规章制度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是指铁路运输生产中涉及安全生产、运输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和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
第三条红线的管理范围包括: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红线管理的主体,应对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负责。
第二章红线的设定和公布第五条红线应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安全、运输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需要设定。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等要求,对红线进行设定,并报上级铁路运输企业备案。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通过内部文件、公告等形式,将红线进行公布,并传达到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红线的执行和监督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红线的执行和监督。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红线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红线的认识和遵守红线的自觉性。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红线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红线的调整和废止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的变化,及时对红线进行调整和废止。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将红线的调整和废止情况报上级铁路运输企业备案,并通过内部文件、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执行红线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运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问题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解释。
某铁路总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某铁路总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我公司特别制定了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现
将规定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切可能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行为,均属于安全红线范畴,严禁触碰和违反。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车辆或设备的工作状态、参数、设置等,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清
除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三、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在车辆、设备或设施上进行焊接、切割、修理等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严禁擅自调整、操作设备或设施。
五、严禁违反列车安全运营规程和操作规程,擅自改变列车运行的速度、线路、信号等。
六、严禁违反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七、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法
律责任。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严守安全红线,共同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乘客
出行安全。
特此通知。
某铁路总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抱歉,我无法满足你的要求。
机务段行车安全管理办法_动车论坛_

机务队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基本要求 (2)第三章待乘休息管理 (5)第四章出退勤管理 (7)第五章运行揭示及IC卡管理 (9)第六章施工安全控制 (12)第七章机车乘务员超劳管理 (13)第八章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 (14)第九章指导司机管理 (17)第十章机车乘务员教育培训管理 (19)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全面落实《行车安全管理规则》、《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切实保障行车安全,特制定《机务段行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2条《办法》对《安规》、《安规细则》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对规"检查考评办法和“对规”检查评分表,以定期组织开展对规检查和考评,不断促进和提高行车安全管理水平。
第3条《安规》、《安规细则》及《办法》是机务行车安全管理的基本规章和抓安全管理的主线,各级管理和生产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原则、制度、标准及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基本要求第4条机务行车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全段要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机务行车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的作用,不断加强安全基础,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5条安全室、技术室、机车运用班组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做好对规检查、指导.安全室牵头组织《安规》、《安规细则》及《办法》的贯彻落实和对规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职责及基本要求、施工安全控制、指导司机管理和监控装置的运用分析管理。
技术室负责机车乘务员教育培训管理,机车设备质量管理和行车安全装备运用维护工作管理。
机车运用班组负责出退勤管理、运行揭示及IC卡数据管理、机车乘务员超劳管理等管理。
第6条各车间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安规》、《安规细则》及《办法》各条款的落实。
第7条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段长任主任,主管安全副段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安全室、技术室人员组成。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铁路安全红线,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触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铁路安全红线包括以下内容:(一)严禁超速行驶、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二)严禁在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上行走、停留、放置障碍物。
(三)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种植等活动。
(四)严禁在铁路电气化线路两侧5米范围内设置高杆、广告牌等设施。
(五)严禁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等关键部位擅自施工、作业。
(六)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铁路信号设备、防护设施。
(七)严禁在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上堆放、悬挂、涂抹、张贴物品。
(八)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红线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亲自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红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红线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红线规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红线管理:(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五)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处理第十条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个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务段红线管理规定

机务段红线管理规定简介机车机车基地、车辆段和机务工厂统称为机务段。
在机务段的工作中,红线指的是必须严格控制的边界线,越过红线可能会造成损伤、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
机务段必须制定一系列红线管理规定,规范员工的行为且减少安全风险。
一般规定1.机务段必须在必要的位置设置“红线”,区分“有防护区”和“无防护区”,防护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提醒员工注意。
2.各种工具、机械设备、车辆等,必须在红线之外停放和操作。
3.为了保护设备和设施,机务段应该为所有的重要设备和设施制定清晰的标志和说明。
4.红线之内不得进行除日常巡视、维修等必要操作外的工作。
定期维修的设备可能需要临时穿越红线进行作业,但必须得到有关的批准和监管。
与电力分离的管理1.机务段必须严格要求在电力分离情况下进行作业,且在通知后明确的时间进行。
2.任何人不得越过电隔离措施的划定区域。
3.机务段应该为所有对员工的相关措施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并对电力分离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机车有关的红线管理规定1.员工必须在接近机车之前,穿上相关的防护工作服。
2.所有机车相关的设备都必须在红线之外进行操作,并经过机务段专业人员的许可。
3.当机车出现故障时,员工不得越过红线进行操作,应该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情况,并由专业工程师进行处理。
4.在机车离开维修区域之前,必须通知机务段负责人。
独立工作人员的管理1.如果独立工作人员需要在机务段工作,必须按照机务段的相关规定操作,不能单独决定。
2.独立工作人员必须仔细阅读机务段的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的培训和指导,并经过审核才能进行操作。
3.在独立工作人员意外受伤时,机务段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临时采取措施如果在执行红线管理规定时,发现工作中某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机务段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但这些措施的采用必须得到批准,并在避免安全风险的前提下实施。
结论机务段红线管理规定是确保安全运营的必要措施。
员工必须牢记相关规定,不得在红线内操作和开展无关行为。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务系统基本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运机运用函〔2014〕33号)、《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13〕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触犯“红线”责任追究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3.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值班擅离岗位。
5.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1.冒进关闭的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
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违章指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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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务系统基本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运机运用函〔2014〕33号)、《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13〕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触犯“红线”责任追究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3.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值班擅离岗位。
5.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1.冒进关闭的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
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违章指挥行为。
7.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不立即停车或盲目运行造成后果。
8.责任机车、设备火情(尚未造成事故的)。
9.对未测酒或吹响测酒器的人员,擅自放行担当乘务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0.无证操纵、操作设备。
11.机车调度员漏派、错派、漏叫机班。
12.不执行作业(工艺)标准造成走行部部件脱落。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1.发生严重路风事件。
2.运行中违章作业造成轮箍弛缓、车轮擦伤隐瞒不报或带着安全隐患行车。
3.发生责任交通肇事或路外伤亡(包括发生责任重茬未停车的)。
4.无证驾驶机车或擅自交与无操纵权人员驾驶。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和帮助他人隐瞒事故的。
6.动车组运行中擅自离开值乘座位的。
7.乘务员不确认行车凭证开车。
8.动车组区间下车处理故障、救援及疏散旅客时,司机未按规定请求邻线限速或区间封锁的调度命令,盲目通知人员下车。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3个月以上1.作业人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包括钻跨车底、扒乘机车车辆、飞乘飞降或未按规定路线行走致使列车停车的。
2.偷盗企业物资(包括燃油、机油等油脂)设备尚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气化区段违规攀爬车顶。
4.人为造成行车安全装备文件丢失(包括未按规定转储文件,由段或车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转储后,发现该文件内含有警告处分类以上严重“两违”问题的)。
5.动车组司机擅自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2个月以上1.机车走行部部件漏检,构成严重行车安全隐患的。
2.乘务员擅自、错误解除运行揭示控制。
3.调度员错误操作,造成漏写、错写IC卡数据。
4.漏传、错传行车调度命令;漏摘、错摘运行揭示。
五、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1个月以上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机车柴油机飞车、油水锤、逆电。
2.错误输入列车车速等级(低输高)、列车计长(长输短)等数据。
3.当班漏岗、擅自离岗、机车乘务员运行中打盹睡觉(间休除外)。
4.职工在上岗前执行测酒制度时(包括机车乘务员在待乘及出勤)首次吹响测酒器后,在15分钟之内复测仍然吹响测酒器。
5.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导致列车或机车、车辆溜逸。
6.监控装置违章解锁。
7.将短股道错输长股道后未修改的。
8.运行中超过线路、机车、车辆允许、限制速度以外的各种限制速度(包括发生责任常用制动)。
第三章处分、待岗期限和待遇第六条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生产(服务)人员免发3个月奖金(机车乘务员免发3个月奖金及当次乘务工资中的特补奖、计件奖、岗位风险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免发3个月安全风险管理逐级负责制考核奖金。
受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职务级别,安排到下一级岗位任职,待遇按照下一级岗位标准执行。
第七条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
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考核称职(机车乘务员必须经过理论、实作考试合格并经指导司机以上管理人员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任用。
岗位工资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支给。
第八条职工因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次月起按核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九条待岗期限为1至18个月,待岗期间支给待岗生活费(应得部分),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6档部岗位工资,6档现行局岗位工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
第十条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待岗期间的管理、培训按《三棵树机务段职工待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处分程序1.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通知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
2.由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填写处分呈报表,报劳动人事科。
4.由劳动人事科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提交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及本人,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应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处分实施1.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请申诉。
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部门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2.对职工处分申诉进行复查后,认定存在处分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职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工资待遇等。
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职工降低的工资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职工对所犯错误事实拒不承认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调查程序合法,应按规定予以惩处。
5.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周期性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6.责任人员发生的问题涉及多个处理条款时,按所受处理等级最高的条款处理;责任人员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发生多个问题时,按发生问题性质最严重的处理。
7.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指劳统口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三条触及安全红线的生产(服务)人员受到待岗处理时,由职教科组织脱产培训,并负责日常的管理,根据触碰红线的项点确定培训重点内容。
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返回原职岗位。
第十四条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不合格的责任人可延长脱产培训期限,或改职调离行车关键岗位,调整安置到其他工作岗位,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经资格性培训合格后,改职到其他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责任人,如表现良好,本人申请,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参加原职岗位的竞争上岗。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班组长,要按照岗位安全职责要求,对关键行车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触及安全红线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对触碰安全红线问题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干部作风问责办法》(哈铁委联〔2011〕29号)追究责任。
对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生产班组长,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对生产(服务)人员的处分及离岗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干部协理及行政监察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22日日起施行,前发三机安〔2015〕42号文件废止。
段前发文件中涉及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主。
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